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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1;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12)03-0073-16
民族问题是所有多民族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而民族政策则是最具战略性和敏感性的决策之一,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政局稳定、国土安危乃至国家统一。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是民族问题最为突出、民族主义运动最为活跃的时期。在处理复杂的民族问题时,苏联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众不同的民族政策。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该政策曾有效保证了整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统一,并成就了其世界超级大国的辉煌。但由于该政策本身具有深刻的内在矛盾和明显的脆弱性,加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和偏差,致使苏联的民族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80年代之后多重危机的强烈作用下,维系国家统一的多条纽带相继绷断,民族矛盾迅速激化,统一的苏联国家最终走向解体。在苏联解体20年之后,重新思考和总结其民族政策的经验教训,对于现存多民族国家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一、苏联的民族理论及其内在矛盾
苏联的民族政策是以列宁的民族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革命实践中,在充分考察俄国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列宁提出和论证了无产阶级在民族问题上的理论主张。这一理论成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开展革命和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概括起来,列宁的民族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必须从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角度去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在民族问题上,列宁始终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持一切政策必须以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首先,必须坚持族际和国际无产阶级的团结与统一,包括组织上的“完全统一”;其次,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主义,坚持任何民族要求都要服从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①。
第二,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民族平等是实现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彻底表现。列宁十分重视国家民主化的意义,对这一点的强调甚至到了绝对的地步。他认为,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讲,民族自决权,即被压迫民族独立和自由分离的权利,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彻底表现。不仅在推翻沙皇专制统治和夺取政权的过程中社会民主党要坚持民族自决权,而且在夺取政权后仍要以此为基本原则②。需要注意的是,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包含四项基本内容:1.民族自决权“不能超出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其实质是“每个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权”。因此,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要坚持被压迫民族的自由分离权,而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则要有条件地支持分离,且必须坚持各民族无产阶级的统一。2.原则上坚持各民族的自由分离权,并给予有此意愿和要求的民族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3.对于不主张分离的民族,应给予其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权利,民族自治是民族自决权在统一国家内的实现形式③。4.民族自决权是“促进和加速各个民族的民主的亲近和融合”,保障国家真正统一的前提和最有效的途径④。
第三,联邦制和自治制是不同民族关系下实现国家统一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国家政权结构的形式上,从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无产阶级团结的角度出发,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一直反对联邦制而主张中央集权制⑤。然而,十月革命后,“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⑥,而且大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并在国内战争和反对协约国武装干涉的斗争中进行了密切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列宁改变了以往的看法,认为“在苏维埃国家结构的组织下,联邦制往往是一种向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过渡的步骤……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⑦而对于无意实行自决权的民族,则必须按照民族自决权的精神给予其充分的民族自治权。
第四,必须反对任何民族拥有任何形式的特权。民族平等是列宁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为此他坚决反对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民族特权。1895年底,列宁在《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所有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⑧。此后,他在不同场合又反复申明,无产阶级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民族特权。对此,他甚至使用了诸如“无条件的民族平等”、“最充分的民族平等”等语言⑨。他指出:“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对少数民族不能有丝毫的压制、丝毫的不公平!——这就是工人阶级民主的原则。”⑩在谈论反对民族特权时,他针对的主要是压迫民族和大民族,但对被压迫民族和小民族的特权要求也提出了警告:“我们反对压迫民族的特权和暴力,同时丝毫也不纵容被压迫民族要求特权的趋向。”(11)而民族平等的集中体现则是“一切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2)。
