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变动对会计的影响及对策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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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冲击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价论文,变动论文,对策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物价变动,会使以历史成本和币值稳定假设为基础编报的财务报表受到强烈冲击。如何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计量的影响,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成为会计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物价变动对会计的冲击

(一)物价变动对会计理论的冲击

首先,物价变动冲击了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的基础是假定用于经济事项的货币价值稳定不变,但并非绝对稳定不变,其波动幅度也不足以影响用它来计量会计事项的结果。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各种原因引起的物价变动,均会造成币值的不稳定,使相同的货币量在不同的时间代表不同的购买力,或者使相同的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对应着不同的货币量。这样,这些不同时期的货币或不同时期的商品,尽管在会计账簿、报表中有详细的反映,但却是一堆没有综合意义和可比价值的数据的罗列,丧失了会计信息应有的可比性和综合性。其次,物价变动冲击了历史成本原则。物价变动使币值失去了稳定,因而使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失去了客观性和可靠性,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数据与实际大相径庭。物价变动,使得现实的商品在不知不觉中自行改变了其本身所代表的价值,确切地讲是自行改变对应的货币量,但是,企业帐面上的价值一直以历史成本加以反映,因而,计算出来的财产转移价值,不符合实际转入产品中去的数额;结算出来的实存物品的价值与企业实存物品所代表的现行价值不符。最后,物价变动冲击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为了按谁受益谁负担的精神准确地计算出各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成果设定的一项原则。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是按现行市价计算的,而在计算与同期收入相关的费用时,大部分项目采用的是历史成本。现行销售收入与历史成本相配合确定的生产经营成果,显然是畸型的和不可靠的。

(二)物价变动对会计实务的冲击

财务会计是一个严密的系统。它具有严密的程序并要求严格的确认与认量过程。这些过程,构成了基本会计实务。但是,物价变动否定了财务会计的单位,动摇了财务会计的计量基础。概括物价变动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基本会计数据失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脱离实际。

在物价上涨时期,持有现金及其等价物一般会遭受货币购买力损失,持有实物资产一般会获得持产利益;持有货币性债权一般会遭受货币购买力损失,持有非货币性债务一般会遭受持有损失,持有货币性债务一般会获得货币购买力利益。同时由于低估资产,少计费用引起虚计收益。这些情况通过一般物价指数或按现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便能反映其价值,但是这是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故造成基本会计数据失真。

2.投入资本的保持情况不能得到恰当反映。

企业的净资产表示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或资本,净资产的确认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收益的确认所制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以上各个项目必须分期计量,而各个会计期间的货币价值和资产价值又各自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无论是从“财务资本”的角度,还是从“实体资本”即企业生产或经营能力的角度,投入资本的保持情况均难以得到恰当反映。

3.不能反映资本消蚀的情况

由于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不能对物价变动作出反映,所以,资产、负债和业主产权以及收入、费用和收益不能得以正确计量。当物价普通上涨时,由于仍旧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使资产的帐面价值低于现行价值,势必发生低估资产的情况,从而少计费用,虚计收益,按照虚计的收益进行股利分派,所分派的不是收益,而是部分或全部资本。同理,按照虚计的收益计缴的所得税,所缴金额也非全部为所得额上的税金,而是征收了部分资本。由此,企业的资本因物价变动的程度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从而削减了企业实力。

在历史成本核算原则指导下,不能对物价变动作出反映,从而导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功能正确计量,使会计信息质量相应下降,因此,有必要对物价变动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消除物价变动影响的对策

由于当前我国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会计人员素质不平衡,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及有关法规尚待健全,财政比较困难,我国不具备以某种物价变动会计模式取代现行会计的条件,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某些传统的会计方法减轻或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在物价上涨不能抑止且呈恶化状态的情况下,在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可以提供物价变动影响的补充报表与信息。

