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商品期货结算制度研究_期货论文

英美商品期货结算制度研究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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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商品期货清算系统

伦敦作为当今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它的期货清算业务,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和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融为一体,在组织结构上高度复合。伦敦各类商品交易所的清算业务完全由伦敦清算所(CHL)统一承担,完全从各个交易所的活动过程中独立出来。它不但清算金属期货,同时还负责清算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伦敦石油交易所和伦敦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合同交易。因此,CHL是一个跨交易所、跨商品集中、统一进行期货交易清算的系统,组织上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由英国柏克菜银行、劳埃德银行、密德兰银行、西敏士德国民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标准渣打银行等六大商业银行组成董事会。并拥有全部股份、清算公司会员253家。其最大的成功,在于把伦敦金融城复杂的国际期货交易通过集中清算的形式,组织成一个高度一体化的银行间结算系统。这一系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遵循十分明确的金融管理法律框架。其核心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以及由英国证券和投资局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2)严格深入的会员资格审查制度。这种审查不仅着眼于静态的会员资产净额参与的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的审查,而且极其注重监控会员净资产和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而后一点是依赖于一个完善的银行信用调查系统来完成的。(3)交易头寸的监管和价格跟踪。对此,CHL主要是通过对各交易所现场监管来完成的,其措施包括头寸申报,异常价格预警等。(4)保证金水平控制。从表面上看,它的保证金制度和国内商品交易所采取的制度大体相似,有初始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等。但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保证金的形态不同。CHL除了接受会员以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外,同时接受工业化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银行的保函、商业票据等。而国内商品交易所目前只接受现金保证金。(5)集中、高效的银行间划帐结算系统。由于清算公司的跨交易品种的清算,使得同时从事多种商品与证券、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客户在投资(或投机)中节省清算中的资金占用,降低了成本。(6)违约责任的承担管理。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上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CHL的清算业务近年来增长迅速。1994年共清算2117亿张合约,比上年增加了52%。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以及作为清算会员的鲁道夫公司,它们对CHL提供跨交易所一次清算服务的努力都持赞赏的态度。认为CHL使它们不必与各个交易所的清算机构逐个结算,并且CHL实行净头寸保证金制度,提高了会员在各交易所的保证金利用率,这些都有助于降低会员的结算费用,提交市场的运作效率。

二、美国的商品期货清算系统

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清算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独立于交易所,但由交易所会员控股组成;二是从属交易所,作为交易所内的清算部门;三是由商业银行投资组建的跨交易品种、独立于各交易所专业期货交易清算公司。类似英国的CHL。第一、第二种模型的清算公司都有为其服务的清算银行作后盾。

(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有一个既独立于交易所、又专职服务于交易所,由部分交易所会员控制的清算公司——芝加哥商品清算公司。该公司1994年净资本总额为1.43亿美元,股权掌握于130个清算会员手中。这些清算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商业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40个私人会员。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包括三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行政办公室。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1)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财务安全和业务计划系统;(2)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在CBOT上市合约的保证金水平、风险管理政策、会员资格审查等;(3)审计委员会。负责进行财务审计、纪律检查,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调查。除了CBOT的清算公司审计委员会外,CBOT本身还有一个雇员多达100多名的庞大的市场监管部,其中也有审计处。事实上,清算公司对会员财务审计大多和CBOT协调进行,一旦会员违规,也通过CBOT的纪律委员会进行罚款和停止交易的处罚。因此,清算公司的最大权力是制定保证金水平,修改保证金低押品的抵扣率。

(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有独立的清算公司,却有一个隶属交易所的清算部。CME选择七家在芝加哥设有分行或总行的美国大银行作为清算银行,要求清算会员在上述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和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由交易所对每个客户设定标识、编号。并且要求每个会员对其的清算客户分设客户单独帐户,将每个客户在不同清算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这样,交易所可通过清算会员来监测审查客户的持仓情况,而清算保证金制度只以清算会员为对象,客户的清算保证资金则由会员自行管理。这种做法兼顾了整个市场的运行风险防范和会员的经营自主权。但CME的清算部的职责与CBOT清算公司相比,只局限于会员帐户和交易所帐户之间的逐日划帐,技术上采用一套名为“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软件”,这套电脑管理分析软件已经被全球大约30家交易所采用,成为标准的交易清算工具。但它并不承担交易配对的任务,也不负责市场监察的职能,上述两项职能分别由结算配对部和市场监察部承担。每日的清算流程中,当结算交易配对逐批完成后,由清算部通知清算银行进行会员保证金帐户和交易帐户的调整,并且在每天上午开市前,将保证金情况反馈给清算部;如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临时决定当日内增加一次清算。清算银行和交易所清算部之间是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银行不承担交易所清算违约的风险,不过一旦清算会员发生清算危机,它将援引与清算银行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寻求银行财团的紧急援助。对此,银行和清算会员、银行和交易所(清算部)之间分别有不同的财务合作协议。前者包含有银行给予清算会员的信用担保、信用条件等,银行通过这些途径把会员的清算业务和融资业务、存款和贷款业务结合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实际上是最后的清算者,银行在清算中总是存在着风险,问题在于如何预见与及时预警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主要从事外汇期权、股票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的交易,它的清算业务是由一个独立的期权清算公司(OCC)来完成,OCC由六家银行投资控股。它不但清算CBOE的上市合约,而且同时为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美商品交易所、费城股票交易所、太平洋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清算。从清算的程序上讲,OCC和英国的CHL更加接近,也是属于跨交易所、跨交易商品品种的结算体系。组建OCC的银行认为,在象期权这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上,清算系统的一体化在市场效率和风险控制上具有优势,但是也承认由于它们对期权的基础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权力。因此,OCC的清算体系的安全性有一部分暴露在外汇、股票指数这样的基础产品的价格波动上。换而言之,OCC清算系统的安全度不如CHL那样深入严谨。

