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西方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与政府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东西方论文,政府职能论文,传统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说的传统社会,是指前资本主义的传统农业社会。同样是传统农业社会,东方和西方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方面存在不少差异。这些差异决定着东西方传统社会的政府在职能结构特征和职能弛张规律方面的种种不同。而政府职能结构及其弛张规律的不同又深刻地影响着东西方传统社会政府能力的某些差别。所有这些不同,不仅决定着东西方传统社会社会发展的快慢和取向,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现当代东西方社会政府行为的某些特征及其社会发展进程中种种棘手问题的存在。
一、东方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与政府职能
亚洲古代文明地区是这样一幅典型的“东方”图景:一方面是弥散的土地公有的村社[(1)],另一方面是建立在弥散的村社结构之上的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系统。
传统东方社会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的结构关系很独特: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两者形式上呈二元分立结构关系,实质上是一元从属结构关系。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原始政府的产生,原初国家的形成,主要都是由氏族组织内部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促成的。然而,在原始政府和原初国家产生过程中,东西方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的破坏程度是不同的。在东方,虽然与西方一样,以血缘家族关系联系起来的氏族公社已经破坏,但以地域为单位的村社,即氏族农村公社的残余,还继续存在并得到长期保留。村社成了一个不受政府系统直接控制的社会和臣民的基层自治组织[(2)]。但是由于村社的弥散性,使得东方的村社不可能真正成为制约国家和政府行为的主体,弥散的村社成为东方专制政府的附属物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地。
其次,从政府与臣民关系看,是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并存。东方各国,在奴隶制领主经济下,政府控制的是奴隶主大领主,除少数国家奴隶外,政府并不直接控制绝大多数直接生产者:奴隶。同样,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下,政府能直接向其征收赋税、劳役和兵役的是地主、自耕农和工商业;而广大的佃农与政府并没有太多的直接联系(除服兵役等外)。这样,在古代的东方社会,政府与奴隶主和地主是一种直接从属的一元结构关系,而政府与奴隶和佃农则基本是相互分立的间接从属的二元结构关系。东方社会政府与臣民关系的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并存将长期影响东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演变。
在东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的上述结构特征对政府职能的结构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
(1)社会事务国家化使东方社会政府的阶级统治职能隐藏在社会管理职能之后。众所周知,古代东方社会地域范围一般都比较大,而且多处于大江大河流域,经济活动以农耕和畜牧为主,以村社为单位的狭隘的社会结构既然限制了社会本身的交往和流动,自然也就限制了村社之间的任何联合的动力和能量。因此,东方社会的社会本身无法举办和维护大规模的水利等社会公共工程。这一任务只能由属于各个分散的村社之上的政府来承担了。在古代东方,原本属于社会自身的事务只能国家化:以水利为中心的社会公共工程,由于社会组织本身无力承担,因此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社会事务的国家化决定了东方式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并不能导致西方式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西方式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商品经济下市场契约方式联系起来的整体,它对国家和政府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平衡力。而东方弥散的村社只是强大的专制国家的附属品。社会公共工程本身具有社会服务性质,即是一项向社会提供用水等资源的服务行为,但由于水资源不是一个村社本身的事务,它涉及到整个国家或国家的几个地区,涉及到成千上万的村社,因此,举办社会公共工程就更多地成为协调和管理在水资源等问题上的各种群体社会利益矛盾的行为了。另外,由于社会公共工程对东方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又使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既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调整和平衡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措施或国策。因此,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平衡的双重需要。庞大的社会公共工程的举办和维护是东方社会政府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官僚组织的主要动力。由此,政府的政治统治与社会公共工程形成相互稳定的联带关系。可见东方社会政府职能的中心任务是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当政府无法履行以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为中心的社会管理职能时,其它的几项政府职能也就难以为继[(3)]。这样,在东方社会里,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职能巧妙地隐藏到了社会管理职能的背后,阶级统治以社会管理的形式出现了。这就为专制政府披上了一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外衣。
