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异地借考”问题——兼论当今高考“借考”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清代论文,异地论文,当今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2)07-0028-05
在清代,原籍应试是科举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考生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参加科举考试。在这一原则之外,又存在针对流动人口而实行的寄籍应试之法。所谓寄籍应试是指士子根据相关规定在置有田产、庐墓等必要前提条件下,向流入地呈请入籍(亦即“落户”),满足一定年限规定后在这一地区参加科举考试的情形。与寄籍应试不同,清代科举考试的童试一级中存在着考生以原籍地户籍至另外某一地区参加考试的现象,亦即一种“异地借考”现象。鉴于学界对于此一问题尚缺乏专门的关注与探讨,本文拟在简单介绍清代科举制原籍应试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其童试一级科举考试中的“异地借考”现象,最后将进一步对于当今的高考“借考”政策作一讨论。
一、清代科举制的原籍应试原则
清代科举制的原籍应试原则是指考生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应试的原则。此一原则包括两方面要义:其一为“原籍所在地”,亦即“原籍地”;其二为“本身所属户籍类别”,亦即“籍类”。在原籍应试原则中,必须同时遵行原籍地与籍类两个方面的规定,否则,违反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构成“冒籍”应试[1](P62)。从地域与籍类两个维度理解原籍应试原则,首先可以说是就童试与乡试所进行的一种剖析。对于会试而言,由于其举行地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顺天贡院,因此对于“非顺天籍”的应试者而言,其应试地当然并非其“原籍地”。不过即便如此,应试者也必须以原籍所在地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应试,否则也同样可能造成跨地域或跨籍类的冒籍应试问题。因此说来,原籍应试可以说是清代科举制的一项基本报考原则。
就地域一维来看,原籍应试原则要求意味着考生必须在其原籍地应试。具体说来,府、县试一般是在考生原籍所属之府、县境内举行,乡试在考生所属省份贡院中进行。不过无论是对于童试还是对于乡试而言,在考生所属府县、省份应试均是指其通常情形。
对于原籍应试原则中本身“籍类”要求的理解,必须紧密结合清代户籍的类别进行。例如,某一考生属于民籍,则一般必须以民籍报考;若属卫籍,一般必须以卫籍报考;若属旗籍,则必须以旗籍报考。此外,对于商籍考生,一般来说也不得随意变更户籍。灶籍考生也同样如此,不过各地关于灶籍考生应考的相关规定并不尽一致。实际上,由于清代前后时间跨度较大,各地户籍政策包括科举考试在户籍方面的规定又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加之清代卫所改制等诸多原因,原籍应试原则中的“户籍类别”要求也难以完全一概而论。
因此,从最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以上所述只能说是原籍应试原则的一种基本要求。
二、清代童试中的“异地借考”现象
在清代童试一级科举考试中,除了原籍应试原则这一基本要求以外,又存在其他一些特别情形。在童试的各层考试包括府、县试以及院试中,均存在原籍应试的特别情形。如府、县试中均存在异地借考的情形,而院试也存在异地借考的情形。由于在异地借考中,考生一般仍是以原籍地所属户籍类别报考,且多数情况下仍是在其原籍地所置学额内录取,只是考试地点与通常意义上在“原籍地”应试不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原籍应试原则的特别情形。此外,有时由于个别州县尚未设置专属学额,因此,异地借考的考生不可能在其原籍地所置学额内录取,不得已而只能在其所附考地区学额内录取。但随着此类州县学额的相继设立,即使存在异地借考现象,其考生也无需且也不得在借考地学额内录取入学了。
在清代童试异地借考问题中有一类情形十分特别,即学政“调考”问题。所谓调考,是指某些学政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巡回至各地主持岁、科考试,而是将各地考生“调”至某一地区进行考试,实际上是一种考生“被要求”借考的情形。
关于学政调考问题,在清初便已存在。顺治九年(1652年)题准:“提学官巡试各府州,务亲临遍莅,不许移文代委及于隔别府分调取生儒,以致跋涉为害。亦不许令师生匍匐迎送,考毕即于本地方发落,明示赏罚。不许携带文卷于别处发案,致令吏书乘间作弊,士子无所劝惩,违者题参。”[2](P39)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当时所实际存在的学政调考问题而出台的。但因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常被视为具文而无法完全贯彻。魏象枢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初首次向康熙奏列了学政按临考试中的十大弊端,即所谓的“学政十弊”,其中之一弊即为调考,足以说明这种现象在当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不过,学政调考有时也是由于一些客观而不得已的原因所引发。张泰交在出任江苏学政时曾称,“科试调考,非惮烦也。缘案册报部,例在宾兴之前,限严考迫,是以不及遍临耳。诸生设身处地,便自了了,否则历来学院岂尽漠然于士子之跋涉者?”[3(P416)其进行科试调考的原因主要在于乡试期限过于紧迫,实乃一种不得已的变通。
