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从逻辑的观点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属性论文,逻辑论文,道德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07)05-0502-06
“道德悖论”是一个老话题——早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就曾明确提出“德”与“福”的“二律背反”;“道德悖论”正在成为热点话题——甘绍平在《应用伦理学的特点与方法》一文中认为:“伦理学中的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往往并不在于对道德的作用与地位的体认,而在于道德原则的应用;特别是当出现两难(道德悖论)之时,也就是说在同一事例上发生了不同的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形之时,人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应怎样根据不同的因素与机率进行权衡。”[1] 晏辉发表在《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上的文章,径直用“道德悖论”作为标题的关键词——“是道德悖论,还是价值冲突:苏格拉底伦理问题解读”。[2] 在钱广荣发表的《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等文章① 中,把“道德悖论”直接作为探研的对象。为推动学界深入研究“道德悖论”,《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编发了一组“道德悖论”文章② 本文将从逻辑的角度讨论道德悖论的属性问题。
一、什么是“道德悖论”
“道德悖论”的典型所指其一是康德提出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其二是甘绍平所举证的道德悖论案例;其三是钱广荣设定的道德悖论情境。
康德认为,“一个可能的世界的最高的善必然是德行与幸福在同一个人身上的统一,就是幸福恰恰与道德相称。”[3] 然而,人却无例外地都是感性和理性的二重存在者。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理应遵循道德律的绝对命令行事,产生道德行为,践行道德律令。而作为感性的存在者,人必然会把追求幸福当作最高的目的,把满足自然欲望当作幸福。如果把满足欲望放在第一位,势必要冲破实践理性的约束,无视道德律令——在现实生活中,恰恰是达官贵人们享尽荣华富贵而没有德性,守节有德的清白之人却当牛做马;在理论上,经验论者重视需求、利益,把利益看成是道德的基础;唯理论者则从理性出发来说明道德,把理性看成道德的柱石。康德认同功利主义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却不能认同道德的失落。理性主义虽然恪守道德格律,坚守了道德纯洁性和尊严性,却又缺乏对经济振兴的有效促动,这种两难的境况,让康德深深地感到:人作为理性者的要求是“自律”,作为感性者却要求“他律”,“道德”与“幸福”相背离,实践理性必然会陷入“二律背反”——“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机,或者德行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原因。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就如在分析论里面已经证明的)把意志的决定根据置于对幸福的渴求之中的准则,是完全非道德的,不能够为任何德行建立基础。但是,第二种情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世界上一切原因和结果的实践连接,作为意志决定的后果,并不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取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把它们用于这个意志的目标的自然能力,从而通过一丝不苟遵循道德法则[而成就的]幸福与德行之间必然的和足以达到的至善连接,在这个世界上是无法指望的。”[4] 124
甘绍平举证的道德悖论案例是:对于一位医生或一家医院而言,遇到一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且身无一文、家里也一贫如洗的打工仔因受伤或患病而被送来,对他该不该救治?救治到什么程度?如果救治,费用全要由自己承担,这样的事例一多,医生或医院肯定就无法承受。如果因此而谴责医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拒绝救治,眼看伤病员的情况恶化,这是不人道的。按照传统道德观念,医方应弘扬道德精神,牺牲自己的利益救治伤患者,毕竟与救命须及时这一点相比,医药费用的问题并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还可能有时间、有办法得到解决。然而,从本质上讲,这种每次总是牺牲一方的利益保全另一方利益的做法是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得以持续的。因为它是不合宜的,不合宜的事物无论怎样说都不能算是道德的。[5]
