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名词与动词_并列关系论文

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动词论文,名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要大破特破。……要把“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等等暂时抛弃。可能以后还要捡起来,但这一抛一捡之间就有了变化,赋与这些名词术语的意义和价值就有所不同,对于原来不敢触动的一些条条框框就敢于动它一动了。

在探索规律性的过程中,不得不使用术语,这些术语以及它们所构成的体系是为陈述规律性服务的。我们制造和使用这些术语,应该让它们听命于我们,不能让我们听命于它们。

——吕叔湘《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

一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为什么要区分动词和名词?吕叔湘先生(1954,1979:32)一再说,“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主要是为了讲语法结构:不同类的词或短语在语法结构里有不同的活动方式”。有人说,区分词类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注:现在有一种新的说法,说“词语固有的词性”就是词语“在词汇层面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郭锐2002:89)。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给词标注词类的原则是:“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分类,能够概括地说明词的功能与用法。”(徐枢、谭景春2006)这部词典过去不标注词性,词性就是通过词所在的例句体现出来的。),吕先生则说,“这个话,对于有发达的形态的语言也许适用,对于汉语不适用,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实际上就指的是形态变化。”“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因为词只有在语句里边才有各种变化形式。”吕先生还用了一个比喻,“在一般讲语法的人,‘词类’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道具。”“道具”的说法是比喻,西方语法学家直接说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词类是“理论构件”(theoretical constructs)。选用的道具不对,演戏就不会很成功;同样,选用的理论构件不对,讲论语法就不会很成功。

为什么要区分词类?词类是讲语法必不可少的理论构件。

二 简约原则

中国人从马建忠开始系统地讲论汉语语法,跟西方语法学家学习,也采用“名词”和“动词”这样的理论构件。但是在讲论汉语语法的时候遇到一个大问题,集中在“这本书的出版”上,其中的“出版”是动词还是名词?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汉语语法学界,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又是一个关乎汉语语法体系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许多其他问题都不大好解决。

说“出版”已经由动词变为名词,这种“名词化”说法最大的问题是违背“简约原则”,即不要增加不必要的步骤和名目。吕叔湘(1979:46)说:“凡是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既然汉语里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出现在“N的V”的格式里,都可以作主宾语,那就只需将这一特性归为动词的特性,说动词变为名词完全是“多此一举”,是无端增加一个步骤。另外,按照“简约原则”,可以立一套名目就不要立两套名目。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吕叔湘(1979:46)说,那就不需要两套名目,一套就够了。“句子成分是A,B,C,D……,词类也是A,B,C,D……,岂不省事?”

“简约原则”也是朱德熙(1985:74-77)以词组为本位建立汉语语法体系的出发点。他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汉语语法的特点是。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既然如此,讲汉语语法,词组的结构和功能讲清楚了,句子的结构基本上也就清楚了。按照“简约原则”就用不着分两套名目来讲,以词组为本位,词组成分和句子成分都是一种成分,叫“句法成分”,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词组入句后“熔解”为句子成分和词类转化的步骤。

“生成语法”最近提出“最简方案”,就是考虑到“简约原则”不仅是语言结构的重要原则,也是从事语言结构分析时要遵循的重要原则。(Li 1998)

总之,“简约原则”就是要操起“奥卡姆剃刀”,凡是不必要的名目和步骤都要剃掉。但是让我们为难的是,在汉语里坚持这条原则的结果会违背语法结构的“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

三 “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

遵照“简约原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由动词变为名词。但是,如果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条件”,简称“扩展条件”: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施关淦1981)的问题。说“出版”仍然是动词,还违背了语法结构的“并列条件”:两个成分并列成一个结构,这两个成分的语法性质相同。汉语里“图书和出版”或“这本书和它的出版”这样的并列结构是十分常见的,名词和动词的语法性质不相同,怎么能构成一个并列结构呢?

有人提出“向心结构”的理论(即“扩展条件”)对汉语不完全适用,“不能盲目照般”(方光焘1997:261),有人试图对“向心结构”的定义加以修正(朱德熙1985,陆丙甫1985,金立鑫1987,项梦冰1991),但是这些修正还都不能令人满意(见施关淦1988,吴长安2006)。