第五,大民族要以对自己的不平等来弥补小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民族平等问题上,由于历史、地理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俄国各民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别,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13)。鉴于此,列宁意识到,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还面临着如何将民族平等的政策和法律变为现实的问题,即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问题。为此他主张,除了在政治上坚持各民族的自决权或自治权、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经济和语言文化之外,还必须使过去的“压迫民族即大民族”放弃一些权利,“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14)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允许少数民族在一定时期内拥有一些高于和多于大民族的“特权”,以便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第六,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各民族在自愿基础上的融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联系的加强和公有制的建立,民族也终将融合在一起,从而自行消失(15)。列宁也反复强调,不同民族的接近和融合是解决民族问题和建立大国家的根本途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力求使它们接近和融合”,但这种融合必须以民族平等为条件,以自由和自愿为原则,不允许有丝毫的强制和暴力,夺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努力为各民族的联合和融合创造条件(16)。
上述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构成了十月革命后苏联国家建设的基础,其各届领导人基本上都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制定民族政策和处理民族问题的。
然而,由于列宁过早去世,没能来得及对民族问题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更没能较多地参与解决苏联民族问题的实践,因此他的民族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过于理想化,而且含有某些内在矛盾(17)。
首先,维护无产阶级利益与维护各民族利益的矛盾。列宁的民族理论既主张维护各民族,尤其是被压迫民族和弱小民族的民族利益,又强调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历史经验证明,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二者并非总是一致的,而且在特定状态下还有可能尖锐对立。在阶级利益与民族利益发生矛盾时,民族利益往往会战胜阶级利益,一战之前第二国际的“破产”即是例证。就俄罗斯来讲,在推翻沙皇专制统治和资产阶级政权的革命斗争中,无产阶级利益与各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族独立倾向与无产阶级建立统一大国家的利益便产生了严重矛盾,而弱小民族的独立倾向并不会随政权性质的改变而彻底消失,十月革命后许多民族脱离俄罗斯而独立的事实恰恰证明了民族利益和民族情感的强大力量(18)。理论上,阶级情感和阶级认同属于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情感和认同,而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则属于族性文化方面的情感和认同。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改变和代际更替,前者也将发生相应的改变,而后者则相对稳定且较难改变。因此,在面临阶级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选择时,后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长期存在正是这种矛盾的反映。
其次,民族自决和多民族国家统一之间的矛盾。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最初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推翻沙皇专制统治和资产阶级政权的考虑(19),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却为维护苏维埃国家的统一制造了一个大难题。鉴于以往的被压迫民族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仍具有强烈的独立倾向,并且在十月革命后纷纷宣布独立,俄罗斯帝国事实上处于解体状态(20),同时为了表明苏维埃政府关于民族自决权承诺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列宁力克党内阻力,坚持民族自决的自由,并很快承认了上述各民族的独立,1924年及其后的各部苏联宪法更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不可更改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国策。然而实际上,在民族自决权成为宪法原则的情况下,国家的统一便时刻命悬一线,只要民族主义情绪大规模爆发并形成难以遏止的政治运动,国家的解体就成为必然。
再次,民族平等原则与解决事实上不平等方案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讲,所有民族在各个方面完全、彻底的平等只是一种美好的幻想。如同人与人之间由于存在个体差异,很难实现事实上的完全平等一样,不同民族之间的完全平等也无法真正实现。因此,民族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列宁关于以大民族的不平等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方案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造成新的不平等与隔阂。列宁的本意是,通过大民族在政治和经济上的自我矮化、自我弱化以消除历史上形成的小民族对大民族的不信任、猜疑和仇视,加强各民族的团结。然而,这一主张的理论正确性无法得到科学证明。而事实是,这种政策的长期实行潜移默化地强化了不同民族情感上的差异,形成和加强了小民族的依赖感甚至优越感,加深了不同民族间的隔阂,不仅没有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反而刺激了后者索求更大权利的欲望,而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心生芥蒂甚至怨恨。反过来,大民族则由于其权利被人为地压制,也难免产生不满。
最后,强化民族意识与实现民族融合之间的矛盾。意识到民族融合的历史必然性,列宁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应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为将来各民族平等、自愿的融合铺平道路。他曾指出,无产阶级不能赞同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相反地,它赞同一切帮助消除民族差别、打破民族壁垒的东西,赞同一切促使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和促使各民族融合的东西。尽管民族融合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进程,但无产阶级政权可以创造条件加快这一进程,而不应当消极等待,更不应固化和强化民族界限。毋庸置疑,在确立了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之后,在大力发展落后地区和落后民族经济文化的同时,逐步淡化和弱化国民的民族意识而增强共同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是最终实现民族融合的必要的心理和情感条件。然而,面对十月革命后苏维埃俄国复杂严峻的民族关系,列宁对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平等问题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对于如何为民族融合创造情感和心理氛围的问题极少涉及。这也造成了其理论上强化民族意识与实现民族融合之间的矛盾。
由于列宁缺少解决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上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解决。这一艰巨的任务历史地落在了斯大林的肩上。
