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与李连仲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股份制论文,形式论文,李连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04)03-98-(4)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发表后,报章杂志上对股份制和公有制的关系掀起了新一轮讨论的热潮。讨论中显示大家对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有许多可以研究的地方。现在,仅就《经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11月24日开始连载的李连仲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文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一些商榷。
一、股份制是什么?为什么它应该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什么是股份制?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有一段话说得非常清楚:“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4页。)这一段话,把股份制的性质及其可以为社会主义利用的道理说得非常清楚。股份制可以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逐步明确起来的理论认识和经验总结。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是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页。)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页。)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4页。)而由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所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十四大以后11年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和实践,终于得出这样的结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4页。)
从以上这段历史回顾可以清楚地看出,把股份制作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改革目标,是怎样一步步地走过来的。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可以被社会主义利用,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也可以被资本主义利用,如现在的美国和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那样,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总之,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都适宜采取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特指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的,并不是泛指股份制一般,并不意味着股份制本身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否则,十六届三中全会与十五大关于股份制的提法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当然,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十五大判定“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十六届三中全会则认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其改革过程中,为着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适宜采取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使股份制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股份制的提法,不是对十五大关于股份制性质判断的否定,而正是对十五大有关提法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但是,从对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学习和阐述的文章看,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有分歧的。有的文章似乎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的论断,已认定现阶段的股份制,至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制,本身已具有公有制的性质。《经济日报》2003年11月24日理论周刊开始连载的李连仲的文章(以下简称李文),确实有那样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和分析。
二、怎样理解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论断?
李文的题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粗粗一看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似乎并无差别。仔细一推敲,显然是大不相同的,因为两句话的动词不一样。李文题目中的动词是“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那句话的动词是“使……成为”。李文的题目似乎是在给股份制下定义,似乎只要是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那句话是没有这个意思的。
李文的题目隐隐约约地表达了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这样的含义,而他的全文所要表达和论证的,也正是这个观点。下面,就李的全文来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李文在分析股份制的时候引证了马克思的一些话,并由此引伸出李本人对股份制的观点,所以,李文的引证是否恰当,李文的观点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是首先需要讨论的。
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现代资本主义时期才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资本组织形式的。但股份制企业在19世纪后半期已经产生并初步有所发展。马克思敏锐地抓住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对它作出深刻的理论剖析。马克思关于股份制提出了哪些观点呢?
1.资本主义企业有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两种形式。私人企业的特点是资本所有者亲自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生产规模大,资本数额也巨大,资本所有者不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而是许多股东(股票持有人),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分离了,“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2.私人企业向股份公司的转化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由于这种转化,私人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私人企业取得了社会企业的形式。但是,这只是资本主义企业形式上的转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转化。“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所以,在保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只是具有了社会资本和社会财产的形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资本和社会财产。
3.股份公司出现的巨大意义在于:它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转化为全社会所有制提供了实现的途径。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人财产,而是联合生产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
4.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时候,顺便也提到了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合作工厂。那种合作工厂并没有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工人凑资本办厂,使自己的劳动增殖,因而,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被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但合作工厂的财产还不是全社会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所有的社会财产。“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尽管在马克思的时代,股份制还只是刚刚萌芽,但马克思已敏锐地看出,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具有深刻的意义。股份公司的出现,使私人资本具有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并且预示了它可以成为私人资本向真正的社会资本转化的过渡点。但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还存在,股份资本就只是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的社会资本。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李文的作者当然也是看到了的。但李文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股份制作出了与马克思截然不同的判断。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已由‘消极扬弃’发展到‘积极扬弃’”,“加速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向社会化转化,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化。”(注:李连仲文,《经济日报》2003年11月24日《理论周刊》。)李文在作出这样的论断以后,说美国48.2%的家庭持有股份,60%的居民成为股民,广大居民持有的小额股票已被称为“人民股票”,似乎这种现象已可证明美国的资本主义已成为人民资本主义,美国的股份公司已象合作工厂那样扬弃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如果那样理解,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现代企业里的股份资本,已不仅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而实质上已是社会资本。这样的论断不是太背离现实了吗?
三、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制企业的性质?
更离奇的,是李文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制性质的论断。文中说:“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已不具有私人生产和私人资本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注:李连仲文,《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5日、12月2日、12月15日《理论周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直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注:李连仲文,《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5日、12月2日、12月15日《理论周刊》)李文并从浙江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得出结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混合经济的发展,能够“不断扬弃私人生产和私人资本,推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向社会占有方式转变,私人资本和公有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变,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注:李连仲文,《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5日、12月2日、12月15日《理论周刊》)这些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而且直接与十五大关于股份制企业性质的论断相违背,也不合理论思维的逻辑推断。
本文开头引用十五大报告中的一段话说得明明白白,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参股的股本的性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的性质,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来定。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掌握控股权,才使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又指出,国有资本控股,又可以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形式。由此可见,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里,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至少要处于相对控股的地位,才使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经济性质,怎么能不分青红皂白,凡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统统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呢?
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从股权上说,就是属于不同所有者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境外资本不同组合或不同程度的混合。即使国有股和集体股在股份公司内占优势,因而使企业从整体上看具有明显的公有制经济性质,也并不否定该企业内非公有资本的私有性质,怎么能说“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直接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了呢?
李文还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那些没有国有股和集体股的股份公司”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理由是,这种股份公司的“投资人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劳动者,……这些股东除了通过占有的股份参加分红取得股息外,它们的税收上缴给了国家,企业发展又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工作岗位来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的就业,同时它们生产出各种产品满足了社会多种需要。(注:李连仲文,《经济日报》2003年12月29日《理论周刊》。)”这些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四、关键在于弄清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历史上任何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人所共知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邓小平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页。)公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在于公有财产权。只有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或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李文论证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把作为所有制核心的财产所有权撇在一边,突出股权所有者的身份,突出企业在缴纳税金、创造就业机会和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等方面的作用,当然要得出错误的结论了。应该承认,企业股东的身份、企业缴纳税金、创造就业机会和产品是否满足社会需要这些因素是重要的,是论证企业是否应该存在和发展的理由,但企业的性质仍应由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来判定。“没有国家股和集体股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应该根据股权归属判定为非公有制经济,决不能因为它是股份制企业而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的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页。)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弄清股份制企业的产权,而李文恰恰撇开了股权归属这一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样就必然会出现上述那些结论。
在对李文全文的主要论点作了上述分析以后,现在可以回过头来论述李文的主旨了。本文开头说,李文题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把股份制直接看作公有制的意思,现在综观全文,这确实就是李文所要论证的主题思想,而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个提法的含义的。
责任编辑注:李连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文载于我刊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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