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制度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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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13)09-0026-07

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对世界25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影子银行规模已高达67万亿美元,影子银行体系产生的信用已占总体金融体系规模的25%到45%[1]。我国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民间贷款快速增长以及出现的问题表明,我国游离于银行业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存在着无法忽视的风险。鉴于国内外的现实情况,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其监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虽然“影子银行”这一术语问世不久,但其经济形态早已存在。早在20世纪90年代,肖(1998)指出:“金融抑制”使得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资金;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2]。2007年9月,美国的Paul McCulley首次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的概念,是“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3]。2007年11月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Gross Bill在《小心“影子银行”系统》一文中指出影子银行就是“现代金融体系”[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在2008年《全球金融稳定报告》(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中第一次提出“准银行系统”的概念,IMF认为“准银行系统”的职能与传统银行类似,但其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5];美国财政部长Geithner(2008)认为影子银行是“与商业银行体系相对的平行银行体系”[6]。

从本质上看,上述提到的“非银行机构”、“准银行系统”和“平行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及影子银行从事的基本业务范畴是一致的,都指的是“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或活动”。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李扬推荐英格兰银行对影子银行的定义,认为影子银行是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和新功能的工具、结构和市场[7]。从本质上看,影子银行就是为了规避正式监管规则而由发起人设计一套如何把市场流动性转变为银行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及市场安排[8]。本文认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和监管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商业银行业务的、与商业银行体系平行的一套银行体系。

与传统商业银行利用负债业务(通常是存款)获得资金的方式不同,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以证券化的方式从证券市场上获得融资;而我国影子银行则主要以民间金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三种形式存在。总体上看,影子银行具有规模大、杠杆高、风险大和监管程度低等主要特征。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性和设计复杂化的特征,易导致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相比之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较小,杠杆率较低。尽管如此,我国影子银行仍存在着无法忽视的风险,有必要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风险演变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二、影子银行存在的基础与发展的动力

目前,影子银行系统已经逐渐成长为传统银行的竞争对手,重要性甚至超过了传统银行(克鲁格曼,2009)[9](表1)。根据中银国际证券的报告数据显示,2002-2011年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由2万亿元扩大到12.83万亿元,年均增长22.9%;但银行贷款占比却从2002年的91.9%下降至2011年的58%①,银行贷款占比的大幅度下降反映出影子银行的发展速度之快。我国是一个“金融过剩”的国家,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占GDP之比高达240%,信贷余额占GDP之比高达116%,M[,2]占GDP之比高达180%②。在这种情况下,影子银行为什么会迅速发展起来呢?

首先,从资金需求方角度看,金融抑制使得一些潜在的借款人不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潜在借款人”由于不具备某些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某项政策要求,有可能被排除在银行贷款决策过程之外。“潜在借款人”主要是指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中小科技企业,它们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就业池子”的重要承担者,通常具有潜在的高回报。但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且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地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商业银行获得融资。

影子银行的出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影子银行具有信息充分、操作灵活简便等优势,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交易成本;而且影子银行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常常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些使得影子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获取外部资金的重要途径。林毅夫(2005)、侯健(2012)等也指出:非正规金融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优势正是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10][11]。巴曙松(2009)也认为影子银行是对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且其运行效率较高,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12]。

其次,从资金供给方角度看,影子银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平衡。在银行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存款的实际利率为负值,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无法实现人们对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2010年,大蒜、豆类、苹果等农产品不断被炒作,就反映出公众正在尝试用不同手段来减少高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而影子银行的理财、信托等业务能够辅助银行体系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渠道,也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起到了吸附民间资金、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最后,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结果。201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在社会融资总规模中,如果一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比重高,说明银行贷款占比高,而银行贷款会派生新的存款,增加全社会基础货币的供给,在货币乘数的放大作用下,该国货币总量就会比较多。而且间接融资的比重高意味着风险更多地集中在银行,增加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相对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只涉及货币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转移和交换,货币总量并不发生变化。我国影子银行用直接融资方式取代间接融资,有效降低了间接融资比重,分散了银行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创新。

因此,影子银行是基于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而产生的,高度依赖于信息业,代表了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