(2)在社会事务国家化下,东方社会的政府职能的总体规模也显得特别庞大。原因在于,巨大的社会公共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社会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在自然经济下,东方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社会剩余劳动产品总量极为有限。要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只有动员和集中全社会有限的剩余劳动产品。既然靠社会(村社)本身难以做到这件事,那么征集巨大的社会资源的职能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政府肩上。因此,东方社会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征收赋税和劳役。由社会公共工程所引发的征收繁重的赋税和劳役,及国防或侵略别国,都需要有一支特别强大的常备军和警察,履行对内镇压臣民的反抗,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对外侵略和防御,巩固国防和扩大领土的职能。所以,东方社会的政府的军事和治安职能较为突出,军队和警察规模特别庞大。
(3)无论是举办和维护社会公共工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对内维护社会秩序,征集赋税、徭役和兵役,对外军事侵略和防御侵略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平衡职能,都必须有一个超大稳定的政府组织系统作后盾,而怎样才能有一个超大的稳定的政府组织系统呢?首先是建立和维持从中央到地方功能单一化(以管理社会公共工程为核心)、结构专业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结构高度分化,如,中国的三省六部制等)、权力集中化(地方对中央负责,中央对国王和皇帝负责)的政府组织;其次是保障这一政府组织系统的高效率运作。为此建立了一支在管理知识和管理技术方面训练有素的职业官僚队伍。东方一些国家政府有一套选用官僚的系统的制度和方法。如中国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4)]。维持庞大的政府组织系统和职业官僚队伍是东方传统社会的政府所征赋税、徭役和兵役特别繁重的根源之三。如,中国唐代国家开支中“最多者兵资,次多者官俸,其余杂费十不当二事之一。”[(5)]宋代也有人证实“兵冗为大,其次又有官冗”[(6)],明代更是“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的”[(7)]。而庞大的政府组织系统和职业官僚的队伍又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推行“好大喜功”的社会发展政策,向滥搞社会公共工程、扩大政府职能规模、严重耗竭社会资源这一极端方向发展[(8)]。
二、西方传统的社会结构与政府职能:古希腊罗马
西方古代文明的曙光最初出现在古希腊。与东方传统社会不同,古希腊城邦建立在较为发达的土地财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之上[(9)],由于在希腊城邦中雅典的政制对后来的西方社会影响较大,因此,这里以雅典为例来分析古代的西方社会。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两者呈一元包容结构关系。希腊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在原初国家建立过程中逐渐瓦解,自由居民按财产数量被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由于财产可以自由转让和流动,因此,城邦的等级制并没有造成希腊社会的过分封闭[(10)]。正是商品经济下的独特社会结构和城邦地域面积的狭小,便于自由公民制度或曰民主制度的实行。正是这种自由公民制度保障了希腊社会的社会事务的国家化和国家事务社会化:(1)原本属于社会的事务,特别是服务性事务,由政府机关来提供。如,在伯里克利时期的雅典,政府兴建了大量的公共工程,使大量手工业者、水手和船主得以有足够的生活来源。政府把主要位于阿提卡半岛境界以外地方的份地发给贫苦农民。对参加民众大会工作的人和参加陪审法庭的人以及五百人会议(常设政府机构)的成员发给少量的报酬金,对于在陆军和海军服役的人也发给津贴。对贫困公民免费发给面包和到剧场看戏的钱[(11)]。虽然这里面也有管理的成分,但更多的属于服务,因为其受益者主要是公民个人和家庭。这同大型东方社会中的社会公共工程是不同的。后者虽也有服务的成分,但主要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管理。它的着眼点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和家庭的利益。(2)在东方社会纯属国家的事务,在希腊常常成为社会集体的公共事务。这主要表现为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如,在雅典,年满二十岁的雅典男性全权公民组成民众大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都能在大会上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各项法案。公民还有权参加五百人会议(最高的常设政府机构)、陪审法庭和十将军委员会(行政权力机关)等国家机关。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如,战争与和平、内政与外交、立法和司法审判等方面的事务,均有直接的讨论、发表意见和表决权[(12)]。
