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丽[1]2006年在《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企业合并能够充实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企业合并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垄断势力,从而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因为此,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将企业合并作为核心内容来加以规制。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大量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我国市场,一旦这些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获取了垄断地位,必然威胁到我国的经济民主和独立。因此,我国加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予以规制势在必行。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或称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将实体内容中的实质标准选作硕士论文研究的课题是因为实质标准是划线标准,是合并条例存在的理由,在决定是否应对一项合并加以反对时,审查机关应以其为准绳做出决定。从本质上看,实质标准是合并控制调查的核心,是整个合并控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笔者行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深入、系统和完整的研究和论述,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反垄断法(草案)》①第四章实质标准的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求能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尽绵薄之力。 文中笔者采用了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并涉及到经济学的内容,运用到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合并立法的实质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重点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实质标准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提出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本文共分叁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章,企业合并的概述。首先,笔者从企业合并的含义入手,区分了广义合并和狭义合并,并阐明本文使用“企业合并”表述的理由。其次,笔者考察了企业合并的分类及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再次,总结出企业合并控制的两大原则——合理原则和早期原则,并得出早期原则和合理原则在申报、审查程序中实现了统一的结论。最后,重点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的
阳海碧[2]2003年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标准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反垄断法自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以来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享有“经济宪法”称号的反垄断法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企业合并控制毫无例外地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制度之一。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研究了美国、德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企业横向合并禁止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前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正文部分: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对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进行界定和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影响的两面性进行分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广义上的企业合并,它包括范围广泛,具体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是企业合并的叁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一样,鉴于各国现代对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予以干预,本文研究和讨论的主要是企业横向合并的禁止标准。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有着正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可以扩大规模、减少企业交易费用、减少投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合并并没有新增社会生产能力,且合并后企业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与其他企业共谋或者单独提高价格,从而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形成实质性的限制。第二部分笔者对企业合并禁止的原则和有关理论进行探讨和评析,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中违法确认的两大原则,企业合并控制一般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适用合理原则,反垄断主管机构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在企业合并所导致的正负经济效益的比较中得出批准或者禁止的结论。在企业合并禁止的有关理论方面,哈佛学派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是两种对企业合并控制影响最大的理论,美国在80年代以前以哈佛学派理论指导着企业合并控制因采用结构主义而呈现出严厉的特征,而美国80年代以后的立法和实践在芝加哥学派理论的影响下,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合并的个案进行评估,权衡<WP=4>合并所产生的效率或者其他好处,而呈现出行为主义的特征。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在本部分,笔者对企业合并禁止的标准进行研究,依次对干预企业合并的最低规模标准、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进行了探讨。首先,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干预企业合并的最低规模标准,只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进行干预,这体现了反垄断主管机构正视了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的正负两面性影响,同时有利于反垄断主管机构节省人力、物力,从而对大企业进行更好的监管。在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中,主要由一般规定、具体准则和一般规则例外构成。一般规定为“企业合并可能实质性地限制一定领域的竞争”。具体准则主要是围绕着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展开分析,从确定相关市场、根据市场的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来评价合并后的企业存在的潜在的反竞争后果和考虑市场进入障碍等其他因素叁个方面加以分析。其中确定相关市场是前提,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分析的起点,其他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市场份额的变动等因素是分析合并企业能否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时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规则例外主要指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制度,是指本该被禁止的企业合并由于法定事由而不适用反垄断法,主要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破产企业合并、提高经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情形。第四部分是我国企业合并禁止的标准研究,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但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共识,在立法上我国的企业合并禁止的标准总体上应是相对宽松的,针对我国的国情,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应主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横向合并进行控制,而对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应干预,并建立起企业合并控制的分析体系,包括相关市场的确定,计算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分析市场进入障碍、市场份额的变动等因素综合评价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此外为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还应制定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制度。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的总结。