Lyons(1968:331)曾指出:“N和NP之间,V和VP之间都存在一种必不可少的(essential)的联系,对哪种语言都一样。……NP和VP不仅仅是帮助记忆的符号,而且是分别表示句法成分NP必定是名词性的,VP必定是动词性的,因为两者分别以N和V作为其必需的主要成分。”他接着说,如果有哪位语言学家提出诸如“NP→V+VP,NP→V,VP→T(冠词)+N”的规则,“那不仅是有悖常情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这些话是就“扩展条件”而言的,但是也适用于“并列条件”,提出有“NP和VP”这样的并列结构也是有悖常情的,理论上站不住的。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不考虑,讲汉语语法所采用的理论构件“名词”和“动词”是不是有问题。(注:关于汉语里的形容词,我们把它看作动词的一个次类,叫“状态动词”。“这本书的出版“图书和出版”的问题在“他的谦虚”“言辞和谦虚”上同样存在。)

四 DP分析法

上面的讨论都是基于“出版”是“这本书的出版”的中心,那么是不是在中心的确认上出了问题?最近提出的一个“生成语法”的解决办法(程工1999)是,将“这本书的出版”分析为“限定名词短语”(DP),将其中的“的”分析为这个短语的中心成分D,D具有[+N]特征,由此决定整个DP短语的名词性。

这种“DP分析法”跟传统分析法很不一样,它的起因是“X-语杠理论”。提出“X-语杠理论”主要是出于概括的考虑,要对a)限定名词短语(DP)和b)时态动词短语(IP)之间的平行性加以概括(Abney 1987)。就汉语而言,平行的例子如下:

a)商务这本书的出版商务的出版(这本书)这本书(由商务)的出版

b)商务出版了这本书商务出版了(这本书)这本书(由商务)出版了

按照熊仲儒(2005)的分析,时态动词短语或小句IP是功能范畴I(时态)对动词短语VP的扩展,同样,限定名词短语DP是功能范畴D(限定)对名词短语NP的扩展。如果指定语Spec位置空缺,“这本书”就可以通过移位出现在这个位置上,得到“这本书的出版”和“这本书出版了”。

我们发现,这种分析法用于汉语的最大问题还是违背“简约原则”。上述平行分析的前提是承认“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是名词N,不然就不存在DP和IP之间的平行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平行性,那也就失去了对“这本书的出版”作DP分析的主要理由。(注:但是熊仲儒(2005)指出,“核心D只能决定其母亲节点DP的范畴特征,而不能将其特征指派给其他成分”,也就是说,“因为D有[+N]这一范畴特征,所以其母亲节点DP也有[+N]这一范畴特征,但是不能说因为D有[+N]这一范畴特征,所以‘出版’也就具有了[+N]这一范畴特征。”)为了使“出版”具有[+N]这一范畴特征,熊文另外设置一个功能范畴n,n具有[+N]特征,而D只具有[限定]特征。先由n对动词短语“出版这本书”进行扩展生成名词短语nP,然后再由D对nP进行扩展生成DP。这个n在汉语中没有语音形式,在英语中有语音形式如-ing。总之,设置功能范畴n是为了说明“出版”是如何名词化的(注:也有人设置功能范畴G,即先将“出版”变为“动名词”(Gerund),生成动名词短语,再生成DP,如黄正德(2004)。),且不说它是为上述DP分析而特设的,严重的问题是,在汉语里说“出版”名词化是“多此一举”,违反了“简约原则”。

司富珍(2002,2004)和陆俭明(2003)也将“的”分析为具有[+N]特征的中心词,认为“这本书的出版”实际是由主谓结构“这本书出版”中间插入“的”所形成的名词性结构。这样的分析倒是不存在“出版”的名词化问题,也消解了与向心结构理论的矛盾。这一分析法带来的许多后果(周国光2005,吴长安2006)中,有一个还没有人提到,那就是仍然违背“简约原则”。为什么主谓结构“这本书出版了”不能在中间插入“的”形成名词性结构“这本书的出版了”呢?答案很可能是,“这本书出版了”是句子而“这本书出版”是词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回答“这本书出版没出版?”的句子是“这本书出版了”,而回答“这本书出版不出版?”的句子就是“这本书出版”。前面提到朱德熙先生的观点,汉语的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两者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如果认为“这本书出版”作主宾语的时候是词组,在回答“这本书出版不出版?”的时候是句子,那就等于说汉语的词组入句后都要“熔解”为句子成分。这是“无中生有”,又回到违背“简约原则”的老路上去了。

五 再看“并列条件”

句法的“并列条件”是说:在非临时活用的场合,并列的两个成分应该属于同一词类或同一语类。(Radford 1988:76)例如英语:

John wrote [to Mary]and[to Fred].(介词短语与介词短语并列)

John wrote[a letter]and[a postcard].(名词短语与名词短语并列)

*John wrote[a letter]and[to Fred].(名词短语与介词短语并列)

*John wrote[to Fred]and[a letter].(介词短语与名词短语并列)

