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陈国涛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7
摘 要: 抵押权人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就要了解什么是抵押、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抵押合同如何订立,抵押权如何登记,如何行使等等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予以论述。
关键词: 抵押;抵押权;法律风险
一、抵押
抵押一般是以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作担保。抵押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为提供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一)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界定
除了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等不可抵押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一般都可以抵押。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在建造的房屋、船舶、飞行器等被称为“楼花、船花”的可以设定抵押等。
2.厂房、楼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可以抵押,即房地产抵押。
3.特殊的动产可以集合抵押或浮动抵押。
4.未收获的农作物可以抵押。
1.一般抵押。债务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抵押给债权人,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公司法对抵押的特别规定
以上所述的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现实意义很重要。就抵押而言,动产与不动产有着不同的抵押权生效条件、抵押登记方式以及涉诉时的法院管辖权。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等。在不动产之外,除了人力可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都属于动产的范围。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集合抵押或浮动抵押。国际理论上的集合抵押或浮动抵押财产包括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但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集合抵押或浮动抵押财产仅限于动产,并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集合抵押,也可以将产品、半成品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相对于集合抵押最重要的区别是:浮动抵押的财产是不确定的、概括的,不需要列明清单;集合抵押一般是特定,确定的财产。
二、抵押合同、抵押权和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意义
选取表面粗糙度相同的铝和铜样品开展了粗糙表面BRDF的比对实验,所用样品的表面粗糙度Ra值均为4 μm,正入射下粗糙材料表面入射平面内的fr随反射天顶角的变化曲线,如图5所示。
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均要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一般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立即生效。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
但是,抵押合同生效的不表示抵押权也生效,抵押权的生效与否还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时还需要办理登记才可以设立抵押权。
抵押合同的生效表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建立了抵押合同,如果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只是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最终不可以实现抵押权,也就是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得不到担保的保障。
(二)抵押权的生效和意义
抵押权的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动产抵押时,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即为抵押权已经设立(生效)。动产抵押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登记(如市场管理机关),但登记不是必须的,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是以不动产抵押时,抵押人必须依法向不动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登记成功后抵押权设立(生效)。
抵押权生效的,说明抵押权在抵押财产上已经依法设立,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最终得以保全自己的合法债权。
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环境风险。由于水利工程所处的环境系统和所影响的环境区域都是复杂的大系统,广泛地存在不确定性,尾水导流工程的建设活动也同样存在造成潜在危害发生的风险和对沿线居民健康、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造成损失的风险。如徐州尾水导流工程用明渠运送污水,一旦雨量大造成明渠溢出,就很容易对骆马湖水质造成影响。
(三)抵押登记的作用和效力
1.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是设立抵押权的必备要件,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由C公司提供价值1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签订合同,但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A公司B公司双方都同意不办理登记手续,后来A公司无力归还欠款。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在此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B公司的,因为B公司对C公司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2.对于集合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必须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生效。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定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便是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特殊规定,仍然不得对抗在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为其股东、股东关联人(近亲属、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Another collection are square pillars formed with similar two-dimensional plates.They look like dominant giant figures escaped out of non-existent temples.
(四)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二)抵押的种类
(1)公司对外担保,只能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其他任何人无权作出决定。
与之不同的是,傈僳族的竹书文字是在西方侵略者和传教士入侵和民族主义的话语背景下创造产生的。傈僳族的竹书作为一种本民族内部创造出来记事符号,亦承载了民族英雄的故事和抗争的意义。如竹书的起源传说讲到,其创造者是来自社会底层的贫苦农民汪忍坡,他为了改变傈僳人被剥削和被奴役的社会地位、阻止西方教会的文化入侵而创造出竹书文字。从其书写功能上看,竹书主要记录了供原始宗教祭祀使用的经书和傈僳族传统的民间文学。此外,民间还用之记账、通信等。[注]杨光远、赵岩社:《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论》,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460页。
(2)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也没有权利作出决议。
21世纪是一个以创新为主导的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角业已吹响,越来越多有一技之长和创业理想的创客们正融入到这场创新大潮中来。科研众包平台的出现,就像一块磁石一样,释放出强大的人才吸力磁场。而这块磁石的磁核,就是平台为创客们提供的施展个人才智、释放创新动能、实现个人价值的舞台和机会。一方面,科研众包平台为这些有能力、有梦想的创客们提供了实现个人价值的创新创业舞台;另一方面,创客们在平台上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发展解决了技术难题,他们同高校、科研院所里的科研人员一样,用智慧为这个社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和价值。
(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在一年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是否提供担保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须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更谈不上抵押权生效。
2.证券法对抵押的特别规定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广东省干部培训网络学院、云南干部在线学习学院等干部网络学习平台的调研,结合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对干部网络教育的现状、技术与趋势展开研究。
3.对于动产而言,登记是自愿性质的,是抵押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法定要件。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万元,由A公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抵押并签订合同,双方都同意不办理登记手续,后来A公司无力归还欠款,并在此前已将该车出售给不知情的C公司,也办理了过户手续。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C公司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虽然B公司享有抵押权,但是其抵押权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C公司可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
3.合伙企业法对抵押的特别规定
