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治理中的问责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非政府组织问责的背景
继18世纪末发源于西欧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蓬勃发展并开始向全世界扩张、19世纪末肇始于西方国家的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引致行政权扩张以及行政机构膨胀的“行政国”现象之后,20世纪末在全球范围内又掀起了一场被称为“自下而上的全球化”①的“结社革命”。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和注意力投向了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问责也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议题。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非政府组织曾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被寄予厚望,然而,一项全球性的民意调查显示,尽管非政府组织仍然比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享有更高的社会信任,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度却在持续下滑②,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的传统守望者而独享“免于问责”的特权这一神话受到了严峻挑战。《经济学家》杂志在2000年断言非政府组织因为不对任何人负责而将变得糟糕后,2003年又刊登了一篇《谁来看守看守者》的文章,提出了审查非政府组织的新奇观点。③这些不断显露的迹象表明,对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关注已经丝毫不亚于对企业和对政府的责任拷问。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问责的原因之一是全球政治图景的变化。全球政治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充满了各行为主体间的讨价还价和交易行为,在20世纪中后期的全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与主权国家、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一样不容小觑的积极行动者。非政府组织并不具有强制性权力、经济权力甚至是从代表性中衍生的权威,它们所拥有的只是灵活性、创新、想法以及发言权,而这些所谓的“软权力”常常在金钱和刀枪面前一文不值。④但不容否认的是,非政府组织仍然是权力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推动或设立国际标准、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和游说、影响国际机构的政策议程、参与国际仲裁和调解监督、向主权国家施加压力等方式,非政府组织在减少和消除贫困、治理气候变化与温室效应、保护环境、消除妇女歧视等全球性议题上,对国际事务施加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尽管非政府组织本身并不是民主的表现形式,但在全球治理中寻求更多份额和席位的努力,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治理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在代表性、合法性、身份认同等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政治诘难。
从国家层面来看,对非政府组织问责还受到了一国的政府与社会、商业与公益之间的关系建构进程的推动。一方面,随着20世纪福利国家危机的爆发,非政府组织从“被遗忘的部门”摇身一变,成为社会福利供给的重要载体,政府逐渐在政策理念上将非政府组织视为混合社会经济的重要提供者。与此同时,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复兴,多数国家开启了将公共服务转移到政府外部实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尽管非政府组织力量有限,但也成为承接社区居家养老、临终关怀、小额贷款与消除贫困等商业组织常常不愿意介入的软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在政府“瘦身”的过程中,随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角色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向公众负责的问题也自然扩展到非政府组织头上。另一方面,随着对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注,除了接受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部门的资源支持以外,非政府组织对自身开发出一套具有自循环能力的商业模式也表现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有关商业与公益的安全距离、对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特征的坚守等一系列问题,使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功能、行为及其绩效等重新成为关注的焦点和问责的核心。
发生于非政府组织中的各类层出不穷的不当行为是推动问责的最直接原因。非政府组织已经因其资金滥用和腐败、筹资或游说中的不诚实、对易受损人群滥用权力、信息不透明、较差的管理和治理水平、提供服务上的失败、过度商业化等不当行为而受到社会的抨击。身处一个缺乏资源、对声誉极其敏感的领域,非政府组织所握有的最重要资产就是信任,而任何不当行为都将破坏非政府组织所累积的来之不易的信任,也将毁掉整个行业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事实上,非政府组织的整体影响力已经被严重的非政府组织问责问题所削弱。尽管如此,时常爆发的丑闻以及公民意识更加觉醒等诸种或坏或好的因素,已经在强劲地推动公众对非政府组织问责的需求,要求整体上更负责任的非政府组织也成为确保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对发展的影响力、吸引支持的能力以及在发展中作为行动者的合法性将更加明显地依赖于它们能证明自身有能力完成组织使命并对自己行为问责的能力”⑤,非政府组织尤其需要参与扩展问责机制的活动。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与企业问责和政府问责相比,一套合适的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发展及其应用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对企业的问责可以有效地透过股东、顾客及市场规律调节实现,对政府的问责也可以通过选举、公共参与、绩效考核等民主的或者官僚体系内部的控制手段启动和激活,而对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却在大多数情况下缺乏类似于前两者的有效控制机制,尽管如此,这并未妨碍构建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的种种雄心和行动。
