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史:21世纪中国法制史的一个迫切研究领域_法制史论文

新中国法制史:21世纪中国法制史的一个迫切研究领域_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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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社会变革的时代步伐,我们已进入了21世纪。每一门学科,都应该密切关注自身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和变化,研究现实生活中向本学科提出的新问题,这对中国法制史来说也不例外。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能否做到这一点,是中国法制史学能否具有时代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过去的20世纪,中国经历了一场历史性的社会变革,特别是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而属于法律发展范畴的法制现代化,正是新中国法制反映社会进程历史要求的发展总趋势。这里面既有法律制度、内容和体系的变革与创新,也有法律文明价值观念、体系的转变与重构,这些无疑是21世纪中国法制史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有感于此,我们特就新中国法制史研究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与法史界同仁共勉共勖。

新中国已成立50余年,新中国的法制也已有50余年的历史,可是我国对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非常不够,远不及对以往法制史的研究。

从通史来看,无论是单卷本《中国法制史》,还是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都没有包含新中国法制史的内容。这些通史都是上起夏朝的法制,下至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唯独没有新中国的法制。近年来,虽然难能可贵地出版过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注:韩延龙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但数量毕竟极少,研究还远没有形成气候。至于就新中国法制的某一方面的历史发展专门研究的,也是廖廖无几,只是在近几年才出版了少量的专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注:张希坡编著,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法制建设20年》(注:许骅等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上海改革开放二十年·政法卷》(注:林青山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等等,明显少于其他时期的专著。这里以有关唐律为例。唐律只是唐朝法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自1982年以来,专门研究唐律的专著就有多本,其中有《唐律初探》(注:杨廷福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唐律研究》(注:乔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唐律论析》(注:钱大群等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注:钱大群等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唐律新探》(注:王立民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唐律与唐代吏治》(注:钱大群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注:钱大群等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等。

从论文来看,在很长时间里,没有专门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论文。据《法学论文目录集》(注:童兆洪等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的统计,从1949年至1984年全国共发表了中国法制史论文597篇,但其中没有一篇是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专文。这一情况近年来稍有好转,但此类论文的数量仍然不多,其深度和广度也不够。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对重要中国法制史学论文的统计,在1997年第1期至2000年第5期的《法理学、法史学》中,摘载中国法制史学的论文目录及文章共有500多条、篇,可其中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只有17条、篇,只占3.4%。

以上这些尽管是不完全的统计,但从中可以看到,对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没有引起中国法制史学界的足够重视,其成果明显偏少,滞后于其他时期法制的研究。关于这一点,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和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同样可以得到反映。

《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注:张晋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综述了自1949年至1989年40年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状况,其中“包括研究概况总述、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某些在法史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的结论、各方面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亟需研究并加以解决的理论课题等等。”(注:《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说明”。)其内容分为17章,下限是“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而新中国法制的研究,则是空缺。

在近几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也是如此。《1997年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注:曾宪义等撰,《法学家》1998年第1期。)一文对1997年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与发展作了概括性总结,认为“1997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断代法制史研究、制度通史研究、历史纵向研究、民族法制的研究和发掘等方面。”文章具体介绍了6个方面的研究,它们是:关于先秦法制史研究、关于汉代迄唐代的法制史研究、关于两宋至清代中期法制史研究、关于清末迄民国时期的法制史研究、关于法制通史的研究和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等。在这6个方面中,没有一个方面是专门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而且在其介绍的文章和内容中,也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

《1998年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注:曾宪义等撰,《法学家》1999年第1期。)一文总结了1998年中国法制史学界在这一年中的研究情况,其成果令人高兴。文章说:“由于法史学者们注意挖掘新的史料,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勇于探索新的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研究成为研究成果最多的领域。”可是,在介绍的成果中只有一项是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这就是张希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它“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刑事法律法规的产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研究。”其他的均与新中国法制史无缘。

《1999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注:曾宪义等撰,《法学家》2000年第1期。)一文对1999年法制史学界的研究状况作了总结,认为这一年“法律史研究者们不仅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方法,而且专注于探寻新的史料及从史料中发现新的问题,不断拓展法律史学研究的新领域。”可是,这一“新领域”似乎不含新中国法制史,在介绍的成果中没有一项是专门关于这一法制史的。显然,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和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被介绍的有关新中国法制史的成果极少,此领域几乎是被冷落的领域。这不是写就综述、回顾与展望的作者的过失,而是此领域的成果太少,不成气候,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

从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在很长时期内是几近空白,近几年虽有些成果,但数量不多,留有很大的空间,是21世纪中国法制史学界可以也应该积极拓展的领域。