由于违反“并列条件”有悖常情,理论上也站不住,生成语法学家就利用“并列条件”来检验两个成分是否属于同一个句法范畴,这一检验就叫“并列检验法”(coordination test)。例如,这一检验法证明限定词(determiners)和形容词(adjective)不属于同一范畴,因为二者不能并列:

*[D my]and[A lazy]son

*[A silly]and[D these]ideas

还能证明名词的补足语(complement)和附接语(adjunct)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N的姐妹节点,后者是N-语杠的姐妹节点:

a student[of Physics]and[of Chemistry](补足语与补足语并列)

a student[with long hair]and[with short arms](附接语与附接语并列)

*a student[of Physics]and[with long hair](补足语与附接语并列)

*a student[with long hair]and[of Physics](附接语与补足语并列)

用“并列检验法”来检验汉语“图书和出版”或“这本书和它的出版”,就不能不说其中的“出版”也是和“图书”一样的名词。那么究竟是“并列检验法”有问题,还是汉语里“名词”和“动词”这两个理论构件有问题?

仔细想一想,从常情上讲“并列条件”只是要求并列的成分“同类”,并不限定哪一种“同类”。有多种“同类”,可以是句法上同类,语义上同类,也可以是语用上同类。上面的英语例子说明英语要求句法上同类,并列的两个成分必须属于同一句法范畴。但是英语也不完全排除语义上同类和语用上同类的情形,例如:

Any change is bound to have numerous academic and cost implications.

John is a banker and extremely rich.

两句都是名词性成分和形容词性成分并列,前一句academic和cost都是后面名词的修饰语(定语),后一句a banker和extremely rich都是系动词be后面的表述语(表语)。Halliday(1994:274)也以“plain or with cream”的并列为例说两个成分“功能”相同(都作修饰语)就能并列在一起。(注:感谢Randy LaPolla给作者指出Halliday的这一观点。)如果说“定语”和“表语”还在句法范畴和语义范畴之间的话,那么下面这句话不成立就纯粹是因为并列的两个成分不属于同一语义范畴了:

John and a hammer broke the window.

Fillmore(1968:22)用这个例子说明,并列成分须担当同一语义角色才行,而此句John的语义角色是施事,ahammer的语义角色是工具,尽管两者都是名词性成分。

下面的例子中两个并列成分不是句法上同类,也不是语义上同类,而是语用上同类,并列项都是对同一话题(topic)的说明(comment)。(Matthews 1981:214)

The other notes [you do need] and [would be better in the text].

The cakes [you'll need on Wednesday] and [are better made fresh].

这样看来,能不能说“并列条件”对英语和汉语的要求不一样,在英语里要求并列成分在句法上同类(语义或语用上同类是例外),而在汉语里只要求并列成分在语义或语用上同类呢?马上可以想到的是,“图书和出版”或“这本书和它的出版”中的两个并列项,尽管在句法上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在语用上都属于“指称语”的范畴,前者指称事物,后者指称活动。说“出版”是名词,很多人反对,说它表示“事物”,也有人反对,但是说“出版”是指称语,还没有听说有人反对的(原因见下第六节)。

同样,能不能说“扩展条件”对汉语的制约也是语用上的制约而不是句法上的制约,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用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用性质一致。“出版”是指称活动的指称语(这一点没有人反对),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也是个指称性短语。

词类和语用功能类之间肯定有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在语言中普遍存在。Hopper & Thompson(1984)根据许多种语言的材料提出,名词和动词可以分别用“指称”和“陈述”来定义:名词用来指称事物,动词用来陈述活动。他们提供的证据是,名词和动词的独立地位取决于它们各自在言谈中提供的信息量的大小:一样事物在言谈提供的信息中越重要,越需要用一个语符来指称它,这个语符就越倾向于成为一个独立的名词;一项活动在言谈中提供的信息中越重要,越需要用一个语符来陈述它,这个语符就越倾向于成为一个独立的动词。

现在的问题是,动词“出版”(应该是陈述语)怎么又成了指称语?