其次,从政府与公民(臣民)的关系看,是一元从属结构关系和二元分立结构关系并存。希腊城邦的公民由于可以直接参加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种机关的工作,政府机关又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可以撤换制和报告工作责任制,任何政府机关的决议都是以民主的形式集体通过和颁布的[(13)]。在雅典,每个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每月召开2—3次的民众大会。从公元前462年起,所有公民,不论财产、资格高低,都能被选举担任高级国家职务,但十将军和司库职务除外。作为常设政府机构的五百人会议是由民众大会用抽签方法选出的,年满三十岁的公民,只要纳税完毕和尊敬父母,都允许参加选举。陪审法庭既有审判职能,又有部分立法职能,每个年满三十岁的公民,都能成为陪审法官。作为行政机关的十将军委员会由民众大会用公开投票的方法选出,公民还可以出任其他政务机关的公职[(14)]。因此,城邦政府官员的角色与公民的角色,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角色,对于自由民来说,是合二为一的。这样,相对于公民这个群体来说,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并不突出,而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倒是明显的。当然,在古希腊社会,政府除面对自由民外,政府还面对国家公共部门的奴隶、外邦人和已失掉奴隶身份的人等非自由民和半自由民。这时,政府与臣民的关系则是后者从属于前者的一元结构关系,而不是互相渗透、兼为包容的一元结构关系。政府相对于私人奴隶来说,才是二元结构关系,因为政府并不直接控制私人奴隶,政府控制的是拥有私人奴隶的奴隶主。因此,政府与大部分直接生产者奴隶是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关系[(15)]。
在这样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臣民)的结构关系下,城邦政府的职能与东方社会的政府职能就很不相同:
(1)在国家与社会一元包容结构关系下,社会事务国家化和国家事务社会化,使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领域及其边界互相交错,很不明确。(2)社会与国家相互渗透的结果是缩小了政府专门职能的范围,政府与公民的一元包容结构关系,使政府不需要专门构建一支职业官僚队伍,这就使城邦政府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不如东方社会的政府那样明显。(3)东方国家政府职能的总体规模比希腊城邦政府职能的总体规模要大。原因之一是城邦政府地域的狭小,使政府的大量社会服务事项类似于一个城市的市政服务,而不象东方大国那样的全国性大事;原因之二是大量国家事务的社会化减轻了政府的职能负担。(4)城邦政府的阶级统治职能在形式上表现为侧重社会服务职能。政府的其它职能围绕社会服务这一职能而展开。这似乎也是西方“民主政府”与东方专制政府的主要区别所在。当然,由于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自由公民即奴隶主阶级,因此,城邦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的阶级实质仍然是明显的。(5)古希腊社会的开放性结构,没有形成东方式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村社组织,因此,国家没有建构控制社会的庞大的政府组织的系统的必要。同时,由于地域狭小,中央政府可以直接控制地方,因此,也没有必要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繁复的层级组织系统。再加上国家事务的社会化,公民控制了政府行为。因此,在古代希腊,虽然也出现过专制寡头政府,但毕竟没有建立东方式中央专制集权政府的浓厚土壤,这就使古希腊政府的阶级统治显得“温和”和“民主”些。
从古代希腊向古代罗马的发展,西方传统社会的政府职能随时空的转换而发生了重大的变故,而这一点是由古罗马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公民)关系决定的。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两者是一元从属结构关系。众所周知,罗马是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和妥协中建立的。在这一进程中,小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氏族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氏族社会结构彻底改变,没有形成象东方社会那样的自治村社[(16)]。然而,随着罗马共和国地域的扩张,特别是帝国之代替共和国,小土地私有制经济逐渐被破坏,土地国有化虽也有所发展,但发展最快的是奴隶主大庄园经济(拉蒂芬丁)。这种大庄园经济与后来西欧封建社会前期那种具有较大独立自治性质的领主制庄园经济不同。前者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经济,而后者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罗马从共和到帝国,一直没有能形成独立于国家之外自治性的封闭性的社会组织结构,因此,古代罗马的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后者从属于前者的一元结构关系。
其次,从政府与公民(臣民)的关系看,是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并存。由于罗马建国是氏族贵族与平民上层妥协而成的,所以建国后一般平民政治权利并不大。在罗马共和时期,形式上罗马全权公民有权参加民众大会(森都里亚、特里布斯、摩里亚三种),对战争与和平、选举和被选为高级官员、通过或否决法律、授给公民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和宗教仪式等问题有讨论和决定权[(17)]。但实际上并没有立法发起权,一项法律,可以整个通过,或者整个否决,但不准修改和补充。长时期不实行秘密投票的方法。高级长官对民众大会负责的制度有名无实。民众大会受贵族上层利益的驱使而作出决议。农民和城市贫民不能经常出席大会。与希腊雅典不同,罗马没有参加民众大会的酬金,任何一项法律案提交民众大会讨论以前,高级长官都要事先取得元老院的同意。平民选出的保民官虽有否决一切政府机关的决议的权力,但这种特殊职务的设置只能看作是平衡体制内部权力的一种机制,而不能把它看作是公民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到帝国时期,民众大会的作用更弱了,其职能转归元首和元老院,最后一切权力向皇帝负责[(18)]。所以,古代罗马公民实际上一直从属于政府,它们是一种一元从属结构关系。在罗马,除了国家奴隶、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商人直接从属于政府外,绝大部分奴隶则从属于大奴隶主。他们与政府的关系是二元结构关系。
