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效率-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论文

□投资研究

外商直接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效率
——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

田 柯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开封 475004)

[摘 要 ]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功能,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支撑。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既需调整“市场失灵”,也需克服“监管失灵”。过度“宽松”或“严格”的法律监管并不是“最优的”或“有效的”法律制度选择。为发挥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应建立经济绩效影响评估机制,测评监管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在外资相关立法以及行政监管中,导入实效主义的判断标准,避免发生制度供给的过剩或不足。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效率

一、引言

在国际投资领域,外商直接投资(下文简称外资)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观点已具有普遍性,开放与吸引外资成为了很多国家的外资战略。众多理论研究认为,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投资决策有着重要影响,但这些内容的建设或改良周期较长,往往无法在短期内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故而,在国家的政策实践中,更多的做法是加强法律制度环境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结构,制定稳定透明的法律规则,并施行投资激励措施,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标。然而,国际直接投资市场中不仅有经济学上的效率问题,还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如跨国公司的非竞争性市场垄断、环境污染和劳工待遇等。法经济学对该问题的反应主要体现为提出了“监管型国家”理论,研究内容涵盖实体性、程序性法律法规对相应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影响,及其有效性、适当性和标准化等方面。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避免产生公共福利下降,市场价格和资源配置扭曲等不良结果,都十分重视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和立法,不断协调对外资的监管。

然而,监管不是万能的,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影响评估导引》文件中所指出的,监管法律也存在立法缺失和不完善、规定与目标之间关系模糊不清、监管公权力机关和利益集团结合导致社会利益的损害、执法水平低等一系列“监管失灵”问题。同样,东道国对外资市场的监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探求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共同良性作用,维护正常、均衡、有效的外资市场秩序,是本文思考和讨论的主要问题。

二、外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效率

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是指由以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福利增长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对外资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所有相关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它是由一系列单项法律制度安排所构成的法律规范集合,包含了关于外资企业监管、外资产业导向、环境保护、劳工待遇标准等诸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外资企业管理法律制度为例,在企业设立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一般性法律文件之外,还涉及了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名目繁多的行政法规、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杨年丰疑惑地打量高河一番,走进房间坐在床边,然后双眼直勾勾地望着高河。高河擦了擦鬓角上流下来的汗,问道:“大表哥,什么事?”

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及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如何衡量它们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或存在经济学上的效率,传统法学多通过文义解释、合宪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和途径进行正当性检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法经济学则试图通过经济学上的概念和原则引申出“效率标准”,从制度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效率的层面讨论该问题,即在判断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时考虑制度的“普适性”或“适应性”。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116:第一,制度具有一般性,不应存在差别或特权,因为这会削弱人们对规定的服从,降低制度效率;第二,制度具有确定性,即规定内容明确且容易理解,使人们清楚其所包含的行为规范信息;第三,制度具有稳定性,不宜朝令夕改。这三个方面的考虑因素和判断标准在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中也有具体的解释和体现,事实上,是同一问题在两个理论维度上所做出的两种解释,但它们对问题本质意义的认知是具有同质性的。

新起点教学单词时我采用“自然拼读法”去教授,将每一个音素都教读清楚。分音素教 bag,/b/-/b/-/bi:/,/æ/-/æ/-/eɪ/,/g/-/g/-/dʒi:/,/æ/-/æ/-/bæg/。经过一个学期的反复拼读,几乎所有孩子已经能做到见辅音字母即可立马发出其相应音素。这是音标教学成功的第一步,也是良好的开端。

首先,根据网络中UAV的数量K将L个地面移动IoT设备分为K簇.设移动IoT设备的水平面投影坐标为υi(xi,yi),i∈L,设备分簇后各簇中心的水平面投影坐标为μj(xj,yj),j∈K,则可用受约束的K-mean聚类方法实现对L个地面移动IoT设备的分簇.