钱广荣设定的道德悖论情境是:假设两人分一大一小两只苹果。在经验理性看来,谁先拿、谁后拿,谁拿大的、谁拿小的,这类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该先拿、谁该拿大的,事先必须要有“分苹果”的规则;在德性论看来,谁先拿、谁后拿,谁拿大的、谁拿小的,这类问题很重要。如果谁先拿并且拿了小的,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这是它的规则。这样,德性论用假设的方式制造了一系列矛盾:“先拿”、“拿小”者“不自觉”地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后拿”、“拿大”者,前者道德价值的实现是以牺牲后者的道德人格为前提、为代价的;假如“后拿”、“拿大”者也是一个讲道德的人,则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两人终因相互谦让而“拿”不成,“两人相让,旁人得利”,使“两人分苹果”失去实际意义;假如“后拿”、“拿大”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那么“先拿”、“拿小”者的行为价值却意味着姑息和纵容甚至培育了“后拿”、“拿大”者的不道德意识——讲道德的良果同时结出不讲道德的恶果,[6] 这便是一种道德悖论。
不难看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所指谓的是道德的一般原则问题,由于他主张“通过我们的意志而实现出来的至善里面,德行和幸福被思想为必然地联结在一起的”,[4] 124因此,凡是“德行”与“幸福”相分离的境况都属于他所指称的二律背反的范围。甘绍平所谓的道德悖论其实是“在同一事例上发生了不同的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形”,而钱广荣设定的道德悖论情境,则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善、恶不同结果的对立。我以为,康德和钱广荣所指谓的“道德悖论”本质上具有相通性,即对既有的道德律令自身合理性的理性反思;而甘绍平所指的道德悖论是则是在承认既有道德原则合理性的前提下其在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评价冲突问题。前者可以视为道德悖论的理论层面问题,后者可以看作道德悖论的实践层面问题。
“道德悖论”虽然渐成学界的一个常用术语,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工作却并不像对这个术语的使用那样兴趣强烈。相比而言,钱广荣对“道德悖论”的界定问题则有较为连续和推进性思考。2005年,他曾将“道德悖论”界定为:“所谓道德悖论,简言之就是同一道德价值实现的行为选择出现双重结果: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既出现道德价值又出现反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只属于‘个人’,不道德或反道德价值则留给了他人和社会。”[6] 这是从伦理学角度对道德悖论的“内容”形成的一种初步认识。2006年,他将此前的界定修正为:“所谓道德悖论,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7] 这个界定已经凸现了“道德悖论”之所以为“悖论”的表现“形式”。2007年,他的认识又有深化:“道德悖论是道德现象世界中一种特殊的矛盾,是一种出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具有善恶绝对对立和对抗性质的自相矛盾。”[8] 这在道德思维内容的基础上更为突出了“道德悖论”之为“悖论”的形式特征,这也是道德哲学领域和伦理学领域为“道德悖论”所作的最具代表性的界定。
“属+种差”是科学定义的一般方法。如果说道德悖论是悖论,“悖论”便是“道德悖论”理所当然的“属概念”,因此,要评判既有的“道德悖论”的界定是否科学或准确,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它的“属概念”——“悖论”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否则,我们的界定和对界定的评判工作,乃至对道德悖论属性的认识都难免会有失偏颇。
二、悖论的要义和特征
“悖论”是英、德文“paradox”的意译。“paradox”源于两个希腊词根“para-”(=against,contrary)和“-doxa”(=opinion),直译是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意见,意译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主张。宽泛地理解,悖论是指荒谬的理论或自相矛盾的语句或命题。