二、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基本制度架构
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是在列宁民族理论的指导下,在斯大林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制定和建立的。总体而言,这一政策和制度基本上坚持了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精神,甚至在某些方面将其推向了极端。在苏联近70年的历史中,尽管处理民族问题的具体措施出现过重大调整,但民族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没有根本改变。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族自决和平等原则的法律化。如果说,在苏联建立的过程中斯大林曾表现出某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倾向,那么在受到列宁的严厉批评后,他很快改正了错误。此后,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民族平等思想比较充分地体现在苏联的各项政策中,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斯大林强调指出,“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自愿联盟”,以“民族自决权”、“各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作为“民族政策的基础”(21)。由他领导制定的1924年苏联宪法明确指出,各族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条件承认各族人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还规定了各民族自愿联合的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这一政策主张在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都得到了明确体现。
第二,国家行政区划与权力架构的民族化。根据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考虑到国内战争结束后的实际状况,苏联建立了以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为基础的国家行政区划,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由主权独立、权利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而成,加盟共和国则由相对独立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组成。联盟拥有苏联的最高主权,拥有对外关系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各加盟共和国则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查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完全自主权(22)。根据规定,苏联的各自决和自治区域必须依民族原则划定并以民族命名,即每个民族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领土”。此外,在联盟的立法和最高权力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后改为最高苏维埃)中设立两个权利和地位完全平等的院——联盟院和民族院。前者由全体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产生,代表“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后者则由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选举产生,“反映纯粹民族要求”。根据该原则,苏联实际上被建成了一个由多个民族联合而成的“多民族联合体”,从而在人类历史上开创了“把民族原则作为联邦结构的基础”的先河(23)。
第三,国家干部的民族化。斯大林认为,仅有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体系的建设,尚不能保证真正、全面地实现民族平等,还必须培养和选拔大批民族干部,“不仅使学校,而且使一切机关,一切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逐步民族化”,“就是说,使这些机关在人员成分上是本民族的”。只有这样,才能“造成一种使各个共和国的需要和要求都能无条件得到满足的环境”(24)。自20世纪20年代初至1936年,苏联政府在全国各地开设了数十所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共产主义大学及其分校,其他高等学校、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工农预备学校等也大量吸收少数民族学生,并用不同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卫国战争后,又开办了大量培养各民族领导干部的党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这些学校和研究机构先后培养了数十万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少数民族干部。同时,为了实现“机关干部民族化”,苏联政府还采取了数项措施:通过放宽入党标准、简化入党手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广泛吸收农民参加国家管理;吸收民族干部到中央工作。自20世纪30年代末起,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民族专区和基层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绝大多数是当地民族干部,非俄罗斯民族干部在全苏最高党政领导机构中的比例也大幅提高(25)。
第四,利益倾斜与弱小民族特惠制。为了贯彻列宁关于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思想,苏联从成立之初就制定了向弱小民族进行利益倾斜的政策,最终形成了稳固的弱小民族特惠制。除了在政治和教育上给予弱小民族成员种种优惠(如在高等教育和专业职位上的特权地位(26))之外,还在经济发展和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大幅度向弱小民族倾斜。苏联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曾达到了难以置信的程度。例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29-1932年)期间,全苏固定资金增长了289%,中部发达地区为199%,而中亚四国为494%,哈萨克则为549%,塔吉克建设资金的78—80%均来自政府财政;从第二个五年计划(1933-1937年)时起,中亚共和国在全苏工业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加,哈萨克由“一五”时期的2.1%增至3%,其他四国由1.6%增至2.4%;第三个五年计划和二战时期,这一比重又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一些原属于俄罗斯联邦的工厂连同设备一并迁至边远地区。大量的熟练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师和医生也被派往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当地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此外,各少数民族地区还享受诸如信贷、免缴利润、减免税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在此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30年代中期已与发达地区的水平大大接近。与此同时,各非俄罗斯民族地区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有些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甚至超过了全苏和俄罗斯联邦的平均水平(27)。而在与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交往中,俄罗斯的付出则多于收入。“俄罗斯每年运到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产品要比输入的多300亿卢布,1988年俄罗斯全部利润的61%都上缴中央,用于全苏和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发展……有人计算,如果按照世界价格同其他加盟共和国进行交易,俄罗斯每年还可多收入250亿卢布……俄罗斯在经济文化许多方面已经落后……生活水平下降,农村贫困。”(28)
