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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需要,作为一个基本的伦理学概念,迄今为止,一直较少受到人们的关注,更没有得到科学而深入的分析。这对伦理学理论而言,是一个极大的缺陷;对道德实践来讲,也极为不利。本文拟从人性、社会、心理三个不同的视点入手,揭示道德需要三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一
要探究“道德需要”这一概念,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需要”。美国学者阿瑟·S·雷伯著的《心理学词典》认为, “需要”所指有二:一指某种只要给予就会有助于改善一有机体的健康幸福的事物或事态;二指有机体内部对事物或事态的需求状态。我国李德顺先生主编的《价值学大词典》认为,需要就是“生物体、人由于内部不平衡状态与环境的不平衡,为维持和恢复平衡状态而产生的一种动态依赖关系和倾向”。这是从心理学、价值学两种不同的视角对“需要”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假如我们进一步抽象,从最一般的哲学意义上讲,那么,所谓需要,就是事物客观存在的对一定条件的依赖关系。
道德是人类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需要,简言之,就是人类客观存在的对一定社会道德秩序的依赖关系。那么,为什么社会会有这种特殊的道德现象呢?为什么人类会有道德需要呢?
人们往往是以人性为基本出发点,来探究社会道德的根源的。例如霍布士(Hobbes)是在人性自私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社会契约论”的伦理学理论的。他认为,人类本性自爱,“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不肯为同类服务”[1]。所以,人根本无所谓“道德需要”。 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人一切皆平等,故而为求生的欲望驱使,免不了互相争斗。为了和平,他们不得不互相订约,于是,社会就有了所谓的“道德”。卢梭(J.—J.Rousseau)认为,人性虽然自爱, 但可以在“自爱”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同情心。“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同情感,从而使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2]简言之,卢梭认为, 道德是人类同情心的产物, 道德需要就是人类同情心的情感需要。
功利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苦乐感情是人性或道德的基础。人本性上是趋乐避苦或趋利避害的。道德上善恶的评价和苦乐的计算密切相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一切社会道德的标准,也是决定个人行为的方向。依这种观点,所谓道德需要,实质上就是趋乐避苦的需要。……但由于他们缺乏对人性全面、科学的认识,所以他们的道德起源说、道德需要论往往失之偏颇。
我们应该肯定,人类道德正是源于人的本性,要真正揭示道德的根源、探寻道德需要最深层的内涵,必须从对人性的科学、全面的把握入手。
“人性”是一个复杂而抽象的概念,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诠释它。马克思有三个关于人性的论断,其中之一就是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的。他说:“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3], “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4]我们认为, 从人的各种各样的需要即从人的需要总体切入探求道德的最终根源、揭示道德需要最深层的内涵,正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的理论视点。首先,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5]人类实践正是在人的需要推动下进行的。 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是规范人们行为实践的,所以,对道德的探究理应立足于对人的需要体系的把握之基础上。其次,因为道德需要不是“飞来石”之类凭空产生的东西,它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需要,必定有一定内在的原因与基础。这种基础不可能是其他什么,只能是人性内在的那种纷繁复杂的需要,即道德需要是建立在人类其他需要基础之上,与人类需要的多样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唯其如此,道德需要才是可能的、才是可以理解的。
人类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据其产生的根源有自然性需要,如充饥、解渴等个体对保护和维护自己生命及延续其后代所必需的条件的需求;也有社会性需要,如对文艺作品、对作为满足某种自然需要的手段的那些客体等人类文化产品的需求。按需要所指的对象,有物质需要,如对日常生活对象的需要;也有精神需要,如对社会意识产品、对审美享受的需要。依需要的层次性,有低级需要,如饥、渴、性的满足等生理需要;有高级需要,如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这所有的需要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划分,即根据需要所指的方向。一类需要指向外在某一对象,如食指向食物、性指向异性、安全指向周围特定的环境,归属指向某一团体等。这里的需要既有自然性需要又有社会性需要,既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就它们本身而言,每一需要作为动力机制,只能促使个体追求它所指的某一外在条件的满足,而并不顾及其他需要的满足。假如人只有这类需要,则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形:在一定条件下,A 需要推动个体趋向目标A',B需要推动个体趋向目标B',C需要推动个体趋向目标C'……这时,个体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谁的“拉力”大就趋向谁?从人性的角度看,如此则人性只能分崩离析,从而也就不再成其为一个有机统一体了。所以,这些“各自为政”的需要,潜在地向人、向人的需要体系提出了一种客观要求,即对人的这些需要进行统一安排使之协调和谐。这是一种全新的需要,它指向的是人性内在的需要本身。这种需要,就其作为一种目的而言,实质上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其作为一种手段来讲,可以说这就是道德需要。因此,道德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是紧密相联的,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正因为道德需要是调节人性的各种需要的内在需要,所以,道德才能成为调节人类社会行为的手段;正因为道德需要作为一种手段,其本质是指向自我实现需要的达成的,所以,道德才成为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如上所述,道德需要是人性内在决定的一种必然要求。只因有了这种特殊的需要,人的需要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人才成其为真正的人。这种人性潜在的客观必然为什么能成为现实可能性呢?在此,人类特有的理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因为人类有理性,所以,人能够从总体上对各种需要的满足进行统一协调的安排。总而言之,所谓道德需要,从人性的层面分析,就是使人的各种需要协调统一的需要,就是人的存在与发展对一定的内在理性秩序的依赖关系。正因为有这一最深层的道德需要,人类社会才会存在特殊的道德现象,人类个体才可能成为实践意义上的道德人。
二
现在换一个角度,从社会的层面来分析道德需要。社会道德现象是外界强加的还是内部“自然”产生的?它为什么会有这种对特殊的道德秩序的依赖关系?