悖论是否存在,历来有不同的意见。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的克吕希波就曾说过:“谁要是说出了‘说谎者悖论’的那一句话,那就完全丧失了语言的意义,说那句话的人只是发出了一些声音罢了,什么也没有表示。”[9] 及至当代,仍有学者认为,悖论只是人们为了“研究”之而刻意构想出来的。[10] 基于科学理论中一再出现而且不可彻底避免悖论的客观事实,我们坚持认为,悖论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那么,究竟什么是悖论呢?为避免不必要的异议纠缠,我们不想径直给出悖论的抽象界说,而想从一个相对公认的并且事例本身亦不会内蕴多少歧见的经典案例说起。
在古希腊毕达戈拉斯时期,数学思维尚处于刚刚形成有理数观念的早期阶段。由于数量概念源于测量,而测量得到的任何量在任何精确度的范围内都可以表示成有理数,所以,毕达戈拉斯学派确信一切量均可用有理数表示。这种认识还被进一步凝练为可公度原理,即“一切量均可表示为整数与整数之比”。
在“万物皆数”和“一切量均可表示为整数与整数之比”的信念的导引下,成功地发现了伟大的毕达哥拉斯定理。然而,希帕索斯却发现,边长为1个单位的正方形其对角线的长度,即却无法表示为整数之比。这个结论与可公度原理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如果可公度原理是正确的,就没有作为一个量存在的权利;如果具有作为一个量存在的权利,则可公度原理就不正确。在维持“一切量均可表示为整数与整数之比”的既有信念下,我们不难抽象出其冲突形式更为显然的矛盾形式:是量,同时,不是量。
虽然无法公度,但它确实量度出了一个确定的长度,事实表明,它具有作为一个量存在的权利,况且,重复运用希帕索斯的方法,还可以得到无限多个不可公度的量。于是,在毕达哥拉斯学派之外,人们逐渐放弃了“一切量皆可公度”的理念。到了欧几里得时代,无理量及其证明成了《几何原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世纪,一批著名的数学家,比如,哈密顿、威尔斯特拉斯、戴德金和康托尔等认真研究了无理数,给出了无理数的严格定义,提出了一个同时含有理数和无理数的新的数类——实数,并建立了完整的实数理论。至此,由所引发的第一次数学危机才得以消解。
问题是当时数学领域出现的一个“悖论”,对于这一指认,持悖论存在观的学者大多没有异议。那么,从这个近乎公认的典型案例中,如下认识不难成为我们的共识:首先,任何悖论总是相对于特定认知主体而言的。悖论主要是相对于毕达戈拉斯学派成员而言的。对于不持“一切量皆可公度”观点的人而言,在他们的思想中“是量,同时,不是量”并不能构成同时成立的矛盾命题。换句话说,在这对矛盾命题之间,必有一个命题是会被舍弃的。或许是基于这种认识,《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悖论”条目明确地指出:“对某些人来说够得上一个矛盾或悖论的命题,对于另外一些信念不同或见解不坚定的人来说并不一定够得上是一个矛盾命题或悖论。”[11] 其次,悖论总是从特定认知共同体“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悖论就是从毕达戈拉斯学派的“万物皆数”和“一切量均可表示为整数与整数之比”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不认同这样的背景知识,也就不会构成悖论。第三,悖论所表现出来的推论结果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命题能够同时成立。这种成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方式:(1)矛盾互推式,即在语言表述方式上直接构建了矛盾等价式;(2)矛盾直接证明式,即表述为矛盾双方被分别证明的情况;(3)矛盾间接证明式,即p和非p分别推出矛盾,根据司格特法则A∧ A→B,从而能够分别间接证明对方的情况;(4)二难循环式,即在语言表述中出现了两个矛盾命题互为先行条件的情况。后三种情况均可视为逻辑必然地建立矛盾等价式,但“在实际的语言表述中,只要明确它们‘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即可,而不必处处把等价式建立起来。”[12] 据此,我国学者张建军对“逻辑悖论”对“悖论”所作的界定是:所谓逻辑悖论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13] 这是目前具有较高公认度的一种悖论界说。
三、“道德悖论”与“逻辑悖论”
道德悖论与逻辑悖论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厘清“逻辑悖论”之“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悖论”之“逻辑”的含义
“逻辑悖论”已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从概念种类划分角度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莱姆塞。
悖论种类划分思想缘起于罗素在康托尔创立的素朴集合论理论中发现的罗素悖论,即“由所有不是它们自身的元素所组成的类的类”究竟属不属于这个“类”?由于该悖论“危及”现代数学基础理论——集合论的合理性,罗素倾其全力提出了一种旨在一揽子解决这种集合论悖论和既往发现的说谎者型悖论③ 的方案——分支类型论。④ 正是在对分支类型论方案进行批判性审视的过程中,英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莱姆塞认识到,集合论悖论与说谎者型悖论虽然具有类同的逻辑构造,但二者在由以导出的基本命题(即背景知识)的可表达性上却存在重大差异:集合论的基本原则可用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表达,而说谎者型悖论所由以导出的基本原则必定在本质上涉及“真”“假”等有关语言的意义、命名或断定,即语言与对象的关系方面的内容,因而,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悖论。据此,莱姆塞把集合论悖论称为“逻辑悖论”,把说谎者型悖论称为“认识论悖论”。[14] 这是悖论研究史上首次以导出悖论的背景知识为基准对悖论进行的明确分类。