第五,民族的识别、组建与聚居化。为了实施上述民族政策,苏联成立后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和组建工作,而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则成了民族识别、组建和命名的基本标准。根据这一定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构成的四大基本要素,而且“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29)。依据该标准,苏联政府组织大批民族学家、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语言学家对全国范围的族群、部族、种族和民族进行了识别和命名,而且还根据需要“创造”或“杜撰”了许多民族,包括为许多尚未达到民族程度的族群创造所谓的民族语言和民族名称(30)。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原突厥斯坦被划分为五个民族,苏联全体国民被划分为一百多个民族(31)。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指出:“悉心致力于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亦即现代意义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例如中亚伊斯兰教民族和白俄罗斯人)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个‘民族行政单位’的,正是共产党政权本身。把哈萨克、吉尔吉斯、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视做‘民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主张,只是苏维埃知识分子的理论建构,而非任何这些中亚部族原本的意愿。”(32)此外,为了符合斯大林关于民族必须具有“共同地域”的特征,苏联政府还实施了大规模的居民迁移运动,即“各族人口在‘本族领土’上的重新聚居……吸引本族人口,排斥别族人口。”(33)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民族“领土化”的后果,培育了各民族的“领土意识”。
苏联的民族政策以及以民族化为特征的制度构建彻底改变了俄国以往的历史轨迹,并对其以后的政治、社会进程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三、维系苏联国家统一的四条纽带
从理论上讲,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架构必将国家置于一种时刻面临解体的危险境地。
首先,双重主权的法律规定为联盟解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苏联成立时起,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是构成联盟国家的主体,拥有不容侵犯的国家主权和退出联盟的绝对自由。尽管列宁和苏联领导人的本意是以此表明苏维埃政府坚持民族平等的决心和作为实现各民族自愿联合的途径,而非希望大国分裂为众多小国,但这一法律规定毕竟为各加盟共和国的完全独立和苏联的解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实际上从建立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国家起,就潜伏着民族分离的危险性。”(34)
其次,以“族裔民族化”、“民族聚居化”、“民族领土化”和“民族政治化”为特征的政策和制度架构为联盟解体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动力和便利条件。苏联的民族化政策使“族群以国家形态进行了组织化”,不仅拥有自己的民族政权和“领土”,而且培养了一大批用现代民族意识武装起来的“民族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集团”,“为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开拓出动员群众的政治空间”(35)。“民族聚居化”则为这种政治动员提供了更多的地域上的便利。一旦出现重大变故,这些因素足以成为摧毁整个联盟大厦的强大力量。
再次,刻意划分甚至“创造”民族的做法以及以少数民族特惠制为核心的利益倾斜政策强化了国民的民族认同和不同民族的心理隔阂,为联盟解体构筑了适宜的民意基础。根据历史材料,十月革命以前,俄国民众并没有官方的“民族成分”,特别是在斯拉夫各民族(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之间由于语言相近和宗教信仰相同,族际通婚十分普遍,群体边界非常模糊。许多少数族裔知识分子在俄罗斯人聚居区接受教育,并且与俄罗斯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打成一片,十月革命时各政党领袖的民族构成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波兰人、犹太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群体的进步人士与俄罗斯人共同组成了布尔什维克、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等政治组织。同样,由于语言和宗教相近,中亚突厥各群体之间的边界也十分模糊,甚至哈萨克人长期被称为“吉尔吉斯人”,部落和家族身份在中亚各地民众中是更为重要的认同意识。但在苏联成立并推行“民族化”政策之后,非俄罗斯族的工人、知识分子和政治活动家开始与俄罗斯民族划清界限,民族身份和民族意识被强化。相比之下,各族民众的国家意识和对于苏联的认同却持续削弱。而以“民族”为单元对资源和机会进行分配,依据不同“民族身份”给予不同待遇的做法,则在“命名民族”成员和其他民族成员之间制造了“制度性的不平等”,加深了彼此的心理隔阂和相互不满。其结果是,“苏联几乎所有的民族都对这个国家和社会制度感到不满:(1)在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人不满,因为他们看到本地的资源和资金被输送到其他共和国,在其他共和国的基础建设和社会福利明显提高的同时,俄罗斯自身状况却改善有限;(2)在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人也不满,因为他们即使能力和资格都占优势,他们在这些加盟共和国里只是二等公民,许多职位和机会是轮不到他们的;(3)加盟共和国的命名民族也不满,因为作为‘民族国家’他们还必须接受克里姆林宫的所有指示,自己的领袖即使当上共和国一把手,也有被解职的可能,而且他们感到自己的语言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衰落的前景,这使民族自尊心受到打击;(4)没有自己的共和国,居住在俄罗斯联邦或其他共和国的各民族成员也不满,他们既不是‘命名民族’,无法享受各种政策优惠,又不是俄罗斯人,没有强大的俄罗斯联邦和中央政策做‘靠山’,在努力保障自己文化和各种权益方面显得有心无力,由于面临被‘边缘化’的前景而内心焦虑。”(36)这就为苏联的解体构筑了适宜的民意基础,因为“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中的主体民族对国家体制感到不满,那么这个体制能够生存的时间就可以倒计时了”(37)
尽管存在上述种种危险,但事实上在戈尔巴乔夫执政之前的六十多年间,苏联的统一并未遇到重大挑战。这一现象不能仅仅用苏联领导人在施政过程中违背民族平等原则,对非俄罗斯民族进行歧视、压制和迫害来解释。实际上,伴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农业集体化和激烈的党内斗争,在苏联政治系统中逐步形成了四条维系国家统一的强有力的纽带。这四条纽带将各加盟共和国紧紧捆绑,使其根本无法行使退出联盟的宪法权利,从而在实际上埋葬了民族自决权。这四条纽带是:
