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_金融论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_金融论文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设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作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可分为纯粹性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前者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它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但很少直接参与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后者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介人实际业务经营。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大多以经营性控股公司形式存在。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项中的任何两项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和渗透。然而,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现阶段仍存在着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

1.国有大商业银行成立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控股公司这种模式的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务决定及重大决策。例如,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以及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和香港东亚银行合资在香港注册成立工商东亚有限公司。除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经国家特批、在中国注册的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是在境外、依据外国法令注册的。

由于选择的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及对象不同,国内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所附属投资银行的业务策略和模式也不相同。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对象是国际上著名的摩根斯坦利公司,外方具有丰富的国际资本市场经验和证券分销网络,中方拥有很多大企业集团客户,因此其竞争优势在于国企海外上市。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自成立以来,做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油三个大项目,逐步确立了其在国企海外上市中的优势地位和清晰的竞争策略以及业务模式。又如,中银国际选择了中国银行自己独资设立的方式,由于缺乏国际资本市场经验、投资者分销渠道和品牌效应,很难在短期内打开局面,只能借助中国银行在国际上特别是在香港地区的影响力,参与部分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业务,目前采用的策略似乎是以商业信贷业务培育投资银行业务,或以投资银行业务促进商业信贷业务。至于工商东亚有限公司,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东亚银行在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均不活跃,东亚银行本身实力不强,因而目前尚未找到自己明显的竞争优势和清晰的业务策略。

这类公司存在三个问题:第一,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风险相互渗透。风险相互渗透发生在集团对某个客户提供证券承销服务的同时又提供购并贷款。第二,易形成监管上的真空。集团内的银行受注册地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而投资银行则受其注册地证券监管当局监管。这样,集团将受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监管,如果是国际性的集团,还将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第三,在法律上还存在争议。按照国际银行业的属地监管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应遵循注册地的银行监管法规,即中国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法规。问题是,这些法规对国有商业银行在外国经营是否适用。分业经营政策是考虑到中国的金融法规尚不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比较薄弱、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的机制而确立的,那么,不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何处经营,国内还是国外,“分业经营”的原则都应适用。

2.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种模式的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务决定及重大决策。比较典型的有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

(1)平安模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25亿元人民币,通过投资1.5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100%股份),而平安信托又投资9 150万元人民币,控制了平安证券61%的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平安信托可以从事银行和实业投资业务。这样,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就形成了以保险业为主业,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全能型混业经营集团。

平安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平安信托和平安证券之间存在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从整个集团看,母公司仅通过投资1.5亿元人民币,就控制了一家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一家资本金1.5亿元的证券公司。母公司的资本储备是不足的,其投资于证券公司的9 150万元人民币属于重复计算。二是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没有设立合适的“防火墙”以控制关联交易,导致整个集团的系统性风险增大。例如,保险公司吸收的保费,可以交给信托公司进行委托投资或委托拆借。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如果平安信托出现经营问题甚至倒闭,则母公司不仅损失其投资于信托公司的资本金,而且委托投资和拆借的资金也可能受到损失;二是集团内部倾向于互相支持,保险资金交给信托投资公司运作的收益不一定比市场高,这样保险基金的投资效果难以保证,客观上增大了保险业务的风险。

(2)中信、光大模式。原国务院直属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是金融控股公司之中的“航空母舰”。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其后陆续开办了银行、证券、信托、期货等各种金融业务。至2001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4 32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424亿元人民币,其中金融业资产比例占到81%。主要的金融子公司有:中信实业银行,资产总额2 346.36亿元人民币;中信兴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中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20.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7.84亿元人民币;中信期货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嘉华银行。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1年,经过多年运作和改组,其组织机构已经十分庞杂。它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2000年以第一大股东入主申银万国证券,2002年与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合资组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同时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以金融业为核心业务,金融资产已占集团总资产的96%。截至2001年底,集团总资产达3 020亿元人民币。其中,成立于1992年的光大银行,股份总额已达82.17亿元人民币;成立于1996年的光大证券,资产规模为12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7.8亿元人民币。

中信与光大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实业投资,监管协调难度大。另外,二者组织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光大集团还有“双总部”结构,实际上形成了两个金融控股公司(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两家公司所属的金融资产基本上是相同的,但却遵守不同的法规)。