除了由于学政懒惰、渎职或是乡试试期过于紧迫而引发的调考之外,清代童试中的异地借考又包括因未建考棚而借考以及因受战乱灾荒等影响而临时借考异地等情形,甚至还存在由于某些地区文风低下、录取难以足额从而允许周邻士子“借考”其地的情况。以下我们试举数例,借以管窥调考与异地借考之情形。
其一,康熙时期四川遵义府士子借考、调考渝州问题。
康熙时期,四川遵义府的士子或曾因未设专学与考棚,或曾由于学政方面的某些特别原因而借考、被调考渝州①。这里遵义府士子借考、被调考于夔州、渝州,均是属于原籍应试原则的特别情形。就当时这些地区的地理、交通来说,借考与调考异地无疑为士子增加了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而对于贫寒士子而言,这种舟车之苦更为沉重。可以肯定的是,一定会有部分士子由于这种原因而弃考。
其二,云南昭通府士子借考异地的问题。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一州县由于未设考棚,甚至是也未设有学额,如此,这些州县的士子便只能借考于其周边设有考棚的地区。此种借考方式,更多存在于边远省份那些文风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视为原籍应试原则的特别情形。从科举大、中、小省来看,则主要存在于科举小省。例如,云南省昭通府由于直至清末才建置考棚,因此其士子不得不长期借考于异地。
其三,乾隆时期古田部分考生借考屏南的问题。
屏南一县,系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从古田县析出。当时,其学额也是从古田分出,且析出之后二者学额亦为平分。但由于析出屏南之后的古田不仅考生人数多于屏南,同时文风亦更为称盛,有鉴于此,礼部对于两县学额进行了一种非常特别的调整,即古田童生“寄考”于屏南县。但实际上考生还是以“古田籍”应试,只是其应试地为屏南而已。借考于屏南的古田籍考生,虽在考试时填注“寄”字以示区别,且是在屏南学额内录取入学,但显然又与清代有关寄籍应试的一般规定相去甚远②。因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寄籍应试,将其视作原籍应试原则的一种特别情形更为合适。古田童生寄考于屏南且在屏南学额内录取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将后者的学额“临时性”地拨给了古田。但此种做法一来容易引发冒籍应试,二是由于“正屏”文风逊于“寄屏”,廪增缺额容易多被“寄屏”占用。与其令古田童生“寄考”于屏南,不如直接将后者的部分学额再返拨回古田。因此,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便规定,“嗣后将寄屏进额四名拨归古田县,准其岁科两试各取进十二名,廪增各十五名。屏南县取进四名,廪增各五名,俱作为定额,删去正寄字样”[4](P182)。
事实上,借考异地的现象在清代童试中并不鲜见。如果某一地区在地理上接近另一地区,考虑到考试的便利性,有时也规定考生在其临近的另一地区应试。如顺治十七年(1660年)议准,“湖广平、清、偏、镇四卫,赴贵州考试”[5] (P239)。这可以说是童试中的跨省借考现象。乾隆二年(1737年)议准,“甘肃口外安西、沙州、靖逆、柳沟、赤金五卫所,迩来生齿日繁,未经设学。应将安西五卫所生童,准其赴肃州随棚考试,取进童生十名,暂附肃州学管辖。俟人文增盛之时,再行题请设学。其西宁府属之大通卫,取进童生一名,附入府学”[6](P209)。此又是因未设学校、考棚而借考异地的情形。再者,光绪时甘肃省庆阳府地区由于受到战乱、旱灾的影响,其士子不得不临时借棚于泾州[7](P663)。此外,在清代绝大多数时期内,黑龙江、吉林士子都是附考于奉天。直至同光时期,黑龙江应试士子才得以开始附考于吉林。
从户籍的角度来看,以上所论异地借考问题与寄籍、冒籍应试相比显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相似性。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异地借考与寄籍、冒籍应试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仍是以原籍所属户籍类别参加考试,后两者则均是以原籍地之外、其他地区的户籍参加考试。而三类考试方式的共同点则在于均是离开原籍地在其他地区应试。异地借考原因,除了个别情况下为战乱、灾荒所迫之外,多数是由于某些地区在当时尚未设置专门的学校,尤其是尚未设置专门考棚,因此随着其学校、考棚的相继设立,异地借考现象相对有所减少。
三、当今高考借考政策的反思
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科举制被停废之后,“考官”与“考学”也逐渐由“合二为一”演变为“一分为二”。然而科举制与当今高考制度之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共同性,其中之一便是二者都与户籍紧密捆绑。高考制度与户籍始终处于一种紧密捆绑的状态,“高考户籍制”成为了中国高考最为显著的制度属性之一。这与科举制可以说是如出一辙,二者都是以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为根本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高考户籍制”在总体上几乎没有遇到任何有力的挑战。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推进,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就地高考”问题开始浮出水面,“高考户籍制”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时至今日,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重大而又棘手的教育改革议题。