除非合伙企业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某一成员可以代表企业对外担保外,其他任何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担保无效。
多年来,为促进企业与国家试验研究机构和大学开展合作,政府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的开放创新。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但是处分抵押财产时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若未经抵押权人未同意的,分为不同的情况对待:
2.出卖已登记的集合动产的,不得对抗在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临床营养支持 (clinical nutrition support)包括肠内与肠外两大方式,营养支持与输血技术、抗生素的临床应用、体外循环技术、麻醉技术、重症监护等一并被视为医学领域20世纪伟大的研究成果。营养的作用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有30%~50%的住院患者处于营养不良的危险之中,而重症患者中有高达80%属于营养不良[1]。
1.出卖已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除受让人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外,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诉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总而言之,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中依然存在着许多被忽视的研究点。因此,本文针对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被忽视的研究点,从有关当前企业战略管理中的研究点、有关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对于被忽视研究点的背景研究分析与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被忽视的研究点三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研讨,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士以及广大读者,提供有效的参考性借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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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卖未登记的不动产的,因为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所以根本无从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可以自由买卖抵押财产。
4.出卖未登记的动产的(包括集合动产),抵押权虽然有效,但是不得对抗不知情的买受人。
5.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可以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存待偿。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可以保全抵押物,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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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的停止该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行为。
2.因抵押人原因,抵押物价值已经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抵押人恢复原来的价值或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甚至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3.在非因抵押人原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不可行使上述权利,只能主张抵押人获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汽车抵押可能会出现车祸、房屋抵押可能会因失火灭失等风险情况,若有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4.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的收益或孳息,但是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或是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可以收取抵押物的收益或孳息。
为了控制集成学习模型复杂度,一般采用对分类决策树的属性进行筛选的方法,对不重要、不相关的分支进行裁剪。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条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存在,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生效为准、动产抵押权生效以抵押合同生效为准;二是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三是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未经过,即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诉讼时效是一般时效为2年。
(二)实现方法有两条
一是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二是协议不成后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这里有两点比较关键: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抵押人破产的,抵押物不计入破产债权。
从上面看出,抵押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是较为简单的。但是往往实现抵押权的政治、政策、法律、人际关系等环境比较复杂,仅从法律角度就会牵扯到许多问题。如:多个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抵押权在多个担保方式中的顺位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与执行权的优先顺序问题等,以及与租赁权、所有权、土地出让金、新增房屋等关系问题,同时还会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抵押的特殊规定,可以说抵押权的实现比较复杂。
五、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要想真正掌握抵押权人风险的规避措施,就应当全面了解和正确把握抵押权的内涵、外延以及规避措施,才能有效化解抵押法律风险。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是可控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是复杂多变的。
(一)要避免抵押人的权利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程序瑕疵,抵押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财产价值与债权不匹配。因此,在抵押之前,一须调查抵押人的资信分析;二是调查拟将抵押的财产是否已经通过销售行为出买给第三方,第三方是否已经支付价款,是否取得抵押物等等情况;三须审查抵押物、抵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要将抵押做到合法合规,扎实可诉。
第一步就主合同订立物的抵押合同,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第二步是要求不动产、浮动抵押必须登记;其他也要争取登记,增加对抗权和优先权的效力。
目前世界上修建的沥青混凝土心墙坝已有100多座,西方欧美国家对沥青混凝土心墙坝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有较为成熟的理论[2]。我国20世纪80年代建成了第一座沥青混凝土坝[3],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已积累了一定设计经验[4-11]。随着沥青混凝土心墙设计理论日益完善,施工问题逐渐增多,尤其在寒冷地区的沥青混凝土心墙坝施工经验较少,存在不少问题[12]。本文对沥青混凝土心墙的施工进行研究,为实际的工程应用提供指导,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三)要严格过程控制,密切监测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借款、贷款或是垫资的资金运用情况,要监测抵押人涉诉的情况,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实时监测。出现这些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当抵押价值减损时要求补充担保、当抵押人涉诉时,威胁到自身债权的要及时主张权利等。
(四)在出现必须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下,要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而不是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做好准备工作,比如可以对抵押物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的保全措施。要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变化情况,出现可能侵害自身利益的诉讼时,应当及时以第三人身份请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要高度重视执行阶段的抵押物价值评估,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进行分析,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
[ 参 考 文 献 ]
[1]梁慧星.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7.
[2]郭明瑞.担保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3]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1.
[4]贾薇薇.论浮动抵押权人的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2013(02).
[5]杨欣怡.抵押权的实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13).
[6]高圣平.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J].浙江社会科学,2005(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62-02
作者简介: 陈国涛(1983- ),男,河南焦作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标签:抵押论文; 抵押权论文; 法律风险论文;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