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治理的国际经验探析*
徐 巍
(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心,天津 300074)
摘 要: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通过对科研诚信科学内涵的辨析,回顾了我国学术界对于科研诚信治理的经验与成绩,比较了美、英、韩、澳等国科研治理的不同层次探索,提出了“政府型治理体系”、“非政府型治理体系”、“多学科治理体系”与“学术立法治理体系”四种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科研诚信治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关键词: 科研诚信;科研诚信治理;国际比较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这一表述也是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旨在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首先,“营改增”政策对生产性服务业上市公司减税效应显著。由理论分析可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外购商品及劳务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的多少,实证分析表明,“营改增”后,企业外购商品及劳务增加,使企业总税负降低。同时,外购商品及劳务对企业税负下降的影响远大于“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减税效应。
1 科研诚信的科学内涵辨析
科研诚信,也被称为科学诚信或者学术诚信。美国学术诚信研究中心将学术诚信定义为:即使在逆境中仍然坚持诚实、信任、公正、尊重和责任这五项根本的价值观。2007年,科技部联合教育部等五部委,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并于2009年编写《科研诚信知识读本》,其中定义科研诚信为:“科研诚信也是指科研工作者应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必须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读本》中还指出,科研诚信涉及四个不同层面的问题:(1)防止科研不端行为(伪造、篡改和剽窃),通知重视和治理科研中的不当行为;(2)制定和落实一般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相关规章制度;(3)规避和控制科研中由于商业化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同时注意来自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压力对科研的影响;(4)强调与科研人员道德品质和伦理责任相关的个人自律,同时关注科研机构自律、制度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项科学技术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项科学技术就是大数据技术。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能够极大的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大数据技术也给财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包括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挑战、对财务管理核算方式的挑战以及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挑战。因此,企业需要对大数据下的财务管理进行创新,比如优化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以及方式、优化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科技界和学术界就开始关注科研道德问题。1981年,邹承鲁院士等人联名致函《中国科学报》,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精神文明”问题的讨论,在科技界引起极大反响。20世纪90年代后期,不少学术期刊和主流媒体开始就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等内容,并就此开展广泛讨论。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也逐步设立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专职机构,并出台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规章制度。1996-1998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先后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学部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之后,教育部(2006年)和科技部(2006年)也先后成立了各自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1999年底,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2006年底,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标志着科研诚信治理与体制化建设的初见成效。
2 科研诚信治理的国际比较
20世纪90年代起,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率先出台《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指控调差的政策和程序》[3],这也标志着英国建立科研行为指南和科研不端行为规则的开端。此后,英国研究理事会、维康信托基金会、政府科学办公室、科研诚信办公室等多家机构纷纷出台《捍卫良好科学行为》、《良好科研行为指南》、《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等多项政策。由此可见,区别于美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科研诚信监管体系,英国采取了典型的非政府主导的治理体系。英国自上世纪末着手治理学术不端以来,历经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维护科研诚信协议》为核心的三重治理结构:科研机构支持和监督其科研人员;基金组织引导和监督科研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其他辅助组织支持三者活动[4],构建了以协商为主的多中心治理结构。相比于美国以政府监管机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模式不同,英国则构建了学术机构主导的、以协商为主的多中心治理结构。
英国非政府型治理体系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强化协商沟通,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治理框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建设和业务冗余,有利于学术工作和科研治理的沟通与协作。此外,通过接受多种渠道的监管,有助于增强科研诚信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构建了多方联动的学术生态治理体系,增强了社会公众对于学术群体的信心和期望,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政府在治理科研失信行为所带来的不必要的行政管理负担。
2.1 美国——政府型治理体系
(2)拆解前先进行故障痕迹寻找(跑、冒、滴、漏、有否异样、明显损伤及变形)记录在案,对整体外部清洗,观察故障痕迹。
20世纪80年代开始,二者的合作关系从二战时期的“分离模式”逐步转变为“合作模式”。由此,通过“科研诚信办公室(ORI)”、“技术转移办公室(OTT)”等边界组织实现了政治共同体和科研共同体的密切合作[1],并通过相应的立法和机构保障提供有效的运行机制。大卫·古斯顿在《在政治与科学之间:确保科学研究的诚信与产出率》中提出,科学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科研诚信与产出率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持久利益之所在。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公众也有权参与到科研诚信治理中,因为无论是科研失信行为还是科技成果的转化都可能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2]。
美国科研诚信的治理中主要存在两种主要力量,一个是由科研人员组成的科学共同体;另一个则是由议会、政府部门等政策制定者组成的政治共同体。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批准建立科学研究与发展局,标志着二者合作的“分离模式”的诞生——由政府向科研人员提供资金,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创新和科技产出为政府提供科研成果,用于军事或其他领域。基于此种模式,科学共同体在科研诚信治理上占据主导位置,不仅对科学共同体内的成员进行科研诚信的监管,同时掌控科学研究的有效产出。相反,政治共同体的作用则仅限于为科学共同体提供资金以及对于科研产出的评判。随着20世纪70年代被称为美国科学界“水门事件”的“萨默林老鼠免疫案”和“耶鲁医学院事件”的发生,“分离模式”下政治共同体不参与科研诚信的监督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由此可见,分离模式不适当地夸大了科学共同体在科研治理中的作用,而将政治共同体排除在科研治理之外,这使得美国学术界无论是在科研不端问题上还是在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问题上都面临挑战,同时也为“合作模式”的诞生提供了条件。
2.2 英国——非政府型治理体系
世界各国对于科研诚信治理在实践上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探索,有的针对治理模式的创新、有的针对治理结构的建构、有的针对治理路径的探索,下面具体概述。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之一,由小麦所诞生出的各种副产品也是我国居民的重要食品来源。小麦不能直接食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但是目前所采用的加工技术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小麦的普通加工与高科技加工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2.3 韩国——多学科治理体系
