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弱势群体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群体性论文,事件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0)01-0094-04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分层日益加剧,涌现出大量的诸如贫困农民、城镇下岗和失业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非常突出,对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从已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弱势群体在改革中承担了太多成本和代价,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成为主体角色,这不能不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特点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1](P13)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具有以下特点:
(一)弱势群体数量规模十分庞大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民和农民工中贫困群体及残疾人贫困群体等。我国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非常庞大的群体,人数在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1%—14%左右。[2](前言)弱势群体的特征之一是经济贫困。据2009年4月9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世行发布报告称中国仍然有2.54亿人口每天的花费低于国际最新贫困线(世行推荐的贫困线为人均1.25美元)。2008年底之前,中国政府确定的贫困线为人均年收入785元。该标准按照2005年的美元购买力平价约为人均每天0.57美元,而按照美元兑人民币现行汇率则只有人均每天0.31美元。2009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人均1196元这个新标准,扶贫对象却覆盖了4007万人,将使我国扶贫面扩大近1.6倍,增加扶贫对象2310万人。无论是按世行标准还是我国的标准,贫困人口仍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二)弱势群体同时经受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煎熬,被剥夺感强烈,心理严重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反贫困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的绝对贫困人数已大幅度下降。但由于社会与经济的不协调发展,中国现阶段绝对贫困人数下降的趋势开始减缓,在有的年份甚至出现反弹的情形。[3](P110)绝对贫困是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共同困境,是指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上下,处于社会低层。相对贫困现象主要是由社会经济资源占有与分配不公造成的,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之上势必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弱势群体同时经受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双重煎熬,必然会进一步加重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抵触和冲突,易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的不安和动荡,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三)弱势群体往往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社会政治地位逐步下降
在现代社会,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使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制定一些同弱势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会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但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对于政策和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民众影响政策的最为重要的途径,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的立法或是议事机构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很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因而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难以充分反映和有效维护工人和农民作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切身利益。例如,工人和农民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在降低,而干部代表的比例在提高。[4](P369)弱势群体不少人远离社会主流生活,他们的交流或者流动只局限于底层社会,大都远离权力中心,在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与权益方面没有话语权。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突显期,弱势群体弱势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将引发大量社会矛盾,迅速上升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警示。
二、弱势群体与群体性事件相关性分析
“所谓群体性事件指在特定情境下,人数众多的群众聚集在一起,因某一种大致相同要求或愿望结成短时期的共同体,为了共同利益或公开表达诉求,或直接争取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5](P7)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均呈扩大趋势,并且组织越来越严密,行为也越来越激烈,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其中,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态势。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6]2008年发生了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出租车罢运事件等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2009年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年,已发生湖北石首事件、通钢事件、林钢事件等较大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发生是目前我国社会极为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复杂的原因,但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弱势群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其相关性越强。
(一)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以弱势群体为主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虽日趋复杂、多元化,但参与者仍以弱势群体为主。一是弱势群体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占有相当的比例。据江西省公安厅统计,在1998年至1999年江西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以企业工人为主体的群体事件有507起,占总数的51.4%,以农民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有217起,占总数的31.2%。[7](P60)二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是下岗、失业、待业者,农民及农民工,他们都是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受损者。从某省自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之间的统计情况来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80%以上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8](P85)通钢事件中,企业工人成为主要参与者,也包括部分退休、下岗工人。
(二)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有关
谈到弱势群体,人们往往更多地注意到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其实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
在分配机制调整中,缺乏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改革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影响收入的因素多样化,这就必然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现象。另一方面,追求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属性,这又使分配向资本、技术、知识产权、信息等生产要素处于优势的强者倾斜,产生“马太效应”,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加快了弱势群体的产生。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少数垄断行业借助国家赋予的垄断经营特权或优惠政策而获取超高利益,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借市场寻租,不法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占有本来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资源,使弱势群体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日益严重,部分社会成员的生活境遇愈加艰难,自然成为社会弱势群体。透过孟连事件,人们也看到了官员和橡胶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胶农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制度的滞后性使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社会二元结构的明显失衡,并且逐渐扩大,导致城乡社会在思想观念、价值标准、思维方式、文化观念、生活方式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出现全方位的失衡。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面过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待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操作失当,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最该保障的真正困难职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这些都使社会矛盾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等特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弱势群体在社会变革中付出的代价最大,得到的实惠最少,是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个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面对社会贫富悬殊、生活状况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反差,心态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震撼,必然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对社会公正的怀疑以及心理上的极度失衡,极易导致非理性化、情绪化和对立化的群体偏激行为。
(三)群体性事件的逐渐增多与弱势群体弱势化趋势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易于发生,导致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中国弱势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必然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
