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为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为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改革问题,在邓小平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五大继承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和构想,使所有制改革理论成为十五大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精髓。其中,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新概括,是十五大所有制改革新论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思考性探讨。
一、“公有制为主体”,是以所有制理论新突破为依据的新主体论。
1.“公有制为主体”,是对传统数量上简单多数主体论予以否定的“主体论”。
以前,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界定,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认为,以数量上的简单多数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中至少占50%以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加起来所占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下。第二种认为,以结构上质量上优势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中占最大比重,保持“老大”地位,但不一定占50%。第三种认为,以国民经济的核心部分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占据国民经济中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部门,是骨髓,是命脉,是核心部分。但占主流的认识不是第二、第三种或以质量上或以国民经济核心部分考察公有制地位的主体论,而是数量上的简单多数主体论。这种简单多数主体论,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往往又推到极端,变为所谓公有企业占多数甚至国有企业占多数的主体论。十五大报告论述的“公有制为主体”,吸收了第二、第三种,明确提出了质与量相统一,以质为主的主体论,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引人注意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资产优势论,不仅强调了公有资产在总量上的量与质的优势,同时也突破了过去“公有制为主体”即“公有企业(数量)为主体”的狭隘认识。从公有企业数量到公有资产优势的提法转变表明,公有资产不一定都在完全的公有企业中经营,也可以在包含非公有资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经营。在那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为主体,往往就体现为公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控制力,即由它支配其它所有者资产的数量。
2.“公有制为主体”,是重新赋予公有制经济含义基础上的“主体论”。
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不承认其他公有制成份的新生和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两分法“公有制”概念,“公有制为主体”,充其量也只能是以两种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特别是由于把公有制划分为高级、低级及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的片面理解,现实中存在着一种“越大越公越高级”的明显的国有制偏好,乃至以往的“公有制为主体”很大程度上被引伸为“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因其“低级”而实际上被排除在主体之外。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这就第一次突破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的传统理解,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公有制形式“正名”,从而大大开拓了人们对公有制的认识视野。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就将变为以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公有成份为主体。
3.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机结合的“主体论”。
十五大报告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个提法有两个方面的理论突破,一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公有制为主体”和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部分构成。它既坚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又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突破了过去把基本经济制度与两种公有制为主体划等号的传统认识。二是基本经济制度包含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由“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制度外”纳入了“制度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突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制度外”论和“补充”论的理解,从而也就意味着“公有制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孤立的主体,更不是与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对立、此长彼消的主体,而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中壮大这个主体。或者说,“公有制为主体”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长期共存的,谁也不能离开谁。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在体制上进一步纠正片面强调“一大二公”,急于求纯的倾向,有利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相互竞争形成共同发展的新机制。总之,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期存在的,决不是权宜之计。
4.“公有制为主体”,是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主体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这里所有制结构是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能否真正成为主体,能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不是依靠政府行为和行政导向,而是取决于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要素中的公平竞争。市场竞争决定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公有制也只有在竞争中扬长避短,革除弊端,才能成为优胜者,取得控制和支配地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发挥,归到一点,就在于本身控制力、竞争力的增强。所以,十五大报告鲜明地指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只要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国有成份在大型企业控股,即使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有制为主体,实质是以其控制力和竞争力增强为前提的主体。
必须强调的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市场竞争中还有并存互促、趋向融合的一面。这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得以共同发展的动力所在。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均具有排它性和容它性的两重性。没有排它性,就不会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没有容他性,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形成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共存。就公有制而言,非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份三种基本形式之间具有容它性或互容性,而且三种公有基本形式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也具有容它性或互容性。实践证明,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作为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形式,二者并非截然对立,它们各自能以适当的形式并存。尤其是由于它们有一些受生产力制约的、超越所有制性质的共性特征,如市场性、开放性等,导致了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结合,即拥有一些共同起作用的“公共领域”,如公有制或私有制企业均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发挥作用。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分析,公有制为主体,特别是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形成,不仅总体上体现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同时还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并存、互促和适时适度结合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因势利导,为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公有制为主体”,是正确处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注重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上大做文章的新主体论。
1.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双重完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内在活力。