二、非政府组织问责框架
从词源学上看,问责(accountability)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借款制度,其原意为借款人向当地教堂或地主等贷款人借款时,借款人就对贷款人负有解释说明的责任。⑥时至今天,问责早已发展成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确保个人或组织对其行为负责的重要管理机制。爱德华兹·休谟(Edwards Hulmes)等将问责视为“个体和组织向可识别的权威进行报告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⑦,约南逊·福克斯(Jonanthan Fox)和大卫·布朗(David Brown)也将问责理解为“使行动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过程”⑧,阿隆·因布拉和穆(Alnoor Ebrahim)认为,“在最简单的意义上,问责是指一个程序,通过这个程序,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们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负责”⑨。这些观点都隐含着对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之间互动关系的体认,责任机制则是实现双方(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权利与义务的连接形式。
问责主体
问责主体是在问责过程中要求非政府组织就其行为进行说明并采取相应行动的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生存发展的关键是从环境中获取和维持资源的能力。根据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对环境的强烈依赖关系使非政府组织的资源供给者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后者会要求非政府组织说明和解释资源的使用及其效果情况,这些资源供给者包括商业组织、基金会、政府、提供捐款的普通公众、无偿贡献时间和精力的志愿者等,他们自然成为最重要的问责主体。但是,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的仅仅是一种“向上的责任”,对非政府组织而言,它还肩负着“向下的责任”,即需要对组织的服务对象负责,同时还肩负着“向内的责任”,即对组织内部的员工负责,甚至还需要承担对组织外部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众负有更宽泛的伦理责任这一“向外的责任”。安迪尔·那迦姆(Adil Najam)从问责主体的角度出发,指出非政府组织至少需要向捐赠人、顾客和自己负责。他强调,与捐赠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向上的问责机制,捐赠人包括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源的公众、基金会和政府等主体,这种问责尤其关注特定的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目的;对顾客负责涉及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的目标群体,甚至还包括与服务并没有发生直接关联的群体,这是一种向下的问责机制;对自己负责涉及对组织的目标使命、机构员工负责,这是一种向内的问责机制。在这三种责任机制中,对捐赠人问责的实现程度要明显好于其他两种机制的实现程度。⑩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比资源依赖理论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它将服务对象、员工、媒体、社区甚至一般公众都纳入问责的范围,具有更广泛的认同基础。
因安·布雷特(E.A.Brett)指出非政府组织时常陷于多元化的问责网络(11),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又滋生出新的问题,即,在存在条件约束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各利益相关方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同等程度的问责?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具有不同偏好和要求的各利益相关方就会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不同的问责需求,导致过多组织资源被耗费在问责过程中,从而最终造成“多重问责失序”(Multiple Accountability Disorder)(12)的局面。因布拉和穆也意识到非政府组织需要对多个利益相关方负责这个问题,但他更强调要对这些多元责任进行优先级的排序。(13)那到底如何来确定问责次序呢,居于问责优先地位的是控制重要资源、影响组织运作的捐赠人,是居于弱势地位、为组织存在提供合法性基础的服务对象,或是提供道义与伦理支持的普通公众,以及对社会秩序和规则负有监管责任与义务的政府,抑或是别的主体?安迪尔·那迦姆的研究揭示了在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实践中,对捐赠人问责的实现程度要明显好于其他几种机制的实现程度。(14)这种头重脚轻的倾斜式问责结构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组织对资源依赖的强弱程度,而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逻辑出发,则需要构建一种能够遵循组织使命和战略,在变动的环境下有效平衡各利益相关方多元价值偏好的平衡式问责。
问责维度