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传导机制解析

肖钢(2012)指出,中国金融五年内最大风险是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13]。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影子,与传统银行体系在同一金融市场中存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与合作,带来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李华、闫立刚,2011)[14]。而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的特性是产生风险的根源,期限错配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而“高杠杆”特性则使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本文首先从影子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上分析其期限错配引致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机制,进而讨论两种信用风险较高的影子银行业务:一是民间借贷;二是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一)影子银行引致流动性风险的传导机制分析

影子银行体系下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是短期融资,而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是长期资金,将从金融市场获得的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资产,这就是期限错配问题。其实,期限错配的盈利模式本身无可厚非。如商业银行表内经营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正是期限错配(表2):银行负债业务(主要是存款)中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占比在30%以上,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占比较低;而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在50%以上,活期存款和中长期贷款之间形成的稳定利差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因此,期限错配并非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来源,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有效进行流动性安排,避免流动性风险。与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更易引致流动性风险,这从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其引致风险的形成机制(表3):

第一,银行的负债业务反映了其资金来源情况(source of funds)

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源于在货币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行为,由于融资源于货币市场,因而形成期限更短的负债结构。一旦个别融资工具出现违约行为,将对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能力造成巨大冲击。相比之下,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影子银行的负债远不如商业银行的负债安全。

第二,银行的资产业务反映了其资金运用情况(uses of funds)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确保贷款和证券的收益性(高回报率)、安全性(降低风险)和流动性(持有流动性资产)。而影子银行持有结构化投资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获得较高的收益,这种资产的投资期限更长,具备较高收益性的同时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差。而且影子银行的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

第三,银行资本减少了破产的可能性,使得投资更安全

但持有银行资本金也要付出代价:资产回报率给定的情况下,银行资本金越多,股权回报率就越低。因此,影子银行为了获得较高回报率,往往持有少量的自有资金,而且影子银行缺乏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使得其抗风险能力进一步降低。

因此,在少量自有资金的前提下,影子银行特有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的期限错配往往会带来流动性风险,其高杠杆化的经营又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性风险的扩大;杠杆率越高,资产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的程度越高,相应的风险也就越大。

(二)影子银行引致信用风险的传导机制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受监管的银行体系外的民间金融体系,如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另一部分是银行体系内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业务,如信托融资、委托贷款、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本文以影子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民间借贷、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例分析影子银行引致信用风险的传导机制。

1.民间借贷

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民间借贷是最不透明的。民间资金中的一部分进入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储蓄(图1),还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由于对保值增值的需求比较旺盛,以较高的价格将资金贷给民间借贷组织,游离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组织又以更高的利率将资金放贷给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的资金需求方。

图1 民间借贷的资金运作模式

另外,商业银行也常常间接被动地加入到民间借贷运作中。商业银行获得民间资金后,以一些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通过虚报大型项目等违规操作以较低利率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再以高息转手给资金需求企业;或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后,委托民间借贷组织发放贷款,民间借贷组织再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方。

在理想情况下,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资金需求方投资经营成功,企业获取了丰厚利润,发展壮大后正常偿还民间借贷组织或大型企业债务。而民间借贷组织、大型企业等获取了高额利息后,正常偿还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者的资金本息。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资金链运作正常,各方均获得较高收益。

然而,一旦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失败,受困于高额的借贷成本,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偿还债务,不得不被迫延期、甚至出逃;从而使得民间借贷组织和大型企业的投资无法收回,而它们的资金归根到底来源于公众持有的资金,进而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天然联系,民间借贷风险往往会扩大至商业银行,然后经由银行信贷渠道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从而形成风险的双向传导机制。

2.银信理财合作

在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证券,也不得投资于实体企业,只能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而信托能投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企业。银行资金来源稳定,但投资渠道受限;信托资金投资领域广泛,但资金来源受限。银行和信托之间形成了业务的优势互补,在充分利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产生了银信合作。

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占据了主要份额。2010年8月以后,为了规避监管,银信合作产品将以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为主转为以组合投资类产品为主③。

图2 银信合作产品的资金运作模式

如图2所示,信托公司创建一个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代为分销,投资者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将筹得的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多为短期产品,而银信理财产品的融资方多对资金需求期限较长(如房地产企业),从而产生期限错配引致的风险。商业银行只能通过不断滚动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去“还”旧的理财业务,形成“庞氏骗局”④。