张琳[3]2007年在《论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文中认为中小企业作为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地位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有着“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义不容辞地应当承担起保护中小企业的责任。有些势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这些中小企业的失败是由于大企业的非法垄断造成的,则我们就要运用反垄断法来保护中小企业。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并不排斥大企业的存在,因为大企业也是由小企业成长起来的,保护中小企业并不是为了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竞争者,而是为了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需要、维持结构平衡,保护中小企业有利于强化市场的竞争强度,建立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方面可以通过反对大企业的非法垄断,建立市场主体各方包括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竞争的竞争环境和良好有效的竞争机制,形成有序的市场;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在某些方面放松对中小企业的管制,如通过允许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以扶持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其竞争实力,提高其抗衡大企业的能力。本文通过从这两方面分析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途径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有一些借鉴意义,使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对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的正当性分析。本部分通过对世界各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一般分析,提出我国今后在中小企业的界定上应采用的标准;并且通过分析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论证了中小企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合理性及可能性。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与中小企业的关系。本部分分析了反垄断法的价值内涵与中小企业保护之间的精神契合,并对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原因以及反垄断立法的目标模式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途径。本部分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具体途径:一是通过限制大企业的非法垄断,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对中小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进行特殊保护,即对这些特定行为在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第四部分:各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通过分析国外反垄断立法在中小企业保护上的规定以期对我国能有可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制度构想。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在中小企业保护问题上提出些制度构想。
金俊镐[4]2010年在《中韩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发展及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今天始于19世界末的企业合并活动日益增多。第五次合并潮流(1993年~2000年)中,企业世界化成长战略中出现了巨型企业之间的超大规模合并,国际合并亦从1998年开始出现大幅增加的趋势。最近,第六次合并潮流(2003年至今)中,全球性的企业合并对象不仅从先进国转到成长性比较高的新兴国市场,而且国际合并日渐增加。在这样的世界潮流下,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现象也逐步发展起来,事实上,中国合并市场正式形成于2003年,而韩国合并市场则正式形成于1997年金融危机(IMF体制的管辖)之后,并在此后不断进行制度的改善。企业合并在当前经济生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企业合并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企业合并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迅速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合并在快速提高企业实力的同时,也在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这样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有可能会导致垄断,从而破坏有效竞争。因而企业合并一直是所有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关注的热点。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合并对自由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和监管政策体系,即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市场结构(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垄断、禁止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和交易行为(如,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等)。这其中,限制企业合并的制度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为了抑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或垄断情况的出现,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竞争,中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以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四章“经营者集中”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作出了规定。但总体而言,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与韩国或者其他先进国家的有关制度相比还是略显简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及程序。但是,各国所处的经济或非经济条件上的差异必将会给企业合并相关法律的制定带来影响。鉴于国家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地理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在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中国和韩国两国都在于东亚洲,在文化传统、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等的方面上比较类似,中韩两国法律制度亦如此,基本上都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经济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核心主题构成,另外,韩国经济法体系由《垄断规制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两个核心主题构成,其目的都在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秩序。韩国经济法借鉴德国法,近期又多受美国法律的影响,其立法体系逐步发展的同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中韩两国的各种经济法立法体系和制度内容显然不可能完全类似,不过在解决社会方法及其法理基础上,两国却相当类似。韩国在政治情况下,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向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的转型,对此中韩两国国情相似,而从控制与垄断密集型经济向有效竞争与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亦是相似点,可见,两国经济法基础、制度和实践经验对彼此均有参考价值。此外,中韩两国在1992年建交后,两国由于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的相近性和经济的互补性,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并且,随着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两国企业合并也日渐增多。在这样背景下,比较、研究两国企业合并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在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相关制度进行详细研究的基础上,互相借鉴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相关内容,合理构建和完善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制度。并且,从研究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已公布的多个合并案件决定公告入手,试图对中韩两国反垄断审查具体制度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从总体把握两国相关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判断某家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在两国反垄断法上是否被允许,首先应看该合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当时有关企业合并的市场划定,其次要通过审查对该合并是否形成支配关系,是否形成实质性竞争限制等进行判断。同时,为了使这种审查更加容易,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经营者的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机关申报。根据韩国《垄断规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特定规模以上的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股份转让、人员兼任、营业权转让和合并及组建新公司等情况时,应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申报。虽然判断两国固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差异,可通过有关企业合并的限制上得出,但对中韩两国有关企业合并申报审查的必要标准在法律及理论上是否得到了很好的运用等进行比较研究还是显得十分有价值的。在进行两国法律的比较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照搬套用,应充分考虑两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政策,逐步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以中韩两国合并公告为切入点,以中韩两国相关立法为讨论依据,在主要借鉴中韩相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中韩有关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构建适合中韩两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的合并制度有所帮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文本结构上,不同于通常传统的比较研究仅在最后一章(中韩两国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上互相借鉴)论述中韩相关问题。本文在每个章节均按照中韩两国的立法逻辑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各国(主要是韩国)的实践的互动比较。第二,对于中韩两国反垄断法机关最近出台的一系列企业合并配套措施(案例),本文首次做出了系统性研究。并结合中韩两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构建及完善中韩两国的评估制度、抗辩规则和监管程序等微观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章,企业合并制度的概述研究。本章主要研究有关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主要是对比中韩两国的相关定义)、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反垄断规制的企业合并类型,并阐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基础理论。