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与管理研究_经济特区论文

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与管理研究_经济特区论文

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与管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企业发展论文,特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着重分析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三资”企业保留必要的指导、监管并提供服务等的职能作用。正是这些必要的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了宏观调控与有效服务之间的密切联系的逐步形成及其有机结合,保证了特区“三资”企业的日益向前发展。

〔关键词〕 经济特区 三资企业 发展管理研究

一、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及管理监督

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使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其中“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中主要的利用外资形式,在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全国来考察, 我国自从颁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规或条例以来, 截至1995年9月底,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4.54万个,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十万家,外商实际投入资金1100亿美元。〔1〕在广东的深圳、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到1993年底,共开办“三资”企业11315个, 外商投资额达56.6亿美元。(根据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研究所信息开发部检索)。到1993年底累计,厦门(全市)已投产的“三资”企业达1424家,〔2〕而海南特区到1994 年底累计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三资”企业达8200家。〔3〕

经过十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洗礼,作为中国经济特区创立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三资”企业,以本身生存与发展的强劲活力,冲破传统企业模式的束缚,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不仅成为中国内地工商企业逐步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而且日益成为经济特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器。

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主要由经济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要求,运用经济、法规等手段,以间接监管、调控方式进行,非万不得已不采取直接监督与管理等调控手段。

(一)间接监督、管理为主的调控手段

中国特区的“三资”企业,是在当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疑,为了促使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运作活动能够比较协调顺利发展,对其经济运作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宏观经济监管是十分重要的。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的:“凡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会必然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4 〕“统计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安排’好,并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5 〕中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运作,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复杂的经营活动,如果缺乏作为极为重要调控手段的必要监督,就不可能在遵循利益共同化的原则上得到应有的发展。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税务调节方面,尽管绝大多数“三资”企业是在遵守中国的有关政策的原则下履行纳税义务的,但是也有部分的“三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钻空子”,偷税、漏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严重存在,例如,1990年仅对深圳23家重点“三资”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企业补交税款1533万元。同时期广东对全省2317家“三资”企业进行检查,查出偷、漏税的企业达1285家,占检查数的38.7%,这些“三资”企业补交税款3253万元。〔6〕由此可见, 联系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运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财政、税务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与管理,对于保证合作双方(各方)的利益和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都是不可忽视的。

又如行政监督方面,经济特区“三资”的投资履约率低而且较长时间如此,不能不认为是对“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缺乏必要的、健全的工商行政监督与管理有关。例如,1992年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中,“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最高的只有27.36%, 低的只有13.8%,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同期的“三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为中国五大经济特区最高,也只有33.2%。〔7 〕这些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出资审查、年审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必要的工商行政等监督、督促管理未得到强化。

再如法律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和健全法制,完善涉外经济法规;改善司法;严格执法。自从1979年7 月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以来,又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等,然而由于适用于经济特区“三资”经营运作的相关配套法律规章尚未完善,加上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应有发展。

(二)企业协会之间或内部的协调

适时组建工业企业的行业协会,是企业有效地实现横向和纵向联合、发挥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在成长和发展中,同样离不开学习、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经验,组建行业协会,促使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迅速发展。 据资料显示, 从1985 、 1986年以来,深圳经济特区已先后建立起电子、机械、家具、食品、服装、建材、装饰、化工等十多个行业协会,又如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经济特区也先后建立起各种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的建立,先后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这些行业协会已建立起来,但尚未发挥充分的职能作用,例如行业内部协调问题未能卓有成效,行业内部重复引进,重复设厂,行业内部不正常的竞争仍不同程度存在。此外,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与特区政府打交道以及把特区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本行业的权力和义务不明确,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反馈也不及时等等,都是需要注意改进的存在问题。再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上看,不同的行业协会之间同样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条件下,经济特区不同的“三资”企业在产品的生产交换、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的联系,这样,协调、互助乃至共同发展必然成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不同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由此可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中不同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是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中不可缺乏的监管组织形式。