同时,应注意到,构建综合性法律制度或其中某单项法律制度,虽然能提高某些方面的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在其他方面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比如,国家规定了较高的劳工待遇标准。此举可以使劳动者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刺激消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加,但可能使企业财政负担加重,国家税收减少,甚至引发企业减少生产安全、排污清洁等方面的费用,造成其他方面的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对整体社会福利而言,单纯或片面地通过采用某单项法律制度安排来为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做法,有时结果会适得其反。

外资监管法律制度在结构安排与具体规则设计上也存在上述逻辑关系,那么如何在该领域衡量法律制度的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法经济学中常将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作为分析与评价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也就是在满足各方面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选择支付成本最低的法律制度安排。基于此理解,可将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效率描述为监管法律制度的净收益与投入的净成本之间的差额或比率。衡量其效率时,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为标准。

三、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成本与收益的含义

桑斯坦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监管机构制定规则的重要方法,能够衡量监管效率,抑制过度监管[3]。法经济学理论认为,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且具有实操性的标准。在收益大于成本的决策方案之中,净收益高的方案更佳[4]21。若分析结果表明政府决策目标虽然存在价值,但在目标实现过程中会负担高昂成本时,则可依照“效率最大化”原则整合考虑制度安排,从而有望取得法律制度的最佳效果。正如李其瑞教授所言:“由于法律存在的根据就在于它可以使整个社会效益最大化,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只有在实现了效率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时,才被认为是正义的。”[5]

当P 与C 两条曲线的斜率相等且处于同一监管强度对应值时,收益与成本的净差额最大,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那么X 轴上的M 点成为监管最优强度选择。此时,无论减低还是增高监管强度都会带来更多的损失,但也存在优化社会效用的可能。另外,由于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制度的最优选择,所以可以把M 点两侧的AB 区域作为“有效率的监管强度区域”。在此区域,收益和成本的差额较大,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或近似相等,这意味着该区域内的监管强度都是被社会所容忍和选择的有效率的程度。

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成本包括:因东道国制定规则和对外资进行审批、检查、限制、指导、救济等一系列行为集合所消耗的直接成本,即执法成本;外国投资者为遵守监管规则所负担的各种间接成本,即守法成本。前者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东道国需耗费相当数量的成本收集和分析相关市场信息,干预和规制“市场的自我调节”,避免因市场结构或信息不完备而出现资源配置低效、负外部性、垄断、整体社会福利损失等不良结果。后者主要是因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运营和管理企业所产生的各项直接与间接成本。例如,企业因设立审批的周期长,或者执行不断提高的环保、劳工待遇标准,会出现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上升等结果。当然,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上述成本转嫁为东道国的社会成本。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如表1所示。

表1 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二)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成本与收益的数量关系

图2中X 轴表示外资监管强度的变化,Y 轴表示价格数量。原点O 处表示东道国不存在对外资的监管;横坐标E 处表示东道国对外资按相当高的环保、劳工待遇标准进行监管。

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效率取决于各单项法律制度的效率及其结合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单项法律制度安排的效率值可通过前述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进行测度。由于与外资关联的经济问题错综复杂,建立的指标应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所以不可避免地会遗漏一些指标数据,很难建立十分完善的指标体系。但是,总体上仍可以采用这种思考方式测判其结构或安排的效率,并建立如下的成本收益函数关系。

第二种,假设想象法。世间许多美好的事物都是通过假设想象来实现的。教师要让儿童通过大胆的假设想象,画出丰富多彩的作品,教师在孩子画的时候,可以一边问这是什么那是什么,一边问一边夸,看情况让孩子加些什么。这样孩子会越画越起劲,画画的胆子就越来越大。儿童大胆地去描绘,就能使其多角度,多层次地思考问题,画出自己的感受,表达自己的内心生活,进而培养他们的创造力。

设Xi 为第i 项外资监管的强度(i =1,2,……)。

刘雁衡怔了怔,掏出自己的手绢,仔细拭擦手中的古箫,擦好后搁在办公桌上:“好吧,你把我安排在哪一间牢房?”

