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制经济数量与质量辩证关系的再思考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对公有制经济数量与质量辩证关系的再思考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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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883(2004)02-0001-07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并不矛盾,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公有制的形式越大越好。适度降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但是,公有制经济比重的调整和降低是否应有一个最终的数量和比例界限,学术界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也是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所回避不了的。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和完善必须有一个终极的数量和比例的界限,如果其比重无限地降低下去,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不能保持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必须对公有制经济数量与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问题进行深度的反思。

一、公有制的质量优势比数量优势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以公有制高效率的运行质量为主要目标是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所以要取代资本主义,亦即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存在的基本理由,主要的不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而是因为它能够克服资本主义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使社会生产力以资本主义所不可比拟的速度持续健康地发展,换言之,即它具有资本主义所不可企及的经济运行质量。列宁曾经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在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最终战胜,而且一定会被最终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创造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1](P16)从目的与手段的视角来看,实现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虽然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涵义,但是,由于数量优势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质量优势属于生产力的范畴,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作为生产关系,必须服务于作为生产力的质量优势。从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前者(数量)主要是作为手段,而后者(质量)才是目的。在经济关系的视域内,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能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消除剥削与两极分化(前者决定后者)中去追寻。而衡量生产力发展的标准,当然不会是看一种经济形式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数量和比例关系,而是看它的运行质量,即经济效益。从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层面分析,单纯强调数量优势是外延式的扩大再生产,它只看投入,而忽视产出。实践表明,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往往难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协调的发展,影响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按照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公有制经济的运行就不能只看它的投入,而不看它的产出,表现在外延上就不是数量越多越好,规模越大越好,而必须对投资活动进行科学的理性分析和严格的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收益的合理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质量,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成本)数量带来尽可能多的产出(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对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真正的体现。正如邓小平所说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2](P149)而不是体现在公有制经济拥有多少数量,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了多大的比重等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认为,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例如他们曾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P630)“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P286)但是,在经济意义上,这主要是因为公有制是实现生产力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制度保障,否则生产力的发展便会处于停滞状态。在这里,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是为它的运行质量来服务的。

(二)把公有制的运行质量放在首位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决定的战略选择

发展生产力虽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但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它却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根本性的目标,公有制经济在运行中就必须始终坚持把经济效益(质量)放在首位,而不是把投入(数量)和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放在首位。因为只有经济运行中的高效益和高质量,才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只有高效益和高质量,才能创造出更多优质的资本品(生产资料),为消费资料的生产创造先进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忽视了质量和效益,片面地追求数量和比重优势,在亏损的情况下,公有资产的投入愈多,便愈益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数量和比重愈大,因净利润为负数,便会导致公有资产的损失愈加严重,最终结果必将会既牺牲了质量和效益,也丧失了数量和比重优势。可见,维系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比重优势必须以高质量和高效益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不仅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连数量和比重优势本身也不能保证。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曾经有过割裂了公有制经济数量与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片面地追求数量和比重优势的经验教训。虽然,早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党的八大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已经作出了科学的论断,提出今后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但是,把公有制的数量规定性当成目的的思维惯性仍然严重地禁锢着我们的头脑。表现在实践上,就是忽视以至否定了公有制经济活力的增强和素质的提高,片面地追求“一大二公”的纯粹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结果导致公有制经济量大质劣,经济效益全面滑坡,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所有制观念上的深刻变革和更新,这一重大失误才逐步得到了克服。

(三)把运行质量放在首位要求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数量方面,而且体现在质量方面,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这一基本共识的前提下,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大任务。从具体形式来看,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等多种实现形式。当前,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基本目标就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客观趋势,以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控制力、提高其运行质量为目标,实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就必须花大力气解决长期以来在“数量优势论”的传统观念禁锢下形成的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更好地发挥它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对于竞争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应配合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实施,有计划地逐步退出,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只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它的运行质量。在此前提之下,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数量与比重减少一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得步伐快一些,不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现在,我们拥有10多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国家和农村集体拥有全国的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国家还拥有邮电、国有银行、公路、铁路等主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以及钢铁、煤炭、石油等主要生产资料,这就保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因它自身的适度收缩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动摇。

二、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应有量的限度,以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

(一)坚持公有制的数量优势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前提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不能否定和排斥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数量优势)。这些公有资产是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物质基础;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质量优势)。一种所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归根到底取决于物质技术实力,并通过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表现出来。因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有数量的优势,而且更要有质量的提高。但是,有人为了达到排斥或否定公有制数量优势这一目的,硬要将“不仅、而且”这一对关联词偷换成“不是、而是”,从而就必然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是体现在数量方面,而是体现在质量方面。这就割裂了公有制经济数量与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实际上认为其质量优势和控制力可以脱离数量优势而孤立地存在。

