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_公共权力论文

论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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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就其广义来说,是对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破坏,即使行为者个人并未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从狭义而言,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来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是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英国学者保罗·哈里森认为:腐败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在法律上通过了也很难实施。(注:〔英〕保罗·哈里森:《第三世界:苦难、曲折、希望》第423页,新华出版社,1984年。)腐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政治治理的公正,降低了行政系统的效率,冲击市场经济运作的秩序,污染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破坏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所以,反腐倡廉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我国50年代的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到90年代的陈希同、王宝森被查处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腐败现象为何屡禁不绝,而且在有些时候还存在蔓延和扩大的趋势呢?因此,对腐败生成的社会历史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剖析各种腐败行为和现象,而且有利于我们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治理这种弊病。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需要、动机等心理因素,都直接受到历史条件和外在环境的制约。研究腐败的历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或同一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其腐败的严重程度是大不一样的。在一定的时期,有的国家可能腐败猖獗,而有的国家政治则相当清明。那么,导致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又有哪些呢?

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可见,公共权力是腐败赖以生存的外在环境中的核心因素,只有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才有可能使腐败者的腐败心理、动机得以实现。公共权力原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其正当途径,当其用之于民的走向偏离,亦即公共权力发生变质,腐败也就产生了。推理的结论是: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也就是使公共权力变质的原因。纵观形形色色的腐败表现,笔者认为,使公共权力变质,导致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权力结构不合理

政体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权力的结构形式,历史经验表明,权力结构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决定公共权力走向的关键所在。腐败简单地说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如果社会的权力结构合理,立法、行政、司法互相制约,行政中政治、经济大权再行分开,加之外部监督机制健全,那么腐败的漏洞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底。相反,如果权力结构不合理,各种权力集于行政,而行政权又往往集中于某些或个别高级领导,这时的权力就很少受到制约和监督,也就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统治有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

中国目前出现的大多数腐败现象,正是钻了权力集中且又不受制约的结构漏洞,才得以滋生和蔓延。我们在过去几十年的建设中,党政不分,政经合一,使官员不仅掌握行政权力,而且直接掌握经济权力,产供销的审批权又缺乏制约,如此一来政府官员便可利用审核、调拨、分配资源等大权获得急需物资方送来的“润滑钱”。由于“润滑钱”与取得资源后的获利相比投资较少,所以“寻租”活动愈加踊跃。在这种“职权经济”中的受损者也迫不得已或者心甘情愿地加入到行贿者的行列中来;官员还可能由于“润滑钱”的有无、多少等问题故意刁难等待行贿者,有些人甚至公开索贿。当前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腐败现象:有的官员不收受黄金美钞,独爱“雅正”字画古玩,尽管他对此道或许一窍不通,只是冲着名家字画和古玩能保值和增值,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而已。(注:参见赵之壁:《字画搜奇》,载《动向》第147期,第74-75页,百家出版社,1997年11月。)此可谓“雅贪”,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权力在失去制约、监督的情况下必然走向腐败,而办事程序隐蔽,国家政治生活透明度低,又必然导致权力失控。在一般情况下,政务不公开、办事制度程序不公开、干部任用指定且不公开、官员财产不公开等等,都是透明度低的表现,这使得政府官员有较多的机会实施腐败而无后顾之忧。

