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的实证分析_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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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通过WTO谈判,逐步降低了多种对贸易形成明显阻碍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但在1980年后一种更隐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反倾销却逐渐被广泛和频繁使用,对各国,尤其是中国的贸易影响巨大。本文的目的是描述全球被反倾销的概况;比较中国与其他被反倾销较多国家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分析哪些因素会影响各国提出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我们按上面所说的三点分三部分进行阐述。

一、对反倾销问题的综述

从字面上看,反倾销是针对他国“倾销”这种企业行为而言的。目前美国贸易法中对“倾销”的定义是:经过对产品差异、购买数量、销售环境等因素的调整,以比在母国市场上更低的销售价格在美国销售的行为。由于这种倾销有反竞争的效果,并将导致被倾销国福利的下降,所以进口国通常通过采取征关税等方式抵消其影响,称为反倾销。

1980年前,GATT允许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非常严格,各国较少对他国使用反倾销。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对反倾销法进行了多处修改,放松了判定倾销成立的条件。目前,大多数贸易学者都承认现有的对“倾销”的定义已经几乎完全偏离了这个词在经济学上的含义。形成的共识是:随着WTO/GATT对使用关税、配额、VER等贸易政策的更严格的限制,反倾销已经由原来的发展中国家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性定价的保护性措施,演变为一种保护主义手段,一些经济学家甚至称之为“反倾销保护主义”(Anti-Dumping Protectionism)(Cheng,Qiu和Wong,2001)。在每一轮的GATT/WTO贸易谈判中,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反倾销法令进行修正,但修正的结果无一例外地更利于这些国家对外国企业进行反倾销(Blonigen和Prusa,2003)。根据2006年WTO年度报告,反倾销已经成为最广泛使用的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NTB)。理论界也认为在未来反倾销仍然是各国保护主义措施中的无冕之王(Prusa,2006)。

在全球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的大背景下,中国成为了反倾销的最大目标国。从数量上看,相对于中国的经济总量和贸易量,中国承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从1981年至2007年6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案件数为737起,占同期全球起诉案件数的12.74%,远远大于任何单独一个国家。但与此同时,中国对他国的反倾销起诉却非常少(见附录)。

我们以一国被反倾销起诉占全球案件数的比重,除以一国出口在世界出口总量中的比重来衡量这个国家被反倾销的强度(Intensity)。这个指标的含义是:相对于出口数量少的国家,出口量较多的国家将受到更大数量的反倾销。为了对不同国家的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将这个比值重新标准化,以日本在1981年的这个比值为基准(100),各国的比值相对于100的大小反映了各国被反倾销强度逐年的变化。我们将各国(地区)被反倾销的强度归纳在图1中。

图1 各国(地区)②被反倾销的强度

观察上述比值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相对日本1981年被反倾销强度,针对日本与美国的反倾销强度一直保持平稳的下降趋势,而针对中国、韩国和台湾地区反倾销强度起伏较大,反倾销强度都经历了一个由上升到下降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中期达到了较高值。(2)80年代中期以后针对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反倾销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80年度中期是日、韩、台出口的高速增长期,这说明这些国家(地区)之所以遭受较多的反倾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出口量的上升。而近年来这四国反倾销强度比值的下降则与近年来全球反倾销数量逐步下降有关。(3)除个别年度以外,1989年以来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比值明显高于其他四个国家。甚至有报告指出:现在全球反倾销起诉的重点集中在中国——正是由于对中国反倾销数量的上升,所以对其他国家反倾销起诉的数量就减少了。

为了对中国被反倾销的情况有更清晰的认识,我们拟进行两部分的回归。在第一部分回归中,我们站在被反倾销国的立场上,给出世界上被反倾销起诉最多的五个国家(地区)的数据,分析他们被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原因。并通过对比来验证我们从初步分析中得到的结论:控制了影响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因素后,相比其他国家,中国仍然遭受异常大数量的反倾销起诉。在第二部分回归中,我们站在提出反倾销起诉国家的立场上,给出了针对中国反倾销国家的详细数据,分析各国对中国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原因。

二、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我们在从附录中看到1981-2006年间被反倾销起诉最多的五个国家(地区)③为:中国、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