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问责涉及以下具体问题:(1)组织治理;(2)财务完整性,包括资金来源、筹资方式、文书记录及审计系统、资金使用等;(3)组织可信度及组织能力,包括政治、政策、过程及管理系统;(4)绩效,包括效益水平,及对组织成员、目标受益人群和一般公众所造成的影响;(5)言论可信度,包括公共言论及倡议活动的准确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等;(6)利益相关者获取组织信息的可及性;(7)组织对投诉的回应性。(15)如果以问责的侧重点为依据,上述问题又可以被归入政治问责、法律问责、管理问责和伦理问责四个维度。
1.政治问责。政治问责的本意是代议制民主下为缩小政治代表与公民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根本性结构缺陷而设计的监督政府合法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在代议制民主下,公职选举和公决复决(16)是公民问责政府的两种直接形式,此外,公民还可以通过议会以倒阁、弹劾、质询和调查等形式对政治代表进行间接问责。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自我选举、自我认定的社会结构,尽管在政治责任的来源、表现形式、实现途径等方面与代议制政府完全不同,但是,在经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威受到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挑战和破坏时,政治问责旋即显现出作为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监督审查机制的价值。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包括生态运动、女权运动、反同性恋婚姻歧视运动、和平运动、青年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等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但是,这些社会运动所表达的身份认同和利益诉求并没有得到现行政治社会权威结构的承认或吸收。(17)在现存代议制结构面临向这类创新的集体表达开放空间时,政治系统的一个自然反应就是审查这种新型公共参与形式的合法性。
仅仅将政治问责与代议制民主放在一起思考是有缺陷的,威权主义下的政府作为国家权威的正式代表,往往对非政府组织存有更为强烈的政治问责要求。避免简单套用代议制框架下的政治问责的一个有趣的视角,是将政治问责与全球治理中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和影响力挂起钩来。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经历了爆发式增长(18),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主权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商业的决策影响越来越大,其合法性受到了政治分析人士和政策制定者的质疑。尽管全球层面还没有启动一项制定国际非政府组织行为准则的动议,但在威权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甚至是在民主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内部,都出现了重新审查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性的声音。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为由干预国家和地方治理的行为,在宗教和民族种族矛盾极端复杂的地区支持地方势力破坏社会团结和社会认同的极端例子,甚至一些为全球利益而要求发达国家作出利益牺牲的倡导行为,往往成为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政治问责的重点。
2.法律问责。作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重要制度资源,法律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分配的准绳,通过划定非政府组织行为和活动的可能空间,以及设定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要求,法律会对非政府组织产生自我约束,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英国2006年出台的《慈善法案》就明确了该法的目标之一是要提高慈善组织对捐赠者、受益人和普通公众的责任心。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或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无论是在非政府组织自行成立还是登记成立的国家,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和未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同时大量存在,二者都要接受本国法律的规制,非政府组织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有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一般性责任。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对非政府组织专门提出的规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组织的成立、登记注册及注销程序,组织的资金、资产和会员条件,组织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收入分配以及信息公开和报告等。
广义的法律问责还包括基于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和活动进行问责。