3.企业控股多个金融企业

该模式的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比较典型的有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

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政府允许更多的企业投资金融领域,企业投资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事实上,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领域投资入股的条件,如连续三年赢利等,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目前是不受管制的。例如,山东电力集团目前已控股经营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湘财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并且是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和交通银行的第四大股东,基本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企业投资控股多个金融企业,母公司可以获得金融企业的利润却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显然是极不稳健的,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各实业企业希望参与金融企业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目标模式及选择依据

1.目标模式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从表面上看,每种模式都有其形成的合理性,如特定的历史条件、各家公司的发展历程和情况等,但从深层分析,则反映了监管和政策制定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认识不一致。多种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并存主要存在以下弊端:第一,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行业的模式,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银行信贷资金随时流入银行下属公司。第二,实业性企业参股或控股多家金融企业,却游离于监管之外,显然是极不稳健的。第三,中信、平安、光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虽然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也存在着实业投资太多、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易造成不利影响以及监管存在难度等问题。

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应该是,设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属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经营等子公司,分别受不同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监管当局之间须建立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指定某一监管当局对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的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集团,其全资拥有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性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这类模式类似于中信、光大的经营模式,但又有明显不同,比如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否涉及实业投资、监管主体等。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讯、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实现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

2.选择依据

(1)适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存贷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和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

(2)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发展规划来实现不同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可以使我国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增加经营收益;可以优化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其资产、负债的多样化;可以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增强我国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控股公司下属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的好处。此外,还可以使我国金融机构尽快摆脱资金实力的局限,向更大规模发展。

(3)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后,母公司依据其完整的法律、组织和管理构架,可以推动银行综合化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打破分业经营的机构组织特点,可使商业银行借助这种制度形式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狭窄范围,通过金融业的兼并实现对消费者多元化服务。

(4)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后,母公司依据其网络模式,可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收益。

三、构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战略

1.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组建若干个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实力之强大是毋庸置疑的,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规模都是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因此,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收购兼并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组建全国性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以优化组合现有的金融资源与机构,是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和现实选择。

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独资,这为统一调控和安排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银行体系首先必须针对四大国有银行进行改革,按照“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国有银行的经营布局,改变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状况,并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次,在集团公司内部,下设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的资本金大部分投入下属的各个公司,同时,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也吸收其他法人入股。这样,集团公司就具备了完备的金融业务,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银行的信贷风险。

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经验。1999年8月,日本三大银行——富士银行、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之间的合并,采取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三方商议在2000年以同等股权比例设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直至2002年再对三家银行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形成按零售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信托业务等划分的专门性金融子公司。这种方式为我国银行业并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对现存的不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

目前,中信、光大等大型金融性企业集团顺应国际上金融服务一体化、集团化的潮流,在国内率先开展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尝试。要管理好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首先,必须理顺管理关系,构筑有效的监管组织结构。其次,要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问题。再次,利用综合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应认识到互联网技术是未来金融创新和创造核心竞争优势必不可少的手段。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时也应着眼于网上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的设计开发,特别是利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综合经营的优势,着手研究开发通过网络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的业务。复次,加强对目前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风险的研究。

3.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形成健全的法律框架

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从立法的超前性出发,应充分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要求,并按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同时,应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尽快制定各项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范的操作性,明确银行、证券和保险通过互相参股等形式来增进沟通,为建立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打下基础。

4.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业务趋向复杂化和多样化,道德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宏观层面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已经不能完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控制。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一个集团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具有双重性,即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除了要对公司本身的业务进行内控之外,还要监管其子公司形成稳健的内控制度。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而言,一个好的内控制度不仅要能克服传统银行听面临的各种风险,还应该克服由于关联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传递等风险。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以金融控股本身的特征以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二是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三是内部交易制度;四是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

5.创造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运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顺利发展和金融多元化的稳步推进,还需要完善多方面的条件。第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引导和培育成熟的金融消费需求,渐进开放和统一金融市场,逐步消除经营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壁垒。第二,创建合理的制度环境,逐步实现信息对称、产品适销、竞争有序、创新活跃和市场强效,同时明确产权,有计划地解除资本流动的限制。第三,开创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过渡进程中各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起点,打破行政、市场等各种垄断,有效防止过度和破坏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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