六 指称一个活动

名词一般用来指称事物,动词一般用来陈述活动,但是说“这本书的出版”和“图书和出版”里的“出版”是指称语,指称一个活动,为什么没有人反对呢?要是说跟“出版”并列的“图书”是陈述语,几乎没有人会同意。(注:只有何莫邪在《先秦汉语的名词从何而来》一文中曾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先秦汉语名词其实是一种分类性动词。关于这一观点和对它的批评见朱德熙(1988)。)这可以从语言的功能和人的认知特点上得到解释。Hopper & Thompson(1984)指出,动词和名词在实际话语中的语用功能是不对称的,特别表现在动词名用和名词动用上:名用的动词说出“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而动用的名词并不是说出“一个被视为活动的实体”,只是说出一个与某实体有关的活动。换言之,名用的动词仍然说出一个活动,尽管在话语中这个活动是指称的对象而不是陈述的对象。因此,名用的动词仍然具有动词性,不是一个地道的名词。例如,英语V-ing形式的动名词可以受not和其他副词的修饰,如Weare talking about John not/soon having a sabbatical,跟汉语“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里的“出版”表现一样。相反,动用的名词不再说出一个实体。不再具有任何名词的性质,它在句子中就是按一个地道的动词用,用来陈述一个活动,例如在英语中要加时态标记-ed或-s,汉语可加“了、着、过”:(注:Hoppe & Thompson(1984)还指出,一个词指称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这个词的语用功能既不是陈述一个活动,也不是指称一个事物,而是这两者的混合,即指称一个活动。所以这个词成了一条“美人鱼”,人身鱼尾,既具有一部分名词的性质,又具有一部分动词的性质。相反,动用的名词并不具有混合性质。)

We squirreled away $ 500 last year.

She breakfasts with the mayor on Tuesdays.

我又大款了一回。

我还没有博客过。

这种不对称归根结底是人类普遍的认知特点造成的。动词名用符合一般的“隐喻”规律。Lakoff & Johnson(1980:31)指出:“人们用本体隐喻(ontological metaphor)来理解事件、动作、活动和状态。通过隐喻,事件和动作被理解为实体。”只有将活动视为一个实体之后,人才可以指称它和计量它。隐喻具有单向性,即将抽象的东西当作具体的东西来处理,因为人类的认知特点就是处理具体的东西比处理抽象的东西容易。动词名用就是将一个抽象的活动当作一个具体的实体看待,相反,我们不大会将具体的实体按抽象的活动来看待。戴浩一(1997)对此有类似的说明。

本体隐喻因为太自然、太普遍,所以人们习以为常,意识不到是隐喻。名词动用作陈述语因为特殊所以被称作“活用”,动词名用作指称语因为常见所以被称作“名化”。据王冬梅(2001:104)的统计,现代汉语里动词名用的实例是名词动用实例的57倍。古汉语和英语名词动用比现代汉语多一些,但是相对动词名用仍然是少数。王克仲(1989)专讲古汉语里的词类“活用”,讲的大多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他讲的动词活用为名词(讲得很少)实际都是动词转指相关事物的情形(如“死”转指“死者”“居”转指“居所”),不是自指活动本身的情形。

七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语法分析一般应该区分范畴的不同平面。“名词”和“动词”是句法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是语用范畴。上面说“并列条件”和“扩展条件”对汉语的制约是语用上的制约而不是句法上的制约,如果是这样的话,人们还是要问,“出版”在句法上究竟是动词还是名词?

要解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引入“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这对概念。这对概念具有普遍意义,不是专门为解答这个问题而特设的。这对概念是就“隐喻”而言的。举例来说,随着计算机的逐渐普及,“病毒”“防火墙”“桌面”“菜单”这些名称对一般人来说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很多计算机专家对采用这些名称却很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这些隐喻性质的词儿不像科学术语,掩盖了事实或真相,应该避免使用(Radman 1997:44)。这就是说,同样是“病毒”“防火墙”等隐喻,对专家而言,这些隐喻只是“解释性的”(explanatory),是用具体的、为一般人所熟悉的概念来解释抽象的、不熟悉的概念,但是,对一般人来说,这些隐喻不仅是“解释性的”而且是“构成性的”(constitutive),因为离开这些隐喻他们根本没有办法来理解那些抽象概念,隐喻本身就“构成”了那些抽象概念。一个普通人变成了计算机专家,“病毒”等概念也就由“构成性隐喻”变成了“解释性隐喻”。同样,经济“过热”“软着陆”这样的隐喻,对经济学专家来说只是“解释性的”,而对大众来说就成了“构成性的”。有一些隐喻概念即使对科学家来说也是构成性的,例如天文学家的“宇宙起源于大爆炸”说,因此有不少科学家也认为“不能拒绝使用隐喻”。(参看Boyd 1993,Ungerer & Schmid 1996:147-149,冯志伟2006)政治家经常提出一些“解释性隐喻”,有意无意地使其在大众心目中成为“构成性隐喻”,以此来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Lakoff 1992)总之,隐喻的本质就是用一个具体概念来表达一个相似的抽象概念,而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是“解释关系”或“构成关系”,而且是可以随着认知主体的改变而改变的。说话人用一个具体概念来解释一个抽象概念,是为了便于听话人借助具体概念来“体认”(realize)抽象概念,因此两个概念之间的“解释关系”也可以叫做“实现关系”(realization);即具体概念是抽象概念的实现。

