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研究

计算机犯罪研究

张旭, 施鑫[1]2016年在《我国网络犯罪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基于CNKI的文献计量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犯罪是当今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运用Cite Space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网络犯罪"文献进行知识图谱的可视化分析,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机构、作者以及关键词知识图谱的展示及文献主题分析,梳理当前网络犯罪的研究前沿与焦点,并在对研究现状理性反思的基础上探明未来网络犯罪的研究路径。

王涛[2]2005年在《计算机犯罪研究》文中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与传统犯罪相比,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及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呈高速增长态势。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及时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内容,然而刑法理论界对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图从刑法学角度,对计算机犯罪的原因、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该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论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计算机犯罪概述。论述了两个问题,首先从国内国外两方面理清了计算机犯罪产生发展的脉络,并分析了今后计算机犯罪可能呈现出的新的发展趋势;然后又对计算机犯罪势头迅猛、愈演愈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作出评论;然后提出作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之后又对和计算机犯罪相关的,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第三章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计算机犯罪的现象特征即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二是计算机犯罪的构成特征,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每一个要件中有争议的问题作了重点分析。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并简要分析。 第五章论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和完善。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然后着重分析了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杨正鸣[3]2002年在《网络犯罪概念论》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犯罪问题是当今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看,它属于一种新的特殊犯罪形态。虽然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是,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刑法学对此都缺乏大规模的深入研究。目前此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首要问题就是研究何谓网络犯罪,它与传统计算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以此来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

郑怀瑾[4]2004年在《网络犯罪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发展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变迁,它在给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的社会犯罪形态——网络犯罪。面对网络犯罪不断上升和蔓延的态势,关于网络犯罪的原因探讨和控制策略研究已成为一个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热点。 本研究就是从社会需要出发,以犯罪学中的“犯罪场理论”来对网络犯罪进行研究,目的在于从全新的视角来考察网络犯罪的产生,探寻更为有效的控制体系。“犯罪场理论”之所以可以做到犯罪原因论与控制论的统一,是因为犯罪场具有促成犯罪原因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功能,通过阻隔犯罪场便可阻止犯罪行为产生,所以它既可以解释犯罪如何产生,又可以反过来解释如何使犯罪不产生。 具体研究过程,首先是对国内外网络犯罪研究的历史认真考察和总结,提出以犯罪场理论重构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主张,即网络犯罪场研究;然后通过借鉴“犯罪场理论”来界定网络犯罪场的概念,剖析网络犯罪场的结构形态和功能作用,揭示网络犯罪场的特殊性及其在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转化为网络行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基于网络犯罪发展的一般规律,探寻“入世”后我国未来网络犯罪的变化趋势,并建构网络犯罪场控制体系以变革当前的网络犯罪控制模式。

滕云鹏[5]2003年在《计算机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犯罪的活动也在不断增长,本文拟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研究。 本文包括正文和结语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八章。 第一章为概述,介绍了计算机犯罪快速增长及造成的损失不断增长的事实。 第二章介绍了国外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法。针对计算机犯罪,有的国家颁布了专门的立法,如美国和英国;有的是在刑法典中专章设立计算机犯罪,如俄罗斯和法国;有的是在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条款,如德国和日本。 第三章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给计算机犯罪所下的定义,从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这三方面来介绍。笔者认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界定计算机犯罪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如果过于宽泛,把一些违法行为甚至是不道德行为也包括进来,这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如果仅限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纯粹的计算机犯罪,就失之过窄,不利于对计算机犯罪的整体把握。 第四章考察了中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分析了刑法第285条和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后指出计算机也可以实施传统犯罪,如杀人。 第五章考察了中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刑法的规定远远落后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规制计算机犯罪的法规和条款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都有欠缺。笔者认为具体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应当降低、应当增加法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应当包括重要的经济领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应以“后果严重”为条件、应将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同时建议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方式应当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 第六章讨论计算机犯罪对刑事诉讼法所提出的挑战。首先是侦查和收集证据方面难度更大,要求也更高;第二是应当规定强制报案制度及提供进入计算机的口令和解密制度,以有效地侦破计算机犯罪;第三,计算机犯罪对管辖问题提出了挑战,因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有时会跨国、跨境,一个犯罪可能会有成百、上千个犯罪结果地,涉及管辖问题非常复杂。 第七章简要探讨了电子证据问题,包括其定义、特点、法律定位及采信和证明力问题。 第八章探讨针对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计算机犯罪和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使计算机犯罪具有跨时间和跨空间的特点,要求加强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以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虽然签订全世界统一的国际协议不大现实,但是,可以先建立地区间的合作,合作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灵活,也可以成立国际性的打击计算机犯罪协会,为交流经验提供平台。