不过,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的清算机构,它们都认为组织形式并不是清算系统是否安全、有效的唯一准则。一个期货市场的清算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形成这一市场的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当地经济与金融,特别是商业银行业务现代化、商品化的发达程度。

三、英、美商业银行参与商品交易所清算业务的特点

(一)交易清算公司的董事会多由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组成,业务收益归银行所有,由此而形成的清算风险也由银行承担。比较典型的是英国伦敦清算所(CHL)。银行已成为清算所的投资者与控股者,银行的资本直接与清算公司股本融为一体。

(二)商业银行为清算公司提供信用承诺。美国的清算公司都由交易所的部分主要会员出资组成,董事会中无银行成员,但清算公司都选定若干家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会员的开户银行,同时,要求这些商业银行为清算公司作出信用承诺,一旦发生支付困难,银行在承诺的数额范围内,通过融资帮助清算公司渡过支付危机。这种形式的合作,使得银行的风险成为有一定的限额。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隶属的清算部,即有七家银行承诺2.5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同时这七家银行是清算公司会员的指定开户银行。

(三)银行为开户的清算会员出具担保性授信额度。但在美国,有的清算会员宁愿交现金作为清算公司的直接保证,而不要求银行出具授信额度。据了解,商业银行为客户出具授信额度的依据主要是:第一,企业报表反映的净资产值的数量和质量;第二,以被担保企业的财产作抵押,或其母公司反担保等,以此来控制风险。一旦企业破产,银行有偿债优先权,或向企业母公司索取担保金。据了解,至目前为止,发生清算会员破产,致使银行损失的案例极为罕见。

(四)会员开户银行与清算公司及清算会员之间有较明确的法律约定。这与国内的做法相似,清算公司可根据书面约定,要求会员的开户银行在会员帐户上扣付资金、补充交易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还可以要求会员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会员帐户上的“头寸”情况,会员单位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国外清算公司、会员和会员开户银行之间的这种配合是非常默契和快捷的。

四、关于发展我国交易清算系统的几点思考

我们认为,从清算公司的发展目标而言,应选择同城设立一个独立的集中统一的、跨交易所和交易商品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清算公司的模式。这样有利于迅速发展的多样化的交易清算,有利于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有利于投资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现代金融业的促进发展。但鉴于目前的经济环境,金融秩序和结算法规尚不健全、完善,拟总体设计方案,分步实施,总结经验,全面推行。在建立、健全我国的交易清算系统过程中,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组织机构。在尊重目前现状的前提下,分二步走:第一步成立与各个交易所对应的清算公司(或清算中心),其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各自承担有关交易所的交易合同清算业务,企业性质应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交易所、部分交易所会员、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组成。交易所可为控股股东。各清算公司的清算规则、应用分析软件、组织模式、保证金制度、后援机制应力求规范,有法可依。第二步,实行以资产组合为纽带,以规模效益为核心,以风险防范为前提的统一清算系统,实行跨交易所、跨商品品种与交易合同的清算体系。该清算公司的性质仍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但各交易所股份的比例应逐步降低,使清算公司脱离各交易所的制约。清算公司的各项操作逐步与国际规范做法接轨,将各交易所的交易清算纳入统一规范的清算系统之中。

(二)实行严密而又多样的保证金制度。防范交易风险,无论是哪种体制下的清算公司,都必须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但考虑到会员单位的现金流量不足时,会制约交易的活跃和量的放大。因此,在设定降低风险程度的前提下,清算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形式可多样化。除现金存入外,可用较高信用度的债券、股票、存单等有价证券折扣后质押给清算公司。也应适度地开放、允许商业银行在确有保证的前提下,出具信用担保,作为清算会员的保证。同时,要把国外行之有效的期货交易风险防范的电脑分析控制软件系统尽快引进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参照应用。

(三)建立清算会员的审核制度。清算公司除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外,选择较高资信度的清算会员对于清算公司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为此要首先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清算会员审核制度。要确定清算会员的必备条件,应包括:1、净资产额在3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2、在规定时期内的交易过程中无不良记录;3、三年以上经营业绩与经济效益情况良好;4、银行帐户日常存款流量达到平均持仓量的5%以上。5、企业领袖和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必须请知名度较高的权威会计(审计)事务所对申请成为清算公司会员的企业资产负债报表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清算会员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择优选定清算公司的可靠会员。

(四)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清算业务。各类证券、金融(外汇、期权、指数等)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清算,最终要通过商业银行的清算系统来完成。在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的结算自成体系,央行的结算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的现状下,交易清算公司不宜象发达国家那样选择多家商业银行进行清算业务。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己网点广泛、结算熟悉、电脑装备精良、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抓住契机,积极主动地配合交易所清算系统的健全与完善,做好全方位的结算、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项服务工作。同时,对交易清算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和资产风险要有充分的准备,建立计算机技术控制下的预警系统,国债期货中的“327”事件有着十分深刻的教训。要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建立银行与交易清算系统的联结网络,使银行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而逐步发展起来,这也是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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