隐喻不仅仅是一种修辞手段,也不仅仅是种语言现象,而是人类的一种认知方式。我们的概念和概念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隐喻的性质,受隐喻的支配。(Lakoff & Johnson 1980:7)既然如此,那么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隐喻的性质,语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隐喻的支配。(沈家煊2006)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的隐喻也有“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两个相似的语法范畴,一个比较具体,一个比较抽象,如果对后者的理解只是借助前者的解释,使后者具体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实现关系;如果对后者的理解就是前者,离开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构成关系。我们用下面的图来帮助说明这两种关系的区别:

实线圈代表具体范畴,虚线圈代表对应的抽象范畴。如果抽象范畴实现为具体范畴,那就有一个实现的过程(带箭头的竖线),有实现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畴的构成就是具体范畴,那就不存在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一)句子和话段

一般认为“句子”或sentence是句法单位,“话段”或utterance是语用单位。用“型”(type)和“例”(token)的对立来说,前者是抽象的“型”而后者是具体的“例”。许多人将汉语的“句子”对应于英语的sentence,但是正如姜望琪(2006)的详细分析所指出的,汉语里的“句子”跟英语里的sentence是不对等的,实际相当于英语里的utterance。赵元任(1968/1979:41,51)将汉语的句子定义为“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语”,又说在汉语口语中,不完整的“零句”(没有主语或没有谓语)占优势。朱德熙(1987)也说,英语的sentence包含主语和谓语两部分,转换生成语法的转写规则S→NP+VP,其中的NP和VP实际指的就是主语和谓语,而汉语“从先秦古汉语一直到现代口语,句子没有主语是正常现象”,“没有主语的句子跟有主语的句子同样是独立而且完备的”,因此采取传统的省略主语说来解释无主句就“不是一种很好的解释”。朱先生将汉语里的无主句归纳为五类:

(1)根本安不上主语:打闪了。轮到你请客了。

(2)陈述对象不在主语位置上:热得我满头大汗。有个国王有三个儿子。

(3)陈述对象泛指,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4)陈述对象是说话的人自己或听话的人:打算写本书。哪天回来的?

(5)陈述对象可以从语境推知: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 )以屠狗为事,与高祖俱隐。

[两人看完电影出来对话]怎么样?还不错。

这些句子要是翻译成英语就都要安上个主语,所以朱先生最后说,“确定汉语句子的最终根据只能是停顿和句调”。这样定义的“句子”恰恰等于英语里的utterance(Lyons 1968:172,Crystal 1997/2000:376)。

姜望琪进一步说,在以英语研究为代表的西方语言研究中,sentence已逐渐与utterance分离,演变成一个抽象单位,而汉语的“句子”至今仍是一个具体单位、使用单位。我们也可以从“语法化”的角度(沈家煊1994,1998)来观察句子和话段的关系。这里的“语法化”是指“语用法固化为语法”或“章法固化为句法”。从这个角度讲,英语语用单位utterance经过语法化已经变为句法单位sentence,而汉语的“句子”还没有完全语法化为句法单位。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来说,英语里抽象的sentence在话语中实现为具体的utterance,而汉语里“句子”的构成就是“话段”。

英语sentence和utterance实现关系

汉语“句子”和“话段”构成关系

汉语里有没有相当于英语sentence的抽象句法单位呢?姜望琪认为有,但是这个抽象单位是“词组”而不是“句子”。他引用上面第二节提到的朱德熙(1985:74-75)的观点,在英语这样的印欧语里,phrase和sentence之间的关系是“组成关系”(composition),即sentence是由phrases组成的,而汉语里词组和句子之间则是“实现关系”(realization),即抽象的“词组”实现为具体的句子或句子成分。(注意不要把朱先生所说的“组成关系/实现关系”的对立跟本文所说的“实现关系/构成关系”的对立混淆起来。朱先生的那组对立,一个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一个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我们的这组对立,两个都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我们补充一点,汉语里词组和句子之间虽然是“实现关系”,但好像还不是“构成关系”,词组要加上一定的语调或“完句成分”(贺阳1994)才实现为句子。举例来说,“打算写本书”和“这本书出版”都是词组,一个动宾词组,一个主谓词组,加上一定的语调或者句末加“呢”“了”等就实现为句子,实现而成的句子其构成就是话段。

(二)主语和话题

一般认为“主语”和“谓语”是句法范畴,“话题”和“说明”是语用范畴。句法范畴比较抽象,语用范畴比较具体。朱德熙(1985:36-38,40-41)严格区分不同的平面,反对把属于表达(语用)平面的话题和说明跟属于结构(句法)平面的主语和谓语混为一谈。他说,“通常说主语是话题,那是从表达的角度说的。”