Pi 为实施第i 项外资监管强度下由n 项制度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收益(n =1,2,……)。总社会收益为

1.1 仪器与试剂 Agilent 790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美国Agilent公司;Milli-Q超纯水机,美国Millipore公司;微波消解仪(Multiwave 3000型),Anton Paar公司;电子分析天平(MSA224S-CE型),德国Sartorius公司。

Ci 为实施第i 项外资监管强度下由n 项制度安排所耗费的社会成本。总社会成本为

2.2.2 Decomposition of vanillin to small carboxylic acids

2.基于负效用的影响分析

满足约束条件下,E 为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效率,目标函数为

该函数的含义是,在满足东道国政府政策目标数值的条件下,追求制定实施的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与社会成本的净差额最大化。

(三)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需要综合性考虑外资对东道国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正效应,也可能是负效应。比如引入化工外资企业会带来政府税收的增加,但同时会带来环境负担,增加政府治理污染的社会成本,因为高标准的环保措施会增加政府的监管成本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转嫁给社会的成本。所以,对外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需要将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汇总。在监管提升的过程中,遵循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考虑到现实中严格执行最大效率值存在困难,所以可以效率最大化数值为参考标准,选取其近似数值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进而调整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以衡量“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1.基于正效用的影响分析

曲线P 表示监管强度增加对应的社会收益。假设其中包括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企业技术革新和管理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其他收益。可以看出,最初曲线P 上升速度很快,这意味着外国资本、新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给社会带来巨大收益。程慧芳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生产率增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内生的技术溢出和技术进步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8];吴进红指出,外资的技术、管理的溢出和扩散效应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9]。随着监管强度增加,虽然同样能够给社会带来收益,但其效果已逐步减损。最后,当监管强度达到最大值E 时,虽然此时仍然存在社会收益,但收效已与最初存在差距。例如,李燕等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在我国存在显著的技术差距“双门槛效应”[10]

根据经济学中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为最优的理论,假设外资的引进对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利益影响产生的是正效应,将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作为投入监管的成本,外国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因素为东道国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作为收益,则图1展示了东道国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强度问题。图1中X 轴表示外资监管强度的变化,Y 轴表示价格数量。原点O 处表示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完全放任的经济政策、不存在政府监管的状态下东道国的税收型财政收入。横坐标E 处表示东道国对外资监管处于极端的控制状态,如对外资企业征收高额的税费,对外资企业频繁苛刻地审查或予以无偿征收等。

图1 基于正效用影响的成本-收益分析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数字水印技术出现的比较晚,Van Schyndel 在ICIP’94 会议上发表了题为A Digital Watermarking 的论文标志这一领域的开始[9]。数字水印技术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分支,因为信息隐藏技术的另一个分支隐写术发展较早,已经有很深的理论基础,数字水印技术大量借鉴隐写术方面的成果,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数字水印技术是指数字化的数据内容中嵌入不明显的记号。被嵌入的记号通常是不可见或不可察觉的,该记号可以是图像、文字、符号和数字等一切可以作为标识和标记的信息,常常把该记号简称为水印。

曲线C 表示监管强度增加对应的成本。可以明显地看出,加大监管强度会使东道国政府对外资制定规则、收集信息、调查事实、处理问题的执法成本逐渐增加。另外,监管强度增加导致外商在设立、运营企业时需要负担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法律义务,外商如果达不到监管规则中要求的指标,会增加如行政罚款、司法诉讼等成本。曲线C 向上倾斜表示随着监管强度增加,成本随之加速增加,这说明监管的成本会变得越来越昂贵。

一般来讲,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收益主要包括:保障国外资本与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安全便利转移,加快宏观经济发展速度;维护国内市场的有序竞争,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东道国国内就业人员福利水平等[6]34。为实现这些方面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东道国经常通过对外资的设立和审批、制定劳工待遇和环保标准等手段干预和管理投资活动。甚至一些国家针对外资采取诸如进口产品替代、履行要求、汇兑转移、投资甄别审查等差别性限制措施。目的是实现使外国资本停留在东道国国内,国内幼稚产业摆脱外资的竞争威胁,改善国际收支恶化状况等短期政策目标。但是,此类差别性和歧视性经济民族主义制度措施触动了投资自由化的根本,若长期实施则会给对外开放稳定发展带来隐患。