第一,苏联共产党一党执政。苏联实行的是一党制,苏共是唯一合法的政党,而且宪法明确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这意味着,苏共在全联盟、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等所有层次的所有领域均拥有无可争议的最高领导地位。这是列宁关于阶级利益高于民族利益思想的集中体现。而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共产党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和铁的纪律的政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苏共中央对于各级主要党政领导人的任命具有绝对权力。在这一原则下,任何违背党的意愿的主张(包括脱离苏联而独立)都会受到压制,任何具有分离倾向的党员干部都有可能被清除出党和国家的政治系统,甚至被镇压。在苏联30年代的大清洗中,许多非俄罗斯领导人就以“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罪名被清洗和镇压,其中仅中亚就有55.7%的基层党组织干部和78.8%区委干部被清洗,许多共和国的党政最高领导人被逮捕或处决。20世纪70年代初,四分之三的苏联政治犯被指责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诽谤苏联的民族政策”(38)。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苏联国家的统一,但无疑也对民族关系造成了严重伤害。
第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司法体系。伴随着大规模的快速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苏联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形成了自上而下、等级森严的垂直行政司法体系。例如,在经济上,联盟中央通过由它直接管辖的联盟部和联盟——共和国部控制了共和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斯大林时期,联盟部所属企业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赫鲁晓夫时期,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7%,共和国部所属企业仅占3%;勃列日涅夫时期,联盟部及联盟——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94%,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占6%。更有甚者,共和国连修建2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或投资400万卢布以上的项目的自主权都没有,而联盟中央在共和国修建新项目却可以不经共和国批准,甚至不与共和国协商(39)。这一体制为集中全国之力实现苏联经济结构的改造和现代化,以及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也在事实上彻底埋葬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和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中央集中管理、各地区专业分工协作的产业布局。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苏联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在生产布局上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各地区专业分工协作的模式,从而导致许多加盟共和国经济结构的单一化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赖性。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主要集中在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共和国,而中亚和外高加索地区各共和国则主要从事矿产开采、农牧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工业机械和日用工业消费品主要依赖外部输入(40)。这种极不平衡的产业布局使得许多加盟共和国在经济上难以自立,从而成为遏制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倾向、维系苏联统一的重要纽带。1991年9月乌兹别克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曾公开抱怨:“中央推行的政策一直在损害我们共和国的发展,首先受损害的就是共和国的独立和民族的复兴。这种政策使共和国沦为单纯的原料基地。”(41)
第四,一元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领域,苏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摒弃和禁止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而且,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在苏联被高度制度化,一旦出现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倾向,该机制便立刻运转起来,对主张和坚持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学者进行迫害。历史上曾有许多著名的思想家被迫流亡海外或转入地下,代表性的例证有上世纪20年代著名的“哲学家号”轮船事件和70年代大量的“持不同政见者”被镇压。这种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系统是维系苏联国家统一的重要精神纽带。罗伊·麦德维杰夫指出:“这个国家能联合在一起并不是依靠民族命运和传统的共性,而是依靠意识形态的统一。”(42)
除此之外,武装力量的统一,安全部门对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的严密监控,也大大强化了联盟政府对民族独立倾向的高压和控制,各加盟共和国实际上沦为苏联这部巨型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
上述纽带是在民族自决原则下防止国家统一被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冲垮的最坚固的屏障,一旦这些屏障被拆除,国家的分裂几乎不可避免。然而,这也恰恰从根本上破坏了民族自决权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精神。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开始对斯大林模式进行彻底的全方位改革,1989年后更从根本上抛弃了以前作为社会主义根本原则所坚持的东西。例如,取消共产党一党执政,推行多党制;抛弃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实行公开性和多元化;大规模向地方放权,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单位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缩小联盟中央干预地方事务的权力等等。其结果是,上述维系苏联国家统一的纽带被悉数砍断,“政治体制改革直接质疑共产党政权体制的合法性,激发出来的民族主义又直接冲击苏维埃联盟的合法性”(43)。同时,由于经济改革失败,苏联各地的经济形势日趋恶化,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下降,普通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加上各民族政界和知识界精英的大力推动,苏联终于走上了解体的不归路。
四、几点启示