银信合作产品带来的另一个风险是,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很难评估其潜在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最终将由投资者(中国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承担。一旦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投资产品的价值下降,投资者将出现“挤兑”现象,市场有可能因理财产品的个别违约导致广泛的赎回,此时影子银行无法将其长期资产立即变现,从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局面。

2012年10月IMF在其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也对中国信托和理财产品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错配和道德风险提出了警告。IMF指出:“一些银行为了粉饰其资产负债表,通常在设计理财产品时会将到期时间恰好设定在其季报公布不久前,从而将这部分客户资金记录为当季存款,然后再在下一个季度开始时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银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自身真实的存款基数,融资和投资结构转变的透明度也大大降低。

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影子银行所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传输到银行业。以我国房地产融资为例,房地产开发商的银行借款在银行信贷总额中占据较高比例,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托贷款出现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可能面临着来自投资者的赎回,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紧张将对银行贷款的偿还能力产生严重影响,使得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金融机构的风险也随之上升。

四、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政策建议

截止到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已实施一系列措施,例如:引入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包括银行表内外以及股市债市的融资;将一些表外资产包括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所有金融机构详细报告表外交易活动等[15]。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多样化发展,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这对于避免金融风险的过度累积非常重要。

(一)构建全面专项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

一个清晰的“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框架将有助于监管者管理影子银行业务。“宏观审慎管理”监管框架的构建应有助于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同时还应关注金融体系在整体经济运行中的稳健状况,从而有效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框架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扩展或修订现有的针对影子银行活动的监管内容

对于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活动,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和监管资本的约束,银行常常将表内风险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从而弱化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因此应重点关注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等问题,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等业务的风险监控,建立风险止损机制和自救机制;对于银行体系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应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强风险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规模、期限、利率和融资方向等基本情况,鼓励其发挥在中小企业融资上的积极作用。

第二,限制“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⑤,弥补“监管真空”(Regulatory gap)

在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面临不同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这种“分业监管”导致了监管工作陷入“监管重叠”(Regulatory duplication)和“监管真空”的困境中。影子银行正是利用这种监管困境,通过新的融资与经营模式,采用大量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将很多业务转移出资产负债表,以高杠杆化来提高资本效率及利润水平,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从宏观着手,应加强“第三方监管”,我国可设立一个金融稳定委员会或金融监管局,专门制定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制度、规范和监管体系标准,并实施监管。

(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国家之所以难以有效监管和评估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原因就是影子银行的信息不透明。美国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强调影子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其信息透明度。

能否建立有效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央行监管影子银行的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信息不透明问题:首先要设立责权明晰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影子银行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现统计标准的统一;监管主体对监管的信息进行搜集和识别,对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进行密切协调,使得信息能够共享;定期搜集、汇总、分析金融市场相关数据;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奖惩机制;同时还要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等。

(三)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急需加强和完善对民间融资、银行理财产品等各类影子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如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引导、约束中小银行体系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规范等。考虑到复杂的证券化结构产品所产生的的信用风险,法规应制定各银行遵守的额外披露规则,显著地保持更多的资金以支付他们在复杂的再证券化投资时的风险。其他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和赞助商也要保留相当大的份额并且承保其风险,还应对流动性额度和证券化主体进行限定。

(四)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的严格管制是影子银行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当央行制定的利率偏离了资金的供求关系时,民间借贷自发形成的利率就会自动修正利率偏差。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可以使利率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中资金的供求情况,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有效控制影子银行体系的进一步扩张;另一方面将使信贷受限制的企业可以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融资,减少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产生的监管套利。

同时,对影子银行的借贷利率设定最值限定。以目前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的利率来看,影子银行的平均年利润率高达30%。对这种高利率现象,监管当局应当限定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体系的最高借贷利率值。

总之,我国影子银行是建立在投资者和融资者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影子银行系统的内生脆弱性和监管缺失使得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应将诱导性的监管方法与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相结合,帮助影子银行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与正规金融体系一样成为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⑥。

①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金融工具融资等。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计算得出。

③2010年8月12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需要指出的是:该通知所指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筹得资金后,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向银行的目标企业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因此,本文以监管约束较少的后者为例进行分析。

④庞氏骗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⑤监管套利就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创新来突破既有金融监管体系,以便在无监管的过度金融交易过程中利润最大化[16]。

⑥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要关注影子银行自身发展带来的风险,还需关注影子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以及央企(或大型企业)与旗下的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传递。这也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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