第二章,企业合并的申报制度研究。本章以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研究为主,主要探讨、比较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事先申报豁免制度、申报内容及时限等。在以申报标准为中心研究的同时,针对中韩两国其他相关申报制度,如,申报模式、事先申报豁免、申报对象、申报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企业合并事先申报的商谈、听证会制度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第叁章,企业合并的审查制度研究。本章以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审查制度为主线,在针对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作出分析后,分别就韩国企业合并审查的模式和中国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模式进行研究,并围绕审查程序问题、相关市场界定问题、限制竞争性判断问题等展开中韩企业合并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第四章,中韩企业禁止合并的典型案例分析。本章选取中韩两国两个典型的企业禁止合并案例——韩国的叁益乐器(Samick Musical Instruments)与英昌乐器(Young Chang)案和中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合并案,比较分析中韩两国企业禁止合并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第五章,中韩企业合并纠正措施的典型案例。本章主要通过选取中韩两国典型的企业纠正措施案例,即韩国的海特(Hite)啤酒与真露企业结合案、SKTelecom与新世纪通信的企业结合案、中国的英博集团公司(Inbevn. N. V./S. A.)与安海斯-布希啤酒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合并案,比较分析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纠正措施之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本章还选取了叁个韩国企业合并例外予以认定的典型案例(韩和机械取得叁美精工股份的案例、昌源特殊钢受让叁美综合特殊钢营业案、现代汽车股份公司取得起亚汽车股份公司和亚洲汽车工业股份公司案例)分别进行了介绍。第六章,中韩企业合并监管的实施主体研究。本章从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和特征叁个方面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监管的实施主体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研究。第七章,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之相互借鉴。本章对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所处背景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同时,结合本文论述,就中韩两国的企业合并制度作出总体评价,并就中韩两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相互借鉴作出研究分析。
宾雪花[5]2011年在《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他们的冲突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思想、理念,与后发展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控权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即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急需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市场障碍,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后发展国家的经济赶超迫切性,需要制定产业政策法,扶植、培育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两种制度运用到某一个具体国家中就会产生冲突或矛盾。本课题从法治角度,提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构建框架,以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本文主要对四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个问题,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第一章主要阐述两法存在冲突,即资源配置机制之间,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间,过强政府干预的产业政策法与弱势的反垄断法之间,正义与利益价值层面之间的冲突;分析了两法可协调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即有效竞争理论是经济协调基础,两法互动发展是最优的策略;两法都是社会本位法、两法可以衡平原则调和价值。第二个问题,对具体协调制度进行研究和评析。第二、叁、四章将两法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六种协调制度,根据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划分为叁组,即事前协商和适用除外制度一组、卡特尔豁免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一组、部长特许制和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一组;第五章则对全部协调制度加以总评述和评析。最后指出侧重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程度设置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反垄断运行机关的设置有着直接关系等内容,对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叁个问题,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现状和当前中国协调制度进行评析。第六章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国两法以产业政策法为主、反垄断法为辅的动态演变趋势,目前已造成一些弊端;在协调制度的立法方面,尽管有一些协调制度,但存在制定较粗陋、缺失事前协商制度等缺陷;在协调制度的具体实务方面,则是更多得通过宽松的合并控制制度为产业兼并重组政策服务,没有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监控产业兼并重组行为,没有灵活运用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等协调制度为当前经济服务。第四个问题,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首先,第七章提出要完善产业政策立法,向创新驱动型产业政策法转型;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中国制度的构想。其次,完善相应的具体协调制度,具体包括:提议设置事前协商制度;卡特尔豁免应依照一事一立原则,详细呈列每一个豁免事由的标准和程序;建议合并豁免制度应以列举式详解“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事由。最后,建议赋予中国反垄断运行机关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够保证以反垄断法为重的协调制度的实现。
吴静萍[6]2002年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则》文中研究表明反垄断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美国,它被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之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之为“经济法的核心”。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上有叁大支柱: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其中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第一问题,占有核心地位。因此本文主要以控制企业合并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正文;第叁部分:结束语 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反垄断法上企业合并的概念以及类型。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有着广泛的含义,它较之于各国《公司法》上的企业合并的概念范围要宽。具体而言,它包括:①《公司法》上的企业合并,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②取得股份的合并;③取得财产的合并;④建立合营企业的合并;⑤订立合并合同;⑥人事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是从经济学和反垄断法学对此进行的分类,其目的便于对企业合并的反竞争后果进行分门别类的分析。它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所谓横向合并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同一类产品或者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它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所谓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用市场层次(同一市场但不同层次)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混合合并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由于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不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因此各国对这两种类型的规制也比较宽容。 第二章:重点阐述了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的经济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首先,从规模经济的分析入手,论述企业合并存在的经济理论基础。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即厂商规模经济理论,纵向一体化经济理论和多样化经营理论来分别说明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的经济理论基础。由此得出,企业合并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即规模经济的生产确实须依托于企业规模的扩大,没有规模的扩大,则规模经济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大企业并不等同于规模经济。任何企业的扩大都是有一定的“度”,超过这个“度”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 其次,从企业合并的两面性即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分析,来说明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在总体上并不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关系。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借助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的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保护的并非是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企业合并的规制与发展规模经济统一于一部垄断法之中。 