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再探讨——1970年代河北一个生产队的例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公社论文,生产队论文,例证论文,河北论文,农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的关系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已十分丰富。杜润生[1]、林毅夫[2](P83)、张乐天[3]、辛逸[4]等学者的研究颇有代表性。他们认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集中经营不适合农业经济的特点,劳动的监督度量极其困难,劳动报酬与劳动态度和结果脱离;实行工分制的经济分配带着很大的“按需”成分和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极大地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高王凌证实,集体化时期农村存在农民瞒产私分粮食、出工不出力等“反行为”现象[5]。黄英伟发现,农户对收获与劳动、收入与享受的权衡,会影响劳动投入[6]。张江华则通过一个生产队的个案研究提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所谓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采取工分制的分配制度事实上是一种强劳动激励制度;大量无效劳动的存在才是导致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原因[7](P1—20)。 上述研究,大大丰富了对人民公社和集体化经济的研究。笔者1998年参加了“第四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①。期间,在所负责的两个调查点之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Z镇X村②,有一位老会计提供了1970年代若干年份X村(大队)第9生产队的会计资料,内容以第9生产队实物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分配总决算表为主,还有部分现金明细账③。本文将以第9生产队为例,截取其若干年的实物分配及其他统计和调查资料加以讨论,为农户劳动报酬和劳动投入的关系问题提供一些佐证,证实实物报酬的分配比例,确实与劳动投入(出勤)有高度的相关性,亦即按劳分配比例低而抑制了社员生产积极性;由于“有工分才分粮”(不劳动者不得食),社员会追求一定程度的高出勤率(“抢工分”),但高出勤率不一定意味着追加劳动,不一定意味着强劳动激励。 一、农户分粮比例与劳动投入密切相关 人民公社时期,劳动报酬的支付原则是“按劳取酬”,实际过程是按劳动工分的多少来分配农产品等实物,现金支付极少。也就是说,农户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实物的方式获得。总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一般以户为单位,总决算表上只记户主姓名。 第9生产队会计资料显示的具体分配过程是,生产队依照每户工分总额,并按一定比例将粮食分配到户。其中的“人分粮”(亦称“基本口粮”),系按全家标准人数来分配的,依照政策规定,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70%左右;另外还有“工分粮”,系按全家工分总额(折算为工分总值之后)来分配的,一般占每户所得粮食的30%左右。两项相加,即全年总决算所分配的粮食。其中,某户社员如在年内“已分粮”数量未达到总决算的数量,就需要分“找齐”粮;反之,如“已分粮”超过总决算数量,就必须“退回”。当然不必退回粮食实物,而是在年终总决算时退回折款即可。其他农副产品,均按人口分配,但也需要农户以工分值抵扣折款。下表1是第9生产队27户社员历年劳动工分和所得报酬(粮食)统计示例。 根据下表2的统计,如不计1977年,27户五个年份人均分粮509.74市斤。其中,人均“人分粮”392.64市斤,人均“工分粮”117.10市斤,“人分粮”比例超过77%,接近八成,明显高于“工分粮”。七成以上的粮食按人口分配,这就是按需分配了;剩下不到三成才是按劳分配。亦即粮食实物分配是按需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不过,除了五保户,对每一农户而言,按人分粮需要工分值抵扣,农户中无劳动能力不能挣工分的老幼成员,需要其他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通过劳动挣工分来供养,均不得不劳而获。如前所述,学术界大多认为,农村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制度名义上是按劳分配,实为平均主义式的按需分配。