莱姆塞所谓的“逻辑悖论”是该词最为狭义的用法,即其“逻辑”之要旨是指谓悖论所据以推导的背景知识的“逻辑性”,换句话说,就是集合论语言可以转化为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由于集合论语言也可以转化为高阶逻辑语言,故而,莱姆塞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时常被明确地指认为高阶逻辑悖论,更多地被称为“集合论—语形悖论”或简称为“语形悖论”。“逻辑悖论”的广义用法是指导出悖论的过程是“合逻辑”⑤ 的,换句话说,就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悖论。[15] 20由于任何一个道德悖论都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从这个角度论,任何道德悖论都应该是一种逻辑悖论。
(二)狭义逻辑悖论之与广义逻辑悖论
道德悖论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逻辑悖论,要更为准确地确定道德悖论与逻辑悖论的关系,还必须从分类的角度进一步明确逻辑悖论之狭义与广义之所指。
广义逻辑悖论显然是相对于狭义逻辑悖论而言的。狭义逻辑悖论除了莱姆塞意义上的“逻辑悖论”和“认识论悖论”⑥,还包括一种新型的认知悖论。该类悖论的源出版本之一是所谓的“绞刑疑难”。某法官在周日宣布判决:“囚徒a将在下周某日被绞死,但在行刑之前,a事先不知道他将在该日被绞死。除非囚徒事先知道本判决为假。”听罢判决,a进行了如下推理:假如在下周日行刑,我就会在周六事先知道在该日被行刑,这与判决不符,因此在下周日行刑的可能性可以排除;那么在余下的6天中可以用同样的逻辑程序逐次排除周六、周五……直到周一。于是,a得出结论:该判决不可能被执行。然而,在下周三(或下周任何一天),刽子手确实前来行刑了,这大大出乎a的意料,判决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这种悖论所据以导出的“背景知识”中本质地包含了语义概念——“知道”,依照莱姆塞对悖论类型的二分法,这种悖论理应归置于语义悖论之列。但是,知道者悖论与说谎者悖论之间又存在重要差异,即“知道”是所谓表达“态度”的谓词,它涉及认知主体与语句意义之间的关系。就是说,该悖论所依据的背景知识在其所指层面即已本质地涉及了语用因素。正是抓住了这一要义,后来的研究者能够仿照知道者悖论,为“相信”、“断定”、“认为”等一系列态度谓词构造出了诸多类似的悖论。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哲学家伯奇主张将含有态度谓词的悖论从语义悖论中独立出来,称为“认知悖论”[16],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在背景知识之所指层面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的悖论并不仅限于认知悖论。近年来,随着对策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关于合理行为理论的逻辑与认识论研究得到了较大发展,同时也发现了关于“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等一系列新的悖论,比如,盖夫曼—孔斯悖论:假定有甲、乙两人,甲向乙提出,乙可以选择盒子A(空的)和盒子B(1000元),但不能两者都选。甲保证:如果乙做出了一个不合理的选择,甲将奖励他10000元。我们假定甲、乙都是理性人,而且甲总能兑现自己的诺言。乙该如何选择?显然,类似的这些悖论其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也是一些能为普通理性思考者所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与语形悖论和语义悖论相对应,学界将认知悖论和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悖论,以及所有在“背景知识”之所指层面本质地涉及理性主体的悖论统称之为“语用悖论”。
上述集合论一语形悖论、语义悖论和语用悖论,便是20世纪西方逻辑学与逻辑哲学界在“逻辑悖论”名义下所研究的主要对象。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其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都是日常进行合理思维的理性主体所能普遍承认的公共知识或预设,而且均可通过现代逻辑语形学、逻辑语义学和逻辑语用学的研究使之得到严格的形式塑述与刻画,其推导过程可达到无懈可击的逻辑严格性。[15] 21鉴于此,这三类悖论被统称为狭义逻辑悖论。