关于社会道德需要的观点,归纳起来大概有这么几种。一是上帝决定论。该观点认为,社会道德是上帝的意旨。上帝通过把自己的意图传授给特定的人(如摩西)而制定了社会道德。就其实质而言,这是一种外界强加论,即认为社会之所以有道德,不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本身内在需要道德,而是一个外在神秘的实体把道德强加给了人类社会。一是“社会契约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如霍布士等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正是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使人们被迫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力,订立“契约”,从而形成了社会道德。这种观点虽然承认社会道德需要是社会内部人与人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但由于它建立在人性自私这种片面的人性假设之上,所以也不可能揭示出社会道德需要的正确内涵。三是心理主义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认为社会道德是出之于人天然的某种心理需要。如亚当·斯密就认为,社会道德是人天然存在的“同情心”的结果;康德认为,社会的道德需要是人天然具有“善良意志”的表现。这种观点实质上颠倒了社会道德与个人心理的关系,也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社会道德需要的根源。为什么社会会有道德需要呢?它产生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首先,社会道德需要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这一点可以从人类历史的发展中清楚看出。原始社会有萌芽状态的原始道德,如原始图腾崇拜、原始禁忌等;现代社会也有现代社会更加成熟、自成体系的道德,如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不是由某些“好事之徒”强加的,而是社会内部“自然”产生的。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规范、后来表现为法律。这个“需要”,首先应该是道德需要,后来才部分地转变成了“法律需要”。社会道德,正是社会本身运动、发展的内在需求。
其次,社会道德需要的必然性根源于人性层面的道德需要的必然性,正是人性的“道德需要”,决定了社会的道德需要。
我们知道,人是天然的社会动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和社会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人是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则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具体地说,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特殊的物质机体。”[6] “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7]所以,社会是人的社会, 人是社会的人。换句话即是,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首先,人具有个体性。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体。所以,人的需要首先表现为个体的需要,人的行为也总首先表现为个体的行为。其次,人又是社会动物,他决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因而, 人的所有行为又都是受制于社会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人的所有需要也都必然受制于社会并打上“社会性”的烙印。换句话说,人的任何需要的满足,都只能借助于社会,都是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的;人的任何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都必然对社会、对他人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中个人的存在与发展,总是依赖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还原为社会中不同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个人是浓缩的社会,社会是扩张的个人。恰如马克思讲的:“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8]正因如此, 人性内在需要协调和谐的理性秩序的实现,在社会现实中,就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秩序的实现。即只有当社会具有了这种特有的秩序,社会中人的各种需要协调和谐的满足才可能得以实现。反之,假如社会没有这种秩序,则人的各种需要协调和谐满足的可能性就必然遭到破坏。没有了普遍意义上的人,就没有了所谓的社会。故而,正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所以,社会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也就表现出对于一定秩序的依赖性。这种秩序就是社会为了保证普遍意义上的个人的需要协调和谐、充分满足的秩序,它是人性各种需要协调统一满足的理性秩序在社会运行发展中的表现,这就是社会的道德秩序。可见,社会的道德需要正是人性的道德需要决定的。我们把这种由人性内在的“道德需要”决定的,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对特殊的道德秩序的依赖关系叫做社会道德需要。
总之,所谓社会道德需要,实际上就是人性的协调和谐发展对一定内在理性秩序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这是道德需要由人性层面向社会层面的转化。通过这种转化,普遍人性潜在的理性秩序,成为社会现实的实践理性。社会道德需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是各类社会道德规范体系。
三
个体成为实践意义的道德人,是因为在其心理结构中有一定稳定的推动他表现出一定道德行为的动力机制。这种动力机制的深层结构,就是个体心理层面的道德需要。