农民的贫困根本上缘于我国社会结构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不但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而且在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就业及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政策,这种由户籍制固化了的差别将农民群体变成了弱势群体。而且,部分农村还存在局势变得严峻的趋势。某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使,强行征用农民土地。土地的失去将造成农民的生存危机,那些“无地、无业、无保障”的新“三无”农民在难以生存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要找政府。因此,防止农村群体性事件将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难点。[5](P9)
城镇失业、下岗工人群体主要来自于经济的市场化,其中既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进步,也包括企业的转制、接轨和市场化经营。失业、下岗人员在职业生活方面的边缘化也引发了更多负面效果。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劳动技能总体水准的下降使形势更加严峻,中国的劳动者队伍十分庞大,但令人担忧的是,称职的亦即符合岗位需要的劳动者比重却是在下降的。现代社会当中的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应是中级和高级工人占据多数,而在中国现阶段工人技能等级比例结构却正好颠倒过来。中国工人中的高级工的比例只有4%不到,初级工的比例则高达80%左右,许多工作精力和劳动技能处在最佳状态的40—50岁的工人却不得不提前退休或失业。另外,为数一亿左右的“农民工”就总体而言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农民的劳动技能更是无法适应现代种植业的需要。[3](P118-119)前述现象所带来的,从国家的角度看,是中国工人及农民竞争能力的严重下降;从个人的角度看,是生存竞争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的削弱。长此以往,大量的工人和农民改善自己处境、向上层社会流动无疑会更加艰难。
总之,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其弱势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缘于我国弱势群体的弱势化趋势进一步加重。
三、关注弱势群体,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是各阶层、各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安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努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积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就成为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一)崇尚公平正义,确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要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现状,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看社会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首先要看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了公正待遇,社会地位是否有了与强势群体一样的变化,是否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里的人民毫无疑义当然包括弱势群体在内。
现阶段,弱势群体所具有的贫困性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就是一种不公正。因此,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阶层、群体的利益,大力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当前,党和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机制,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既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不是惠及少数人。
我们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应对弱势群体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否则,其他一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将无从谈起。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理念就是:崇尚公平正义,社会成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积极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
1.建立政府支持系统。对弱势群体建立支持系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个国家能否建立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这个国家是否成熟的重要表现之一。”[1](P187)首先,应积极建构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扶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措施。其次,要清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加快户籍及相关制度方面的改革,逐步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加快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再次,不断创新收入分配政策。一是重视社会公平,保障最低收入,着力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建立解决分配不公的收入调节和再分配体制,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基本的温饱问题,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标准。二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国务院部署在10%的县市先行试点,10年内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一场亘古未有的变革即将在全国广袤的农村展开。这将为农村弱势群体建起一道社会保障的屏障,也是我国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的历史性一步。
2.完善利益诉求渠道。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尤其要赋予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弱势群体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机制,开通一些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咨政议政的途径。其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基层民主建设中,保障他们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规范基层直接选举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建立系统的基层干部培训制度,加强有关基层民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积极探索解决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监督,建立起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依法进行。再次,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第四,坚持、普及、规范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保障相关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和参与机会,实现决策者和管理者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近距离沟通,把公共政策的规范性与服务性、强制性与可行性统一起来,把为弱势群体办好事的良好动机与尊重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统一起来。
3.完善法律法规。首先,赋予弱势群体平等的立法参与权。一方面要扩大弱势群体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名额,另一方面要落实和解决农民工的选举权问题,保障他们的政治参与权利。其次,完善社会保障立法。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完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最后,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完善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而造成了弱势群体维权困难的局面。因此必须建立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做出具体而有力的惩罚,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4.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国家必须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集中的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努力改变弱势群体整体教育资源匮乏的局面。在加强和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还要扩大建立成人夜校,如农民夜校、农民工夜校、失业人员免费培训活动等,为弱势群体提供再教育的环境和条件。通过教育,不仅可以使弱势群体掌握谋生的必要手段,而且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参与意识、公民意识等现代政治参与思想的灌输,使弱势群体自觉摒弃传统政治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自觉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和效能感,养成弱势群体的参与型政治文化。
5.健全社会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成立一些能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使其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帮助,一方面有助于政治体系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可以及时将弱势群体的呼声反映出来。这既有利于克服参与的低效性,又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走上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当前的形势下,要加强弱势群体的组织建设,健全各种社会组织,使之能够对弱势群体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三)建立社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就是要建立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要在社会各个阶层广泛发展信息员,对事件多发单位和群体进行社会调查,要重点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分流、征地拆迁、集资还兑、农民负担、土地承包等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预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及时分析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使政府和决策机关及时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处理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积累过程中不断尖锐激化的产物,是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突出表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从总体上讲,群体性事件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实现社会公正为政策导向;必须严格按照“区分性质、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遵循“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三可三不可”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总之,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树立守土有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平安一方的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