通过分析苏联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架构以及苏联解体的民族因素,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应当既反映各国民族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族发展的一般规律,并在经济社会和民族关系改变的形势下适时进行修改和调整。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其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尽管在不同时空条件下这一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进程不尽相同,但民族融合和消亡却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民族也将逐渐消亡,社会主义国家应努力创造条件,推动各族民众的平等交往、接近和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民族自然消亡。因此,任何固化民族界限的做法都是有违自然规律的。当然,由于民族融合是一个极为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因此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也应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国家的实际民族状况。列宁的民族思想是在全面考察俄国不同历史阶段民族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为十月革命的胜利、战胜协约国武装干涉以及苏联的成立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尽管列宁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逐步将联邦制过渡到中央集权制,并在促进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相互信任和接近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融合的目标,但苏联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做法(如民族聚居政策、利益倾斜政策、干部民族化、民族领土化等做法)却使民族差异和民族隔阂得以明晰化和长期化。而在中央集权制已成为事实,各加盟共和国已无实际独立可能的情况下,苏联还一直固守加盟共和国主权独立的宪法条款。甚至在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宣布苏联已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形成了“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的情况下,上述宪法规定却依然保留。这种内容与形式的不一、实质与表象的相悖,甚至言论和法律的冲突不仅无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可能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
第二,由以民族为单元、以民族原则为基础的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逐步向以行政单位为单元、以行政分权为原则的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制过渡,作为一种制度战略大转变,对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历史上,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曾是许多国家的基本权力制度,有的一直延续至今,但苏联实行的以民族为单元、以民族原则为基础的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在世界上却独一无二。尽管这一制度曾成功地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统一的联盟国家,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建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却后患无穷,构成了日后国家解体的巨大潜在威胁。这是因为“民族——区域原则并不总能导致建立最优化的管理单元。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现代化程度较低的群体中,这一原则维持了或强化了本该逐渐消失的族群差异”(44)。正是这样的“区隔化制度(segmental institutions)……为政治家从原有的多民族国家中创造出新的民族国家提供了组织方式、动机和机会”(45)。与苏联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以行政单位为单元、以行政分权为原则的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制,政府与社会对每个成员的族群身份“不进行甚至禁止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或官方的认定,以便将不同种族、宗教、语言或不同族群起源的群体看作在法律或政府程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统一实体”,即不进行“民族识别”,联邦制结构的组成单元是行政单位。在联邦体制内部,各个单元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博弈不是以“民族”而是以州政府的名义来进行的,因此各州与联邦政府例如在预算等方面的讨论与该州居民的种族和族群结构无关(46)。这种制度对于维护联邦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是维护和巩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心理基础。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彼此交往中逐步形成了诸多内容、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的群体意识或群体认同,而这些意识或认同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包括部族、种族)意识和认同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群体意识和情感认同之一,在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常常成为社会精英进行政治动员和争斗的重要工具。出于争取革命胜利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列宁对俄罗斯许多民族的民族意识甚至民族主义情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以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平等为核心的民族理论。尽管他也一再强调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高于各民族的民族利益,但各非俄罗斯民族的地位尤其是政治地位却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激发了各族民众原本并不明显的民族意识和情感,苏联时期对非俄罗斯民族实行的一系列特殊照顾政策则使其进一步强化。法国作家埃莱娜·卡·唐科斯指出:“如果说不公正和暴力肯定会激起民族情绪的话,那么让步的做法也同样会鼓励这种情绪。”(47)在以民族为单元进行国家建构和社会资源分配的状况下,民族意识的强化必将对阶级意识产生强烈冲击,而在剥削阶级被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建立、阶级矛盾缓和、代际更替影响下阶级意识淡化的背景下,民族意识甚至民族主义有可能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凝聚力的社会意识,从而使民族矛盾激化。其原因在于,在利益分配不平等被民族化和制度化的情况下,个人民族身份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利益的考虑,利益分配较多的民族永远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而苏联的民族政策及其制度架构使非俄罗斯民族身份成为获取更大利益甚至特权的重要标志和捷径。特别是,“在这样的理论引导和制度培育下……各民族的精英和干部集团也就随之明确了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升迁渠道,他们在‘本民族’的教育体系中被培养,并在本族地区的权力网络中很自然地逐步结成‘民族集团’。