由于每一悖论都必然是从其认知主体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得出的,因而,把“背景知识”的视域从日常合理思维转移到哲学思维和具体科学思维领域,即可进一步引入“哲学悖论”和“具体理论悖论”。为了表示它们与狭义逻辑悖论在结构上的关联性及其可能的相互作用,悖论研究学者将它们统称为“广义逻辑悖论”。[17]
不难见得,不论是理论层面的道德悖论,还是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由于“道德悖论”问题实质是道德哲学问题,其导出的背景知识都是哲学思维领域的公共知识或预设,因此,道德悖论本质上是一种广义的逻辑悖论。
任何悖论都是思维的产物。客观事物自身、人的行为本身都无所谓“悖论”之说。思维中之所以会产生悖论,是特定认知主体或科学家共同体相对于他们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而言的,离开这样的前提,可能不存在悖论。所以,有学者明确地指出,“要忠实地描述悖论,就应该将悖论置于当时一般的人类智识背景中去。没有这个背景,悖论就会变得像动物们的竞技杂耍一样。”[18]
道德是对行为的价值评判,是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以及经验或先验的道德原则进行的价值评判。道德悖论是一种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时出现的道德观念或原则的冲突。康德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设定了“德行与幸福应当相符合和一致”的前提,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设定,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经验论者的幸福论中,因为没有康德之“德行”的价值悬设而不存在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在唯理论的德行论中,因其无所谓感官“幸福”的评判问题,也不存在康德式的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这在钱广荣设定的道德悖论的情境中可以看得更为显然:大、小苹果与先拿或后拿,只要分配规则是“公正”的,或者分配方案在分配者之间得到了“共许”,有“规则”在先,亦不存在道德悖论问题。他所指谓的道德悖论,必须是在德性主义的道德观念下才能产生。甘绍平所谓的实践中的道德二难,“难”在哪里呢?“难”在对某种道德观念的承认或遵守,比如,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君子言义不言利”,等等。如果将医患关系完全置于“市场交易规则”的场景中,还会产生那样的道德“二难”吗?
基于上述,我们对道德悖论属性的认识是:任何“道德悖论”都是“合逻辑地”导出的悖论,因此,任何道德悖论都应该是逻辑悖论家族中的一员。在逻辑悖论家族谱系中,“道德悖论”显然不能位居于狭义逻辑悖论之列,作为一种哲学悖论,它应该隶属于广义逻辑悖论。据此,我们可以从逻辑角度为道德悖论作出如下界定:所谓道德悖论就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其道德常识或其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广荣.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511-517;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J].哲学研究,2006,(10):88-92;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兼评近几年关于道德悖论的研究[J].哲学动态,2007,(7):30-34等。
②《哲学动态》编辑部将钱广荣《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兼评近几年关于道德悖论的研究》和王习胜《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关涉伦理理论的两类悖论研究述要与思考》集中起来刊发。
③说谎者说:“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那么,“这句话”究竟是“真话”还是“谎话”?凡是与这种悖论具有类同的逻辑构造,并必然涉及“真”、“假”等语义概念的悖论,一般可称之为说谎者型悖论。
④罗素当时没有区分逻辑悖论(集合论悖论)和语义悖论(认识论悖论),分支类型论可用于解决这两类悖论。1926年,莱姆塞明确区分了上述两类悖论,提出了用简单类型论解决逻辑悖论的方案,因此分支类型论的作用就是解决语义悖论。1937年,罗素接受了莱姆塞的观点。参见张家龙.论语义悖论[J].哲学研究,1981,(8):60-67.
⑤这里的“逻辑”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这里的“逻辑”是遵守不矛盾律的经典逻辑。
⑥莱姆塞所谓的“认识论悖论”,现已通称为“语义悖论”。它以是否在“背景知识”之所指层面本质地使用了语义概念而与语形悖论形成了明确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