3.管理问责。绩效是非政府组织管理问责的核心。尽管有着比商业组织更为复杂的服务供给者和消费者模式,非政府组织仍然越来越多地借鉴了商业部门的管理经验,强调竞争、效率,追求结果导向、组织扁平化和项目运作模式。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已经赶上了以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步伐。无论是资助性质的还是项目运作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它们都与捐赠人、受益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在资源流动的配置过程中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特定的资金用于指定目的、服务对象切实获益、服务提供方式的高效和经济等绩效目标。随着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管理问责带来了下列可观察到的变化:追求更专业化的管理、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评估、对商业组织管理方式的重视、强调资源利用的强制性和节约、以更具竞争性的方式获取资源和信任等。
4.伦理问责。伦理问责如同伦理立法一样,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伦理是指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们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和行为的秩序规范,任何持续影响全社会的团体行为或专业行为都有其内在特殊的伦理要求,非政府组织概莫能外。与上述传统的问责相比,伦理问责大大拓宽了问责的边界,在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尚不能明确其善恶对错的场域,伦理问责为促使非政府组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供了进一步的空间。伦理问责从消极的“有所不为而无害于人”延展到“积极的有所为而有益于人”,尽管在现实中伦理问责很难得以真正实现。例如,非政府组织的言论与其行为明显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等。缺乏具体的问责主体,伦理问责难以实施,这并不等于伦理问责没有用处,伦理问责的软性价值就是推动将伦理精神内化为组织及其成员奉行的观念、信念,并使之最大程度地与其行为保持一致,合乎伦常道德的规范要求。
三、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实现途径
一般而言,对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报告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估、社会监督、参与、自律。
1.报告和公开信息。尽管有人质疑报告和公开信息的实际效果,但这的确是促使非政府组织负责的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手段,它至少使得公开信息的责任从其他利益相关者身上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非政府组织提交不完整和虚假的信息,本身就属于被问责的范畴。报告和公开信息的内容可以包括组织治理结构、项目执行情况、财务信息、投资行为等,其具体实现又受到各国法律、捐赠方、非政府组织内部等因素的影响。第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报告和信息公开。根据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年度报表和财务文件,政府可以比较准确地追踪这些组织的活动,分析它们的实际状况,确保它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维持公众对它们的信任。例如,印度1976年出台的外国捐赠监管法案(Foreign Contribution Regulation Act),赋权政府监督并审查非政府组织接受国外捐赠资金情况,印度境内的非政府组织在接受国外资助时必须开设该法案所规定的专门外汇账户,以方便政府检查。第二种情况是捐赠方基于资源转移所设定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例如,要求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与法律所设定的信息公开相比,此种情况下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捐赠方和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非政府组织通常也可以与捐赠方就信息公开进行一定限度的协商讨论。第三种情况是非政府组织为增强自身公信力而主动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资金主要来源于普通公众的非政府组织通常会注重主动披露组织信息,以换取公众更多的信任和资源投入。
2.绩效评估。杰弗瑞·阿维娜(Jeffrey Avina)将问责分为功能性问责和战略性问责,前者侧重对资源、资源利用和直接效果的问责,后者则关注对其他组织以及环境的影响(19),某种程度上这与卡罗琳·莫泽(Cardine Moser)所划分的实际问责和战略问责(20),以及凯文·科恩斯(Kevin Kearns)所提倡的策略回应和战略回应(21)有异曲同工之妙。扩展对非政府组织问责的需求催生了评估行业,毫不夸张地说,非政府组织已经迎来了一个评估的时代。绩效评估实际上是功能性问责或者实际问责的一种表现方式。第一种情况是捐赠方启动的绩效评估。它既可以是捐赠方亲自实施的评估,也可以是捐赠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独立评估。出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效益和效能的考虑,捐赠方在签署合同时通常会提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的要求,希望通过评估发现操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纠正。第二种情况是非政府组织自我启动的绩效评估,目的也是希望通过评估更好地改进工作,这其实是组织加强学习的一种重要机制。例如,国际红十字联合会针对各成员国红十字会所开展的“国家红会组织能力评估与认证程序”,目的是加强各国红十字会的能力建设。不过必须承认,非政府组织绩效评估也遇到了政府绩效评估中类似的问题,比如,项目的目标含糊不清,不易量化,一些过程导向的服务行为尤其如此;评估本身耗费太多资源,对规模小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个沉重负担;评估容易扭曲组织资源的分配,导致将过多资源投入到与评估相关的活动而不是组织最终目标的实现等。