上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臣民)的结构关系,使罗马政府的职能既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政府职能不同,也与希腊雅典政府的职能有异。
从政府职能的侧重点看,罗马政府以军事扩张为中心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特别突出。从共和时期到帝国时期,罗马不断地向外扩张。先是统一意大利,后来是向地中海四周发展,大小战争连绵不断[(19)]。这种状况迫使罗马政府把主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用于征服战争,整个政府机器始终围着战争转动。战争需要集中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罗马政府在征集赋税、徭役和兵役方面的任务特别繁重。面对地域的相对辽阔,只有建立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与雅典城邦不同,但与古代东方国家也有所不同。罗马社会不存在东方式的自治村社组织,国家与社会是一元从属结构关系,所以,罗马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组织体系能够直接控制社会和公民:这是罗马政府这架庞大的战争机器得以不停地运转的主要动力。由于政府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突出,因而就自然而然地减弱了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罗马政府虽然也搞了不少水利灌溉工程等社会公共工程,但维修不力,而且由于社会资源主要集中于战争,因而,主要的社会公共工程并不服务于社会和公民,更多的是服务于战争的需要,即服务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如,通往各个行省的大道,主要用于军队的行军方便和掠夺当地的物资回罗马。
(2)政府职能的结构规模比较庞大。希腊公民的政治参与使国家事务社会化,减轻了政府政治统治的职能负担。而在罗马,虽然在形式上公民也可以参与国政,但实际作用甚微。因此,社会和公民没有能帮助行使一部分政府政治统治职能。另外,罗马国家地域比希腊城邦大得多,管理事务也复杂得多。因此,罗马政府职能的专业分化比雅典城邦要明显得多。罗马政府的官僚队伍虽然不能与东方国家政府相比,但也大大超过希腊城邦,于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仿效古代东方的样子系统地设立众多的官僚职位[(20)]。而且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员一律向元首或皇帝负责,所以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宣称:“几元首想做的事,都具有法律效力。”[(21)]这与东方的专制制度完全可以媲美了。
(3)政府的社会平衡职能以体制化的形式出现。罗马政府既懂得以对外战争维护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统一的形式来唤起“爱国”热情;同时,政府也曾多次采取内外措施平衡社会矛盾。从政府内部来看,政府中内设保民官,保民官从平民中选出。保民官有否决政府一切机关的任何决议的权力(只限于与平民利益有关的事)[(22)]。这一措施实际上是为了平衡贵族与平民的利益矛盾。另外,罗马政府曾多次欲把对外扩张侵占的土地分给广大平民,而且确实也有一部分土地分给了平民。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最为突出的是保留民众大会的形式,赋予它许多权力,尽管其实权力并不大,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与公民、贵族与平民的利益矛盾纳入了政府体制自身的平衡范围内,在高度专制的政府中保留许多民主的体制形式,既是罗马保留较多原始民主制传统的结果,同时也是西方式专制与东方式专制微妙的区别之一。虽然前者表现为温和的专制,而后者是赤裸裸的专制,但其实质是一样的。
三、西方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与政府职能:中世纪的西欧
公元四至五世纪封建化使西欧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23)]。从那时至十五世纪,西欧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的关系随之发生重大变迁。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两者呈二元结构关系。从西罗马帝国领土上建立起来的蛮族王国在封建化过程中建立起封建采邑领地制。由于实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规则,领地成了贵族领主的独立王国[(24)]。一块领地就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采地为终身所有,不得进行遗产转让和买卖,采地上的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租赋和承担徭役义务,领主有自己的军队、领地法庭和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铸造钱币,有不征求国王意见而进行战争等权利。在领地中,国王或国家的权力几乎无法体现(除国王直接附庸的领地外),所以,在采邑领主制下,国家与社会的权能是一种互为分立的二元结构关系。但西欧的采邑领主制经济下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与东方的国家与村社的二元结构不同。