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论文

浅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论文

浅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

李自强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 法的价值,一直以来都是法学家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不同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对立也始终穿插于法律科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本文将从法律价值的内涵到价值冲突的原因谈起,简单的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协调原则和解决思路,以期能找出协调法律价值冲突的可行途径,促进法律价值的进一步升华。

关键词: 法律价值;价值的内涵;价值冲突;协调方法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上的自由价值并不是毫无约束的释放主体的个性和天性,而是允许其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活动。法谚有云,“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的规定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为了防止个体的自由阻碍他人的自由。因此,自由是法律最核心的价值之一。

(二)法律的秩序价值

秩序指的是在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当中事物发展变迁的有规律的现象。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就是建立秩序,秩序是法律系统结构的基石。法的其他价值以秩序存续为前提,又以秩序为纽带。因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法律的正义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根本追求,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的根本所在,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有效工具,正义是衡量法律的尺度,不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法律毫无价值可言。对正义的不懈追求也正是法律不断进步完善的根本动力之一。

听老人家这么一解释,杨力生心里的忧虑就如冬天里的冰块遇到了春风一样,逐渐开始融化。他忽然精神起来,眼里闪着光芒:

二、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原因来源于多个方面,首先其与法律科学的本质脱离不开,然后又会受到价值主体多样性和社会条件复杂性的影响。法律价值冲突的情形中,有些难以避免,有些可以通过一些方式避免甚至化解。因而,想要协调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首先需要对症下药,找出其冲突的原因所在。

(一)法律价值冲突是法律科学中必然存在的问题

想要解决法律价值冲突问题,首先需要导向性的原则来指引协调解决价值冲突的具体方向,理论法学界曾经提出个许多原则以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

(二)价值主体具有多样性

社会是由多层次和多数量多特点的个体和群体组成的。不同的社会价值主体,在不同的社会生活中会有不同的生活需求,更有甚者同一社会价值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其需求也会发生变化。简而言之,法律价值需求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主要价值需求,也是多层次性的。这种多层次性的特征会在法律的各个运行环节中体现出来,最终导致法律的价值冲突。而社会条件中一个具有极大推动力的科技水平条件,往往导致社会条件的变迁,引起价值主体在法律价值上的冲突和排斥。

新闻的负面性和一致性价值也可以通过使用其他叙事特征来实现。萨默斯和吉布森指出,叙事是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构建的。这些标准能够实现并指导有选择地采用一系列事件或元素,而这些事件或元素源自构成该经历的各种开放的和重复出现的事件。(转引自Baker 2006:71)因果情节设置使我们能够权衡和解释事件,并将一系列命题转变为可解读的排序,以便使我们从中提炼出观点。(ibid.:67)

(三)社会条件的复杂性

法律价值的主体在当今社会中,往往具有不同场合的多元性,同一个价值主体往往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场合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会有不同的区别,这更是价值主体的多样性的一个表现。而且这一表现,既会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的可能,又可能导致同一价值主体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价值选择冲突。

三、协调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

(一)坚持法律价值的解决原则

在法律价值这个宏大的体系当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价值。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办法难免会引起价值判断和取舍的冲突。法律是多方利益相互妥协和博弈的结果,因此自然的折中了很多价值,这一切都为法律价值冲突埋下了种子。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时代对法律中赋予价值期望也不同,在不同法律或者同一法律内部都会有可能产生法律价值的冲突。

(二)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协调

在对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分析一节提到过,法律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是因为社会主体、价值需求的多样性等带来了法律边界的模糊性,导致了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律价值的矛盾冲突。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一个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其不断地推进法制建设,以顺应法律价值的时代变迁和错综复杂。

(三)培养统一的价值认同观念

正如上文对于法律价值冲突原因所述,法律价值冲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换句话说,不论立法者对法律价值如何权衡,不同的价值主体于不同的场合无法避免法律价值的冲突,尽管它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抽象的冲突形式。但是如果能实现社会价值主体对于法律价值上的高度一致认可,那么法律价值冲突的协调解决难度就会大大降低。而这种高度一致认可的状态,能够从多种途径来达到。其一,社会价值主体本身就具有对价值观念一致的认可,这种认可是最可靠也是最难得的。其二,一部分主体自己的价值认同观念影响到另外一部分主体。具体的方式可以通过教育也可以通过商讨、协商。其三,一部分主体盲从,跟随着前行者作出了选择和认可,是一种较为被动的状态,也有可能有着强制性的成分。

靠在粗壮的枝干上,一下子想起来很多细碎的事,想起那一年的恶梦里,爷爷执意要让我喝下的一碗碗安魂的水。想起会持家的外婆,总是在窗台上晾晒樟果,再用布袋装了再放进衣橱里,她教会我一个女人要让全家人的衣物整洁清香。还想起了家里那只笨重的樟木箱,母亲每次打开它就会有一种特别的仪式感。

对于这种状况,我们有理由认为,加强普法教育,去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制理念势在必得,首先去提升他们对自由、秩序、公平等价值的理解认识,然后再去期望他们能够增加对司法活动中价值评价取舍的认同感,以期于社会整体层面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 参 考 文 献 ]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73.

[2]杨慧华.论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2).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259-01

作者简介: 李自强(1996- ),男,汉族,湖北荆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标签:;  ;  ;  ;  ;  

浅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