(三)从无序转向有序的必要监管

我国创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特区以及在特区创办的“三资”企业,是实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以来的新生事物。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必然碰到在实践中需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的重大问题。“三资”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已日益成为中国经济特区活力强劲的企业群体。实践证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对经济特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然而,由于政府有关的必要的监管体系尚待建立和健全,加上如何有效地对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管,在实践中也碰到“二难”境地:一方面为着吸引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国家对经济特区创办“三资”企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但由于政策、措施不完善,给有的“三资”企业钻了空子,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必要监管之外。例如特区有的“三资”企业出现偷税、漏税、假“三资”,有的资金长期不到位,有的利用国内资金办“三资”等等。一句话,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运作中的必要监管处于无序状况。另一方面如果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管理过紧,全面对特区“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活动实行规范化,使特区“三资”企业必要的监管从过去的无序逐步过渡到有序方面发展,又担心会造成投资者举足不前。上述二难的后果,直接造成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的问题过问少,对“三资”企业运作中碰到的困难协助解决少,加上政府某些管理部门的官僚主义等,造成特区“三资”企业运作的无序化严重存在。因此,根据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认为要逐步实现从过去的无序到有序的发展,尚需抓好如下主要问题:

1.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必须采取经济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三管”齐下。

既然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和运作活动,主要依靠间接的监管而不能是直接的干预,那么这种间接的监管主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有机结合来进行。例如,直接影响到社会集团各方切身利益的经济手段的实施,一般都具有物质利益的直接性的特点,同时又有协调和灵活性的特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分属各不相同的经济实体,这经济实体必然是以所处社会集团的切身利益考虑出发来从事经济运作活动的,不同的利益主体要求行使的生产经营运作的策略必然存异,但是社会商品生产的基本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一样起着极为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物质利益的直接性,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灵活性和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协调性,无疑成为以经济手段监管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重要具体操作手段。又例如法律手段,通过健全法制,以法律手段来调控和监社会经济运作是国际惯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手段所具有的刚性、反复适用性、稳定性,同样适用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内部与外部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责任和权利等关系,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制定必要的立法、司法等具体操作手段,对特区“三资”企业的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实践证明,只有以法律手段来调节和保证,才利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生存、竞争和发展。再如行政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的使用应有若干前提条件:一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只能适用于一定的范围或某些特定的时间;二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只能作为配套措施,与其他经济、法律等手段相互配套来实施的;三是在间调控的经济手段作用不大或者无效的情况下实施的具体操作手段。行政手段所具有的简捷性、相对稳定性和强制性,对于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经营运作活动实施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同样起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对于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长期不缴资,又经多次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就必然要通过有关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查、警告甚至吊消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处理,以利于维护投资合约的严肃性。又如有的不法外商办“三资”企业是假,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为实,甚至有的从事赌博、行骗甚至淫秽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则必须采取行政手段给予严厉打击。据有关资料批露,改革开放15年以来,中国大陆累计注册的“三资”企业达175000家,然而,同期被吊消的则达7500家,占总数的4.3%〔8〕。 在1993 年评选出的中国大陆500家最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排名中, 中国深圳等五大经济特区榜上有名的共有64家,其中深圳29家,珠海11家,汕头8家,厦门16家。〔9〕

2.国家松动的间接调控与经济特区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相结合。

我国对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实施调控与监督的大政方针,主要通过实施有关政策和措施,例如实税收、财政、金融、信贷等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活动进行间接调控。当然也包括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符合特区生产需要的经营方面发展,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出资的比例及职责、权利、义务等规定;1994年初,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全国“三资”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进一步对“三资”企业的资金投入、利润汇出(转移)及流向、必要的监管机构的充实及统计报告制度等作出新的要求或规定。各个经济特区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结合特区本身发展的实际,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旨在进一步完善“三资”企业宏观层次上监、管的具体措施。

3.严格工商登记、年审与建立、健全必要的登记报表相结合。

既然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要享受国民待遇的政策,那么毫无疑问经济特区“三资”企业要求与中国大陆的其他性质的工商企业一样,不仅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工商登记,而且要求逐步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统计报表制度,这是对于中外双方而且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本身都有必要的。必须按照新的形势要求,加强和完善对“三资”企业的登记审查出资检查,遵守有关章法检查及年检制度等的监督和管理。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既然享受国民待遇,这就同样要求逐步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统计标表制度,要求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定期向有关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部门提供报表,报告企业主要的经营状况。当然,这方面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科学设计统计报表,使统计报表所列的统计项目,既能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所接受,又能大体上反映出其经营的状况,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与管理,并及时提供各项健全的服务。如果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有关的统计标表的项目过于简单,不足于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反过来统计报表的项目过于繁杂,事无巨细都上报表,也不能为企业所接受。因此,经济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设计并推行符合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实际的,便于具体操作的科学的统计报表,以便做到既全面掌握特区“三资”企业经营发展的状况,又便于及时为这些企业排忧解难。