3.参与。与报告和评估不同,参与是一种注重过程的问责机制。由于非政府组织的产出目标难以衡量,对结果进行问责存在先天缺陷,透过过程管理加强控制成为一种替代方式,因而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崇。参与问责又分为四个层面(22):第一,参与涉及面向公众执行的项目的信息,包括公开讨论、公开听证或者是关于项目方案的对话。在这种情况下,参与需要与社区领袖和成员就项目进行讨论或咨询,但最终决策权仍然把握在项目组手中。第二,在项目执行活动中的公共参与,比如,社区为项目执行提供劳动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或者提供服务或设备支持等。第三,公民可以与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甚至可以行使否决权。第四,公民可以开展独立于非政府组织和政府资助的项目的活动。越来越多的机构捐赠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甚至是深度参与这种形式,介入到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去,但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微观管理”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行动灵活性和创新性因此受到影响。对于服务对象而言,参与使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执行,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大的基于绩效的合法性支持,事实上,这也是加强非政府组织“向下问责”的有效方式之一。
4.自律。自律是促使组织使命与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的积极方式,也是非政府组织问责的最高境界。自律是非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网络为发展一套为提高自身可信度和声誉的行为准则和绩效标准而做的努力。第一种是纯粹的民间自律形式,由非政府组织自愿参加,通过信息公开和机构评级来推动行业问责。以美国为例,提供信息和监管问责的业内自律行动有:导航星(GuideStar),成立于1994年,以增强非政府组织行业的透明和责任为目标,目前提供超过150万项非政府组织的数据;慈善导航(Charity Navigator),拥有超过5000家慈善机构的评级数据,评级数据依托于与组织有效性和组织能力相关的7个指标完成;慈善观察(Charity Watch),由美国慈善研究所管理,提供超过500家慈善组织的评级信息;非政府组织观察(NGO Watch),2003年由联邦法律和公共政策学会和美国企业研究所成立,其使命是聚焦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运作中的透明和责任问题。第二种是民间运作,但得到官方承认的形式。国际上最著名的案例是菲律宾非政府组织认证委员会,该组织是1997年在菲律宾国内税务局成立的非股份制非政府组织,其核心工作是对申请的非政府组织获得菲律宾企业的捐赠进行免税“受赠机构”资格认证,并将通过认证的名单提交给国内税务局,国内税务局自动向这些组织办理受赠人身份证明。作为税收功能的一个副产品,认证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非政府组织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负责。
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整合了上述多种方式的监督形式,它侧重于媒体和分散的社会公众在问责中的能动作用——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仅仅依靠政府和捐赠方的问责是远远不够的,媒体和公众尽管缺乏问责的“硬权力”,但能够通过信息公开、参与等方式,直接对非政府组织的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而左右微观个体的信任及基于信任基础上的行动选择。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监督日益和网络结合起来,不仅扩大了问责的信息基础,而且呈几何级数地放大了问责的效果。
四、思考与讨论
一项针对全球600家非政府组织的调查表明,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从未考虑过组织的问责问题,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问责过程是一个高消耗的过程;与政府和企业比起来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小得多,不需要认真对待非政府组织问责问题,等等。(23)对大多数类型的非政府组织而言,认真地参与问责代价十分昂贵,与企业和政府相比,它们的权力和权利实在太小了,组织对生存和利益的考虑往往优先于参与问责,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
无论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如何,从现实中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实践来看,存在着以下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构建一个更有效的非政府组织问责框架具有一定的反思和启发价值。第一,在法定问责以及基于契约的问责缺失抑或是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往往因利益相关者有意或无意透露出来的真实的负面信息而被动地参与问责,从这个角度看,信息公开尤其是真实信息的公开是问责机制得以启动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不可否认,包括媒体和公民在内的公民社会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助推作用,但这种助推作用的结果仍然受限地表现为一种市场机制,比如,公民不再捐款给该组织或不再信任该组织,公民的退出机制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强制退出机制(即组织“破产”)仍然乏力和软弱。第三,理论上,作为一种法定和强制性的问责方式,政府介入对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应该是公平的和无歧见的,但实际上,政府的问责——是否介入、何时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以及导致何种结果——取决于多个变量,部分有待检验的关键性变量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身份与法人特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相关度等。
注释:
①A.Giddens,“The Role of the Third Sector in the Third Way”,CAF Focus,1999,No.2,p.8.
