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几点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经纪人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得以迅速成长。证券市场本身的快速发展,使得健全与完善证券经纪人制度不仅理论地成为必然,而且其实践价值正在凸现。现在的问题是:应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本文打算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点讨论。
一、代理经纪人与行纪经纪人制度相结合
本文提出的第一点讨论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将代理经纪人与行纪经纪人制度相结合。代理经纪人亦称为授权委托经纪人,行纪经纪人又称为全权委托经纪人。
1.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的证券经纪人业务绝大部分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而证券经纪商提供的经纪服务又是以接受顾客委托替顾客买卖有价证券、并在买卖成交后收取佣金为其主要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经纪人业务主要限于交易所经纪人、场内代客买卖的佣金经纪人(若场外经纪人业务暂且不论),证券营业所只是提供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场地与设备。然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却愈来愈迫切要求证券服务能提供形式更加多样、服务更具质量的经纪业务,也即希望证券机构能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操作建议,甚至能直接替代投资者进行委托投资操作的经纪服务,如授权委托与全权委托经纪人服务。其中投资者尤其是对全权委托业务的需求更加迫切。
证券授权委托经纪业务,是指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之后,以投资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的经纪业务。或者说它是由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由经纪人代为操作的一种经纪业务形式。证券授权委托经纪业务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经纪人可以向投资委托人提供有关市场分析与操作建议,不过只是证券交易的中间媒介,最终的投资决策权还在委托人;其二,经纪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无论交易的结果是盈还是亏,经纪人均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盈亏结果由投资委托人自担。
证券全权委托经纪业务,是指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之后,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投资委托人将资本交给经纪人,由经纪人代为全权进行证券交易、并承担全部风险责任,而出资人只按比例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经纪业务形式。证券全权委托经纪业务亦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在委托期间,经纪人对所接受资本全权负责市场交易,投资委托人不介入运作;第二,经纪人承担全部责任风险,也即经纪人不仅要接受投资委托人的保底条件,承诺最低盈利水平,而且负责赔偿全部亏损损失。
当投资者对证券交易市场比较熟悉,而自身操作不便时,对授权委托经纪人服务即有较多的需求。当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需求较高,而对证券交易市场业务不熟悉,或无暇直接参与操作时,便需要全权委托经纪人服务。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电脑普及化程度很高,因此,一般地投资者只要熟悉市场业务,自身操作是比较方便的。然而由于我国证券业毕竟刚刚起步,虽然许多投资者热诚于证券市场投资,但又苦于不熟悉市场业务,或无暇顾及证券市场,所以,对全权委托经纪人服务需求较大就逻辑地成为一种必然。
2.一点逆向讨论
现在的问题在于我国《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券商不能受理全权委托证券买卖,个中原因恐怕主要在于令行禁止有益于政府对其进行外部与内部全面的风险控制。因政府认为全权委托存在变相融资的嫌疑,而且觉得全权委托的历史使命,将来可以由投资基金完成。
然而本文却觉得,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建设应当将授权经纪人与全权经纪人形式结合起来。本文之所以逆向提出了与政府思路不尽一致的观点希望加以讨论,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点,基金的发展,尤其是规范的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会因为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便一蹴而就。在规范的大规模基金组织发展之前,全权委托经纪业务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况且全权委托经纪人服务过程中资金投入与抽取的灵活性等特点,即使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得以相当发展以后,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点,对全权委托经纪业务机构可能出现的非理性的不规范行为的担忧,可通过双层规范控制的方式加以化解,而不能因噎废食。即第一层次可采取选择适宜的经纪机构,控制委托代理规模等方式。第二层次则要严格界定经纪人职务与个人行为,严格控制经纪人来源,确保经纪人质量。
二、内选经纪人与外聘经纪人制度相结合
本文提出的第二点讨论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将内选经纪人与外聘经纪人制度相结合。
1.一种必然选择
确保证券经纪人制度成功运作,尤其是全权经纪人制度成功运作的核心问题,是确实保障证券经纪人的高素质。证券经纪人高素质的体现:其一,是要有高水准的个人品质;其二,是要有高水准的业务能力。那么如何才能产生并供给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呢?就目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而言,一种必然的选择是应将内选经纪人与外聘经纪人制度结合起来。
所谓内选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根据经纪业务扩展要求,从公司内部选定一些个人品质优良、市场业务能力出色的员工,固定地承担经纪人的职责,使公司的经纪人业务得以正常运转。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选送证券经纪人的机制与实际运作办法,也没有成批的证券经纪人公司作为证券经纪人的稳定来源。这样,必须承担多种形式经纪人服务的证券公司就得主要靠自己的能力与辐射范围来猎取物色经纪人。证券商们普遍认为:其中一条便捷而可靠的途径是从公司内部选拔一批人品可靠,熟悉证券市场操作业务的员工来充当经纪人。其效果,一则可有效避免因经纪人个人与职务行为不规范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损失;二则还可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公司信誉。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内选经纪人方式,已成为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服务首先普遍采用的方式。
