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造价控制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_侍丽华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造价控制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_侍丽华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江苏省徐州市 221000

摘要:随着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模式的不断发展,EPC总承包模式因其节约工期、主体灵活等优点,成为业主单位广泛采用的模式之一,作为投资建设方,业主单位的造价控制,不仅直接关系投资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也关乎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建设造价人员掌握不同合同模式下的竣工结算技巧至关重要。本文通过相关案例,结合针对在EPC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结算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对策。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 EPC总承包造价控制对策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由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提出了对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方向,对全国范围内推广大工程总承包起到了实质性的指导落实作用。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实施性文件,对全省的工程总承包实施起到了标准化的推广作用。

在此背景下,徐州市作为省辖地级市,其市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由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实施,自2018年始,部分项目开始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本文结合“徐州市黄河路贯通工程拖龙山隧道幕墙工程”的建设管理,梳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1工程总承包模式概况及项目特点

1.1工程总承包模式简述。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是由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实现集成化管理,既能节约业主管理资源,又能充分发挥总承包方专业化管理优势,对工程总造价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项目概述及特点。徐州市黄河路贯通工程拖龙山隧道幕墙工程立项投资约为1780万元,招标中采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标单位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集团公司,项目于2018年7月份签订合同,2019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2019年11月进行审计结算。

2基础设施项目造价管理的几个运行节点

2.1市级平台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节点简单梳理。徐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市城管局作为实施主体,其项目造价控制一般节点为:项目立项及投资估算—项目方案深化及确定方案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财政局审核施工图预算确定项目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市审计局或财政局审计。

2.2节点中第三方机构参与内容。建安工程费及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委托并经承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专用条款规定的计价规范、定额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最终以市财政相关部门审定为准。

2.3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阶段与造价管理。江苏省总承包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总承包项目的三个阶段分别为: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方案设计完成阶段、初步设计完成阶段,其相应的管理模式及招标方案均有对应细则,本项目属于初步设计完成阶段招标。其控制价确定方式为结合设计概算及同期同类项目的控制价审核进行确定。

2.4实施阶段造价节点。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中标人进行总承包设计工作,其设计深化方案经由市重点办审核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必要的审查程序确定,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图进行造价编制,并参照投标阶段的单价进行组价,报由招标人经第三方造价事务所审核。审核后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签证等带来的造价问题,按合同条款执行。付款节点中,其相应计量认证工作,由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书进行组价,参照工程量进行认证,签证及变更内容,统一由竣工结算时进行计量认证。

2.5竣工结算阶段涉及造价节点。项目竣工结算与传统施工合同结算基本类似,因此节点中,已经存在施工图相应的预算内容,其结算可以参照投标文件及施工工程量进行组价。过程中变更按合同执行,清单中未列项,参照费率下浮执行。

3项目结算过程中反映出总承包模式造价方面问题及梳理

3.1招投标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因江苏省实施导则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有标准化内容,关于项目造价方面可选的费率招标或清单招标方式,各投标单位理解不一,深度不一。本项目属初步设计完成阶段,尚有一定标准参照,其他阶段招标若深度不够则无法参照;而评标阶段均交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无疑带来招标评标的一定现实问题;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项目功能要求和设计标准,根据总体规划图,无法明确要求项目的间接费用,因此投标阶段因清单取费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传统工程量清单招标相比,EPC费率模式加大了造价过程审核及竣算结算批复的难度,工作量大而繁琐;在实际项目招标审核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招标模式需要快速反应,以期发挥新模式的优点。

3.2实施阶段出现的问题。采取EPC模式均存在有边设计边施工情况,单体工程完成后即开展验收结算,由于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等基本类似,先行结算的单方造价水平直接影响未完工程的整体利润,故总承包方的结算对审计的依赖性较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审计工作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发挥了比传统项目中更加重要的作用;EPC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是总承包模式中的关键节点,但在同期其他项目中,这一节点未能得到充分认知和明确,这一节点对后期项目审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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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项目实施变更、设计变更、索赔等问题。在EPC合同模式下,有关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在出图前,会结合以往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施工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情况相对较少;对于现场签证工作,结算时签证认定一方面由于填写存在瑕疵造成争议,另一方面由于业主方要求增加的工作,按正常程序先谈定费用再组织施工,其结算周期变长;因市级重点工程投资付款的周期,拆迁不到位、其他上游单位的工作面提供延迟等,也可能将造成长时间停工损失、停水停电损失等,总承包的索赔费用,结算阶段形成争议。