②WEF,Survey on Trust,World Economic Forum,Geneva,2004,http://www.Weforum.org/trustsurvey2004.
③[美]丽莎·乔丹、彼得·图埃尔:《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④Lisa Jordan,“Mechanisms for NGO Accountability”,GPPI Research Paper,Series No.3,p.13.
⑤[美]丽莎·乔丹、彼得·图埃尔:《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⑥娜拉:《中国草根NGO的问责现状与问题》,载《检察风云》2010年第23期,第28页。转引自于常有:《非营利组织问责:概念、体系及其限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4期,第45页。
⑦M.Edwards ,D.Hulme,“Too Close for Comfort? The Impact of Official Aid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World Development,1996,24 (b) ,pp.961-973.
⑧A.Jonathan Fox and Dave Brown( eds.) ,The Struggle for Accountability:The World Bank,NGOs,and Grassroots Movements,MA :The MIT Press,1998.
⑨A.Ebrahim,“Seeking NGO-Donor Partnership for Greater Effectiveness and Accountability,Multilateral Investment Fun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partment”,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Workshop,May 12-13,2003,Final Workshop Report,August 2004.
⑩Adil Najam,“NGO Accountability:A Conceptual Framework”,Development Policy Review,1996,No.14,pp.339-353.
(11)E.A.Brett,“Voluntary Agencies a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Theorizing the Problem of Efficiency and Accountability”,Development and Change,1993,No.24,pp.269-303.
(12)Jonathan G S Koppell,“Pathologies of Accountability:ICANN and the Challenge of Multiple Accountabilities Disord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5,Vol.65,No.1,pp.94-108.
(13)A.Ebrahim,“Seeking NGO - Donor Partnership for Greater Effectiveness and Accountability,Multilateral Investment Fun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partment”,Inter- 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Workshop,May 12-13,2003,Final Workshop Report,August 2004.
(14)Adil.Najam,“NGO Accountability:A Conceptual Framework”,Development Policy Review,1996,No.14,pp.339-353.
(15)Jane Nelson,“The Oper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a World of Corporate and Other Codes of Conduct”,Working Paper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2007.
(16)公决复决是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政府的重大问题作出选择,公决是政府就某些问题与政策提请全体公民表决,复决是政府通过的法令必须付诸公民表决才能生效,二者都是选民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问责政府的直接手段。例如,在瑞士,凡是政府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均需付诸公民表决才行。如果公决复决获得大多数民众的反对,则会动摇内阁政府的执政基础,例如,法国总统戴高乐因其宪法修正案在1969年4月27日的公民投票中被否决而引退。具体论述参见朱光喜:《西方国家选民问责政府的路径分析——兼谈西方国家选举对政府问责的影响》,http://bm.gduf.edu.cn/kcpt/zzx/xiangguanjiaoxueziyuan070.him。
(17)[美]丽莎·乔丹、彼得·图埃尔:《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18)H.Anheier,M.Glasius and M.Kaldor,“Introducing Global Civil Society”,In H.Anheier,M.Glasius and M.Kaldor(eds.),The Global Civil Society Yearbook 2003,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19)Jeffrey Avina,“The Evolutionary Life Cycles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1993,No.13,pp.453-474.
(20)Caroline Moser,“Gender Planning in the Third World:Meeting Practical and Strategic Gender Needs”,World Development,1989,No.17,pp.1799-1825.
(21)Kevin Kearns,Managing for Accountability:Preserving the Public Trust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96,p.43.
(22)Alnoor Ebrahim,“Accountability in Practice:Mechanisams for NGOs”,World Development,2003,Vol.31,No.5,p.818.
(23)J.A.Scholte,“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Addressing the Responsibilite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Summary Report”,unpublished paper,2003,Warwick University,Conventr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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