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主体地位数量的规定与定性规定_公有制论文

公有制主体地位数量的规定与定性规定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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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有一段非常明确的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作了非常清楚的量和质的界定,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关系社会主义性质,同时关系中国改革方向、前途的根本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公有制主体地位量的规定性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的规定性,不是我们以往所认识的那样:越公、越纯越好,也不是用其它标准来衡量,而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哪些构成部分?二是公有资产包括哪些?何谓“占优势”?

先谈第一个问题。公有制经济是资产属于公共整体所有、以各种形式经营、不断运行的经济成分。这里包括三个要素: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采取多种形式经营,不断运动增值。公共整体所有首先是整体性,即不可分割性。公有的资产不是在占有、使用权上不可分割,而是在所有权上不可分割。所以,由私人集资入股(但不合作)的股份公司,哪怕是公众化程度很高的公司,也不能说是公有制公司。因为公众公司的资产是分属于不同私人所有的。否则,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很多也可以称为公有制经济了。其次是代表性。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不可能由公共整体来经营管理,必须由代表公共整体所有权及其利益的机构和人来行使所有权,并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否则,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就会成为只有抽象所有者而无具体负责人的资产。至于这些资产的经营、占用、支配和使用,则可以由所有者直接委派人员,令其负责,也可以招聘人员履约负责;可以授权委托经营,也可以发包、租赁经营。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以下几条原则缺一不可:一是要有全权,二是要负责任,三是要有监督,四是必须竞争(可在委派过程中由内部竞争产生,也可在招聘过程中公开竞争产生),五是保值增值。这也就决定了公有经济的不断运作因素,因为资产不运动,是不可能增值的。这种公共整体所有,多种方式经营,不断运动增值的经济成分,就是公有制经济。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凡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不管其参与何种具体形式的经济运行过程,也不管由谁来主持经营,只要公共所有部分的权益不变,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就没有变。具体看一个一个的微观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性质,则是由占绝对或相对优势比重的资产权益的性质决定的。完全公共所有的当然是公有经济,公有资产权益占相对优势和较大比重的,也是公有制经济。公有资产成分不占优势的经济单位不能称之为公有制经济,但它其中仍然包含有公有制经济的成分。所有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其它性质经济中的公有经济的总和,构成公有制经济的总量。没有量就没有质,公有制经济的“质”,必须要有能够决定它的最基本的量来规定。这个量的规定,就是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样,用参与经济运行的“公有资产”来标识公有制经济,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来界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使问题明晰了。

再谈第二个问题。公有资产包括哪些?何谓占优势?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生活消费性资产、公共基础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笔者认为,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中所指的“资产”是经营性资产。因为国家或集体拥有国土、矿产、森林、河流、海洋、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道路、桥梁、机关、学校、军事等基础设施,再加上公共消费性资产,如果把这些非经营性资产都计算成价值,数量极大,与经营性资产相比,无疑会占优势。显然,仅保持这种公有非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是不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

现在有些同志有意或无意地用产权替代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仅在资产所有权意义上使用产权。这将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资产”不等于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经营性资产)只是“资产”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决定社会财富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性质的有根本意义的部分。这一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归谁,是公有还是私有,标志着社会的不同性质。公有产权,是公有的消费性、基础性、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权利的总和。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只是经营性资产的同等权利。所以资产不等于生产资料,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把公有经营性资产(生产资料)在社会总经营资产中占优势,理解为只要求公有全部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那么,即使卖掉全部公有经营性资产,仍然可以保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显然,这不是十五大报告的本义。但如果不明确生产资料(经营性资产)和资产、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产权的区别,就很容易造成对十五大报告的这种误解。这是一个关系重大的原则问题,含糊不得。

从简单的算术意义上理解,“占优势”的量是指“大部分”。在合二为一的单位中,任何一方拥有51%以上的份额,就取得了量的优势。但如果是合三为一,若其中一方为34%以上,而其它两方相等,这34%的一方也拥有相对优势。依此类推,合四为一就只要其中一方占有26%以上,合五为一只需21%以上……。按照西方国家的实践,公众化程度高,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一般只要拥有30%,甚至更少的股权就可获得控股权。拥有控股权,也可以说拥有了相对“优势”。但这是从一个一个的经济单位的内部资产结构来说的。而且显然包含一个前提,就是与控股方相对应的不是一方,而是多方,而且,这多方结构中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单独与占“优势”的一方相抗衡。否则,原来格局的控股地位和优势便不复存在了。由于股权是可以转让买卖的,时刻都处于流动状态。这“多方”中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能收购其它方的股权,把分散的不能与控股方抗衡的众多小股权集合成大股权,从而取得优势。所以,要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保持公有资产的优势,途径只能有三:一是公有资产比重保持51%以上不变,不参与流动;二是不允许非公有单个股东购买超过公有资产比重的股权份额;三是在掌握产权结构流动态势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公有资产股份的比重,用水涨船高的办法始终维持公有资产比重的优势地位。当然,这是对需要保持公有资产控股地位和优势的公司而言的。不需占优势的,当然不在其内。具体采用何种途径,应该根据不同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也不能一成不变。