但这种带平均主义特色的分配方式,却需要有劳动才能实现。这样的分配方式,能保障每户社员填饱肚子,维持基本生存,并有规避风险的作用。当然,平均分配中,差异依然存在。各户因总工分的差异,人均分粮数也有颇大差异。 这样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对劳动积极性是有影响的。第9生产队账本中若干年相对完整的统计数据,为我们分析这一问题提供了实证资料。 如前所述,在粮食分配中,一般有按劳动数量(工分)分配和按人口分配两种形式(见表2)。普遍认为,如果按劳分配比例高则劳动积极性也应该高。实际情形究竟如何呢?这就要看上年粮食的按劳分配比例与本年的劳动投入量(工分数)有多大的相关性,亦即需分析27家农户当年标准人均工分和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有多大的相关性。首先,计算历年27户标准人均工分和按工分分粮比例,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数据可以这么理解:当年标准人均工分与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相关程度较高,并且较高的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与当年较高的标准人均工分,是相伴出现的,这可以理解为在此期间,上一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的增加量伴随着出现当年人均工分某种比例的增加量,而且这个比例也是较为稳定的。接下来,就能进一步计算这期间当年标准人均工分与上年工分粮所占比例的相关系数,以此定量分析人均工分(劳动投入)与工分粮所占比例究竟有多大的相关性。 经计算,历年按工分分粮比例与标准人均工分数的相关系数平均超过0.67,有的年份甚至高达0.92。这说明上年按工分分粮在总分粮数中所占比例越高,则该年农户的劳动数越高,亦即按劳分配比例与劳动积极性正相关。 这样的分析表明,按劳分配程度高,一方面客观上以劳动获得报酬可能就不再具有必需品性质,农户不愿意为此多投入精力;另一方面,农户主观上可能觉得以劳动获得报酬的有效性提高,对按劳分配程度的变化反应也更灵敏。亦即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当按劳分配比例增加时则农户劳动积极性高,对劳动的激励更显著,社员倾向于多投入劳动。然而,生产队的实际情形是,按劳分配部分比例太低,一般仅占20%~30%。第9生产队这一比例通常在23%左右。这也可以部分解释集体化劳动积极性之所以不高的原因所在。因此,这样的分配制度,在劳动激励方面固然有一些正面作用,但其缺陷却是十分明显的。 二、高出勤率不等于强劳动激励和高质量有效劳动 对农户而言,谁家挣得的工分多,这户总收入、实物报酬和分得的现金也就多。那么,在计时工分制中,大量出工,提高出勤率,就是农户获取更多收入的主要方式。换言之,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员而言,就意味着出勤者可得食。这与前工业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处。相似之处,均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时间;不同之处,社员的高出勤率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强劳动激励,不一定意味着高的劳动效率。 一般来说,劳动生产率用每个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量(产品数量或价值量)来计算,或用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计量。那么,衡量工分制是否为“相当有效的劳动激励制度”[7],就不能仅仅观察一个社员一年中的劳动日数量以及工分额。劳动日数量和工分额,既衡量每位社员完成的工作量(如平整了几亩地,收割了多少斤小麦),也衡量社员的出勤天数。那么,实际劳动中,就存在一种情形:工分制也是对社员出勤率的激励,所谓“追加劳动”,其实也意味着增加出勤率。 然而,出勤率高不一定意味着出大力流大汗、劳动质量高,也不一定意味着农业产出的增加。例如,出工不出力、劳动不求质量,或为多得工分去点个卯、耗时间。这在计时工中尤其明显。计件工(包工)的劳动效率明显要高一些,但也存在偷懒、投机取巧行为④。这样的劳动投入,工分确实挣到手,但并未实现最大产出。当然,如果把强劳动激励限定为更多地出工(出勤),工分制确实是一种强激励制度安排。 从农户角度看,更高的出勤率意味着更多的工分和报酬(包括前述学者所说的大量“无效劳动”)。无论是为集体劳动,还是被征调为国家劳动⑤,参加者都能从生产队获得工分。对农户而言,在没有权利自由选择其他工作机会时,平调劳动既有免费的食物,又能挣工分,是很划算的。 从生产队集体角度看,出工不出力的低质量劳动是无益的,只有能增加粮食产量的劳动才是有效的;国家组织的水利工程之类的平调劳动,对生产队只是部分有益(可能有助于增加粮食产量,不是有学者所认为的绝对无效),但因为占用大量劳力、额外增加了与生产队生产无关的社员工分,因而是部分无效的。 