赵元任(1948:35)对汉语主语和话题的认识跟朱先生有区别,他说,汉语句子的主语“其实就是话题”(literally the subject matter),谓语是对这个话题所作的说明。赵元任(1968/1979:45)在说明汉语里主语、谓语的语法意义时又指出,“在汉语里,把主语、谓语当作话题和说明来看待,比较合适。”

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这两种认识的区别:1)朱先生是说主语的表达(语用)功能是充当话题,赵先生是说汉语里的主语其语法意义就是话题。2)朱先生的论断不是针对汉语的(当然他认为也适用于汉语),赵先生的论断是针对汉语而言的。这两种认识的差异也可以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这对概念来加以说明。朱先生实际是说,主语和话题之间是“实现关系”,抽象的主语在话语中实现为具体的话题,汉语主语和话题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赵先生是说,汉语主语和话题之间是“构成关系”,主语的语法意义就是话题,主语本来就是由话题构成的。

其实汉语的话题和英语的话题很不一样,这一点Chafe(1976)也看出来了,他说,不同的语言有不同性质的话题,英语的话题是句首具有对比性的成分,而汉语的话题是“为后面的断言确立一个空间、时间或人称的框架或范围”。例如:

The play,John saw yesterday.(英语话题是对比焦点)

那些树木树身大。

那个人洋名乔治张。

星期天大家不上班。(英语要在“星期天”前加介词)

天空乌云遮日。(英语要在“天空”前加介词)

汉语的主谓结构可以自由地作谓语,这是朱先生观察汉语的深刻洞见,可惜朱先生忽略了跟这一事实连在一起的一个事实,那就是汉语的话题跟英语的话题性质不一样,因而汉语主语和话题的关系也不同于英语主语和话题的关系。赵先生的认识符合汉语实际,道出了汉语和英语的差异。按赵先生的认识,汉语和英语的差别如下:

英语subject和topic实现关系

汉语“主语”和“话题”构成关系

上面那个英语例句就是英语主语(John)没有实现为话题的情形。从“语法化”的角度看,英语里由语用范畴topic虚化而成的句法范畴subject,已经与topic分离,演变成一个抽象范畴;而汉语里的“话题”还没有完全虚化为句法范畴,“主语”至今仍是一个具体范畴、使用范畴。主语是由话题演变而来的,这已经在很多语言中得到证实。例如,英语“Mary,she drives me mad”这句话,Mary是话题,she复指Mary。在不少语言中,相当于she的代词逐渐变为黏附于动词的词缀(Mary she-drives me mad.),最后又缩略成与Mary一致的形态标记,于是Mary就变成了主语,主语这个语法范畴就在这些语言里诞生了。在形态变化丰富的语言里,主语和谓语动词之间如果有严格的形态一致关系(agreement),那么主语和谓语的语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在讲汉语语法时我们还是可以采用“主语”和“谓语”这两个陨用的名称,但是得时刻记住,它们的语法化程度是不高的,它们的语法意义是话题和说明。LaPolla & Poa(2006)持同样的观点,并且有较充分的论证。

需要澄靖一个问题,句法平面上有没有“话题”?面对“这本书我不打算写了”这样的汉语句子,朱先生的句法分析是,“这本书”是主语(大主语),“我不打算写了”是谓语,它本身是个主谓结构,主语(小主语)是“我”。后来一些功能语法学家在分析这个句子时说,“这本书”是话题,“我”是主语,这就把句法范畴和语用范畴混放在同一个平面上,遭到朱先生和很多人的批评。于是有人(如Chen 1996)提出“句法话题”的概念,说“这本书”是句法话题,跟主语一样都由结构位置决定,它出现在句子S前面的位置。按照这一说法,主语“我”就不是话题,因此汉语主语和话题就不是构成关系。然而沈家煊(1999:235)指出,这一说法还是忽视了汉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不带主语的句子是正常的句子,“不打算写了”在汉语里也是一个正常的句子S,这样就没有理由说“我”(位于S前)不是话题。总之,那种说法只不过是将“大主语”和“小主语”这两个名称分别换成了“句法话题”和“主语”。难怪袁毓林(1996)又把“这本书”定为“话题主语”,“话题主语”就是“大主语”。其实“大主语”和“小主语”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要强调兵同点,就都叫“主语”,用“大、小”分别,要突出不同点,就分别叫“(句法)话题”和“主语”。

