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_民族团结论文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_民族团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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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创立和实施的。加强党对民族和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同时,要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持不懈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搞好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团结,慎重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把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始。

在过去的50年中,我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了47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以来,又分管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几十年的工作实践使我感到,认真总结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创立和实施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没有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没有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共同繁荣。

加强党对民族和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同时,要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民主改革时期,内蒙古从当时牧区生产力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出发,实行了“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增畜保畜”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以及“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稳定了社会秩序,遏制了当时破坏畜牧业生产的势头,使牧区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牧区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确定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典型示范,慎重推进”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的工作方针,受到不同阶层的拥护和支持,全区畜牧业生产得到了稳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牧区率先恢复了畜群承包责任制,继而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和“草场有偿承包使用制”等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1985年以来内蒙古畜牧业连续12年获得大丰收。事实充分说明,民族自治地方既要维护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又要充分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立足于民族地区的优势,确定适宜民族地区特点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而不能盲目照搬别的地区的经验,也不能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和指标。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邓小平同志指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发展民族区域经济文化事业。5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一直比较重视抓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事业,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1996年与1947年相比,内蒙古国民生产总值增长49倍,农业和工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6.7倍和271.7倍。

为大力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干部群众通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学习和吸收国内发达地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了内蒙古与区外、国外的联系渠道。二是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丰富的地上地下资源,具有较大的资源优势和潜在的经济优势。但是,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灵,资金短缺,科技力量薄弱。因此,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必须注意扬长避短和以己之长补己之短。内蒙古自治区在50年代和改革开放的近20年间之所以发展较快,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注意发挥资源优势,把煤变成电,把农畜产品加工业作为第一支柱产业,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顾全大局,立足本地。内蒙古自治区一方面根据国家的总体布局安排自己的发展战略,使局部需要服从全局需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另一方面在全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优势产品开拓市场,扩大对外联系,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四是自力更生,争取支持。一方面,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坚持量力而行、能快就不要慢的原则,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另一方面,注意抓住国家建设重点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兄弟省市的帮助与支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加快自身发展。五是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内蒙古自治区重视发挥包括“支边”人员在内的各类人才的作用,始终把发展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特别是民族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培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1996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和普通高中的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4.7%、24.6%和21.6%,均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区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万人中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万人中少数民族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比例都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有力地支持了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各民族大团结

内蒙古自治区在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始终坚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坚持不懈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从儿童和青少年抓起,常抓不懈,并注重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80年代以来,内蒙古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不仅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团结表彰月活动,而且在大学和中等专科学校增设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等课程。1986年和1989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决定,由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编了对大中专院校师生和全区干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学习教材。这两部教材,受到江泽民同志的充分肯定。目前,全区已完成了可供小学到大学师生和各级干部使用的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学习教材。

其次,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内蒙古自治区不仅注意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注意处理好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关系。同时,特别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充分信任和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对人民内部矛盾,本着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由于坚决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各民族人民之间和睦团结。

第三,搞好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团结。民族团结能否不断巩固和发展,关键在于搞好党内团结和干部队伍的团结,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团结。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一直比较重视各民族干部的配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团结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以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争做维护团结的促进派。5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团结问题一直处理得比较好,为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树立了榜样。

第四,慎重处理宗教问题。民族和宗教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历史发展中,两者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各民族一般都有本民族信仰的宗教,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禁忌还与宗教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有时还受到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正确对待和慎重处理宗教问题与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有着密切关系。内蒙古自治区坚持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不断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二是重视宗教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既懂得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党的宗教政策,又有丰富宗教知识的宗教工作者队伍,同时,重视团结、教育新老宗教界爱国人士,通过他们的工作,正确地处理宗教问题,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三是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素养,帮助他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标志,也是民族地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迫切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1996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达到16.9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3.4%。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比如: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把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在团结统一、发展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干部的培养上,重视学校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给少数民族干部压担子,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并选派他们到发达地区或上级机关挂职学习锻炼,增长他们的才干;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重视在少数民族干部和工农群众中发展党员,教育他们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贡献。在干部的结构上,既重视从事党政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重视从事经济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同时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以及重视汉族干部,特别是支边汉族干部的培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5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民族法制教育。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规作为全区普法的重要内容,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和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积极开展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为了保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开展了“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制定了《草原管理条例》等一批单行条例。三是搞好各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中,认真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办事;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有关执行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司法部门也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司法水平,保证了民族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没有制定“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要尽快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地方也要制定保障本地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长期抓下去,提高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埋头苦干,为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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