3.4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因总承包模式系新的发包模式,其配套的细节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方可突显出来,EPC模式中,有关项目造价方面的措施项目费用,如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模板支撑等措施费计取,场平土石方开挖方式、土石比例、运距,道路软基处理、填料类别、填料来源,构筑物基底换填等,都是结算环节可能存在争议的方面。

4应对措施及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的显现,有些问题可以在招标阶段予以进一步明确,有些可以结合现有的区域管理体制进行完善,还有一些可以通过合同手段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对策及建议如下:

4.1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及发包资料的构成。优选代理机构,总承包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经验的招标代理,并对招标文件和资料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关于清单报价的统一标准,虽江苏省未有统一要求,市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EPC招标细化为必须附有工程量清单及规费、措施取费标准进行报价,以解决报价不统一问题。

4.2结合全过程咨询管理,ECP项目可以全面推文全过程咨询,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同作用。全过程咨询也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建设管理模式之一,我局建设的项目已部分开始推广,在EPC总承包项目中,结合全过程咨询,发挥全过程咨询单位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设计等阶段的专业咨询优势,并结合中标后EPC设计阶段成果提供咨询,可以起到建设模式的优化组合;一般的EPC项目,拟全面引入第三方跟踪审计。

4.3通过业主方的管理机制,进行总承包关键节点的管控。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拟引入建设单位的总工、总设计师等岗位设置,强化建设单位管控职责;合同中关键节点:方案设计论证、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会审审查、施工图预算评审等,均列入合同关键节点,进行明确管控标准;由于EPC项目体量大、专业多、投资大,结算工作涉及内容复杂,需技术、物资、计划等部门人员共同配合完成,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结算环节中各项工作,建设单位同时变更管控考核的细化内容。

4.4EPC项目中采购环节的认质询价工作进一步细化合同主体的责任内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EPC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模式,采购的认质询价管理作为甲方来讲的管理控制部分缺位,因此结算清单组价时,EPC合同一般约定材料和设备价格采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业主组织总承包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认质核价;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初就要重视材料设备定样询价工作。对于信息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可根据设计图纸采用的规格直接选用,同一种材料设备有多种价格时,套用时应注意材质品种要求及包含费用内容等;如设计采用了当地信息价未有的材料设备,建设单位项目总设计师应提前根据设计图进行市场调查,择选样品供业主选定封样,再要求业主方组织四方市场询价,并及时签定材料设备核价单,询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应遵循市场,减少项目审计风险。

4.5总承包合同中,将全面收集项目结算审计资料列入合同结算必要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和保存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明确各部门需收集的支撑结算文件的文字影像材料,一是保证结算文件编制的完备性,二是可保证后期结算审计对接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发生过多的疑问和矛盾;严格规范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性、经常性工作,签证工作应随做随签,及时办理,签证单填写应表述严密、内容完整、签署程序规范、结论明确,作业内容应附有影像资料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提交后要随时跟踪;现场签证不能口头商定,事后集中突击补办,甚至在结算期间办理,导致超过时效造成双方认定差异引起结算争议;注重索赔资料的收集与归档,提供场地时间、勘察未发现的异常地质处理、支付工程款时间等、要求工程停建缓建、甲供料迟延交付或存在质量缺陷、非正常停水停电、交通中断、不可抗力因素等,作为建设单位可以预期面临的索赔,一定要提前考虑到位。

4.6明晰投资建设过程中各合同外主体的责权利。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特点,其合同主体一般为代位主体,其背后涉及财政、审计、以及其他协调部门,因此传统的投资建设模式中,各合同外主体的职责均已明晰,在工程总承包新的建设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主体的责权利,以确保总承包项目本身优势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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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4号),2018.4.

作者简介:侍丽华(1969-),女,江苏灌云县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市政投资与施工项目管理、造价管理工作。

论文作者:侍丽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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