图1中OA 区域代表东道国对外资监管的初始阶段,意味着东道国对外资的监管干预性不强,市场主要依靠“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亦可通过“市场失灵”理论加以解释。BE 区域代表监管强度超出有效率的监管强度区域范围时,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净差额会逐渐降低。这里可依据监管失灵、监制俘获理论解释,即当监管部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管部门有可能做出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决策[11];当监管部门被“俘获”时,将压制创新,庇护低效率,此时社会净收益会越来越小[12]。当曲线P 与C 在E 处相交时,代表收益和成本净差额为零,包括E 点右侧区域的成本曲线C 高于收益曲线P 时,经济学上认为不存在理性选择的逻辑,增加监管强度反而得不偿失。

因为实施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所以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东道国政府的各项政策目标可能存在不同的偏好。设Fi 为东道国政府对第i 项外资监管强度的目标偏好,则约束条件为

另外,作为一个综合系统,外资监管法律制度中任何单项法律制度都是内嵌在整体制度结构之中的。要实现某单项制度的最终目标,不仅该单项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规范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且其他关联制度要对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和完善。简而言之,制度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辅相成[2]。假如法律制度结构中不存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即使交易法律制度再怎么完备,其功效也会大打折扣。例如在我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第一案中,海南省万宁县政府根据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收回了外商企业土地使用权,尽管政府没有针对仲裁申请公司的歧视性行为,但由于土地使用管理、基础设施开发、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补偿等相关实体法律和程序性法律规定不完善,以致双方都未实现最初目标且争议未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终导致了“双输”的结果。为实现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需将各单项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一起,以弥补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并消除各单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需增强法律制度的耦合性与完备性,以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缺失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害。

假设引入外资对东道国社会经济利益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在此基础上,将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作为成本,监管措施所带来的东道国环境改善、劳工待遇提高等社会经济利益作为收益,对东道国外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图2所示。

由于法律制度是由单项法律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体系,如何直接计量法律制度的效率是个难题,而经济学家提供了一个解释此问题的理论思路。诺思认为,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7]12。林毅夫等学者也主张,可以通过制度对国民总财富的影响来界定制度的效率。也就是说,因为制度发挥着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良好的经济绩效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提供支撑,在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效率低下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总量难以持续维系在很高的水平,所以经济绩效指标的提高能够理论上评价和反映制度的效率,不过仍较难寻见这种因果关系的事实性证据。

图2 基于负效用影响的成本-收益分析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曲线P 表示监管强度增加对应的社会收益。最初曲线P 上升速度缓慢,意味着虽然存在提高东道国就业率和劳动者收入方面的社会收益,但东道国较低的不完善的环保、劳工待遇标准无法制约“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劳工利益等方面的社会利益损失。例如,牛海霞认为我国吸引“出口导向型”外资政策虽然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增长,但是高耗能高污染对我国环境带来了严重恶化影响[13]。随着相关制度建设的深入与标准的不断提高,监管强度随之增加,此时东道国环境污染得到抑制,劳工福利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收益增长较快。此处可根据刘朝等相关研究结果进行解释[14]。最后,当监管强度达到最大值E 时,过高的环保、劳工待遇标准可能要求外资将所有利润用于东道国环境优化和劳工福利提高方面。

曲线C 表示监管强度增加对应的成本。最初由于环保、劳动者待遇等方面制度规则不完善,东道国的执法成本较低;外资的守法成本固然低廉,但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所造成的高污染、低劳工待遇致使东道国负担较高的社会成本。曲线C 向上倾斜表示,随着标准提高和监管强度增加,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意味着监管部门需要负担越来越多的信息收集、监控、分析、处理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投资者为遵守监管规则,需要采取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改善劳动条件等措施,并有可能将增加的成本转移到社会成本。例如,刘德光等认为高劳工标准将会使企业的成本有较大幅度的上升[15]

