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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国人均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为4729元,被联合国及国际金融组织列为低收入国家,排名在第33位。但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拉开,出现了改革前未有的高收入层,百万富翁、亿万富翁已不罕见;而同时,严重的人口低收入问题也在困扰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农村有6500万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城镇也有不容忽视的2000多万贫民存在。因此,在允许合理合法的高收入存在的同时,在坚决防止出现两极分化的前提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现实的低收入问题,就成为经济学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人口低收入的界定
个人低收入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存在,但界定低收入却不具有国际性,只能根据各国的国情实际作出。在美国,一般的个人低收入是指那些只受过中等教育的人的收入,大约年收入为2万美元以下。美国现在的贫困线是4口人之家年收入低于14763美元,1993年低于此线的美国人口为3900万,占美国总人口的15%。但这种高收入国家的界定线全然不适用于低收入国家。中国对个人低收入的界定必须采用自己的标准。就目前二元经济状况而言,我国对低收入的界定必须分别给出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无法作出统一标准。
我国现在制定农村贫困线采取的基本步骤是:(1)计算食物贫困线;(2)计算非食物贫困线;(3)将食物贫困线与非食物贫困线相加计算出农村人口的绝对贫困线。1995年的计算结果是年人均收入530元。在这条线以下,全国贫困人口为6500万,贫困率占全国人口的5.32%,占全国农村人口的7.1%。这是绝对贫困标准,不是低收入标准,低收入不等于绝对贫困。一般说,相对的低收入标准是高于绝对的贫困标准线的。1995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550元,我国农村劳动人口约占农村总人口的50%,所以按劳动人口计算,1995年的人均农村劳动者收入约为3100元。以此为基准可以推算出1995年农村劳动者的低收入线。按通常划分规则,低收入、中下收入、中等收入、中上收入、高收入应各占20%等份,若平均的中等收入为3100元,那么相应的高收入就为4960—6200元,中上收入为3720—4959元,中下收入为1240—2479元,而低收入就为1239元以下的收入。1995年农村劳动人口年收入在1239元以下的估计有1亿人口左右,连带其维护生活的农村非劳动人口,总共覆盖面约有2亿农村人口在低收入水平下生活。
我国城镇人口的低收入标准确认比较复杂。为了不将问题搞得过于复杂,在考虑城镇低收入标准时暂且以全国的平均值计算,略去各地的及各等级城镇的差异。199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4538元,其中高收入者月工资即可超过年平均工资,而低收入工资仅能勉强维持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线上。再加上近20000亿元的银行储蓄和约12000亿元的有价证券是在城镇,其资产收入也要进入个人分配,所以我们认为目前的城镇平均工资水平就可以基本视为城镇个人低收入标准,现在大体可定为年收入4800元,无疑这是较为保守的标准。估计在这条线以下的,现在是城镇劳动人口的大多数。
(二)低收入存在的合理性及严重性
个人收入差距拉开之后,必定产生低收入问题,但是凡属按既定的生产条件归属和既定的分配原则贯彻产生的低收入,都具有现实的分配的合理性。真正的按劳分配,就是有差距的分配,就是有高收入与低收入之别的分配。只要我们坚持公有制性质不变,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不变,我们就必须承认同样是劳动主人,同样是靠劳动吃饭,但在收入分配上是存在较大差距的,而这种差距的存在肯定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下的高收入与低收入都是合理的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分配在非公有制范围内是存在的,有资产投入的人,就可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取得按资分配的收入,投入资产越多,收入越多;而没有资产投入,则没有资产收入。因此除了按劳分配产生高收入与低收入之差距外,按资分配更容易产生收入分配上的高低差距。然而,只要资产的占有和资产投入是合法的,那么资产的收入也是合法的。在此前提下,没有资产收入的和很少资产收入的个人低收入存在也是合理的。虽然收入差距是由既定的生产资料归属和既定的分配原则决定的,并不是从分配制度上可以改变的,但要警惕过低收入即绝对贫困线以下众多人口存在的严重性,从大局出发做好保障贫困人口生存的扶贫脱贫工作。我国在1994年制定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意欲在2000年以前,用7年时间消灭8000万贫困人口,解决所有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1994年减少了1000万贫困人口,而1995年只减少500万贫困人口,照这个速度,计划是难以完成的。所以,现在的问题非常严重,一方面允许低收入存在,另一方面又必须迅速解决过低的收入问题,不能允许过低收入也合理存在。同样,对于城镇贫民政府必须要给予救济,政府投入救济款,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努力防治不合理的低收入
从现实来看,低收入的存在并不都具有合理性,有一定程度的低收入存在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很不合理的且较长期存在。不合理的高收入乃至非法的高收入,与不合理的低收入形成比较鲜明的对照。前者多存在于按资分配领域,后者则多产生于按劳分配之中。不合理的低收入,主要是由于农产品价格的不合理而出现的。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在改革之前就存在,1979年国家大幅度地提高了1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使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提高,一度缩小了与城镇劳动者收入的差距。但1984年以后,随着工业品价格的放开,农产品价格又相对跌落了。比如1993年农民人均得到农产品提价的利益为107.7元,而人均受工业品提价的损失为119.4元,两项相抵,农民实际人均损失13.7元。1995年化肥价格猛涨,9月底尿素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39.3%,突破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工农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对于低收入农民的影响更大,因为他们的收入仅限于维持最低生活开支。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国家应努力运用各种手段,对工农产品比价进行新的调整,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广大低收入农民的心理稳定和促使其生活水平恢复到合理程度。
城镇劳动者的不合理低收入,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重重造成的。1995年明亏的国有企业接近40%。有一部分亏损企业靠吃老本、挖家底、不留后路,保持着工资增长速度,宁让企业亏不让职工个人收入亏;但更多的企业是开不出工资,有的靠银行贷款发工资,有的甚至拖欠职工工资达10个月以上。这些企业的职工很艰难地维持着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不合理的低收入,在短期内可容忍,若时间长了是绝对不行的,必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只有改革到位,或企业服从宏观调整,或企业获得的新活力,不合理的低收入才能从这里基本消失。
(四)尽快提高我国低收入水平
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只能防治不合理的低收入,却不能取消合理的低收入。一个国家不会因有相对合理的低收入存在而影响经济发展,恰恰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才会窒息经济活力和阻止其走向现代化。形成和保护高低收入差别,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国家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内在机制,也是我国在向发达国家目标努力奋斗中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依据及其意义所在。但要致力于不断地提高这些合理的低收入的总体收入水平,这是防止两极分化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中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努力提高我国低收入的水平,要消灭过低收入即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贫民,不能将这种状况在下世纪延续。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要实现经济现代化,最重要的依靠力量是高智力劳动,可以说没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高智力劳动,现代化是实现不了的。尽快提高低收入水平,最根本的办法是在改革与开放的大前提下,自觉而有效地加大高等教育的力度,尽快而有效地提高我国高智力劳动者的数量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