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担保业发展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芬兰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芬兰是北欧发达国家,担保业历史悠久,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在促进该国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芬兰专业性担保机构很少,且以国有政策性机构为主,因此笔者所称“芬兰担保业”是指广义的担保行业,涵盖了一切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专业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不同于我们常谈的由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机构组成的狭义担保行业。笔者旨在通过对芬兰担保业的研究借鉴,探索适合我国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有效路径和模式。
芬兰担保业基本情况
芬兰政府主要靠市场力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在芬兰担保体系中,银行、保险等机构提供的商业性担保占主要地位,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商业性担保的补充,机构数量很少。芬兰担保业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银行担保。芬兰专门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很少,其商业性担保主要由芬兰银行业承担。由于芬兰经济是出口型经济,银行担保业务主要以出口信用担保为主。二是保险担保。保险机构等提供的商业性担保只占很小份额,且运作主体主要是国外保险机构在芬兰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德国慕尼黑社区担保、丹麦信用保险公司等。三是政府机构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芬兰专业融资公司(Finnish Specialized Financing Company,简称"Finnvera")。该公司由芬兰政府出资成立,是芬兰唯一一家政策性担保机构。
芬兰专业融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竞争,主要对期限长、金额大、银行不愿直接承担风险进行融资的项目,通过提供贷款、国内担保、风险资本投资和出口信用担保等多种方式,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弥补金融市场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总部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全国有16家分支机构,业务覆盖全国,客户包括当地小企业、以成长和国际化为目标的大企业等。
芬兰担保业的监管
芬兰担保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两个:一是芬兰金融监管局(FSA)。该机构成立于1993年,负责对金融市场及参与者的监管,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担保业务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品种之一,纳入金融监管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中。二是芬兰劳动经济部(The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the Economy),其内设的企业和创新部负责制定政策性担保行业的指导方针、目标等重大政策,并对芬兰专业融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派专人任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芬兰专业融资公司一方面由劳动经济部进行外部监管,该部专职监管人员较少,日常较多采取会议方式及监管报告制度,因此只进行宏观政策管理,不直接从事和干预具体担保业务。但2亿元以上项目由劳动经济部负责审批,主要是出口担保业务。另一方面,该公司作为国有出资担保公司,内部有较为严密的监管框架,建立了董事会,具有监管职能,并分别由财政部、劳动经济部、对外贸易发展部派专家任董事会成员,并设定了安全限额等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
芬兰担保业法律制度及外部环境
芬兰于1998年制定了芬兰专业融资公司的专门监管法规,规定了该公司的建立、性质、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沟通等方面内容。同时,芬兰专业融资公司作为促进出口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实体,遵循该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此外,芬兰担保机构遵循欧盟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有关规定,如欧盟规定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不超过80%,芬兰担保机构一般承担50%~60%。
芬兰政府为芬兰专业融资公司的融资提供利息或担保费用补贴,补偿其信贷和担保损失,并直接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具体补偿金额为芬兰专业融资公司损失的50%,政府每年根据报告,直接将资金补偿给该机构。
芬兰担保业发展经验的启示
第一,建立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是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芬兰政府明确了政策性担保行业的指导方针、目标等,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针对芬兰专业融资公司制定了专门的监管法规,保障了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借鉴芬兰经验,针对目前我国已存在8000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状,应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已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较低,缺乏处罚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应加快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由部门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建立完善有效的政策扶持机制是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芬兰政府为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资金、税收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与优惠,对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对担保机构扶持资金少且令出多头,存在扶持效果递减、政策冲突、执行成本大等问题。借鉴芬兰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方式,应加大对扶持资金的有效引导,积极落实保费补贴、税收减免、风险补贴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扶持政策,根据机构运营合规性、融资性担保业务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指标进行奖励和补贴,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并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促进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三,促进银行与担保互利共赢、平等合作是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从芬兰银担合作实践看,在银担合作中银行都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责任,一般为40%~50%,并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和损失追偿上都承担了相应的职责,这是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的,政府的有关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银担风险分担的责任比例。银行分担一定的风险有利于对贷款担保项目的审慎性审查,将减少银行向担保机构不负责任推荐高风险客户的可能,防止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减少道德风险,并有利于在损失追偿上发挥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同效应。因此,我国应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适度灵活的风险分担、利率定价、担保保证金等机制。
第四,合理规划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前提。从芬兰以及多数国家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的数量较少且以政策性为主,但担保功能发挥的作用却不小。如芬兰虽然只有一家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但依托全国16家分支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担保业务。截至2011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达8000多家,而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仅为4.4%。由此可见,担保机构的作用体现在业务的增长和杠杆作用的发挥,而不仅在于机构数量的多少。我国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的科学评估和合理布局,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并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信息科技系统完善业务流程、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为小微企业服务力度。
第五,促进担保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定价能力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芬兰开展担保业务的经验表明,完善担保公司治理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定价能力对担保机构可持续运转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时间较短,大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管理模式粗放,风险定价能力较弱。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看,作为主要分散银行业风险的机构,担保机构需要具备比银行业更专业和精细的风险管理模式。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完善内部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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