“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同一定社会形态下任何一种所有制主体作用的实现一样,不仅直接体现在公有制自身多样化,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公有成分的主体作用上,同时又间接体现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对公有制自身的支撑作用上。这是因为:
第一,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可以分开的,并且所有制相对稳定,所有制实现形式相对活跃,变化较快。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都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发生适应性的变化,但变化的程度、形式、节奏却明显不同:一定的所有制建立起来之后,在生产力性质尚未出现根本变化之前,不会也不能轻易改变,它将经历很长的历史时期,而所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和方式,为了灵敏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市场发育程度和格局的变动,其变化、转换往往比较频繁。也就是说,一种所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经历的历史时期比较短,或者说一种所有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当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转换,不会改变所有者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或构成范围,而只是改变所有者原来拥有的财产权利的组合和配置方式。就是说,它不可能改变一种所有制的基本性质。
第二,任何一种所有制在一定社会形态下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总要依赖于该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完善。从私有制的发展演变来看,私有制作为一种剥削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的主体地位从未动摇变化过,这是固定的,但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却在不断变化。如奴隶社会所有制经历过奴隶主集中经营制到隶农制的转换,封建社会所有制经历过土地由农奴主世袭占有,到地主自己经营和出租给农民使用等形式的转换。特别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其发展的几百年间,先后经历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资本国家所有制的更替,足见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这非但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反而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强化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所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种不断变化的手段,适应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实现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所有制本身的发展完善,是所有制发生质变前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2.重新塑造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解决传统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关键所在。
抽象地议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关键在于对一定形式的公有制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层次要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现在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至少有三种情形:一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一种是改革前我国实践了30年之久的公有制模式;再一种就是改革后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公有制。如果对理论上或实践中的一切公有制模式进行高度的抽象,并且也承认这种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那么这种公有制在本质上应该而且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就是说公有制与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是可以结合的。但这个意义上的“结合”,大体上属于结合的理论层次、宏观层次,而要在实践上、微观上真正结合,还必须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结合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上的结合点,实质上是采取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从而体现为二者结合的实践层次、微观层次。而要实现上述结合的实践层次、微观层次,要求公有制能够从以计划为主配置社会资源要素转向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要素,至少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有制形式必须与多种所有制并存,形成多元的产权结构、多元的市场主体;二是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又呈现多种实现形式,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形成有活力、多形式、有效率的公有主体。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或我国改革前的公有制模式,都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是与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难以适应的公有制,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来看,既然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集中占有为前提,以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为条件,把公有制建立在直接社会劳动基础上,那么,财产权力失去了意义,也不可能造就具有财产权和商品所有权的市场主体。再从我国改革前的公有制模式看,强调所有制的单一化,当然也无法形成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利益机制、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显而易见,在全部财产归社会共同所有或实行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多元化的所有制和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缺乏多元化竞争主体,公有制难以真正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是不具备条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
对于改革后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公有制,则不能一概而论了。这种公有制正是趋向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公有制,具有与市场经济既相容而又相矛盾的两重性。从相容性看,具体表现有四:一是公有、私有和混合所有等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共同发展,客观上要求赋予公有制企业独立的财产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形成多元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二是改革后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通过布局的调整,既是有较大活力的市场主体,又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依托。国有经济不仅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些领域,增加公共品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同时又可以弱化、缓解乃至消除市场不良竞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三是公有制特别是现代工业中的公有制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经济水平,通过改制改造改组后,更好地发挥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作用,在组织内能使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与公共占有相统一,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四是改革后的公有制更能体现公平平等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由于基本消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带来的机会不平等,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二者矛盾性来看,突出表现在公有财产对公有经营者的约束相对疲软上。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一个集体概念,没有明确量化到个人,即使在技术上能量化到个人,其约束力也很小,因为每个人所占份额大小,要每个占有很小份额的个人去充分关心份额很大的资产,似乎不太可能。而在所有者约束疲软的情况下实行两权分离,经营者的个人权益与财产运营的盈亏之间的相关度很低,经营者的财产经营责任也不可能是硬约束的,从而难以创造充分关心财产物质的利益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高效运行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矛盾,不能简单地认为赋予了公有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建立了两权分离的企业结构,就能很快地塑造出有效的市场竞争主体,应从扩大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解决二者的矛盾性入手,寻找和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是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矛盾的关键。