二、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社会服务

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以及相关投资环境的日臻完善,促进了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迅速成长和发展,并使其成为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除了上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调控架构,充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并实施具体的监督与管理外,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在特区“三资”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提供各项周全的服务,也是制约“三资”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更新观念,强化现代服务意识

当代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日益充分证明: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过程中,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与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互补性要素。管理越是现代化那么相应要求的服务同样越是现代化。美国著名学者彼得·德鲁克在论述社会经济的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时指出:“大战结束之时,整个世界都充满了管理。”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我们开始认识到,管理不再只是企业管理。它与其他不同知识与技术的人员集合在一个组织中的所有努力都有联系。它有必要并应用于所有第三部门如医院、大学、教会、艺术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并且认为,现代管理是一种社会功能的管理,日本经济成功就在于日本的管理人员成功地把国外的管理概念植入本国的文化土壤中,并使之成长。〔10〕中国经济特区的建设,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晶。作为经济特区经济实体的“三资”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的必要监督与服务问题,同样要求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经济特区的发展实际加以实施。因此,更新观念,强化现代服务意识,必然成为进一步拓展(在新形势下)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当然现阶段在深圳经济特区率先试行特区企业的“三无”“四跨”(即无固定经营范围、无固定地域界限、无上级主管部门及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度经营)并且从1994年11月1 日起率先颁布《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良好。然而从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来看,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尽管不应也不宜再以主管部门面孔出现,但是作为必要的宏观指导的协调监督管理,还是随着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发展相应要加强的,因为特区“三资”企业的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及其发展格局既要有利于经济特区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也要有利于“三资”企业本身谋求最佳投资效益的需要,这就离不开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通过国内外市场信息变化所实施的必要的间接监督、协调、服务的行为。因此,在新形势下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强化为特区“三资”企业提供周全服务的现代化服务意识,有效地借鉴国内外为企业提供健全的社会服务的有益经验,不能不认为是推动今后特区“三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例如总体上提高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服务的层次,拓展服务的内容,包括为特区“三资”企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财政、法律及有关政策等多方面的服务。

总之,根本目的在于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运作提供一整套完善的服务体系,借以确保“三资”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

(二)给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予国民待遇

据《深圳特区报》等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到1994年5 月底的统计,深圳市累计创办外商投资企业10015家(不包括已注销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5761家,占57.52%,中外合作企业1412家,占14.1 %,外商独资企业2842家,占28.38%。 这些“三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达2688000万元, 注册资金为1638000 万元, 其中, 外商认缴出资额达1121000万元,占41.7%。又据1993年度对深圳市50家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为388400万美元,对比1992年度的158700万美元,增长将近一倍。〔11〕实践证明,深圳经济特区“三资”企业逐年的发展,是与其及时提供政府的指导和施“三资”企业于国民待遇分不开的。面对未来发展要求,深圳应该引导现有的和新建的“三资”企业,按照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特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的目标,大力拓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投向。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也分别先后根据各自特区未来发展的实际,分别对特区“三资”企业的投向作出了明文规定。今后,为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应把握:

1.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凡与特区“三资”企业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应及时下发到“三资”企业本身,以使“三资”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政策或规定。

2.必须切实执行政企分开,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脐带,真正落实特区“三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经济特区政府应在不违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的原则下,逐步制定和实施内外投资者在产品生产、销售、税赋等方面非歧视的的平等竞争的具体措施,以使特区的“三资”企业能与其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展开竞争,避免过去某种程度对特区的其他企业和“三资”企业厚此薄彼的状况。

