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改革是国有小流通企业改革的出路--兼论“国有私营企业”的实践肯定和理论否定_所有制论文

彻底改革是国有小流通企业改革的出路--兼论“国有私营企业”的实践肯定和理论否定_所有制论文

彻底改制才是国有小型流通企业的改革出路——兼谈对“国有民营”的实践肯定和理论否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才是论文,民营论文,出路论文,流通企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企业数量、流通网点、从业人员及分布范围看,小型流通企业在国有流通经济中都占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对国有流通经济整体的状况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93年初开始的以“包”、“租”为核心的各种“国有民营”改革举措曾一度大大增强了小型流通企业的活力。但在初期变革效能快速得以释放之后,近一年多来的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改革又步入了停滞阶段,经营也长时间难以摆脱困难的局面,全国二十多万个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和几万个国有物资企业中的大多数迫切需要解决生存问题。今年,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新思路。依笔者看,如果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实质是以大中型企业改革为中心的“抓大”改革;此次“抓大放小”思路新的突破则更集中体现在“放小”之上。“放小”意味着国有经济要从无关紧要、相对次要的“小”领域退出;国有资产也要逐步从中小企业退出,实现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有选择、有侧重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将此思路贯彻和应用到流通领域,原国有小型流通企业的改革就要跳出原来的框框,着眼于所有制变革,走放弃单一国有制的彻底改制之路。所有制变革的方向是流通经济、流通领域的运行特征所决定的,是小型企业经营水平所客观要求的,同时也是我国前几年“国有民营”改革实践所映证的。本文拟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探讨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放弃单一国有制、进行彻底改制的理论依据。

一、国有制的性质及其应有范围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主体对生产资料(作为客体)客观、实际的占有,是社会经济中最为基础的根本性制度。国有制是以全民所有制为本质、生产资料划归全社会所有以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高级所有制形式,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资本所有转向社会所有的一种主要形式,国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并以绝对优势长期占有统治地位。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公有制、国有制尤其我国现行的国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唯一合理形式。这是因为:

首先,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合理的所有制形式。纵观历史,以往各种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形式也都不是单一的。就如同资本主义社会能同时存在相当数量的个体、集体(合作性质)及社会基金等多种所有制一样,公有制也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唯一形式(只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是与多种水平生产力相对应的、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规律所决定的客观必然。其次,国有制又不是公有制实现的唯一理想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虽然在更大程度上代表社会的利益,但作为上层建筑,它毕竟有其自身的利益要求。由于社会成员不能与应属他们所有的财产直接相连(而只处于间接联系状态)、以及将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不复存在而社会仍要继续存在下去等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国家所有制就不能算公有制实现的唯一理想方式。由此看来,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及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就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我们大可不必死抱国有制不放。更何况,如今在我国现实存在的国有制还是经统制经济篡改后的扭曲变形形态。建国后,受越公越好冒进思想的影响,我国曾不顾公有制高级形态上层建筑与先进生产力相互对应的客观要求,将相当部分经济单位(包括流通企业)在尚处于分散、落后、较小规模的低层次生产力水平时就超前国有化了。由于没有相应的发达生产力作现实基础,这种国有制就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徒有虚名的高级所有制形式。不仅如此,由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层次不相适应,前者对后者的制约作用就往往阻碍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使这些单位大量处于亏损状态。此外,加之传统计划体制下行政力量的过份强化,我国实行的国有制就并未转向理想的社会所有制度而兑变成政府支配下的官管、官营、官有所有制,扭曲变形为行政决定一切的统制经济。这种经济制度下,政府和行政凌驾于一切之上,越俎代庖地替代国有企业选择和决定一切,国有企业就难以作为自主的市场主体进行高效的经济活动,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活力不足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由上可知,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之一,而且必须要有先进的生产力相配套。对于过去人为拔高而本不应国有化的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小型流通企业,必须进行所有制复归,使之进行彻底的改制,恢复和转变为个体、小私有、合伙及合作企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制的彻底变革,而不能再像前些年放权让利、两权分离等企改措施那样仅仅囿于所有权内部的产权结构调整。因此,有条件拍卖和转让的流通企业,就一定要彻底转制,实现所有权的明确转移,而不要再在各种形式的租赁、承包上兜圈子,因为后者基本无助于这些流通机构走出困境并独立、自主发展。只有抛弃对国有制的迷信,转而采取与其生产力和经营水平相适应的恰当所有制形式,现有的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才可能在正常发展中摆脱困境、增强活力。