对数据的初步观察可以看到:同期内中国被反倾销起诉的次数大于其他国家。我们提出的第一个假设为:控制一国被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因素后,中国在统计上显著地比其他国家遭受了更大数量的反倾销。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五国被反倾销的数量用变量ad来表示。我们选取了以下宏观变量作为解释变量。第一个是这五个国家在1981-2006年的名义出口量,用当年出口国的CPI调整得到的实际出口量。选取这个解释变量在直观上可以理解为一国出口的数量越大,可能遭受的反倾销起诉越多。各国名义出口量的数据由OECD网站获得,各国CPI数据来自于IMF。五个国家的实际出口量取1n调整后用1nt来表示。

第二个解释变量是实际汇率。对于汇率对反倾销的影响,现有的研究认为汇率会在两个方面影响反倾销判定:第一方面如Feinberg(1989)所认为的,进口国汇率的贬值使得出口商品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下降,而美国商务部是根据这个价格来裁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所以这样的升值使得更可有能判定存在倾销行为。第二方面的影响则是在Knetter和Prusa(2003)的论文中提到的:由于进口国货币的贬值会使得进口国进口数量下降,这样进口商品所占比例下降,更不容易判定这样的进口会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所以进口国货币的贬值、即出口国汇率的升值会减少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数量。在反倾销裁定中偏重于“倾销”还是“损害”,决定汇率贬值会增加还是减少反倾销起诉的数量。

我们从美国农业部的经济研究服务网站获得了各国在1981-2006年间的实际汇率。其中的汇率采取了直接标价法,意即一单位外国货币可以折算成为的本币数量,所以汇率的上升反映了上述五个国家货币的贬值。汇率用变量e来表示,在文章中我们将各国的汇率除以其样本平均值然后再取ln调整,记为lne。

我们选取的第三个解释变量是:除被反倾销国之外世界上其他国家GDP的增长速度。选取这个解释变量的原因在于:当一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期,各产业状况较好,就不易证明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所以在理论上这个解释变量的系数应该为负值。其他国家GDP的增长速度用变量rest来表示。我们回归中的这个数据也来自于IMF。

由于被解释变量是非负的计数数值,我们采用泊松回归和负二项式回归两种模型来估计一国被反倾销的数量与其他宏观变量的关系。泊松回归模型说的是事件发生的概率v(单位时间中事件发生的比率)是一些其他因素的函数,它们之间的关系为:

由于泊松模型要求被预测的随机变量的均值与方差相等,但实际数据经常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例如在我们的数据中,方差是均值的近8.5倍。在数据过度分散情况下,为了避免模型的错误设定,我们使用负二项式分布来进行估计,在其假设下方差可以大于均值。对五个国家26年间被反倾销数量的面板数据采用“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进行估计。

另外一个模型设定方面的问题是滞后期如何选取。由于WTO要求对是否存在歧视性定价是以提出反倾销前一年的价格作为依据来判定的,而对“损害”的判定则依据更长一段时间本国的一些指标来进行,所以和Knetter和Prusa(2003)论文一致地对于实际汇率与世界其他国家GDP的增长速度,我们选取了一期滞后值,三期滞后值的平均两种方式,并分别进行了回归,在回归结果中(-1)报告的是变量为滞后一期的情况,(aνg)报告的是变量为滞后三期的平均值。我们发现所得结论并不因为滞后期的改变而改变。

和一般采用泊松回归或者负二项式回归一样,我们报告了“发生率比例”(Incidence Rate Ratio,IRR),这个值的定义是:其他变量取均值,某个我们需要关注的变量大于其均值一个单位时模型预测事件发生的次数,除以所有变量取均值时预测事件发生的次数。例如当实际汇率的IRR为1.30时,那么在其他变量等于均值时,实际汇率增加一单位,可以预测事件发生次数将增加30%。

在下面三个表中我们给出了不同情况下的回归结果。表1给出的是泊松回归的结果,表2给出了负二项式模型的结果,表1和表2仅选取了实际汇率(lne)、实际贸易量(lnt)和世界其他国GFDP增长速度(rest)三个解释变量,并区分了不同滞后期。表1和表2的1-4列分别给出了汇率、世界他国GDP增长率不同滞后期的组合。表3给出了增加虚拟变量后,负二项式模型的回归结果。

