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我们的任务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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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制度过程中并不存在单纯的伦理活动,但其中又无不体现一定的伦理思想和道德价值。在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道德伦理不以外在强制力的方式出现,但也不是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

首先,制度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的人活动的结果,制度中也包含社会成员(个体)独立作出各种决策。特别是“通过制度和司法程序进行资源配置为意识形态决定决策过程提供了大量的契机”,“进而,当立法、协调和执行者面对众多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事实上,道德往往具有渗透一切的能力,它在几乎所有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领域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制度和制度过程也不例外。其次,制度可以被理解为:始终按照理性原则设立和行事就能最佳地达到既定目标。在意识形态努力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方式理性化的情况下,也就是提出了一种伦理要求,即合理制度有助于人的个性发挥,实现人类更大的价值。再次,人作为“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作为“类的存在物”,不仅每一个个体,他人和整个人类社会都有一些共同的愿望和要求,伦理、制度等都是人们共同需要的产物。在没有任何约束的前提下,个体寻求“在任何与所有的边际上”实现最大化。只有通过对行为进行一定形式的约束,人类的组织才成为可能。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森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的存在。因此,以某些公认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是联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存在的必要纽带,社会强有力的道德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它能够促进一种“有序的”制度进程,形成能够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伦理秩序。这样,制度中也就包含了初步的伦理意义,即“不合理的东西不可能真正符合人的权益,而违背人的权益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真正合理的”。

制度与伦理的关系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因此,他们总是把对资本家(阶级)的道德批判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结合起来;把资本家理解为资本的人格化,并始终把资本的社会关系理解为批判的主要指向。马克思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马克斯·韦伯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文化精神原因,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扩张的动力首先并不是用于资本主义活动的资本额的来源问题,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问题”,“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和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诺斯则把制度看作是“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建立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他更强调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构成制度约束,特别是“对现实的理解”的一个主要方面。作为制定的规定,不仅需要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而且受到行为的道德和伦理习俗的极大影响。

伦理对于制度的实践意义,主要围绕相互关系的二个问题展开:一是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与人们有关世界是否公平的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评判交织在一起”,因此必须对一定制度体系作出道德伦理方面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辩护;二是要对社会公众提出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通过提供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对一定制度体系来说,作出伦理的辩护是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说,适用于制度的原则决不能和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的原则混淆起来。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对一个人来说,其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对制度伦理辩护的意义也就在于形成这种制度所必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秩序。一个社会的健康的伦理道德标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在为人们提供一种个人良知和道德规范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履行它所提出的伦理要求。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于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这就是说,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按照罗尔斯的说法,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因此,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

从契约执行角度来看,制度所包含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契约关系合法性的理解,它必须解释现在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每一个人的意识形态都有一个“固定部分”是关于制度公平或公正的评判,当这个评判超出个人所面临的交换的特定条件时,这些条件在评价这个制度的公平性方面就是更为重要的。具体地,当个人面对相对价格变化的四种选择时,个人会改变原来对制度公平的看法,并导致意识形态方面的改变:1.产权改变使已被人们作为习惯或公正予以承认的个人对其过去一直拥有的资源的权利;2.在要素或产品市场上交换条件偏离人们认为公平交换的比率;3.一个特殊集团在劳动力中的相对收入状况的偏离;4.信息的成本降低,使人们相信不同的或更优惠的交换条件可能在别处的优势。至为关键的是,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这是各种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无论是维持现存的秩序,还是推翻现存的秩序,都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从另一方面讲,制度是为降低交易费用而提供和实施的一套具有公共产品性的规则,规则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有一定形式的考核。而遵从规则和进行考核都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对行为进行约束的考核费用过高,“以至在缺乏约束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形态观念时,经济组织的生存力就会受到威胁”。而当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样的行为合算时——这一简单的事实,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因此,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便涉及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理解。目前的问题正是由于制度安排或不安排,使得这种不遵从的成本太低而遵从的成本太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心理混乱,甚至影响到了对制度合理性的理解。从更广泛的层次看,围绕一定制度体系的伦理辩护展开的讨论,无论得到支持还是反对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内在的问题和缺陷,促使人们去寻找改善的途径,从而推动制度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因此,制度的伦理辩护对于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变的制度体系选举和完善都有着直接的意义。

一种制度体系只有在作出伦理辩护,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充分论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全体,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伦理道德纽带。而要具体发挥它的作用还必须解决对制度下个体行为的道德要求,以及实现这些要求的可能性和途径问题。直到这时才是我们引出“个体道德”这类概念的时候,而这类概念也不能仅仅指向个体及内心修养而成为个人道德理论体系。而必须协同个人道德与社会体制的相互作用,使处于竞争状态的社会成员的行为受到一般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的约束和控制,防止因利益冲突出现混乱,起到保护社会成员利益并为此进行利益调整的目的。

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言,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包括建立一套以保护产权为实质内涵的准则。市场经济要求首先确认产权在道义上的合法性。对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人们以此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而进行创造性努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社会上每一个人财产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或扩大“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所必须的。正如德国社会哲学家P·科斯洛夫斯基所说的那样,“作为协调手段的市场恰恰是通过以下这一点才显现出它的不容置疑的优越性的,即它比所有其它的协调形式都要更为广泛地允许个人的目标追求和自我负责的行为。市场不仅使消费自由成为可能,而且还使富有创造性的生产与行为自由成为可能”。承认产权的不可侵犯,还必须在超越私人联系的交换关系中坚持平等对待他人的“产权”,而无论是“自己人”还是“陌生人”。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要求。

罗尔斯指出,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需要的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成新的需求的方法。既然经济制度具有这些效果,而且甚至必须具有这些效果,那么对这些制度的选择就涉及到某种关于人类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设计方案的意识形态观点。因此,这种选择的作出不仅要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要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诺斯认为“由于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包括暴力方面的比较优势),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具备的一系列共同的基本特征,都设计成力图通过获取商业的好处而使主体的福利最大化”。这种对制度的设计包括:1.以规则和条令的形式建立一套行为约束机制;2.设计一套发现违反和保证遵守规则和条令的程序;3.明确一套能降低交易费用的道德与伦理行为规范。

与此同时,在人们处理产权交换关系时,还必须坚持契约伦理,坚持信用和责任的道德要求。当平等的产权主体建立和达成产权交换的契约关系时,要求双方都应以信誉为本,即恪守诺言、兑现承诺,而不背信弃义。契约伦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现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和基础,也是节省交易费用的一种机制和尊重产权的一种体现。与此相关,践诺本身就体现了人们在处理产权交易中对有关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要求,包括:对自己负责,以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利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对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承担保质量和责任。实际上,这都是要求经济当事人承担“不侵犯他人产权”的责任。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才刚刚开始,这些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伦理道德还远未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以保护产权为核心的伦理和道德仍是有待进行开发的非常稀缺的资源。更需要政府以一种公共物品通过教育进行投资,以便对个人的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资本的积累进行“补贴”,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并愿意遵从其道德伦理要求。但是,制度中包括着既得的利益,既有得利者也有失利者,都会调动资源来支持或反对未来的变革。因此,政府对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投资,不仅体现一种社会需要,更体现一种社会责任。以推动市场经济建设为目标的改革要求政府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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