新中国法制史研究相对滞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但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主、客观两大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看。中国法制史学界的有些学者对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够重视,且有各种想法。有的认为,研究新中国法制史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对其评价不易把握,弄不好还会与政治搅和在一起,带来麻烦;有的认为,当代法制史还是让后人去研究、评说较为妥当,因为后人相对比较超脱,看问题比较客观;有的则认为,自己长期研究传统法制,在这方面比较得心应手,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去研究新中国法制史,以致事倍功半等等。这些想法都忽视了研究新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因此也就没有把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或主要研究对象。还有些人,即使涉足其间,但往往因政治风波或政策多变的影响,知难而退,或者浅尝辄止,终于导致成果不多,有分量的成果更是难觅。

从客观方面来看。中国的传统法制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而且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确有许多可研究的领域。它自我运行了几千年。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具有自己的法制思想,制定了许多著名的法典,创建了特有的司法体系与制度,使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以中国传统的法制为核心,还形成了中华法系,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堪称世界中世纪的代表性法典。其中,确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内容。自清末以来,已有不少学者致力于中国传统法制史的研究,也有一些可喜的成果面世。尽管如此,面对浩瀚的史料,以及地方文物的不断出土,中国古代法制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还有很多可以探究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在左倾的思想影响下,法律长期被定性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不但法制建设滞后、法律研究也常受政治风云的制约而成为人们望之生畏的禁区,使得法史界总是避开现实法制发展的问题而醉心于古代法制史的研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迎来了新生,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是,就法制的发展过程来看,几十年来的坎坷与曲折,都直接地和政治有关,有些问题由于拨乱反正不彻底,上面不说,下面难说,以上涉及的内部资料掌握困难,这些都仍然是妨碍新中国法制史研究深入发展的客观因素。同时,相比之下,新中国法制史由于时间跨度不大,再加上有相当一段时间法制建设又遭到破坏,因此就内容而言,可研究的余地就不及传统法制史的大。这也是新中国法制史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原因。

但是,从法制发展史来看,新中国法制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它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制史中不能没有这一部分。中国是个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其法制也是如此,上起夏朝下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中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即新中国法制是一种开天辟地的新型法制。它在本质上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制,在内容上也与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不尽相同。经过这20年来的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已是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法律比较健全,内容比较丰富,在中国法制史上可称旷古未有。可以想象,到21世纪,中国的法制还会更趋健全和完善,新中国法制史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段令人瞩目的发达史。它将反映中国现代法制的最优秀成果,显示中国文明的成长,及其时代的走向。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无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此外,新中国法制史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反映的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从中发现新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都可为以后的法制建设所借鉴。这种借鉴在现在和今后的法制建设中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自十五大以后,中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自己的治国方略,法治已成为国家的主要治国手段,这是五千多年来我国在治国方略上一个具有时代性的进步。正因为如此,作为法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了。为了更好地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就需要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从中得到启示,改进现行法制。事实证明,50年的新中国法制史中确有不少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在教训中较为突出的方面有:在不短的时间里,强调领导人的权威而忽视法律的权威,因而在实践中仍然是人治高于法治;往往以强调“突出政治”,党的“政策”取代国家的法律,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在司法实践中,较长时间存在着重“刑”轻“民”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私权保护滞后,等等。在经验中较为突出的方面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正式载入宪法,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注意把世界上先进的法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地发展,等等。在21世纪,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将继续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企盼中国法制史学界在21世纪和衷共济,重视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并为扩展这一领域,进行必要的“投资”,改变其滞后的状况,使中国法制史学出现一个新面貌。

我们认为,研究新中国法制史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通史与部门法史的关系

在21世纪中,要继续投入力量写好新中国法制通史。通过不断撰写,使新中国法制史研究要及时跟上法制发展的步伐。从整体上反映新中国法制的面貌,总结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在21世纪的中国法制研究中都不可或缺,也是中国法制史学界义不容辞的义务。现在已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它阐述了新中国自1949年至1995年46年间的法制史,是“对建国以来近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注: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前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法制的发展,这一新中国法制通史还需不断续写下去。可以想象,到21世纪末,将会产生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时间跨度为150周年。

除了新中国法制通史外,中国还需有新中国部门法史。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部门法也已基本俱全,研究和撰写新中国部门法史的条件已经具备。部门法史所反映的是部门法的总体面貌和特殊发展规律,也是对通史中部门法部分的放大和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虽然漫长,但真正制定部门法并付之实施的,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部门法的发展很快,诸如知识产权法等前所未有的部门法也逐步建立起来。因此在研究新中国法制通史时,不可忽视部门法史的研究,而应两者结合,齐头并进,从不同角度反映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和规律,这样相得益彰,有利于使新中国法制史的内容更完整,架构更合理,也为后来者的研究积累宝贵的资料。