再次,确立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取向: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其中包括的内容体现了自由、效率、公平等具体价值。反垄断法的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市场上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另一方面是指反垄断法通过对有一定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的“自由”的限制来实现大多数企业参与竞争的自由。反垄断法的公平是社会整体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反垄断法的效率是通过创设和维护有效竞争秩序来实现社会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最后,阐述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控制的意义及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企业合并存在的潜在问题的剖析说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意义所在。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以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法制度,对国内国外企业的竞争进行有效的规范,维护我国经济的安全。 第四章:介绍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企业合并规制的立法和实践。主要对这几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政策下,制定该制度的特点的描述,说明企业合并规制的趋势是从严厉向宽容的转变。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笔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方法和经验,针对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反垄断立法,如何来处理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以横向合并和巨型企业合并为规范重点,对非横向合并和中小企业的合并应持宽容态度。根据这一立法宗旨,笔者提出了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构想。即从程序上、实体上来建立规范体系。从程序上,笔者认为参照德国的做法,即以事先申报制度为主,以事后报告制度为辅来建立程序体系,这两种程序作为实质性的干预的辅助措施,相互之间有很大的互补性。从实体上,确立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规则相结合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一般规则确立了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对此标准,笔者认为应是:“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影响竞争”。把“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和“严重影响竞争”这两个要素作为反垄断主管机构是否对企业合并予以禁止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则是对一般规则的具体量化,它的内容围绕来展开,它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等内容。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是指那些?
那秋明[7]2006年在《中外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由于市场经济必然伴随着竞争,随着竞争的不断发展,自然就会造成经济的集中。推动市场经济集中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通过企业内部经济的增加,另一个就是企业外部的扩张即企业的合并。企业通过合并可以快速的实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目的,因此,很多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进而纷纷进行企业合并。但是,生产的集中很可能会产生垄断和垄断企业,它们不仅可能会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因此,为维护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模进行限制。目前,在我国因企业合并引发的垄断已经出现,如果不加以控制,企业合并引发的垄断必将严重限制或损害我国的市场竞争,制约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我国规制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至今还未出台,没有对企业合并的有效规制,势必会影响我国建立具有良好竞争性的市场经济秩序。有鉴于此,本文以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作为主题,试图对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我国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予以探讨。本文首先明确了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的概念,接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比较研究了美国、德国和欧共体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继而着重阐述了出台我国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明确提出应将企业合并规制制度作为其主要立法取向;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企业合并规制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韩兆宇[8]2009年在《跨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贸易国际化脚步的加快,国际跨国并购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中流砥柱,跨国并购的浪潮已悄然而至。加入WTO以后,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并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跨国公司允许通过多种并购的方式大量进入我国,从而形成新一轮的外资并购热潮。接着垄断问题也接踵而来,垄断严重的损害了我国国有经济,对我国民族工业体系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但与所对应的中国关于跨国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近日出台的反垄断法也有待修改。本文以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为研究对象,既属于经济学范畴,也属于法学范畴。因此针对本文的论题,在研究方法上,笔者首先采用了学科结合的方法,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进行研究;其次,采用了比较研究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经济分析与法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有从经济学角度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分析阐述,又有从法学角度对该问题的分析。同时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并购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总结出他们的共性和区别。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本文逻辑结构和写作思路:第一章对跨国并购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做出了介绍。第二章就跨国企业并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跨国企业并购对世界经济影响的两面性以及跨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意义作出了论述。第叁章对跨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各国关于跨国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共性和区别。第五章就主要就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张小强[9]2006年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叁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刘焰[10]2014年在《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调整的中外比较》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性法规,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合并违法确认标准,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经历了立法或执法上的宽松和严格的动态调整过程。国际政治与经济背景的变化,左右着合并违法确认标准在立法和执法上的宽与严。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合并违法确认标准具有量化和具体化特点,而我国合并违法确认标准为宽泛的定性描述,具有灵活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的调整方向应为适度定性与增加定量相结合,既有利于推进我国产业资本集中,促进工业化进程,又使执法具有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研究[D]. 张景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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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韩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制度的比较研究[D]. 金俊镐.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D]. 宾雪花. 中南大学. 2011
[6].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则[D]. 吴静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7]. 中外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那秋明.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8]. 跨国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韩兆宇.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
[9].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
[10]. 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调整的中外比较[J]. 刘焰.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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