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本的经济、金融形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形势论文,金融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日本的经济形势
泡沫经济崩溃之后,日本经济经过长达5年的萧条,从1995年第四季度开始回升,1996年进一步好转,经济增长率达到3.9%。这次回升有一个特点,就是大企业和大银行首先恢复景气,而不象过去那样由中小企业和银行率先恢复景气。大企业从1995年第四季度开始表现出启动新的设备投资的苗头,现在这个趋势还在继续,极低的利率和日元贬值为企业的设备投资提供了宽松的经济环境。同时,大银行的利润也有所增加,从而具备了一定的自行解决不良债权的能力。
在1997年,有三个因素将影响经济的发展:1、民间企业主要是大企业的设备投资(1996年企业设备投资比上年增长5.1%,预计1997年将增长7.1%);2、由于控制支出、增加税收,财政状况可能有所好转;3、金融(主要是银行)状况的改善。在上述三个因素中,最没有把握、最不令人乐观的是金融状况。1997年初银行发行的股票价格很低,处理不良债权也不如预想的顺利。这种状况会对经济增长造成消极影响。再加上增加税收会影响居民消费,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估计1997年的经济增长可能低于上年的水平。总之,日本经济有所回升,但回升比较缓慢,景气恢复不理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泡沫经济破灭之后比之于一般的经济衰退之后需要更长时间的调整过程。在80年代后期的泡沫经济时期,大量资金注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资产价格越炒越高。人们以价格被高估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导致虚假的高资产和高负债共生共存,恶性膨胀。一旦泡沫经济破灭,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负债却不可能缩小,于是资产和负债失去平衡,大量的贷款无法归还,形成不良债权。严重的不良债权直接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定,从而延缓了景气的恢复。
景气恢复之所以缓慢,还有着更深一层的原因。战后日本从很低的起点上迅速成长为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生产过程的革新。在科技方面也一向偏重于应用开发研究,不大重视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落后于美国和西欧。以这种方式发展经济,走到一定程度就不知道怎么办了,继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不可能的。即使80年代后期不出现泡沫经济,经济增长率也会降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景气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的情况。
从1997年开始,日本将进行全面的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因此,1997年以后的经济发展,将取决于调整和改革的进展。由于影响调整和改革进程的因素很多,今后若干年的经济形势也比较难以预测。
二、当前日本的金融形势
1995年金融危机之后,日本金融面临着两大课题:一是处理不良债权,一是金融体制改革。
(一)处理不良债权。对不良债权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处理。七家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简称“住专”)存在着严重的呆帐、坏帐。现在政府把这七家“住专”解散,“住专”不良债权中的可回收部分由“住专”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接管,计划用15年时间把这部分不良债权(共6万亿日元)处理完毕。“住专”不良债权中的不可回收部分中,再分为两部分处理:少部分由政府出资,大部分由对“住专”注入资金或贷款给“住专”的银行自行消化。到1996年底,“住专”的不良债权中的不可回收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第二,对银行和信用组合的不良债权的处理。针对这部分不良债权,在1996年4—6月间先后通过了三项法律,简称“金融三法”。“三法”的内容包括当前处理不良债权的对策、今后出现同样问题的处置方法、今后如何防范未然等。“三法”提出当前处理不良债权的对策主要有:1、原则上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处理自己的不良债权。2、有的金融机构实在没有力量自行处理,由存款保险机构给予援助。为此大幅度地提高了存款保险费率。3、对于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或者由一家经营状况较好的金融机构接管,或者新成立一家金融机构来接管,或者任其破产。但是,即使是对于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政府也将保护该机构的存款人的利益,这种保护措施将持续实行五年。“金融三法”颁布实施以后,已经有一些大银行靠自己的力量消化了不良债权,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宣告破产,1997年还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宣告破产。
到目前为止,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上已经度过了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困难阶段。但处理过程不如预想的顺利,最终处理好不良债权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政府要求在五年之内(2001年以前)处理完毕,一些金融专家认为不容易做到。
(二)金融体制改革。1996年底,日本政府宣布将进行类似1986年英国伦敦金融市场“大爆炸”式的金融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走在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前列,确立适应金融进一步自由化的新规制,加速日元的国际化,恢复东京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这一改革从1997年开始进行,预计五年时间(1997—2001)完成。1997年,日本国会将通过三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第一,修改日本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原来的日本银行法是1942年制订的。战后初期虽然成立了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但对日本银行法的其它内容从未修改过,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修改后的日本银行法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了日本银行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第二,修改外汇法。在1980年以前对外汇交易作了严格限制。1980年修改外汇法以后,原则上允许外汇交易,但1亿日元以上的外汇交易还需要经过大藏省批准。而且,1亿日元以下的外汇交易也必须通过指定的银行,手续很繁杂。这次修改的外汇法完全取消了外汇交易的限制,从而实现了日元的完全自由兑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日元的国际地位,实现日元的国际化。
第三,设置金融检查监督厅。之所以决定设置这样一个直属内阁的机构,是考虑到:1、过去大藏省既负责制订法律,又负责监督执行,权力太集中。2、过去有的金融机构由大藏省负责监督,有的金融机构由别的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如医疗金融公库由厚生省检查监督),不利于集中进行监督。
此外,在1997年内还将修改垄断法,准许成立控股公司,一家控股公司可以同时拥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也就是说,由分业经营转变为兼业经营。这将是实现日本金融自由化、使日本金融体制同国际接轨的重大措施。日本政府规定在1997—2001年期间既处理完毕不良债权,又完成金融体制改革。对于能否如期实现这两个目标,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肯定,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不但将会对日本金融、日本经济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而且对国际金融市场将发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