从国家角度看,能完成水利工程和征购粮的劳动就是有效的。国家希望农户尽可能多地投入劳动,生产更多的粮食、完成更多的工程。农户被限定在农村“以粮为纲”,且国家一声令下又能参加公共工程,这对于实现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赶超战略的目标是有益的,至少当时中央政府是这么认为的。 三者之间,既有利益交集,也有利益冲突。社员在生产队的劳动是否是高效率的,可以近似地与社员在自留地的劳动效率比较。通过个案研究,可以初步认定,与自留地劳动比较,集体劳动损失产值约25%[6](P174)。 尽管工分挣得多的农户,分得粮食、应分款、余款也相应较多。反之,则较少或亏款。但是否能推论,农民会受到多投入劳动、多挣工分的激励呢?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论。前述分析表明,人均工分并没有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于是,我们看到的现象是,农民(社员)一方面会多出勤、多劳动、多挣工分、“艰苦奋斗”,另一方面又不会无限投入劳动、追求工分的持续增加。这一情形,一方面表明,按人口需要分配中的实物折款促使社员投入最低量的劳动,按劳分配也会激励有劳动能力的社员增加劳动投入,体现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但按劳分配的低比例会压抑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体现了恰亚诺夫所说的边际劳动辛苦程度与劳动的边际效用达到均衡的情形[8]。 就每一农户的具体情况而言,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构成和健康程度,也会影响挣工分的多少,从而影响收入分配。“整劳力”越多的农户,挣工分也越多,收入也越高。老、幼、病较多的农户,挣工分的能力自然处于劣势,收入也低。 当然,由于分配中的所有实物均做折款处理,按人分粮也是需要拿工分值去换取的。有劳动能力的社员必须挣够最低限度的工分,能抵得上“人分粮”的价值。尽管可以赊欠,但社员如有劳动能力而不出勤,去挣最低限度的工分,长期戴着“超支户”、“欠款户”的帽子,会遭周围人白眼,经受羞愧的折磨。故而,即便是按需分配,因涉及到实物折款问题,也会对劳动产生起码的激励作用。更何况还有“阶级斗争”的恐惧压力、文件学习和“学大寨”的思想动员、各种表彰活动的正向激励。 三、结语 本文的个案所提供的实证数据进一步印证了劳动投入与按劳取酬比例正相关。但更多的劳动投入,却常常意味着更高的出勤率;按劳取酬(分粮)的比例过低,又会使农民减少劳动投入,降低出勤率。这是一个有着内在冲突的激励机制。 简言之,工分制的制度设计确实能激励农民多出勤,多挣工分;农民也确实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而按劳分配比例过低,则激励农民虽然追求高出勤率,但又可能出工不出力。所以,不能认定工分制是一个强劳动激励的制度安排。 写作过程中,樊果博士、黄英伟博士和项目组其他成员都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意见。 注释: ①关于1929年以来先后四次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的基本情况,参见史志宏《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的历史及现存无、保资料概况》(《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②该村位于清苑县城以南约12公里。 ③对这批资料的详细介绍,参见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④例如,人民公社时期,笔者在生产队每年都要参加水稻田的插秧劳动,一般都是包工,每家承包一小块稻田或一大块稻田中的一垄,工分按面积大小而定。按当时密植要求,每株秧苗间隔为6寸,但为多劳多得、赶进度,间隔大多都在7寸,监管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社员工分到手,但稻谷产量并未能有所提高。 ⑤社员被国家征调参加劳动,如大的水利工程建设,由国家免费提供食物,但由生产队记工分。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的再探讨--以河北省20世纪70年代一个生产队为例_生产队论文
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劳动报酬与劳动激励的再探讨--以河北省20世纪70年代一个生产队为例_生产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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