二、流通领域的行业特点与国有制的合理比重

在国有经济比重问题上,中央已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而依笔者看,流通就该属这“有的行业”之列。这是因为,流通是竞争性行业领域,它是有机构成低、创业启动资本小、民间资本最易进入的投资领域;同时,它又是竞争最激烈、最适合分散灵活经营的行业。因此,民有民营才是流通行业本身内在特点所决定的主要经济形式,流通领域的国有、国营经济应在今后的结构调整中逐步减退而只保留在较小的必要范围(如特殊专营商品的经营)之内。

当然,放弃单一国有制而转向其他所有制类型,我国流通领域的主体规模、组织化程度等市场发育的重要指标值难免要有所下降。然而,对于过渡阶段这一特殊调整过程,我们还须从根本上抛弃越公越好的旧观念,改从生产力发展和行业特点角度来加以正确认识:

1.商业企业是帮助生产企业实现产品的派生经济组织。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生产企业社会化生产水平不一的现实情况下,组织层次较低的流通行业结构可能反而更能适应生产企业的需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与生产企业批量化、集中化的生产特点不同,商业企业灵活多变、分散服务的经营特点就天生注定其组织形式和规模层次不能过高。尽管世界历史上最早的现代公司制大型企业——东印度公司首创于流通领域,我国最早的股份公司也首先产生于流通行业,但就整个行业总体来说,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理应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即使连锁经营等新的销售方式促使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得到较大提高,但中小流通企业还是以远大于各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日趋走向分散化。80年代中期,日本和原西德小商业企业的比重也仍高达72%和78%。而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我国,政府超高速度经济战略及出于对实物分配实施有效控制的现实考虑,人为拔高了不少国有流通企业的组织层次。现在,纠正以往的错误而将流通企业组织层次现实地降到合理水平,才是促进我国流通企业因地制宜、正常发展的明智之举。

3.从流通企业自身的科学选择看,一些企业也必然会主动降低其组织化程度。固然大企业在利用规模经济诸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具体到每个企业,企业又不得不依照科斯定律所述的原理,以市场交易和内部管理两种边际费用的均衡点来确定其合理规模和相应的组织形式。旧体制下生长起来的我国国有流通机构,作为政府控制物权的行政组织,其内部巨大的管理费用所造成的效益低下已使不少企业苦不堪言、难以为继。如果企业在今后的改革中能真正变成自主决策的经济主体,微观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实事求是进行合理规模和组织形式选择,其结果也一定是将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回归到应有的合理水平上。

三、“国有民营”成功改革的实质:所有制变革

我国小型流通企业与国有制之间不相适应,这不仅是理论推导的结论,同时近年来的“国有民营”成功实践也指明了二者之间进行恰当分离的正确改革方向。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把门店、柜台租赁给职工;职工自筹流动资金、自主经营的多种作法,人们统称为“国有民营”。实施国有民营改革后,由于自有资本的加入,经营自主权力的加大,职工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增;而引进个体机制、将经营风险扩展和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利益机制就使进行此项改革的绝大多数企业都解决了以往流动资金奇缺、进货回扣严重等棘手问题,并在服务质量改善、商品适销率提高中迅速提高了其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国家也抽回国有流动资金以集中资本投向更需要、更重要的基础领域。因此,从实践角度看,对职工、企业及国家几方都有利的这一改革不失为小型国有流通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变革的一计良策。然而,对这一类改革在理论上笼统冠以“国有民营”的称谓,则显不妥。因为依笔者看,所谓国有民营改革的实质是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因而不应再保留虚化的“国有”外壳。

实施国有民营改革后,原有职工对企业在经济上的职责不外是税收、管理费、承租金三大部分,这似乎与以往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大区别。但仔细分析企业投资主体组成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企业的流动资本由承租人、企业职工(而不是原投资主体)来自行筹集。而与一般工业企业相比流通企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特点就决定了其资本结构中流动资本的比例和地位要高得多。这样,在主要以商品资本形态存在的流动资本改由职工自筹解决后,职工也就该成为出资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职工资本的加入,原有投资主体结构就发生了变化,因而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就必然不同于以往,原来单一的“国有”所有制实质上已不复存在。总结这些流通企业变革后的经济关系,可大致归为两类,而每一类都是对原单一国有制的扬弃,共同指明了国有小型流通企业彻底改制的正确方向:

1.原有企业与原有职工间形成纯粹的租赁关系,原国有企业裂化为多个不同主体。在那些承租职工都单独办理工商执照的情形下,每个摊位都是独立的法人,与原有企业间的关系变为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国有企业向原有职工提供门店、柜台等交易物质条件和结算、纳税等软件服务,由原来的经营机构变成交易服务组织;原有职工则以租金形式直接外购这些交易条件而集中进行经营活动,二者间进行着不同职能流通主体间的分工协作;所交换的则是交易设施的使用权等。这与摊位制集中有形市场下进场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间的商业租赁关系并无二异,只是这种租赁关系目前是在原有企业和内部职工间的小范围内发生的。这样做,国有经济退出直接的市场经营,其在市场网络中的占有率可能因此有所下降。但如果将国有资产也切实作为一种资产来看,直接的市场经营及其市场占有率等却并不构成其必然的、必要的追求目标。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的追求。在级差地租日涨、房地产预期价值趋高、民间资本广泛投入直接经营领域而商品销售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的情况下,在开拓经营范围中积极转向与民间经营组织发展相适应的市场交易服务组织,既益于市场组织在整体分工协作中不断发育和发展,又利于自身业务范围和经济效益的拓展和提高,何乐而不为呢?从实践看,国有民营改革后不论各承租摊经营效果好坏都必须交足承租费等的契约规定,也确实保障了相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民间资本加入使原国有企业变成混合经济所有制类型。在实行国有民营的大部分单位中,承租人并未在法律上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他们自筹流动资金经营的同时,仍然以原有单位名义进行对外经济联系。由于纳税单位、银行帐号、发票、支票、合同章等都是原国有企业的,企业要对各个承租人负连带责任而在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唯一的法人主体出现,该企业就还是一个基本经济单位。然而,由于这时国有固定资本之外又有职工流动资本的加入,企业的资本组成已着实发生了变化,原来单一的国有就已转变成由国家、集体、职工共同所有的混合经济。在目前国有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考虑流通企业流动资本量大且对经营效果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行业特点,抽回商品资本而吸收民间资本、并让流动资本与民间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种资产变革方式,对于提高国有资本的实际带动影响、加速市场组织整体发育都不失为一种有效对策。当然,笔者认为现在的国有民营只是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改革的一个过渡形式,待到民间资本力量大增、职工投资能力增强之后,国有资本则可完全撤出,实现流通领域纯粹的民有民营。

总之,不论是以上哪种类型,国有民营后原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资产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于权责关系和资本结构不同以往,单一的“国有”二字已无法再涵盖多个独立主体或单一主体下多个出资者并存的丰富内涵。然而,过去人们头脑中所有制与社会制度间的高度同一关系使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转置长期成为一大禁区。为了避免触及这一敏感问题,同时也为避开过去几十年国家、企业及职工各自所作贡献及其利益分配之争、解除改革后职工在社会福利、组织关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人们就在反映民营实质之前故意强调和保留了“国有”二字。这样的权宜作法可能在宏观、理论环境还不宽松的情况下确实有助于此项改革的实质进展,但在理论上长期不予正确剖析和明确指正,则不仅会引起理论上的较大混乱,实践中也会引发许多问题。例如,A 类型下本该在不同主体间明确的出租人——承租人关系却被混同于企业内部经营指标包干而未以法律契约形式固定下来,致使商品资金回收率很低(有的不及40%),国有资本迟迟不能抽回;在B类型下, 承租人借“国有”挡箭牌损公肥私的事更是时有发生,不仅将本该归国有企业所有的商誉等无形资产收益据为己有,而且以种种连带责任有形、无形地侵害着国有资产的利益,以致有人称国有民营为“留壳卖瓤”的蒙蔽之术。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些混乱,关键是有关的理论本身还始终没有摆脱旧框架的束缚,对所有制问题讳莫如深,在本已发生转制进展的情况下硬要避重就轻地罩上一个含糊其词的遮羞布——国有。现在,在明确了国有制的属性及其与流通领域和小型企业的相互关系后,该是在实践中继续坚持、深化“国有民营”方向的转制变革而在理论上正本清源、明确承认其所有制变更性质的时候了。

总之,上述有关国有制问题的理论分析和“国有民营”改革实践都充分表明:小型流通企业与国有制之间并不相匹配;只有超越所有制框架束缚,进行彻底的转制,原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才能尽快摆脱现实困境并不断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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