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和规定性决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属性,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我们重视公有制的运行质量,也决没有因此而抹杀或根本否定其数量优势。在一定的限度内,公有制比重的适度降低有利于增强其控制力,提高其运行质量。但是,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不仅质量和控制力会成为一句空谈,甚至连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也无法维系,这本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量变质变规律的基本常识。公有制的数量优势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一点,就不是社会主义。

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涵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工人阶级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5](P97)“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3](P630)“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4](P293)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这篇以问答形式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拟订的纲领草案中,在回答“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应当是怎样的”时,明确指出:“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4](P237)即使是资产阶级的学者,尽管他们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和经济主张,反对社会主义,但是,他们也都把公有制或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代名词。例如,熊彼特把“社会主义的定义规定为:不是由私人占有和经营企业,而是由国家当局控制生产资料,决定怎样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谁该得到什么的那种社会组织”。[6](P25)“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生产手段和生产本身的控制权都授予中央当局”,“原则上社会的经济事物属于公共范围而不是属于私人范围”。[6](P258)萨缪尔森认为,社会主义具有的几个共同特点的第一条就是:“政府拥有生产资源。随着铁路、煤炭乃至钢铁等部门的逐渐国有化,私人的作用逐渐减少”。[7](P338)诚然,熊彼特和萨缪尔森的社会主义定义把中央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这些本不属于社会主义特质的东西也都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即使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有关论述,我们也没有必要机械地全盘照搬,而应该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新的历史条件进行科学的再认识。但是,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规定性这一点却不可动摇。因为,虽然思想解放是无止境的,但对同一个客观事物和对象的认识却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超越了这种界限和范围就不再是该事物和对象,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即是如此。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只要生产力能够高度发展,不管公有制的数量和比重怎样降低,我们也都可以是社会主义。他们征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有关论述作为立论的根据,似乎自己的观点符合邓小平理论,其实这正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曲解和误读。因为,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包含着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不是只有生产力这一个方面。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P373)显然,社会主义的本质包含着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但却不能归结为其根本任务,因为除了“发展生产力”以外,“解放生产力”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明显属于或至少包含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这与以生产力发展为惟一衡量标准的看法截然不同。在强调发展生产力、学习资本主义的同时,邓小平始终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2](P149)“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2](P138)“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P111)这就有力地表明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不论怎样深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质量优势和数量优势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定性永远都不会改变。

(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因此必须保持公有制的数量优势

自从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有的论者就以“重要组成部分”等论述为依据,认定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例如,有人明确提出,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已经属于社会主义经济”。[8](P61)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包含私营经济在内)真的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已经是“社会主义经济”,那么,我们就既没有必要保持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比重优势,也没有必要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为单凭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本身就已经能够保证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了。但是,问题在于,上述论者所假定的前提并不成立,换言之,即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

众所周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四种形式。其中,后面两种是按照投资者的地域概念来进行分类的。如果按生产关系标准来进行分类,实际上只有个体和私营经济两种,因为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外资经济按经济形式划分,也必然要分别归类到个体或者私营经济当中。

个体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对于这一点,目前学术界似乎尚没有争议。至于私营经济,有的学者认定它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因此我们就重点分析一下这种经济形式。对于私营经济,不少人使用“民营经济”的表述方式,但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均使用“私营”一词,因此,笔者在此仍沿用“私营经济”这一表述方式。

我们认为,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私营经济,主要是因为现阶段它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是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经济。

首先,如果我国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现在世界上就没有任何地方还存在有资本主义经济,地球上就只有社会主义这一种社会制度存在,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命题中不能引申出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逻辑结论。从内涵上来说,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之间可以直接划等号,“市场”一词就会成为无用的累赘应被剔除出去。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属概念是市场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在这一属概念之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临近的种概念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相结合的概念,而不单纯是一个根本制度的概念;从外延上来看,作为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包括外资经济在内。这样一来,即使我们暂时同意上述论者的观点,也马上就会陷入无法自圆的逻辑悖论。因为,这些来自于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除非有人认为我们引进的外资全部来自于越南、老挝、古巴、朝鲜四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外资企业既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按照上述论者的逻辑,它们也都当然地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即只承认我国国民创办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不承认这些外国私营企业(它们也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那岂不是对后者实行观念(意识形态)歧视!没有给对方以平等的名誉待遇;反之,如果承认这些外国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那么,这些外国私营经济在它们本国和别的资本主义国家投资创办的同一类企业又是什么?如果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世界上哪里还会有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岂非已在地球上绝迹!如果后者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为什么同一个人创办的同一种企业一进入我们国家就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而留在他们本国和进入别的资本主义国家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同一种经济形式一走进我国的国门就马上改变了性质,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