曾莘[6]2007年在《白领犯罪概念、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犯罪学和社会学教授萨瑟兰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对西方传统的局限于社会底层人群的街头犯罪或者说一般犯罪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这一概念简洁而有力的向人们揭示了长期存在但一直模糊不清的白领犯罪问题,清楚的指出犯罪并不仅仅是穷人或者精神异常的人犯下的杀人、抢劫、盗窃等等,衣冠楚楚的社会上层人士凭借其职业、地位和权势,运用智能手段的犯下的罪行更为严重,同时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对刑法的规避性,难以得到有效的惩治。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西方白领犯罪的研究虽然仍无法像萨瑟兰教授所倡导的那样占据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地位,但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走过了从白领犯罪到职业犯罪再到公司或组织犯罪的研究之路,建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现在,白领犯罪业已成为社会学、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一个专业术语。特别自美国安然公司丑闻以后,白领犯罪理论在指导预防和惩治白领犯罪实践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相比之下,我国犯罪学和刑法学对白领犯罪缺乏应有的关注,相关理论研究和著述甚少,没有建立起关于白领犯罪的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顾虑,又有大众认知的落后。然而,理论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我们不能忽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跨越式发展而大量出现的白领犯罪现象,如花样百出的金融诈骗、屡禁不止的贪污贿赂、损失惊人的环境污染等等,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分析成因,提出预防和控制对策,抑制住白领犯罪井喷式爆发和对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白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西方白领概念的研究得出白领内涵中国化的三个阶段,明确在中国可以归入白领阶层范围的人群,划定研究的界限。重点论述了萨瑟兰的白领犯罪原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时代背景对西方白领犯罪概念研究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梳理,指出职业犯罪和公司犯罪是当代西方白领犯罪研究的两大支柱。对我国现阶段的白领犯罪概念研究进行了初步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提出了自己对白领犯罪概念的定义。为更加直观、精确的把握白领犯罪概念,从不同角度对白领犯罪的重要特征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分析了白领犯罪的现状和成因。对我国现阶段的白领职业犯罪、计算机犯罪和公司组织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资料相结合的方法,指出了我国现阶段白领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深入探寻造成白领犯罪的成因,重点介绍了差异交往理论、社会反常理论、亚文化理论、批判犯罪理论、一般性犯罪理论等西方关于白领犯罪的成因理论,并借鉴其研究成果,根据我国现阶段情况从社会层面、个人层面、法律层面上对白领犯罪成因进行了剖析。第三章提出了对白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对策。鉴于白领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单一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难以奏效,因而笔者尝试从社会基础调控、个人因素控制、立法司法网络等方面提出了综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社会基础调控方面强调了政府、市场和公司的作用,个人因素控制方面突出了道德教化、白领犯罪教育、制度控制的作用,立法司法网络的构建要求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执法必严。总的来说,白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对策宏观上要紧跟政府发展经济的步伐,要有基本理论支撑,微观上要注意逐步改进具体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执行得力,落实到位。

宋宁宁[7]2010年在《计算机犯罪立法之完善》文中认为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到现在只有短短60多年。在这半个多世纪中,计算机以它强大的功能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随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随着人们对其依赖性的增强,危害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这一社会问题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法学界。所以对计算机犯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完善计算机犯罪立法为出发点,通过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趋势,计算机犯罪构成理论,国内外立法模式、立法现状的分析研究,分四部分对计算机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计算机犯罪概论。笔者从计算机犯罪概念、特点、趋势、犯罪构成等方面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分析。对计算机犯罪概念,当今法学界依然有争议,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独立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至于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笔者则结合最新的、最有影响的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总结的基础上做了创新。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则是摒弃了先前的四要件说,采用了三阶层论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域外计算机犯罪立法概况。笔者从立法模式和立法现状两个角度对域外计算机犯罪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域内计算机犯罪立法概况。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提出其缺限。然后回顾了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进程,重点分析了现有的立法的实体以及规定,并分析了其优缺点。第四部分计算机立法的完善。通过对目前国内立法现状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置上缺限的分析以及对国际司法协助不足的探讨,对域内计算机犯罪立法以及国际刑法、刑事司法协助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只是笔者针对计算机立法相关的问题进行的一点思考,还非常的不成熟,只是想通过自己的拙见,能给人们以启发,使人们对计算机犯罪获得更进一步地认识,起到更好的预防计算机犯罪的作用。

苏德栋[8]2000年在《计算机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它们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全方位的介入,不仅导致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同时对社会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法律制度等都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计算机犯罪就是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未来社