2007年韩国教育部借鉴了美国《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出台《科研伦理保障准则》。此准则相比于欧洲国家指南性政策不同,没有突出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和教育等自律手段,而是一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审查和出发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随后韩国科技部发布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指南》,对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在整个科研过程中,不存在疏忽或错误知识以及伪造、变造、抄袭等科研失信行为,确保科研成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2015年,韩国教育部重新修订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边界扩大至项目的涉及、执行、结果报告和成果发表等多个环节。此外,韩国教育部和韩国研究基金会共同出资成立了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还在多个学科领域内都颁布了相应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包括:《学术振兴法》(人文社科)、《科学技术基础法》(理工科)、《生物伦理安全法》(生物医学)和《著作权法》(文学艺术)等,旨在建立以大学为中心、多学科层级的科研诚信治理共同体[5]。至此,韩国构建了依托人文社科、理工科、生物医学、文化艺术等四大领域的,统一科研诚信法律框架下的多学科层级的科研诚信治理格局,充分考虑到不同学科特点的差异化分层治理模式,针对学科特征对科研失信行为实现了个性化监管和处置,从而有效地开展了专业化的科研诚信教育。
2005年12月,韩国爆发了“黄禹锡案”。2006年1月,韩国政府取消黄禹锡“韩国最高科学”称号并免去其一切公职,最终于2010年判决黄禹锡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2年执行[5]。以“黄禹锡案”为转折点,韩国逐步启动了科研诚信治理模式的制度建设。针对韩国自身学术界存在的成果至上的学术风气、等级分明的师徒关系、落后封闭的实验室文化等弊端,主要以借鉴欧美的科研诚信治理经验为主,通过政府积极主导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在科研诚信治理上也取得一定成效并形成本国特色。
2.4 澳大利亚——学术立法治理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利用法律手段规范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的学术行为,强化科研过程参与人员的法制意识,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宏观监管制度。澳大利亚的部分大学还设立了预防教育,通过设立课程,科研诚信讨论会,入职培训等等手段来全方面有效地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07年发布了由国家健康和医疗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作为澳大利亚核心科学基金机构,会同澳大利亚大学联盟共同起草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该《准则》作为科研诚信行为的指南,在约束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违反该准则的不端行为提出了明确惩治方案。只要是违反了《准则》,即使是很小的一部分,也要退还来自拨款机构的全部资助。2010年4月,澳大利亚科技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委员会,次年初发布了《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明确提出科研诚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组织,负责审查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内部章程,对各单位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程序性监督。此外,参考英国科研评估系统,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建立了本国的科研评估系统,包括:学科评估、资助类型评估和管理政策评估[6]。评估后每年定期发布的《年度评估报告》不仅用作评价各机构及学科科研能力,更是作为争取各级科研机构经费投入的重要指向性文件。
3 科研诚信治理的经验探析
第一,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当下,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尚未完善,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务必应从机制体制入手,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责任。例如,在2018年3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其中,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
第二,加强科研诚信立法。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构建,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倡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普及和专业教育;另一方面更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进行强制管理。不但需要科研人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以共同的理念和自觉的行动开展自律监管,更要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规范科研人员与科研机构的科研行为,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研诚信监管体系。
第三,建立治理信息系统。目前,科技部已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重点对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切实做到全覆盖、共联动,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检验检测和溯源信息缺乏标准。我国在转基因产品的技术发展上取得很大成就,但是在相关技术攻关以及产品销售上还缺乏一定的检验和检测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管理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很难做出合理和科学的评价。同时在溯源信息上,缺乏一定的溯源信息标准,这样很可能会导致追责失败以及食品安全出现很大的漏洞。
第四,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全面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清理科研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将科研诚信状况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彻底告别人才量化指标体系,释放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和科研内驱力,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走出科研评价与科研导向的困境,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从根本上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坚持评用结合,加大对青年骨干优秀科研人员的扶持力度。秉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建立对科研机构的中长期评价制度和动态管理,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胡金富,史玉民.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历史演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J].科技管理研究,2017,37(12):47-51.
[2]解本远,贺晓慧.美国科研治理模式的演变及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68-74.
[3]刘学,等.英国科研诚信体制建设的经验及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17,35(06):110-112+116.
[4]冯磊.英国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结构及特点研究[J].高教探索,2018(05):69-74.
[5]李友轩,赵勇“.黄禹锡事件”后韩国科研诚信的治理特征与启示[J].科学与社会,2018,8(02):10-24.
[6]王涛,夏秀芹,洪真裁.澳大利亚科研管理和监督的体系、特点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11):85-90.
Abstract: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is the cornerston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ased on research integrity of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s,academic circles in our country are reviewed the experience and achievement of the governance of research integrity,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States,Britain,South Korea and Australia scientific research to explore different levels of governance,put forward four models--"governmental governance system","non-governmental governance system","multidisciplinary governance system"and"academic legislation governance system",combining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research integrity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 G32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2945(2019)32-0074-03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编号:TJJXQN19-007)
作者简介: 徐巍(1987-),女,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区域创新改革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驱动发展与科教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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