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机制_廉政建设论文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机制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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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就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2页)邓小平同志当时的这个论断,直到今天仍然是警钟长鸣,应该继续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和警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机制,是惩治腐败,倡廉保廉的有效措施。

一、以法正廉是有中国特色廉政机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腐保廉的根本问题主要是个法制问题。这是因为腐败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一是权力蜕变,把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二是产权蜕变,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蜕变为部门或个人私有的财产,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三是本位蜕变,国家公职人员从政府公仆蜕变为极端个人主义或小集团利益的代言人,从而使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正常运作受到极大的损害。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蜕变的主要原因。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历史规律。

以法制权,把人治转变为法治,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制约机制,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泛滥,这是根治腐败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在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还比较突出,人治的影子还经常困扰着人们。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反腐斗争的正常开展。同时,反腐保廉的立法工作至今仍然是个薄弱环节。例如,《反贪污贿赂法》等法律,至今还没有制订。目前我国所公布的惩治贪污贿赂法规,有的立法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这都直接影响法治的效果。反腐斗争是一场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尖锐复杂的斗争,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必须把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治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的整治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在法制制订上应该有严格的权威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才能便于贯彻实施。所以,全国人民都迫切希望能很快看到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贪污贿赂法和其他反腐法规,用法律手段狠狠打击一切腐败违法行为,为以法正廉走出一条坚定有力、效果显著的新路子来。这是我国当前廉政建设的紧迫任务。

二、强化人代会廉政监督的最高权威是有中国特色廉政机制的特点和优点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权的最高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所通过的一切法律的执行机关。它们的工作都应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这是我国宪法早已明确的原则。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具有最高的监督权,这是无可置疑的事情。但是,目前这种监督还比较脆弱和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放弃监督,失去权威,未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强化人大廉政监督的最高权威,这是搞好反腐保廉的重要课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各级人大要真正发挥廉政监督最高权威的作用,在组织机制上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应建立专门的廉政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政府公职人员反腐保廉的监督,对法院、检察院司法、检察职能的监督,对执政党党风党纪状况的监督。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应接受人大廉政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人大廉政委员会要定期向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大作出工作报告,提出有力的廉政监督对策,使反腐保廉斗争成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人大廉政委员会应该设有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高权威的工作机构,有独立的立案、侦查权力。目前有的省、市在检察院内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可移交给人大廉政委员会统一领导,以发挥人大履行对政府廉政建设的有效监督。这样既可以使人大对政府的廉政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也可以排除任何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反腐斗争的干扰,保证人大廉政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又可以避免目前有的国家或地区由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廉政监督的局限性。用人民的权力监督政府的权力,比用政府首脑的权力监督政府行政的权力更加客观、可靠和公正。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态度,肩负起廉政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人民代表都应与本地区的人大廉政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肩负起本选区的廉政监督任务。人民代表通过与本选区选民的广泛接触,可以及时掌握本地区公职人员的廉政状态,一旦发现有腐败行为即可通过各级人大廉政委员会及其下属执行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人民和人民代表的廉政监督行为都应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四)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有权对政府的任何官员,包括国家主席、总理提出检举控告。对有腐败行为的主要官员,通过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提出弹劾、撤换和解职的权力。对任何政党的首脑和主要成员,包括执政党的首脑及其主要成员,有提出指控的权利。从而用有力的监督手段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清廉明政的形象。

(五)各级人大应该建立听证评议制度、质询制度和廉政公布制度等,使廉政监督公开化、制度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廉政工作报告,回答有关质询问题,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和监督。如发现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有腐败行为,可以先在廉政公布中亮出黄牌警告,交由社会公开监督,用群众舆论压力促使他们迅速改正,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人民监督政府的支柱和最高权威。