由于东方的村社并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东方国家必须发育一整套庞大的行政管理组织系统,以便把成千上万分散的村社控制起来。而西方的马尔克村社并不是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结构,而是由领主的行政管理机关控制的。这样,在西欧由封建等级制所衍生的领地家臣式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了在东方社会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的大部分管理职能[(25)]。这是西欧封建领主制时期国家职能较为有限、政府管理系统发育不全的主要原因,也是整个社会权力系统弥散化而没有能形成东方式中央集权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政府与臣民关系看,是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并存。由于实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规则,中央政府只能控制国王直接分封的领地上的臣民的行为,而对于附庸的附庸领地上的臣民就没有直接从属关系了。所以,前者是一元从属关系,而后者是二元分立关系。
上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的结构关系,决定了封建领主制下的西欧政府的职能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政府阶级统治职能以中央分权、地方集权的双重形式来体现。因为,软弱的中央政府是采邑领主制的政治保障,是封建采邑等级制的维系工具。而这样的政府正是贵族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和政治特权所需要的一种合适的外在形式。任何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都将有损于贵族的经济和政治“自治”特权。同时,与臣民二元结构关系的政府有利于提供农奴制生存的外在环境。农奴直接隶属于领主,领主从自己的领地中分出一部分份地交农奴耕种,是维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一种新的方式,这种方式比奴隶制要进步。在生产力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农奴制在当时是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平衡、加强政治统治的一种重要制度保障。
(2)由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政府的大部分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已由领地管理机关地方化。因此,中央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相当有限。而这些情况又影响到政府政治统治职能的朴素化:封建领主制下的西欧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结构简单、功能较少、人员有限,针对中央政权的阶级斗争运动也不明显,这显然与社会管理事务繁重、政治统治事务复杂的东方政府和古罗马政府很不一样。后两者阶级斗争的矛头往往直接指向庞大的中央政府。
(3)政府体制上的民主与专制形式的结合。西欧封建领主制时期的政府既是民主的体制形式,又有专制的政治内容。中央政府的内部实行“贵族民主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有限王权”。但在领地内部,实行领主家臣式的专制统治[(26)]。这些为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良好的体制条件,也为近代欧美代议民主制和地方自治民主制的生长提供了承上(古希腊传统民主制)启下(近代和现代西方民主制)的衔接作用。
从16世纪起到工业革命,西方社会经历了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最后较量。在这种较量中,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的关系再次发生重大的转变。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两者从二元分立结构向一元从属结构关系发展。从9、10世纪到16世纪,一方面,城市商品经济不断地渗透、侵蚀乡村领主制自然经济,地主制经济成长壮大起来,旧贵族阶级势力削弱,新贵族与城市市民力量强化。另一方面,随着领主制经济的衰落,王权日益扩大其权力领域,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原先由贵族领地机关管理的事务,如赋税征集、司法裁判、军事力量、度量衡的确定和关税的设立等等,逐渐上收为中央政府的职能范围。政府通过扩大官员队伍,健全中央到地方的政府组织系统,逐步控制了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原来国王领地家臣式的管理机关现在才真正成了全国性的政治行政管理机关[(27)]。
其次,从政府与臣民关系看,两者从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关系发展。原来在领主制下中央政府无法控制地方政府。因此,中央政府与农奴的关系是二元结构关系。在新的地主制下,中央政府通过其直接节制的地方政府控制农民,农民在向地主交租的同时,还必须向政府纳税,为国家服徭役和兵役[(28)]。原先由领主控制的许多“自治”城市只向领主交纳赋税,而现在,城市必须向国王政府交纳赋税或向国王政府购买“自治状”。这样,国王政府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强化了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权力,这为其履行全国性的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奠定了基础。
上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臣民关系的变化,使地主制经济下的西方政府职能出现了下列特点:
(1)政府的阶级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得到强化。原因是,由于政府从领主家臣式管理机关向专业化政府管理机关转变,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使社会管理事务的复杂性不断加剧。社会管理权力需要集中,政府的结构分化和功能扩展不可避免。常备军、警察和职业官僚队伍逐渐建立起来。维护政府的权威是保持专制王权至上性的前提。因此,政府政治统治职能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几乎是同时得到加强的。
(2)受西方传统政府形式的影响,政府的社会平衡职能是以体制化的形式出现的。这就是西欧各国的等级会议(三级会议等)。由于贵族力量的削弱,城市市民力量的加强,王权在形式上暂时处于社会各个对立的阶级之上,而这种三足鼎立的社会权力结构格局最初是由领主制下的等级君主制的形式体现的。到地主制时期,这种保持社会平衡的政治体制形式达到了它的最高峰,并开始走向衰落。但这种政治体制形式上的存在为近现代化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生长提供了富有西方传统色彩的生长点。
(3)商品经济既是西方王权政府强化阶级统治职能的重要经济力量,又是最终使西方专制政府阶级统治职能遭到削弱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专制政府是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完成集权的过程的。然而,商品经济所含的自由平等精神与专制制度的等级集权精神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因此,到17、18世纪西欧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之时,地主制经济则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危机,贵族阶级终于江河日下,封建地主阶级的堡垒——封建政府,也就彻底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支柱。
(4)专制制度下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完全是排他性的:只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服务。如,贵族和国王亲友的年金、养老金发放、礼物馈赠、娱乐设施建设等社会服务项目,只向贵族阶级提供,而且由于这些服务项目开支巨大,因而加重了被统治阶级的赋税、徭役负担,加剧了阶级的对立和冲突[(29)]。这成为专制政府失去存在基础的又一重要原因。
注释:
(1)〔苏〕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叶长良等译,1985年。
(2)〔苏〕康·格·贯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3页。
(3)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1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4)张晋藩、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三、四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5)《旧唐书·沈传师传》。
(6)《宋文鉴》卷102,蔡襄《去冗》。
(7)《明史·食货志》。
(8)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59页,三联书店,1979年。
(9)朱龙华:《世界历史:上古部分》,第35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10)〔英〕休特利等:《希腊简史》,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
(11)(12)(13)〔苏〕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25—29页。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25—70页,日知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
(15)休特利等:《希腊简史》,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
(16)〔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17)康·格·贯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46—49页。
(18)〔苏〕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3—7章,王以铸译,三联书店,1957年。
(19)朱龙华:《世界历史:上古部分》,第512页。
(20)〔苏〕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36—89页。
(21)〔苏〕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51页。
(22)〔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23)吴于廑:《古代的希腊和罗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
(24)〔苏〕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第72页。在英国,从1086年起实行“对国王贵诚高于对一切别人”的规则。因而,国王同自己的附庸的附庸建立了直接的从属关系。这不同于法国。
(25)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
(26)吴于廑、周一良主编:《世界能史》(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
(27)(28)〔苏〕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第84—95页。
(29)〔法〕伏尔泰:《路易十四时代》,商务印书馆,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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