3.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有新的思路。
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很可能就停留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上。当然,推进原有的两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纷繁丰富的改革实践中,随着“板块式”公有制企业结构向“渗透式”公有制企业结构的变化,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将大量出现在混合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从混合公有制企业来看,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互相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结合趋向,包括国家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国家经营;国集共有,国家经营;国集共有,集体经营等;从混合所有制企业看,或者以公股(国有股和集体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是以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同样会产生公有制或者公有成份新的实现形式。相当一部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就属于这种形式。所有这些都表明,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要适应公有制企业结构的新变化,寻找新思路。
三、“公有制为主体”是继续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发挥公有制优势的新主体论。
有人担心,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把非公有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搞不好会贬低公有制在“主体”中的地位。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十五大报告确认新的“基本经济制度论”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作为“主体”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当然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说,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是继续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发挥公有制优势的新主体论。这种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发挥公有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内含上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必须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要促使国有经济保持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重点就是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资源垄断行业;二是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的行业;三是重要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其它特殊行业和企业。而且,国有经济控制以上四个方面,并不意味着都搞国有独资。除极少数特殊性企业(主要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特种产品的生产企业、非常重要的军工企业和高科技产业)需保留国有独资、国家经营外,绝大部分只需国家控股即可,国有控股也不必都拥有50%以上的股份。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只需掌握40%、30%甚至更少的股份也能控制企业。推进国有经济以增强控制力和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与改组的战略,就要以有所不为来保证有所为,中近期的着力点是实行有“退”有“进”的战略调整,主要内容有四:一是退出领域过于宽泛的竞争性行业,尤其是那些过度竞争而不可能有竞争优势的行业,进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特殊性产业;二是退出夕阳产业,退出初加工、低科技含量的产业、部门进到高新技术产业、部门;三是退出主导产品缺乏市场前景,长期亏损无法实现增值的劣势企业,进到主导产品有市场前景,有利于资本增值的优势企业;四是退出一般中小企业,进到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跨地区、跨国家的大企业集团。只有有“退”有“进”,才能大大缩短国有经济的运作战线,把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中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部门,特别是其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那么,从内含、质量、效益上发展国有经济,才不是一句空话。
2.从外延上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壮大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形成公有经济的新增长点。
强调首先要从内含上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公有制经济与内含发展相应的外延发展。近20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实践证明,公有制形式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内含和外延两个方向上的发展。只不过公有制这种外延发展,主要已不是过去的“板块式”发展,而呈现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本形式的“渗透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通过资本联合或经济联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所有制形式,最大长处是能够兼容不同形式所有制,兼容多元投资主体,能够实行公有产权优势与私有产权优势互补,因而它是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深化的一种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企业外延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吸收大量分散的社会资金,调动一切所有制形式来为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且可以扩展公有制作用的范围,弥补单一公有产权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缺陷,使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进而形成公有经济新的增长点。
当前,除了发展混合公有制企业,即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联合的企业形式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应是发展公有持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首先是要发展公有持股,即以公股为主,其它所有制成份并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公有控股,这种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也有效地扩大了公有制作用的范围。这类混合所有制企业既要防止公股比例太大,特别是公股单一化倾向,又要防止和避免私股侵蚀公股的现象。其次是要引导鼓励公股适度参与非公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技术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只要引导得好,其私有性质特征非但不影响反而有利于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公有制的发展,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小生产转变为现代化大生产,提高整体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从外部对竞争性行业的公有企业造成改革压力,促进公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公股参与以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不论对于提高公有资产的运作效率,还是影响和适度调控私有资本的活动方向,都是大有益处的。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只有在竞争中谋求发展和壮大。
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不仅要在决定和影响重要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保持竞争优势地位,体现其不可争议的控制力,而且在一般性竞争性行业领域也要敢于同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在优胜劣汰中壮大和优化自己。公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领域的竞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板块式竞争,或称企业间的竞争。另一种是渗透式的竞争,或者说同一企业内部的竞争。随着公有经济的改革深化,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改制的逐步深化,多种经济成份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趋势不可避免,也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成分(公有资产)与私有成分(私有资产)的竞争不可避免。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公有成分与私有成分竞争的结果,要么是公有成分竞争取胜,原来公有控投的企业将继续维持原有的地位,而原来私有控股的企业则变为公有控股的企业;要么是私有成分竞争取胜,原来私人控股的企业将维持原有格局,而原来公有控股的企业则变为私有控投的企业。可以预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板块式竞争、渗透式竞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增多,渗透式竞争形式的地位和作用将愈来愈显得突出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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