有很多学者对心理层面的道德需要的形成及内涵曾作过深入的探索。弗洛伊德(S.Freud)的观点是其中较为突出的。 弗洛伊德在提出其人格结构理论时也提供了“个体心理道德需要’的有关看法。他认为,个体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一种原始的力量来源,是遗传下来的本能。它按“快乐原则”活动。自我是本我的对立面,是个体在与环境接触过程中“本我”发展而来的。自我的动力来自本我,但它按“现实原则”来行动。自我要调节外界与本我,一面使“本我”适应外界的要求,一面用肌肉的活动使世界满足“本我”的欲望。超我主要指人类个体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观、价值观等。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能量,它是在自我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他认为,从种族发展来看,超我起源于原始人。超我的原形虽然是从遗传传授给个体,但主要是以儿童期受挫折的性冲动为根据。所以它是婴儿时期的延长及性欲延迟的结果。另一方面,超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的影响,儿童在与父母的接触中通过心力内投或摄取(introjection)的机制,将父母的人格及祖先的社会道德等变成自己的东西。个体的心理与行为就是人格这三部分相互作用的结果。这里的具有一定心理能量的“超我”,实际上主要指个体心理的“道德需要”。应该承认弗洛伊德的“超我”说(即“道德需要说”)具有相当的深刻性,也揭示了“道德需要”的形成与内涵的部分真理。但由于他过份的强调了人的本能特别是性欲在“超我”形成中的作用,所以他的“超我”理论也不可能使我们形成正确的对道德需要的看法。
我们认为,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在个体心理道德需要的形成过程中,虽然人的本能(主要指本能需要)起着一定的作用,但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化。个体的心理道德需要,本质上是社会道德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个体心理层面转化而形成的。
虽然,道德需要根源于人的内在本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一生下来就是道德个体。实际上,刚出生的人只是一个自然的个体,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并没有什么道德意识。但只要是人,一生下来就处于社会之中,处于一定的社会风俗、道德习惯之中。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体,其人性内在的“道德需要”又客观地决定他必须是一个“道德个体”。由于人最初没有道德意识,所以这种原初的“道德个体”只能通过被动地接受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调节与约束而达成。久而久之,社会道德就可能被个体意识接受、内化。最终,社会的道德需要通过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等的内化而转化成个体心理意义上的道德需要。为什么呢?因为社会道德需要具体表现为该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所以,个体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既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也是社会道德需要向个体心理道德需要的转移过程。个体心理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保守到开放的过程。社会道德个体化的过程,首先表现为个体对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的接受、内化与认同。对个体而言,道德总是一种既存在客观现象。个体出生后,虽然不知道德为何物,但有简单的本能需要。随着个体的成长,他又在本能需要的基础上衍生出较为复杂的社会性需要。所以,个体从来就有向外索取的趋势。但其需要的满足总会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这样个体向外求得需要满足的活动不能不经常受到社会的调节。例如,有的行为表现会得到赞许、表扬、奖励;有的行为表现则会受到批评、责骂、惩罚。慢慢地,个体认识到有的行为是允许的、好的、应当的;有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坏的,不应当的,从而在内心建立起对各种行为的“度”。一定的行为超出了这个“度”,就可能受到指责或惩罚;反之,假如它符合这个“度”,就可能受到肯定或褒扬。久而久之,一定肯定或否定的情感体验与需要满足的“度”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以至达到“直觉”的程度。当个体一意识到某种需要满足的“度”,就自然而然联想到相应的情感体验时,个体心理上的道德需要就初步形成了。由于这种道德需要是律令、规范等与人的情感体验相联系的结果,所以,它往往表现为对一定社会律令、规范等的遵循与维护。但从形成过程看,它只能是保守型的道德需要,在它的推动下,人们只能遵守旧道德而不可能创造新道德。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作为社会道德需要之表现的社会道德体系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表现出与本质意义上的社会道德需要或多或少的差异,所以,个体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内化形成的心理的道德需要也不可能与社会的道德需要、人性的“道德需要”完全相吻合。随着个体的成长,其理智能力日益成熟,个体对人生、社会、自然的知识日益丰富,慢慢地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也逐渐形成自己的人性观。人性观是道德观的基础,个体一旦形成了自己的人性观,他就会用它反观社会道德,从而否定一些东西,肯定一些东西,更进一步形成新的道德观念。于是,保守型的道德需要受到了调整与改造,形成了新的开放型的道德需要。这种开放型的道德需要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就是个体心理的道德需要向本质意义(人性层面)的道德需要回归的过程。只有在这新的道德需要的推动下,个体的道德实践才真正避免了盲目的服从,表现出对社会道德的自主与选择。
总之,人在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个体与他人、社会的相互作用,通过自己的感性实践与理性实践,社会的道德规范、道德理念等不断内化并与人的情感联系起来。当个体把社会道德规范、道德理念当成自己内心的信念进而用它主动调节人的行为时,个体心理的道德需要就形成了。所谓心理的道德需要,就是人们心理上表现的对一定社会道德秩序的依赖关系。在此,道德需要实现了第二次转化即从社会的道德需要转化成了心理的道德需要。
作为个体行为动力机制的心理道德需要的形成,使得社会道德找到了实践的主体,找到了现实的力量,也使得人性层面的道德需要的达成从可能转化成现实。所以,从理论上讲,个体心理道德需要的形成与完善,正是人性和谐存在与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具体表现,是人全面发展与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具体表现,同时也是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