周新[9]2014年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互联网诞生起,以淫秽电子信息为代表的网络色情就瞄准了这一如今拥有最广大受众的信息平台,其形式与内容不断升级与翻新;尤其近年来,以利用手机、电脑以及各种互联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相关犯罪行为,已成为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恶性毒瘤,一度十分猖獗。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如何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研究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能够为实践提供一个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合理犯罪圈。当前,淫秽电子信息属于刑法中的淫秽物品,不仅已经被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泛承认,而且在国外刑法学中也是普遍被认可。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规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具有合理性。但由于信息技术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淫秽电子信息的本质,并非易事。显然,正确界定淫秽电子信息的本质,无疑有助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相关案件的定罪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包含性信息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宽容;尤其是我国社会正飞速发展,人们的诸多观念也随之改变。那些昨日被划入淫秽信息范畴的某些物品,今天很可能就被清理出去。所以,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判断应该坚持动态发展的观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是当前网络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反计算机犯罪论体系,进一步丰富我国刑法理论。从一些焦点案例,如方某“裸聊”案、发招嫖短信案等引发的学界争议来看,何谓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淫秽电子信息,尚不明朗。但淫秽低俗电子信息具有迎合某种人性需要的特征。所以,实践中扩大甚至泛刑罚惩治传播淫秽低俗电子信息,难免会侵犯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合理界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属性、本质、种类和对其判断的一般标准,是惩治其相关犯罪的第一道罪与非罪的界线。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方式(包括行为结果等其他情形)上尤其需要深入研究的是行为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传播”。相比较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采取出借、出租、贩卖等方式,面对面地将淫秽物品转移到他人手中,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方式更为丰富和复杂。特别是网络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大多由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其认定性更需要得到进一步地确认。通常情况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表现为上载淫秽物品行为、下载淫秽物品行为、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的行为以及一些网络帮助行为。此外,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过程中,淫秽物品数量、淫秽信息的被点击数、淫秽网站的注册会员数量、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传播者的获利程度等均在不同层面上影响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在我国不得非法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是每一个网络利用者自身理应尊重的义务;每个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因此都有理由相信他人不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该严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采取法律拟制方式规定或者认定具体案情。根据实行行为分析,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牟利或非牟利)的实行行为必须体现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即要体现为直接对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的侵犯。由此可见,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仅直接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才是正犯行为,其他行为均是共犯行为(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通过采用现代刑法学理论(尤其是虚拟空间的刑法理论)、性社会学、犯罪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结合的知识体系,作为主导理论分析方法,并结合以实践调研、焦点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法,能形成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体系。对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具体刑事处罚时,需要确定其罪名然后展开量刑。就罪名而言,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仅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定罪量刑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界定一罪或者数罪的情形,然后予以量刑。此外,在对淫秽电子信息定罪量刑时,我们既要坚持从重从快的价值取向,也要对从重从快的价值取向持审慎的态度。在对量刑情形的界定方面,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合理考量各类量刑情形,从而避免量刑失衡造成的不公。

谢勇红[10]2008年在《网络财产犯罪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渗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财产数字化趋势明显,网络财产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正日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有效地防治网络财产犯罪、维护网络的健康成长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当务之急。从网络财产犯罪的特征来看,网络财产犯罪既是技术性犯罪,具有技术特征,同时也是一般犯罪,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当前的网络财产犯罪体系,以技术防范为基础,刑法保护为终极保护手段。但犯罪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使得安全控制技术屡遇漏网之鱼,刑法保护也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技术的进步,超出了刑法立法之初的判断,使得传统刑法从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两方面均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网络社会。欧美等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纷纷立法,而我国相对落后,尚无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刑法规制技术的落后,使得当前网络社会普遍存在着对诸如黑客行为顶礼膜拜的错误价值判断,使得电子商务在观望和焦灼中缓慢成长。可以说,网络犯罪立法滞后成为网络经济发展最大的绊脚石。网络是世界的,其使用的基本规则在全世界通用,因而世界各国在网络财产犯罪方面的先进立法成果,完全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资源。在世界网络刑事法范围内,以技术制衡为基础的网络刑事立法原则已经被广泛接受,该原则认为网络财产立法应当尊重技术的基础性作用,以保护网络活动的自由和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世界范围内的网络财产犯罪学术研究非常活跃,亦将为我国网络财产犯罪的系统研究提供宝贵资源。

参考文献:

[1]. 我国网络犯罪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基于CNKI的文献计量分析[J]. 张旭, 施鑫. 净月学刊. 2016

[2]. 计算机犯罪研究[D]. 王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网络犯罪概念论[J]. 杨正鸣. 犯罪研究. 2002

[4]. 网络犯罪场研究[D]. 郑怀瑾. 福州大学. 2004

[5]. 计算机犯罪研究[D]. 滕云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白领犯罪概念、成因及对策研究[D]. 曾莘. 四川大学. 2007

[7]. 计算机犯罪立法之完善[D]. 宋宁宁. 山东大学. 2010

[8]. 计算机犯罪研究[J]. 苏德栋.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9].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D]. 周新. 武汉大学. 2014

[10]. 网络财产犯罪研究[D]. 谢勇红. 湖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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