当然,我们不能不看到,21世纪部门法的内容将随着中国经济和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变得更为复杂。中国法制史学界要克服自身部门法知识局限的困难,其有效途径之一是与部门法学界合作,共同进行研究,正如《1998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讲的:“法律史学在法学研究中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它担负着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的历史重任,同时也需从部门法学中汲取营养,这就要求法律史学要把法律史学和部门法学结合起来进来研究。”只有这样,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才会事半功倍,成绩非凡。

(二)中央法制史和地方法制史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立法权,它们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中央法律或地方法规。因此,21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应分为中央法制史和地方法制史。中央法制史所反映的是全国性法制的历史,地方法制史所反映的则是地方法制的历史,它们所表现的是不同层次法制的历史。中央法制史反映中央法制的运作及其规律,涉及范围涵盖全国,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主线。没有中央法制史便没有中国法制史,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是,地方法制史也不可忽视。它表现各地地方法制的运作及其规律,反映各地法制的特殊的一面。这从立法的侧面体现我们民主政治体制的精神,正是这种地方法制的运作及其规律、特殊的一面,才反射出各地法制在宪法精神原则的统领下,因地制宜的特色,从而体现一个泱泱大国法制发展历史的丰富多采,生动活泼。事实上,地方法制史也确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是这一法制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法规的数量已大大超过中央立法,其年均立法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法律、行政法规的6倍以上。“20年来,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3件,年均立法16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0多件,年均制定行政法规近4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年均立法300余件”。(注:刘瀚等:《我国法制建设20年成就与展望》,《求是》1998年第23期。)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新中国法制史中只有中央法制史而无地方法制史,那就无法反映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全貌。以前,中国法制史学界对地方法制史的研究不够重视,成果也不多,这种情况应该改变。在以后从事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应对此有足够的认识,投入一定的力量,弥补其不足,以使新中国法制史能全方位反映中国整个法制史的面貌。

(三)中国法制史学界与其他学术界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学界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学的主力军,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要依靠这支队伍。以往的事实已经证明,中国法制史界已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成绩有目共睹。中国法制通史等许多重大成果相继在近几年中面世,实在令人振奋。同时,也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扩充了相关知识,这些都为今后研究新中国法制史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相信,只要中国法制史学界重视研究新中国法制史,投入力量,一定会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我们应注意到,新中国法制史是新中国上层建筑中一个组成部分,与新中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其他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准确、全面反映这一法制史不可不顾及这些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学科的融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指出学科的邻接领域将是新学科的生长点。因此,21世纪中国法制史学界需与文、史、哲、经等其他学术界加强联系,取长补短,切磋学艺,从中受益,为顺利研究新中国法制史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有学者提出:“今后的法律史研究更多地要运用综合研究的方法,运用文化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综合知识,既要有考据的扎实功底,又要有系统的理论背景,研究内容既要涉及历史上的制度内容,更要究其历史原因,探其历史影响,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注:曾宪义等撰:《1997年中国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8年第1期。)我们完全赞同这种认识。

此外,21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界还应注意处理新中国法制史与当代外国法制史,特别是发达国家法制史等其他一些关系,把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研究新中国法制史,要改变传统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传统的方法是着重在整理、注释和考证。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渊远流长,又陈陈相因,沿革不断,很少受外来的影响。但往往因年代久远,资料缺失零散,文字传讹,需要费很大的力气再对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去伪存真,订正考证,以力求反映法制发展历史的真实。新中国法制的历史则完全两样,是一种由传承向创新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法制的发展史,作为一种模式和态势,实质上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表现。我们的研究不但要客观地反映这种法制的历史发展,还要在全面的进行历史审视的基础上,探究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关联结构,寻找出法制变革及发展的内存机制。清代学者章学诚说过,史学的社会功能是“上阐古人精微,下启后人津逮”。我们研究新中国法制史,应当充分体现法史学科的社会功能,使法制史学的展示作用为现实的法制建设,为当前的改革、开放提供正反两方面的借鉴。特别是新中国法制在向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如何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转变,这广阔的时代背景,深刻地反映出法制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社会结构的变革大潮相影响、相适应的过程,这也正是研究新中国法制史应该解决的问题,这是无法按照传统研究方法所能办到的。

我们认为,研究新中国法制史,在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上,还需要有一个观念上的更新。按照传统的划分,法制史作为法律史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是研究法律制度本身,偏重于法律制度的论述。而今,世界各国都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研究法制的发展,这种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把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立法、司法、执法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利于从总体上反映法制发展的全貌,促进有关法制发展的规律性探讨。其实,我国古代从《汉书·刑法·志》开始的历代刑法志,就是从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角度,对当时的法制、法律思想和立法、司法活动进行有机地、综合地描述。我们认为,现在我们来研究新中国法制史,在客观上,无疑是更有条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进行研究。

如果说,古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很少受外来的影响,那么,处于向现代化法制发展的创新时期的新中国法制,则是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到立法技术,都在不断地吸取外来的合理的东西,因此,对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应该注意加强中外法制的比较,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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