但在全社会范围内是不能采用这种相对优势标准的。如果在全社会中,公有资产不能占社会总资产的51%以上,就不能说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这和控股意义上的相对优势是不同的。因为整体不同于局部。如前所述,资产的性质决定经济的性质,经济的性质决定人的关系的性质。我们完全赞同非公有资产、非公有经济和资本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存在,但必须是非主体性、非普遍性的。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占了社会的大部分,成了主体,资本关系成了普遍关系,那我们也就不能说是在搞社会主义了。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

公有制主体地位在量上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来标识,而在质上则用“国有经济”是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是否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占支配地位,是否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来判别。而主导作用就具体体现为“控制力”。所以,理解、把握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质的规定性,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控制力。

所谓控制力,就是能够主导经济运行、左右经济局势、决定经济发展方向的力量。经济的控制力不同于政治、思想、道德等精神范畴的控制力,只能凭经济实力。1995年末,我国公有制工业资产总额占工业总资产的85%左右,达到75000多亿元,比1985年(不到1万亿元)增加了6倍多。在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如能源、钢铁、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部门,国有资产比重分别高达95%以上。在关系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如航天技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原材料等部门,绝大多数是公有制经济,其中国有经济又占了大多数。正是因为公有资产的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所以确保了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维护和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讲到的关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是对“国有经济”而言,而不是对“公有经济”的要求。这里有几层含义:第一,国有经济不要包罗万象,但对国民经济的命脉必须加以控制。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其作为全民整体利益唯一代表的地位所决定的。第二,不要求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但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保持优势,占支配地位。否则,就难以保持主导作用,难以具有控制力。不能用国有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不能把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或控制力扩展到整个国民经济各个方面,但也不能把国有经济的控制范围收缩太小。第三,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部门,也不排除公有经济的其它成分(如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存在,但这种存在是居于被控制、从属和依附地位的。国有经济在这些部门中的控制力是不允许其它公有和非公有经济取代的。

对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往我们不是没有做到,而是没有做好。在实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绝对地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起着完全的主导作用,这恰恰是我们改革的对象。因为那种“控制”和“主导”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公有经济之外的成分统统取消了,控制也就绝对化了。改革开放以来,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又不能让非公有制经济喧宾夺主,侵蚀公有制经济主体。所以要明确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主导作用或控制力。但应当明确,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中,国有制经济的控制地位、控制力和控制方式,不同于它在计划经济中的控制地位、控制力和控制方式。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不是体现在绝对量上,而是表现在主导作用上(当然需要一定的量作保证),不是继续用简单的行政方式,而是凭借资产实力和资产经营竞争力。

既要利用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允许多种大量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保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国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不变,这就是我们今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任务。显然,这比过去那种简单的控制要复杂得多,难度大得多,而这恰恰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活力的源泉。要继续保持这种“性质不变,共同发展”的势头和格局,关键是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重组国有资产,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抓大放小,收缩战线,集中国有资产于对国民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大企业和重要产业、行业,这是市场经济下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以保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控制地位的战略部署,无疑是重要和极为正确的。因为如果国有资产仍然全面出击,而力量又有限,在日益积累的国内非公有资产和外资的强力冲击下,势必败下阵来。试图用有限的国有资产去全面占居优势,这只有在不允许其它资产存在(如过去)和发展(在未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这既是昨天的教训,也是今天的经验所不允许的。所以,出路在于发展自己。

提高国有资产质量是保持国有资产控制力的根本保证。资产不是一个质上无差别仅有量的多少的一般概念,它包含着研究开发能力、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以至劳动者素质等等多种要素。所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因为如果只依靠低质量的公有资产数量优势,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终究会丧失。

提高公有资产和国有资产质量,关键还在于提高公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的科技含量。将公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更多地用于占领高技术制高点,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才是保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有效方法。那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只追求国有资产和公有资产数量扩张的行为,客观上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控制力。

总之,在全社会中,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保持控制力;公有资产不仅在量上占优势,而且在质上提高水平,就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十五大报告给我们提出了非常明晰的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要求,我们只要按照这一要求切实地加以贯彻、落实,就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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