(二)体制转轨因素

腐败现象的产生,往往是一个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由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由不发达走向发达过程中的伴生物,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第三世界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曾普遍出现过“软政权”现象,其本质是体制转轨时新旧规范均无法对社会政治生活起制衡作用而出现“失范”状态的表现。“旧者已亡,新者未立”而产生的“规范疲软症”,极易导致社会分利集团的出现。而垄断性的分利集团由于可以凭借其在传统结构中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它的“细胞”裂变和畸形发展的速度可远远高于市场机制对资源和要素合理配置能力的发育速度,最终导致腐败现象的剧增。当前,我国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不仅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障碍,更成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的体制性根源。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形成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交替并存的局面。比如说价格改革,我们的目标是逐步做到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但这是需要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在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某些重要的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双轨制”的存在虽有合理性,却难免要给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温床。众所周知的“官倒”和“权倒”现象,就是利用了“双轨制”中间的可乘之隙将权力转化为货币的。据统计,1988年我国控制商品的价差总额、银行贷款利差、外汇汇差三项合计在3569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注:参见赵之壁:《字画搜奇》,载《动向》第147期,第74-75页,百家出版社,1997年11月。)面对如此巨额的收入来源,一些人就利用计划内、计划外的差价进行投机钻营,“官倒”一时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前几年党政干部中的经济违法案件有70%左右与价格“双轨制”条件下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有关。(注:张建明:《论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腐败与反腐败》,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研究》第79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

随着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作出,标志着双轨制将成为历史,而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成为经济生活的主旋律。然而,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于搞计划经济,搞市场经济没有经验,要完善它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必然要使社会的某些环节陷入暂时的无序状态。旧的价值标准打破了,新的规范又尚未确立起来,让人无所适从,容易出现失去控制的局面,给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更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套。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对于改革……真正反对的人并不多。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尚不深入,总的来看,我国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还很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职能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

(三)社会分配不公

任何社会一旦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人们通常都会采取两种手段谋求改变:一是完全改变造成分配不公的社会制度,以求得从根本上改变分配不公的现象;二是随波逐流,既然社会分配不公,别人可以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我也可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以求心理平衡。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社会确实存在分配不公问题,除了收入的地区差别和部门差别不断扩大外,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城市职工的下岗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隐性失业问题都需要认真对待,不可等闲视之。一般来说,分配时人们考虑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的需要,二是与自己平等地位者得到了什么。若人们争取的不是多劳多得,而是少劳多得,甚至不劳多得,靠不正当手段多得,就会形成腐败。

(四)法制不健全

法制是国家治理必需的控制性因素。权力的范围、适用对象、滥用的标准及惩治措施等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范,否则权力必然失去控制,迷失其正当走向。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十分缓慢,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重新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不长的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在防治腐败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防治腐败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在各级人民政府内分别设立监察部、厅、局,恢复和重建了行政监察系统;严惩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是,从总体上说,在防治腐败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是相当不完善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相当严重,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对腐败的惩治往往是案难办,脸难看,阻力重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尤其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子,难度更是非同寻常,典型的表现如党票抵罪、职务挡刑、以教代法、以罚代法、思悔逃过等。另外,在处理对象上,群众反映较多的是“杀鸡多、儆猴少”。近年来,我们反腐败出现了越反越烈的趋热,这不能不说与我们执法不力有关。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人民日报》1997年9月12日。)可见中央对健全法制是下了决心的,但反腐倡廉的任务仍然艰巨,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五)监督不力

监督是制约权力免其腐败的重要手段。一般说来,监督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参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执政党自身监督等。“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7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但是,我们目前的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权力监督缺乏传统。如人大肩负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重任,是我国最高的权力监督机构,但“党领导一切”的传统却使人大难以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能;又如党派监督,由于我国民主党派力量很小,政协所起的实质性作用有限,因而监督也就有限;再如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由于舆论工具尚不能完全独立,监督更形成不了一种威慑力量。

总之,腐败现象的发生既源于个体的心理基础,更有其社会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多年积压的需求欲一发而不可收,造成人们普遍的“利益饥渴症”;又由于社会价值的广泛缺乏,人们的需求不可能完全得到满足,于是有的人就靠不正当手段争取自己的最大份额;同时伴随着新旧体制交替转换,在这不可能瞬间完成的巨大工程中,旧者已亡,新者未立,其间的漏洞更是为腐败活动创造了外部条件。

以上我们对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的探讨是初步的,引起腐败的诸多原因本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展开论述。我们之所以要分析腐败的社会历史原因,其目的在于探究其根源,从而“对症下药”,探索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对策措施。总的来说,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当前尤其要重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尽量减少和杜绝“寻租空间”,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和企业之间产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同时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抑制因管理混乱而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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