然而问题在于:一旦全面展开证券经纪人服务业务之后,这样的经纪人选送机制并无法充分保障经纪人供给,也不宜于经纪人资源的社会化流动,从而有效利用。因而它无法成为一种长久的社会的经纪人供给方式。于是,不断地经纪人资源的外部化供给及其流动性需求,又使外聘经纪人制度的实行成为经纪业务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因而可以说,内选经纪人与外聘经纪人制度相结合,这是目前乃至于更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经纪人业务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2.双重认定与三个级别
可是如何保障高素质合格的外聘经纪人来源呢?另外,公司内部的经纪人如果希望向外部流动的话,如何保障他们任职资格的社会化呢?其实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集中表述也就是:在我国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何才能保证有一套规范、合理、有效的经纪人社会选择、社会供给与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高素质证券经纪人资源供给的社会化、制度化。
本文认为:实现高素质证券经纪人资源供给的社会化,应参照国际成熟的经验,参照房地产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成功的做法。具体是否可采取资格考试认定、经纪业绩记载的双重认定,以及初、中、高三级任职,并直接与服务、报酬挂钩的办法。
未来国家在关于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办法中是否可明确规定:试图从事证券经纪职业者,首先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经纪人从业及证券经纪人专业基本资格认定考试,否则,没有资格从事证券经纪人业务。其次,应当规定:证券经纪人上岗,必须同时持有具社会统一标准的经纪人业绩记载档案。即是说证券经纪人上岗须经基本资格及人品素质双重认定。
在对经纪人上岗资格进行基本双重认定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还应当实行对经纪人任职级别资格的双重认定。即政府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是否考虑还应规定:证券经纪人暂时可先分为初级经纪师、中级经纪师、高级经纪师三个级别。证券经纪人可顺次逐级参加资格升级考试。通过高一等级考试的证券经纪人,连同优良的业绩档案记录,可被聘请为高一级的证券经纪人。高级别的经纪人可服务较大规模的投资者,并取得更高水平的薪金报酬。在证券经纪人基本资格基础上,进行的高级认定,可不断提高经纪人及其机构的服务质量,对经纪人自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
另本文建议:将来对证券经纪人公司的自身管理,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有对经纪公司自有资本的数量界定等要求。
三、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制度
本文提出的第三点讨论是: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应确立适宜的证券经纪人佣金制度。本文建议,建立证券经纪人佣金制度应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佣金收入依涵;二是佣金收入标准。
1.佣金收入依涵
佣金收入依涵就是佣金收入所应依据的内容。根据国际惯例,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主要是依据其所完成的交易规模,或者说交易额来标定。然而本文则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内涵还应包括交易的收益状况,也即佣金收入的依据一般地应包括交易额与收益额两项内容。
考虑到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经纪人的利益,佣金收入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是有道理的。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内选经纪人制度,如果单纯按交易额确定佣金收入,容易推动经纪人为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而不断翻炒,从而损害投资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在按交易额确定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同时,还应按交易的收益额来确定佣金。这样既可以维护投资委托人的利益,也能充分体现经纪人的投资水准。
此外,本文觉得:内选经纪人与外聘经纪人的收入内涵也应有所区别。内选经纪人由于同时具有证券公司内部员工与经纪人双重身份,所以其佣金中除了包括有依据经纪业务的交易额与收益额提取的佣金外,还应包括有与其他员工一样的基本工资。而外聘经纪人由于只具有经纪人的单重身份,所以其佣金内涵只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委托交易额与收益额提取的两部分,而不包含基本工资。
2.佣金收入标准
佣金收入标准确定的原则,本文认为应当掌握两点:第一,在市场佣金标准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内选经纪人的实际佣金标准可适当低于外聘经纪人标准;第二,按照国际惯例,大宗交易可通过与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讨价还价,少付佣金。
内选经纪人由于其具有的公司员工这一内在化身份,所以,无论其接受的是授权经纪还是全权经纪业务,一般地经纪风险均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经纪人自己承担。此外,前已述及,其佣金中还包含有基本工资。考虑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内选经纪人实际佣金标准应适度低些。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在按市场化佣金标准取得了佣金收入之后,在证券公司与内选经纪人之间存在一个佣金适度分割的问题。而外聘经纪人一般地是风险自担,或主要风险自担,同时也无基本工资之收入,佣金标准自然应高些。这样实践的结果还有益于鼓励经纪人业务的外部化、社会化、制度化,从而提高经纪业务水平。
我国证券经纪人佣金标准的具体核定可参照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经纪人佣金标准:美国为1.5%(有些更低)-10%;英国是0.2%-0.6%(平均0.28%);德国为0.75%-1%;日本是0.15%-1.2%(交易在100日元—10亿日元)。一般地发展中国家的佣金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大部分在0.5%-1.5%之间,下表主要列举了周边国家(地区)的一些数据。
为了适应政府下一步主要是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因此鼓励证券投资的总体思路,本文建议:我国目前的经纪人佣金标准不宜定得太高(当然也不宜太低),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水准相接近即可,即也宜定在0.5%-1.5%之间。内选经纪人的标准则应在0.15%-0.5%之间。当然这只是大致的1弹动区间,具体还可以讨价还价。
在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委托资金额愈大,佣金率可愈低。如美国近年来的佣金率是:交易额在5000美元的为2%-10%;5000-20000美元的为1.5%-2%;20000美元以上的佣金率在1.5%以下。根据实际情况,本文建议:我国可否定为委托交易额在5000元的佣金率为1%-1.5%,5000-50000元的在0.5%-1%之间;50000-500000元是0.5%;500000元以上的在0.5%以下。至于按收益额定的佣金标准则可根据当时市场总的走势具体议定,范围也应在1.5%-0.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