其次,我们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因为它们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机活力。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曾经明确指出:公有制的建立需要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3](P628)到了这个时候,才能“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3](P629)“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3](P631)否则,“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3](P632)而东方国家在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卡夫丁峡谷”成功地建成社会主义之后,由于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这就决定了这些国家还不能马上消灭私有制经济,公有制与私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还将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虽然不能具体预测这一阶段的时间限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比马克思当年预想的要长得多,因为“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4](P239)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活力主要在于,企业的经营结果与经营者个人的物质利益呈绝对的正相关关系。企业和经营者为了利润动机和避免利益损失,具有不懈的进取心和不竭的竞争动力。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感于他们当时生活的那个时代私营经济(雇佣劳动制度)过度竞争的恶劣影响,曾设想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私有制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是分不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4](P237)但是,社会主义如果没有竞争,“没有国家的或私人的创业精神,则资本不会自动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维持、更新或扩大”。[9](P230)生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这种资源只有通过竞争才能配置到更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中去。“我们的肉体存在犹如我们最理想的要求的满足,到处遇到其所必需的外部手段的量的限制和质的欠缺,为了满足它们,需要有计划的准备和工作,与自然和与人的社会联合作斗争,最含糊地来说,这就是基本的事实存在”。[10](P14)这种客观的存在就要求通过竞争来激发人们的全部潜能,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正如康德所说:“人渴求和谐,但大自然更了解,对人类来说什么是好的:它希望纷争”。[11](P175)萨缪尔森也曾指出:“竞争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发生无意识的协调作用”。“像人类的本性一样,它总在变动。但是,它经受了任何社会组织最基本的考验——它可以生存”。[7](P61)虽然,竞争不是私有制经济的专利,公有制也可以有,而且完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为各种市场竞争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利润动机和自身利益也一样,也与任何特定形式无关”。[6](P199)不仅如此,私营经济中的雇佣劳动关系“这个关系不光是为了富人能够剥削穷人而授予他们的特权。在直接有关的私人利益背后,在生产设备的顺利运行中还存在社会利益”。[6](P316)“在实现追逐最大利润的目标和力图做到最大生产成就之间并非必然是互不相容的”。[6](P317)

与之相反,公有制虽然是比私有制更为高级的经济形式,“就蓝图逻辑而言,社会主义蓝图根据较高合理水平绘制,这是不容否定的”。[6](P297)因此,公有制必将最终完全取代私有制,成为未来社会惟一的经济形式。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更先进的生产关系也要依存于两个必要条件,即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普遍极大的提高。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如前所述,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建立在马恩所预想的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神人和天使长”。“天使长象征一个著名的主张,即社会主义形式的存在,必须有道德水平为先决条件”。[6](P305)换言之,即人的建设(人的素质的提高)要与制度的建设相适应。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也有利润动机和物质利益原则,无产阶级作为人也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能要求。而由于“在小的和未分化或分化不大的社会集团中,个人思想中的集体观念要比大而复杂的社会集团中的个人强固得多”,[6](P196)即个人对集体利益的关切度通常与该集体人数的多寡呈负相关,因此,这既导致了部分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利润目标的动力不足,也导致了部分人对公有资产的觊觎和侵吞,从而造成了公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各类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对于取消私有制以后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马克思曾经设想用多劳多得、按劳分配这种收入分配方法来加以激励和约束。但是,实践表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需要有昂贵的衡量费用。“由于衡量的问题,个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只能受到规章不完善的控制。计件工资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但只适用于个人贡献能够付费很低地加以衡量而且质量不变的场合。用来衡量劳动产出的其它检测手段同样不完善”。[12](P47)这时,“当个人收益靠白搭车而仍可以得到时,有理性的个人便不会承担参与大团体活动的费用”。[12](P12)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劳动仍然还是谋生的手段、尚未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历史条件下,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增强综合国力,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互补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正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我们是根据它们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不是根据其性质,赋予了它们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我们才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坚持认为,公有制经济的数量调整和比重降低必须有一个最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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