所以,过去边界并不清晰的吉尔吉斯人和乌兹别克人之间、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之间,会在新的自治制度和干部‘民族化’政策的推行中各自形成自己的‘民族精英集团’并与其他‘民族集团’成员之间展开对权力和资源进行争夺的激烈博弈。”(48)这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是极为危险的(49)。因此,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应大力培育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淡化民族意识,以公民权为核心构建全体国民的政治认同,特别是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逐步减少以至最后取消对非主体民族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鼓励后进民族学习先进民族的文化,推动跨地域和跨民族的人员自由流动,既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缩小民族差距、减少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和谐与最终实现民族融合的有效途径。沙皇时期,俄国民众在政府划定的各行省(如苏联时期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在沙皇时期分别被划分为九个行省和五个行省)内部彼此混居,而且频繁地跨地域迁移和通婚。这使许多人的地域归属感甚至族群归属感逐渐淡漠,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民族融合和文化同化。苏联“民族化”的后果之一是,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发生的民族自然融合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即所谓“去同化”或“反同化”趋势,人为地恢复和扩大了民族隔阂。这与民族融合的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也是日后苏联解体的根源之一。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先进民族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无疑发挥着主导作用,其文化的优越性是客观事实。学习先进文化既是后进民族改变自身命运、缩小与先进民族差距的必然途径,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苏联在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出现的俄罗斯化现象,既有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影响,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同时,应要求少数民族承认和尊重主体民族在国家中的客观主导地位,鼓励其学习先进民族的文化,同时推动跨地域和跨民族的人员自由流动。但这一进程应建立在充分尊重各民族意愿的基础上,坚决反对任何强制和主观随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缩小民族差距、减少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和谐,并最终实现民族融合。
苏联的经验教训表明,民族问题是事关多民族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而民族政策则是决定民族关系走向的关键。
注释:
①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5、398、401页;《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38、241—242页。
②参见《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61页;《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1页。
③参见《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51页;《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19页;《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95—296页;《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13页;《列宁文稿》第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4页。
④参见《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2页。
⑤参见《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0—441页;《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9页;《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0页。
⑥《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0页。
⑦《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90页。
⑧《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1页。
⑨参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0页;《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61页;《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38页;《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52页。
⑩《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4—75页。
(11)《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525页。
(12)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5页。
(13)有学者根据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将俄罗斯之外的俄国各少数民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第二类包括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达吉斯坦等;第三类包括巴什基尔人、车臣人、奥塞梯人、印古什人、布里亚特人、雅库特人等。参见赵常庆、陈联璧、刘庚岑、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14)《列宁选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31—63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16)参见《列宁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54页;《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1页;《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1—62页。
(17)当代俄罗斯学者明确指出:“苏联时期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一种非现代理论,其基本原理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见Вдовин А.И,Корецкий В.А.Распад СССР и проблемы националъ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раэвития России,Выборы в России,Въшуск № 1.2000 г.