据有关研究,2005年全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规模达到了1 834万[8]。在这1 834万流动儿童中,同时存在跨省流动、省内跨县流动以及县内流动三种类型。而在全部1 126万学龄流动儿童中,跨省流动儿童占据了36.2%的规模,这一比例应该说是比较高的。同时,跨省流动儿童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五省市所接收的跨省流动儿童占全国跨省流动儿童总数的56.5%[8]。在上海市,流动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30.80%,这意味着每3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流动儿童。北京、浙江、天津与福建在这一比例上分别为23.83%、14.5%、12.84%、12.08%。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有关流动儿童规模的调查,其年龄段是限定在0~14周岁。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则是将“儿童”的年龄段界定为18周岁以下,如果按照这一界定,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规模应该更大。另外,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人,如此,今天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规模无疑应该更大。
在人口流动越发普遍而“高考户籍制”瞬时又无法放开的背景下,教育部出台了高考借考的政策。从以上探讨可以看出,由于时空背景的巨大差异,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异地借考与今天的高考借考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这种差异主要在于二者的缘起上。科举考试中的借考,或是被学政调考,或是因未建考棚而借考异地,抑或是因受战乱、灾荒等影响而临时借考异地等等。而当今的高考借考政策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而出台的。从这意义上说,当今高考借考与科举考试中的寄籍应试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为解决由于人口流动而考生无法或不便返回原籍从而选择在异地应考的问题。但是,二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寄籍应试的前提是入籍,亦即“落户”,所以其不仅是在异地考试,且是以“异地户籍”报考,而当今高考借考政策仍是规定以原籍户籍报考。从这里来说,当今高考借考与科举时代的寄籍应试显然有着明显的差别。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异地借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考生户籍所在地和借考地试卷相同。这在各省纷纷自主命题的背景下,无疑等于是一道无法越过的政策障碍。其次,高考借考对于借考人的身份有着严格的限制,只限于“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迁子女”。此一要求极大地限制了借考者的范围。再次,高考借考还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借考人需同时向借考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借考。由于这些要求相对比较严苛,因此现行高考借考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实际意义不免要大打折扣。再者,虽然个别地区,例如,福建省与深圳市等对于高考户籍制的规定有所放缓,但流动人口尤其是跨省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仍然十分严峻[9]。
无论如何,既然普遍的、大规模人口流动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那么以某种合理、可行的方式逐渐放松高考制度与户籍的紧密捆绑,便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一种应然的改革方向。毕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10](P97)。
注释:
①按清制,遵义府在雍正五年之前隶属于四川省,雍正五年改隶贵州省。(清)郑珍.(道光)遵义府志[Z].卷四十一,年纪三,清道光刻本.
②清代寄籍考试的基本特点在于入籍,或者说寄籍应试实际上就是入籍应试。而此处所言“寄考”于古田的士子显然并未入籍古田,故不应视此种所谓的“寄考”为通常意义上的寄籍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