(三)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能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信息作为财富的资源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信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到国民生产总产值的40%~50%,有的甚至在50%以上。我国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信息及信息咨询业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在当代国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哪一个特区“三资”企业及时收集和掌握了最新的信息,并且运用于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那么,这样的企业就有了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权,对赢得竞争的胜利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深圳经济特区年鉴》(1993 年)的资料显示, 仅1992年深圳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信息咨询活动,吸引了一批前来特区投资的中外客商,接待了来自美国、加拿大、西欧、东欧、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等32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咨询考察客商280多批,共8300 多人次。经济特区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本身所承负的义务,使其十分有利于接受来自国内外市场信息的辐射,因而信息咨询日益成为特区“三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前提和管理的基础。由此可见,随着特区“三资”企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特区的信息中心(信息协会)等从事信息业及时提供各项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帮助特区“三资”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企业产品在产、供、销的国内外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及配套措施。

(四)协调(协助)职能

中国经济特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作为经济特区经济发展主体的“三资”企业,尽管五大经济特区各自的发展程度不一,但总的势头、发展前景仍然看好。就某一特区来说,本身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区“三资”企业的发展与整体发展的格局相适应,这就必然有一个如何从宏观层次上协调“三资”企业之间,特区政府与企业相互关系的问题。因为无论哪一种形式的“三资”企业,本身都存在追求利益最优化为目标的原则。企业的这种利益要求,主要又是通过市场竞争表现出来的,这样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本身利益的冲突,难免不在企业之间,企业与特区整体的发展产生矛盾,必然要求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如特区企业协会等),按照经济特区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目标的需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要求,来协调和处理“三资”企业的经营运作活动。另一方面,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的生产(物质)要素企业本身可以解决,但有的则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协调)或提供社会服务等才能解决的,而这些生产(物质)要素,直接制约着特区“三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例如1994年6月, 当有关部门规定“三资”企业所需的成品油进口改凭许可证后,有些“三资”企业因此受到影响,经珠海市协管“三资”企业的外经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由市政府出具担保函,海关凭担保函放行,结果才解决了这些“三资”企业用油的燃眉之急。可见,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三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有关的协调(协助)等社会机构,对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成长与发展中必需的物资、技术、劳动力、场地、供水、供电、通讯、保险、运输甚至招聘科技人才和引进适用的管理经验等等,提供健全的协调(协助)服务,以确保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经营运作的有序进行。

(五)代办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其生产经营中的有关业务,可以由从事业务经营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管理组织或个人代理(或代办)。在我国经济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而特区“三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迫切需要有关的协调、 服务与管理部门为本身提供业务代办。 据《深圳特区报》1994年3月25日载,深圳一年来接待考察、 咨询的中外客商一万六千多人次,并为他们派发了项目报批表格及各种资料四千多份,替客商代办报批手续38项,替51家外商投资企业申办了驻深办事处,协助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并为来深投资的中外客商提供土地、厂房等有关资料,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58宗。因此,随着未来经济特区持续发展的需要,经济特区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转换机制,强化职能作用,在有关合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甚至海内外业务的申报注册、报关、签证等方面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提供代办业务。

(六)委托职能

这方面主要包括继续健全特区有关的职能部门(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为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排忧解难,接受“三资”企业拓展过程中所需的委托,起草投资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书、项目投资协议书等企业有关服务性的委托工作,当然,甚至包括接受经济特区“三资”企业提出的委托投资等。

A Study of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JointVentures,Cooperative Enterprises and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in China's SEZ

Zhou Yunyuan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the departments concemed should retain the functions

necessary for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Joint

ventures,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owned

enterises and for the provison of services tothem.

It is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these functions that

facilitatesthe

gradual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 close relations between macro-control

and effective services, thus ensuring the increasing

growth of these enterprises in SEZ.

注释:

〔1〕《文摘报》(“光明日报”社主办)1995年11月26日。

〔2〕《深圳商报》1994年9月1日。

〔3〕《海南日报》1995年2月23日。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1页。

〔5〕《列宁选集》第25卷,第460页。

〔6〕《南方经济》1993年第3期。

〔7〕福建《华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8〕〔9〕香港《华南经济新闻》1994年5月20日、1994 年11 月5日。

〔10〕〔美〕彼得·德鲁克:《新现实——走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5月版。

〔11〕资料来源:《深圳商报》19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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