首先,每种模型设定下,lnt变量的IPR在1.45左右,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随着出口量的增长,这五国被反倾销起诉的数量也增长。这是意料中的结果。

在泊松回归模型中实际汇率lne的IRR在4.2-4.9之间,负二项式模型中这个系数要小一些,在4-4.9之间。这个变量也在1%水平上显著。这个系数说明这五个国家汇率贬值100%将使其被反倾销起诉的次数增加300%-390%左右。这与Prusa(2006)的结论基本一致:由于反倾销裁定中更容易判定存在“损害”,出口国汇率的贬值将增加了被起诉的可能性。由于这五个国家每年平均被反倾销起诉约26次,这意味着如果实际汇率贬值100%将使得被反倾销起诉的平均数量增加约78-100次。

第三个变量,世界其他国家GDP的增长率的IRR<1。世界其他国家GDP的增长速度越快,对这五个国家反倾销起诉的数量越少。其具体数值表明GDP增长速度增加一个百分点,将使得针对这五个国家的反倾销起诉减少8%到12%左右。

在表3中我们加入了被反倾销国家的虚拟变量,来看在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量方面中国是否显著异于其他国家。选择的基准地区是台湾。从回归结果我们看到中国的IRR大概在1.65左右并且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在汇率、出口量、世界其他国家GDP增长速度都一样的条件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量比台湾多65%左右。美国与日本的IRR小于1,说明同等条件下这两个国家相对于台湾地区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量要少;而韩国的IRR虽然大于1,但数值明显小于中国,而且p值也较大。回归结果支持了我们的假设一:同等条件下中国遭到的反倾销起诉数量远远超过针对其他国家的起诉。

为了更突出说明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起诉的情况,我们将除中国外的所有国家都归为一个虚拟变量,得到中国相对于其他四国的被反倾销的情况。正如我们第5列数据所说明的: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IRR为1.85左右且在1%水平上显著。在1-4列中,中国IRR值为1.65是因为这个值是相对于台湾而言,而存在一些国家相对于台湾地区的IRR<1,所以中国相对于所有国家而言的IRR必然要大一些。

三、他国反倾销中国的因素分析

我们在这一部分就中国被反倾销起诉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1995年到2006年对中国反倾销数量排名前13位的国家如表4所示。这13个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占到了同期针对中国所有起诉案件数量的90.1%。

从表4中我们发现,反倾销工具的传统使用者(加拿大,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占据所有反倾销案件调查量的比重为33.2%,新的使用者(其他国家)提出地反倾销起诉所占的比重为66.8%。我们的假设二是:在对中国反倾销起诉方面新的使用国家后来居上。

由于数据的限制,我们仅仅对1995-2004十年间这13个国家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起诉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我们从Chad P.Bown的数据库中整理得到这十年间这些进口国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起诉数,如表5所示。

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同样的我们首先选取了各国每年从中国的进口量并取ln作为第一个解释变量。由于这里的出口量是中国对各国的出口量,所以和第一部分回归不同,我们没有用CPI对出口量进行调整。第二个解释变量是各国货币相对于人民币的实际汇率e并取样本平均值,最后取ln。第三个解释变量是提出反倾销国家当年的GDP增长速度gdp。在这部分数据中,中国向各国的出口量来自于IMF光盘,各国的GDP增长率来自于各年的《国际统计年鉴》,各国各年的汇率来自于美国农业部的经济研究服务网站。表6给出了泊松模型与负二项式模型在随机效应和固定效应两种情况下的回归结果。

与上一部分的回归结果类似,首先,增加从中国对这13个国家的出口会显著增加这些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贸易量增加一倍会使得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增加28%左右。其次,这13个国家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100%将使得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平均增加120%。从另一方面理解,回归结果也表明人民币升值会减少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但减幅不大。中国出口量与汇率变量的系数都比上一部分回归结果中得到的系数要小。第三,提出反倾销国家GDP的增长速度与提出的反倾销起诉数量成反向关系,这也是预料中的结果。上述变量都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