(三)名词/动词和指称语/陈述语

一般认为,“名词/动词”是句法范畴,“指称语/陈述语”是语用范畴,前者比较抽象,后者比较具体。从“语法化”的角度看,作为句法范畴的名词/动词,是指称语/陈述语这样的语用范畴逐渐抽象为句法范畴的结果。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要说它们是句法范畴,那也是语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畴,它们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在词形变化丰富的语言里,动词用作名词时如果都要在形态上表示出来,那么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英语语用范畴“指称语/陈述语”经过语法化已经变为句法范畴nouns/verbs,后者已经与前者分离,变成抽象范畴,而汉语的“名词/动词”还没有完全语法化为句法范畴,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注:有意思的是,中古英语出现的noun一词,虽然词源是拉丁语的nomen(name,名称),但是现在只是指语法上的名词,noun和上古英语原有的name是分离的两个词(见《牛津英语大词典》);汉语的“名”或“名字”“名词”本来也是指“名称”,“称”与“名”经常连用(《易·系辞下》“其称名也小。”),后来就用“名”或“名字”“名词”来翻译英语里的noun,没有用另外的词儿,它们至今仍然主要作名称用。这也表明,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语法名词”和“名称”(即指称语)这两个概念没有必要分开。)在讲汉语语法时我们还是可以采用“名词”和“动词”这两个惯用的名称,但是得时刻记住,它们的语法化程度是不高的,它们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

同样,我们可以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英语里抽象的nouns/verbs在话语中实现为具体的指称语/陈述语,而汉语里名词/动词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语/陈述语,它们的构成就是指称语/陈述语。

英语nouns/verbs和“指称语/陈述语”实现关系

汉语“动词/名词”和“指称语/陈述语” 构成关系

举例来说,指称语最重要的区分是通指(generic)和专指(specifyc),英语名词tiger入句后实现为通指语和专指语,tigers和thetiger(s)是不同的实现形式,而汉语名词“老虎”入句后就可以构成通指语或专指语,不需要什么实现形式:

Tigers are dangerous animals.

老虎是危险动物。(通指)

The tiger is sleeping in the cage./The tigers are Sleeping in the cage.

老虎在笼子里睡觉。(专指)

专指语又分为定指(dehnite)和不定指(indennite),汉语定指语和不定指语可以靠语序来区分,名词不需要附加什么形式,例如“客人来了”和“来客人了”,“客人”入句后就构成专指语,而英语相应的名词前就要分别加定冠词和不定冠词才能实现为专指语。

同样用作通指语;英语名词要用一定的附加形式才得以实现,汉语名词不存在实现形式的问题:

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A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Tigers live in the jungl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老虎生活在丛林中。

此例也说明,英语动词live作陈述语有不同的实现形式(live和lives),汉语动词“生活”可以直接构成陈述语。上面讲到句子“这本书出版”,“出版”也是直接构成陈述语。除了跟活动本身有关的“体貌”(aspects),跟活动本身无关的“数”、“人称”、甚至“时”,汉语动词都没有实现形式的问题。

这样,我们可以用“实现”和“构成”这对概念对英语和汉语在“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三个范畴上的区别作出统一的说明:

句子/话段 主语/谓语—话题/说明 名词/动词—指称/陈述

实现关系

实现关系实现关系

汉语 构成关系

构成关系构成关系

“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些都是讲论语法时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具”或“理论构件”,汉语和英语在这三个方面表现出平行的差异,这就不好说是偶然现象了,而是反映了两种语言的语法系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上面说过,我们在讲汉语语法时为了照顾习惯和便于跟其他语言比较,仍然可以采用“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些范畴名称,但是得时刻记住它们跟英语的对应范畴在内涵上存在系统的差异。

(四)动词用作指称语

我们在第六节里说明,动词用作指称语是普遍现象,英语和汉语都有这种现象,只是英语的动词要改变词形,变形后就转变成了名词或动名词,例如:

propose→proposal

create→creation

excite→excitement

sell→selling

汉语的动词不改变词形,这个差别值得重视。我们还说明,动词用作指称语,是指称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因此是一种“本体隐喻”。通过本体隐喻,一个抽象的活动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事物。英语和汉语的差别同样可以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来说明。

动词用作指称语(本体隐喻)

英语实现关系

汉语构成关系

英语里这个隐喻是“解释性的”,对英国人来说,改变词形就是将一个抽象概念实现为一个具体概念;而汉语里这个隐喻是“构成性的”,抽象概念就是由具体概念构成的,对中国人来说,活动就是一个实体,所以不需要改变词形。例如,在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2006)公布的“中医药学名词”(注意,这里的“名词”就是指“名称”,见上页注释①)中,不仅包括“滋阴”“补血”“明目”“通鼻”这样的双音动词,还包括“切”“炒”“烫”“蒸”这样的单音动词,而这些名词儿译成英文名都不用动词原形。该委员会公布的其他学科的名词也是同样的情形。