1.存货流动计价依照后进先出法。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存货流动的计价。在物价变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下,如果存货流动速度很快,上述方法基本上能与存货流动的实际情形取得一致。但是,如果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又较慢,便会发生用以前较低的存货成本与当前较高的销售收入相配比的情况,导致收益虚增。采用后进先出法能够使近期成本与现行收入相配比,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使用年限按物理性能决定的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在物价上涨和技术进步的影响下造成资本补偿不足,固定资产实物更新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采用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所谓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是指在最优更新期的(固定资产平均成本达到最低的时间间隔)前半期以较高折旧率提折旧,后半期逐步降低的特点,从而推迟或少缴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尽快回收投资。由于全期所得税额是用名义货币来表现的,在物价上涨时,所得税额将逐期递增,货币购买力则逐期减少。所以,这种做法在物价上涨期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通过推迟或少缴所得税的方法加速回收资本,以保持生产经营能力,解决资产帐面价值偏低,转销的成本与费用偏低,收益偏高的问题。

3.实行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初步解决物价变动引起的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资金流失等问题。物价变动补偿基金是根据物价变动的幅度定期从产品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补偿因物价变动引起的资金流失的一项基金。按提取的标准不同,又可分为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和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企业在建立物价变动补偿基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下列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1)提取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 以产品成本为计提的基数,以综合的物价指数为计提率进行计提。另外,还可进一步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材料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在成本中的比重,分为固定资产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和流动资产物价变动补偿基金。这种办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区分各类资产的物价上涨幅度,因而可信度比较低。(2)提取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 以各项资产所耗金额为基础,以各该项资产的物价变动幅度为计提标准进行计提。提取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影响企业资金补偿不足的主要是企业耗量大,涨价幅度也较大的资产,而对那些耗用量小或涨价幅度较小的资产,则可忽略不计;二是我国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与一些特种商品物价指数上升幅度差别很大,如一些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远远高于综合上涨水平,所以,对这些特殊资产的耗费,应予以特别的考虑。(3 )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与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结合提取。按第(1)种方法提取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 对物价上涨水平有较大区别的资产,按其特种物价指数和耗用金额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计提。

4.若物价变动不能抑止,而且物价上涨的幅度又较大,就必须考虑实行物价变动会计,至少应考虑反映物价变动的影响。

物价变动会计模式的选择,应考虑物价变动的特点。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加之物价结构性调整进展缓慢,以致企业受物价变动的影响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这就是我国会计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出发点。我们应当适应这一特点,设计我国的物价变动模式。根据我国的情况,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仍然是基本的财务报表的基础,对于提供物价变动影响的补充报表或补充信息,则可考虑“两种资本保持观念并举,三种模式并存”的混合模式。具体地说:(1 )大型金融企业可实行一般物价水平会计,于会计年度终了按现行购买力重新编制基本财务报表。因为一般物价水平变动直接影响的是货币性项目,非金融企业的资产主要是非货币性项目,因而,采用这种会计模式就不一定合适,而金融性企业的资产主要是货币性的,因而可以实行一般物价水平会计,以便比较真实地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2 )资本密集型大企业可以实行现行成本会计,于会计年度终了按现行成本重编基本财务报表。当前企业在用资产的价值普遍低于其实际价值,但这种情况在不同企业又有所不同,而资产的结构又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资本密集企业的机器设备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这些设备一经投入使用,很少有拆除变卖的可能,在短期内也不可能重置,所以,按现行成本也即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重估价较为恰当。因此,在固定资产净值占总资产半数以上的大型资本密集企业,有必要实行现行成本会计。(3)劳动密集型大企业,可以实行简化的重置成本会计, 于会计年度终了按重置成本重新编制基本财务报表。这种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小,并且以房屋建筑物为主,存货比重很大,重置可能性大,仍易在市场上找到同类的商品。因此采用重置成本会计较为适宜。在存货总值占资产总额半数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只需对存货进行重新估价,就可大致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合理确定损益。(4 )其他企业也要本着成本效益原则,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和维护企业资本不受侵蚀的原则,选择某种简化的物价变动会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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