当P 与C 两条曲线的斜率相等时,收益与成本的净差额最大,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所以X 轴上的M 点为监管强度最优点。M 点两侧AB 区域可以作为“有效率的监管强度区域”,该区域范围内的监管可以克服“监管不足”和避免“监管俘获”等问题。

在初中学段,政治学科是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从理论上对人类社会运行规则形成基本认知的基础。初中政治教材每个单元的内容无一不是对学生发展有帮助的,教学的主要目标也是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生活观、学习观以及社交观,使学生成为健康有为的青少年。但是,很多学校和教师在政治教学过程中越来越偏离这样的教育,出现了很多教育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图2中OA 区域代表东道国对外资监管的初始阶段,意味着东道国对外资的监管标准不高,虽然存在收益,但是东道国付出的环境成本、社会福利成本较高。例如,李国柱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发现我国存在“污染避难所”的证据[16]。BE 区域说明,当监管强度超出“有效率的监管强度区域”范围时,虽然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净差额会逐渐增高,但此时较高的环保、劳工待遇标准亦会严重影响外资决策选择,进而引发“外资撤离”现象[17]。E 点及其右侧区域表示外资厂商需要以零利润或负利润来提高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学认为这不符合理性价值。

上述分析从理论上解释了,当一个实行开放政策的国家在建立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时,无论针对外资的正效用影响还是负效用影响,过度“宽松”或“严格”的法律监管并不是最优或适当的制度选择。这种情形下都存在一个“有效率的监管强度区域”,将监管强度控制在此区域内,反而更能够发挥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四、对策建议

康芒斯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中阐述了法律和经济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内在逻辑关系,主张法律作为西方世界控制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对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绩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和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被视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它们之间理论上存在科学的函数关系。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结构和安排存在着经济意义上的供求关系,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构建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激励机制。在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供求过程之中,东道国政府会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努力寻求供求均衡状态,实际上这成为了对法律制度的“实然”需求,不应仅仅局限于“应然”的理论思考[18]。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强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研究。

第一,在外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方面,应确立政策目标的基本指引方向,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提供上层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直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外资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从无到有,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国情,不断摸索和积累,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外资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的巨大变化,需要我国在外资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原则、结构等方面,满足不断出现的新的目标和需求。

第二,在单项法律制度方面,应建立实效测评机制。目前,我国外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存在法律法规较为宽泛,条款覆盖较广,原则性规定较多,监管参数较为模糊,执法成本较高,绩效预测水平较低等问题。这导致资源配置缺乏系统的整合和调整,抑制了制度效率的整体提升。故而,建议将法律制度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货币化,运用社会净收益衡量标准测评其正当性,弥补制定法律的滞后性和僵化性,力图使监管法律制度处于适当、有效的状态。测评机制宜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在事前阶段,应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的预测结果或者前期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及时有效地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在事后阶段,应根据法律制度在一定期间内的实施效果量化法律制度对重要经济指标的影响,判断调整的必要性。

第三,在制度规范化方面,应完善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排除立法过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立法评估工作在我国虽已广泛开展,但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存在差异,数据采集的不足或偏差必然影响到评测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明确程序性法律法规,将规则制定的程序和方法法定化,制订成本-收益分析操作指南,并细化到各行政主管部门,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性和实操性。

第四,在具体实施方面,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组织制度,保障测评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和改进。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所涉及因素复杂多样,数据采集量较大,对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研究内容范围广。若由非专业性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该工作,有可能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为避免流于形式,建议采取政府负责制,允许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将任务外包给更具专业性的社会科研机构,政府则主要承担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认定、项目指导、信息协调和结果审查等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安全永远是家电产品最重要的一环,作为厨房电器更是如此,长期高频率接触水、电、燃气等环境,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和技术来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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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3652(2019)01-0039-08

[收稿日期] 2018-11-1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质量、人力资本与我国比较优势动态升级研究”(14BJL052);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培育河南对外经贸合作核心竞争力,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研究”(SKL-2018-3096)。

[作者简介] 田柯,男,河南开封人,博士,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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