按照Lakoff & Johnson(1980:30),英语里本体隐喻的表述形式如下:

PUBLICATION IS AN ENTITY

THINKING IS AN ENTITY

HOSTILITY IS AN ENTITY

HAPPINESS IS AN ENTITY

中国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PUBLICATION等在词形上已经表明它是一个实体,那就等于说“一个实体是一个实体”,这还是隐喻吗?在中国人看来,应该像下面那样表述才是隐喻:

PUBLISH IS AN ENTITY

THINK IS AN ENTITY

HOSTILE IS AN ENTITY

HAPPY IS AN ENTITY

总之,用具体的概念来表示抽象的概念,英语是“实现性的”,而汉语是“构成性的”。对中国人来说,好像只有“构成性隐喻”才是隐喻。

八 结语

英语和汉语在三对最重要的语法范畴(句子和话段,主语/谓语和话题/说明,名词/动词和指称语/陈述语)上表现出同一种的差异;抽象范畴和具体范畴之间的关系,英语是“实现性的”,汉语是“构成性的”。不仅如此,动词用作指称语指称一个活动,即将抽象的活动视为具体的事物时,英语也是“实现性的”,汉语也是“构成性的”。总之,抽象概念和对应的具体概念之间的映射关系,英语是“实现性的”,汉语是“构成性的”。

本文是从讨论“出版”的词类开始的,所以还要回答第七节开头提出的问题,“出版”在句法上究竟是动词还是名词?提出这个问题的人还是没有彻底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因为汉语名词/动词的构成就是指称语/陈述语(语用范畴),所以不存在“句法上”是什么范畴的问题。由于动词除了用来陈述也用来指称,而动词用作指称语在汉语里是构成关系,上面那个问题如果去掉“句法上”三个字,我们可以说“出版”是动词(陈述语)也是名词(指称语)。(注:不否认这样的动词类内部还有差异,单音的和双音的就有差异,但这是第二步要解决的问题。)

这是不是说在汉语里区分名词和动词就没有意义了?不是。区分一般和特殊是语法分析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动词是陈述语,一般也作指称语,自指活动本身或转指相关的事物,而名词通常是指称语,特殊情形下才是陈述语,而且都代表陈述语的转指对象。古汉语和现代汉语都是如此(朱德熙1990)。实际存在的是下面这样一种扭曲关系(连线应理解为“构成关系”),所以名词和动词的区分仍然有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既然汉语里“句子”和“话段”、“主语/谓语”和“话题/说明”、“名词/动词”和“指称语/陈述语”之间都是构成关系,那么从“简约原则”出发用一套名目就够了,还有必要用两套名目吗?“构成关系”不等于“同一关系”“构成”也只是一个隐喻说法而已。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说英语是实现性的,汉语是构成性的,那是就主要倾向而言。不过,这种倾向性差别又是十分明显的,而且有系统性。因此我们至少可以回答说,在汉语里两套名目的用处实在不是很大,基本上可以只用一套。要紧的是,我们在讲论汉语语法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些名目的意义和价值跟英语相比存在系统的差别,汉语里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语法范畴,句法和语用是不大分得开的。仍然以“出版”为例:

a.这本书出版了。

b.?这本书出版。

这本书出版,那本书不出版。

这本书出版不出版?——这本书出版。

a和b的对立究竟是句法上的对立还是语用上的对立?句法规则具有强制性,例如英语“this book publish”违反句法规则,在任何上下文里都是不能说的。既然上面的b在一定的上下文里(对举或者回答问题)可以说,那就说明a和b的对立是语用上的对立,b是语用上不合适,不是句法上不合格。但是这样回答会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境地,下面是同样的情形:

a.今儿怪冷的。

b.?今儿冷。

今儿冷,昨儿暖和。

今儿冷不冷?——今儿冷。

按照上面的回答,这里b应该也是语用上不合适,不是句法上不合格,a和b的对立应该也是语用上的对立。如果有人据此将“冷”和“怪冷的”分别划归不同的范畴,比如像朱德熙(1956)那样将“冷”划归性质形容词,“怪冷的”划归状态形容词,这两个范畴也只能是语用范畴而不是句法范畴。然而,大家(包括朱先生)却都把a和b的对立作为句法问题来讲,都认为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是两个句法范畴。对汉语而言,上面这种自由和黏着的对立是大量的、极其常见的。这就意味着汉语经常是离开了语用范畴就没有办法讲句法,或没有多少句法可讲,因为所谓的句法范畴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语用范畴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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