为了检验中国在加入WTO之后,他国提出反倾销起诉在数量上是否有显著差别,我们增加了虚拟变量wto,将2001年前取为零,2001后取为一,以2001年前为基准进行回归并将结果列在表7的第1列中。结果显示相对于加入WTO之前,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数量明显增加。在同样的贸易量,汇率和GDP增长速度前提下,中国被反倾销的数量大概比以前增加了55%,而且这个值在5%水平上显著。其中一个原因可能在于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并没有有效利用WTO的纠纷调解机制来进行申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通常能够最终裁定成立,而这鼓励了提出反倾销国家间的效仿(Echo)效应。

另外我们想检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起诉的数量是否存在显著差别。方法是将发展中国家取为零,发达国家取为一。表7中第2列的结果支持了我们的假设二:以发展中国家为基准,发达国家提出的反倾销数量明显要少。在控制了共同因素后,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提出的反倾销数量要少65%左右。在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起诉中,发展中国家已经占到了绝大多数。出现这个趋势的原因一是:从全球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渐成为反倾销工具主要的使用者;第二个原因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在出口结构上与中国有重复和竞争的方面,增加对中国出口品的反倾销,以及随之而来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是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

我们还检验了非市场经济地位(NME)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起诉的影响。相对于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虚拟变量nme的IRR为1.11,但是这个变量并不显著。这说明在控制影响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原因后,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反倾销起诉数没有明显多于承认的国家。换而言之,从数值上看,由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起诉数量确实相对较多,但这些国家也许是中国出口量较大的国家,或者汇率波动等其他因素使其对华提出较多起诉,并不能归咎于“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一个原因。

我们还检验了理论上预测会影响一国提出反倾销起诉的其它一些因素。主要有提出起诉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这些国家的失业率两个指标。加入FDI的原因是在Chu和Prusa(2004)认为大量以前投向亚洲其他国家的投资转移到中国,从中国的出口取代了其他亚洲国家的出口,所以他们的假设是:可能以前针对其他亚洲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起诉现在都针对中国。我们加入的变量为来自统计年鉴的FDI总量,回归但是回归结果并不理想,p值过高。我们认为原因在于:对中国的FDI与中国的出口量高度相关。已经加入出口量后FDI变量解释力非常有限(只加入FDI变量的情况下,其回归系数则是显著为正的)。另外也与不能获得更细的数据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总量无法反映由其他亚洲国家转移到中国的直接投资量。目前我们并不能够就“中国增加的FDI增加了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量”这个观点给出明确的回答。选择失业率是因为裁定反倾销过程中涉及到一国的产业受损害程度,其中一个指标是反倾销相关产业的就业情况。我们从《国际统计年鉴》中获得各国各年的失业率并进行回归。但结果表明这个变量也不显著。这说明提出反倾销起诉国家的整体失业状况不能明显影响起诉数量。另一方面也同样与数据不够细有关,社会整体的失业率,与反倾销起诉集中的行业失业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中国出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加工贸易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非常大。中国从国外获得半成品,在国内完成劳动力密集部分的链条。中国劳动力相对低廉,在中国完成的附加价值较低,再加上中国出口企业间竞争程度很高,这都使得中国出口品的价格低,形成了“中国卖什么什么便宜”的局面。可以认为这也是导致中国被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反倾销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保护主义措施,在经历了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球反倾销高潮后,目前中国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从被反倾销最频繁的五个国家的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出口量的上升、汇率的贬值是使得针对该国的反倾销起诉增多的原因,而他国GDP的增长会减少对这些国家的起诉。在控制了这些影响反倾销起诉的共同因素后,仍然可以看到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显著大于其他任何国家。

具体到各国各年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案件,除了上述同样的影响因素外,我们还检验了其他可能的影响变量。结果说明:1.一国对中国的FDI与一国的失业率没有解释力,这可能与不能获得更细的数据有关,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另外,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被反倾销数量不降反升,给我们的教训是中国应该更有效地利用WTO的贸易协调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目前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起诉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3.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反倾销的影响,由于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基本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我们认为这是中国遭受大量反倾销起诉的重要原因。4.中国出口品价偏格低的问题在一些行业是确实存在的,这需要从改善中国自身的产业结构入手来解决。

注释:

①本文的中国仅包括中国内地样本,不含港澳台。

②http://www.antidumping.com,Oct 2007,"Global Trade Protection Report 2007".

③下文提到这五个国家时实际包含的意义为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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