三、执政党接受人民监督是中国特色廉政机制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受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委托,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共产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和真诚的态度,带领人民群众兢兢业业地工作,得到了人民的大力支持和爱戴,取得了人民的信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业绩。但是也有一些党员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变成饱肥私囊,欺凌百姓,为所欲为的工具。甚至有的早已享有高官厚禄的领导人,把所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看成是自己的独立王国,搞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吞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以“党领导一切”为藉口,把党权膨胀到任意发号施令,不受任何监督的不恰当地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还影响了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的发挥。因此,重申强调执政党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一贯宗旨,强化人民对执政党的监督机制,是搞好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当前在搞好对执政党监督的问题上,应该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强化监督意识,提高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性。共产党接受人民的监督,是由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是使党不犯错误,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必要条件。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与呼声,也是每个共产党员党性的集中表现。特别是身居要职的党员,处于执政的地位,当了人民群众的“父母官”,更应尽职尽责地全心全意为人民多办实事,做廉政勤政的模范。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新时期领导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二)正确处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关系。一般来说,防止党内腐败,主要依靠党内监督,这是主要的监督手段和形式。通过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党内纪律检察,尽量利用党内的制约力量来解决党内的问题,以提高党的自控能力和自我完善能力。但是,有时仅仅依靠党内力量是无法解决一些棘手而又复杂的问题的。这就需要借助外部监督力量来解决问题。党的外部监督,主要指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监督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要求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党员犯法,包括高级党员干部犯法,同样毫不例外地一律按照法律程序惩处。行政监督要求担任政府公务的一切党员,必须模范遵守政府纪律和法令,凡有违纪违法行为,同样要接受行政纪律的处分。目前我国正实行党的纪检和行政监督合署办公的新体制。这可以加强领导,集中使用力量,避免工作交叉重复,有利于加强党政监督机制的整体功能,增强反腐斗争的力度,也有利于加强行政力量对党监督。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生死与共的诤友。他们充分利用政协的统一战线形式,对共产党执政的大政方针政策、重要决策和党纪党风建设等问题,提出中肯的批评与建议,这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条件。舆论监督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对党的促进作用更大,更有利于加强党的廉政建设。任何拒绝和排斥党内外各种制约力量的监督,甚至造成别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局面,都是党的建设的最大损失,也是某些党员走上腐败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这是搞好党的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党的监督的统一。有的同志认为,党被别人监督,会失去党的尊严与权威。有的同志甚至把群众对党的批评,说成是“反对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与党的监督对立起来,只强调“领导”,反对“监督”。这种形而上学的“左”的主张和做法,曾使我党付出过沉痛的代价,也有损党的形象。因此,必须坚决纠正和克服。历史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是以廉洁的本色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真正树立起来的。党要取得稳固的领导地位,必须要强化人民的监督。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党组织,建立了人民群众监督的热线电话,人民监督信访日,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接触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在严格党风党纪上下功夫,从而取得人民的信任,自觉地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是,我们还应看到,我们有些地区的党组织,官架子十足,衙门作风十分严重,办公大楼“宾馆化”,上班下乡“轿车化”,开会接待“宴会化”,办公处事“官腔化”,不仅严重脱离群众,并把群众的批评建议看成是给党的领导抹黑,使党群关系从疏远走向恶化,直接影响党的领导和权威。所以,通过加强党的监督来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用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党风来改善党的形象,这是当前加强党的领导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加强党的廉政监督来促进全国廉政机制的建立,这是中国特色廉政机制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措施,其中把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也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一场新的考验。

(四)提倡党的监督的公开化和刚性化。由于我党处于执政地位,党的廉政建设成了全国人民十分注目的焦点。实行党的廉政建设和党的监督的公开化。可以使党和人民群众加强信息沟通,加深相互理解,排除一些猜疑和误解,也可抵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造谣惑众,恶意中伤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所谓党的监督公开化,主要包括党的主张公开化,党的主要活动公开化,党的民主生活公开化和党的主要干部生活作风公开化等。凡党的重大决策制定之前,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普遍老百姓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将一些重要主张公布于众,组织全党和全民讨论,进行客观的民意测验,使党的一些重要主张和重要决策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以利于贯彻执行。凡党的重要活动,如党的重要会议的召开,党内重要运动的开展,以及党内重要决定的执行等,在允许的范围内,都应及时公布,甚至可以邀请有代表性的人物列席会议或参与运动开展,以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党的了解,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党的活动的监督,帮助党建设好党纪党风。各级党的民主生活会,凡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和党的廉政建设内容时,可以邀请一些有代表性的群众参加会议,诚恳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也可以公布于众,让人民群众加以了解,并帮助督促改进。党的各级主要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应该公开、生活和公务开支状况,必要时也可以公开;亲属回避状况也可以公开。各公开程度,根据需要可采用内部公开或外部公开两种形式,统一由各级党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通过党的监督公开化,使我们党建设成为更加开明、廉洁,与人民群众心连心,有极高威信的执政党,成为经得起惊涛骇浪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所谓党的监督刚性化,就是要求把党的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并用明确的党纪条文加以法定,必须完完全全地贯彻执行。在党的廉政纪律上,不允许有“对着干”、“绕路走”的任何特权,更不允许有所谓“特殊党员”存在,从而确保党的廉政建设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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