(18)俄罗斯学者认为,这是“布尔什维克民族主义”与“布尔什维克共产主义”的对立。见Вдовин А.И,Корецкий В.А.Распад СССР и проблемы националъно-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раэвития России,Выборы в России,Въшуск № 1.2000 г.
(19)参见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赵常庆、陈联璧、刘庚岑、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9页。
(20)1917年2月以后,先后有芬兰、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地区诸民族(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阿布哈兹)和波罗的海沿岸各民族(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宣布独立。
(21)《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22)至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已拥有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俄罗斯民族学家瓦列里·季什科夫认为,“这是一种像俄罗斯木制套娃那样的族裔民族单位分层制……较大(其成员在10万人以上)且较为现代的各群体被划归为‘民族’;较小的划归为‘部族’。前者有权以联盟或自治共和国的方式达到他们的邦国地位,而其他的只能被授权得到较低的民族行政单位”,即自治州、自治专区等。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23)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24)《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9—210页;《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3—304页。
(25)例如,1981年3月,苏共二十六大选出的22名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8名非俄罗斯人,占总数的36%;1984年4月,第11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出的17名正、副主席中有14名非俄罗斯人,占总数的82%以上。参见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90—97页。
(26)例如,1970年,虽然格鲁吉亚人仅占格鲁吉亚共和国人口的67%,但他们在全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校学生中的比例则达到了83%。参见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领导者》总第38期,2011年2月。
(27)参见胡延新、阎英华《苏联当年如何开发中亚地区》,载《当代世界》2000年第5期;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2—88页。
(28)郝时远、阮西湖主编:《苏联民族危机与联盟解体》,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29)斯大林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参见《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6页。
(30)“在沙皇时代,100多个民族中只有19个民族有文字,其余数十个民族仅有口头语言,没有自己的文字。苏维埃国家曾先后为52种少数民族语言创造了文字。”参见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31)参见[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60页;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有学者认为,突厥斯坦被划分为五个民族“是在办公室里构思和决定的”。参见王志娟《现代中亚:民族国家的组建》,载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斯大林曾自豪地宣称:“谁能想到过去的沙皇俄国是一个至少有50个民族和民族集团的国家呢?可是十月革命打断了旧的锁链,把许多被遗忘了的民族和部族推上舞台,给了他们新的生活和新的发展。”参见《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9页。
(32)[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33)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俄]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5页。
(34)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张建华:《苏联民族问题的历史考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页。
(35)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36)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37)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38)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1页;Непершина Г.И.Нацноналъная политика СССР в 20—30 гг.ХХ в.,http://www.rusedu.ru/detail_12037.html,2012-08-21
(39)参见果洪升《中国和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40)参见赵常庆、陈联璧、董晓阳《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张建华《苏联民族问题的历史考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185页。
(41)乌兹别克《人民之声报》1991年9月1日。
(42)[俄]罗伊·麦德维杰夫:《苏联的最后一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43)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44)[美]菲利普·罗德:《苏维埃联邦政治与族群动员》,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61期,2010年2月。转引自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载《领导者》(香港)总第38期,2011年2月。
(45)Roeder,Philip G."The Triumph of Nation-States:Lessons from the Collapse of the Soviet Union,Yugoslavia,and Czechoslovakia",in Michael McFaul and Kathryn Stoner Weiss eds.,After the Collapse of Communism:Comparative Lessons of Transi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1.转引自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载《领导者》(香港)总第38期,2011年2月。
(46)参见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47)[法]埃莱娜·卡·唐科斯:《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214页。
(48)马戎:《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的〈历史的报复〉》,载《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71期,2010年8月。
(49)Непершина Г.И.Нацноналъная политика СССР в 20—30 гг.ХХ в.,http://www.rusedu.ru/detail_12037.html,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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