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资抵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从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角度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评估论文,过程中论文,角度论文,类型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资抵债是债权人(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或担保人、责任第三方)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决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指的就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在评估实践中,抵债时的评估结果和处置时的评估结果往往出现偏差甚至大幅度的背离。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以资抵债时的资产评估
(一)以资抵债的途径、方式和抵债资产的条件
1.以资抵债的主要途径有: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债权人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债权人通过协商取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经法院裁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的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经合法清算后取得的抵债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其他合法途径。
2.以资抵债可通过终结债务和不终结债务两种方式进行:如果终结债务,债权人在受偿抵债资产后,不再对剩余债权保留追偿权,债权人和债务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此方式原则上适用于债务企业无法持续经营或者虽能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且具有多家债权人的情况;如果不终结债务,债权以在受偿抵债资产的价值不足以补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对剩余债权保留追偿权。此方式适用于债务企业持续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
3.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按资产形态可分为房地产、动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类资产。并不是任何资产都可用于抵偿债务,抵债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在抵债时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要坚持审慎接收、合法取得的原则,资产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坚持以不动产为主;二是债务企业、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对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处置权,且没有法律争议,实现物权时无其他障碍;三是资产的价值应保持相对稳定;四是虽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属债务人仅有资产,并且处置价值高于处置费用的其他资产也可进行抵债。
(二)抵债时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被评估资产的功能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各种条件,合理选择和确定评估的价值类型。虽然价值类型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一直以来评估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够统一,有关操作规范有意回避了这一问题。但是,价值类型的界定或价值定义是评估方法确定的基本假设前提。《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指出,价值类型和定义需与特定的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对各种资产评估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该准则定义丁公开市场价值和非公开市场价值两类价值类型,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了解行情的、精明的、没有外界胁迫的买方和卖方的参与之下,资产经充分的交易活动之后,于评估基准日达成交易时的评估价值,此价值应是在无特殊关系的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出售者之间形成的价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就形成非公开市场价值,非公开市场价值又包括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和清算价值等不同形式。
通过对不良资产评估时间的总结,我们认为,抵债时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使用的是非市场价值的某种形式,包括在用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做出这种判断出于如下原因:
一是对于协商进行以资抵债的持续经营企业,债务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会寻求以既定数量的财产抵偿尽量多的债务,因而要求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在用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并以此作为协商制定以资抵债方案的基础。
二是债务人在抵债过程中不会考虑抵债资产的变现问题,在变现中可能发生的损失主要由债权人自己掌握和承担。
三是对于通过破产清算实施的以资抵债,根据清算需要,一般使用清算价格,并且不去特别考虑债权人在较短时期内的快速变现需要。
四是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通过法院判(裁)决实施以资抵债的评估均由法院组织,考虑各方利益以及中介机构的工作惯性,采用的大多是在用价值或清算价值,同时,判决书中一般也只要求债务人提供与所抵偿债务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不对财产的可变现性提出明确要求。
由于抵债时的资产评估使用的是上述几种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应与上述价值类型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状态以及获得评估数据资料可能性等制约因素,使评估结果更加公允。抵债时资产评估需要注意如下主要问题:
1.在抵债评估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进行充分协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适合前述要求的资产进行抵债,从而避免将资产本身的问题带入评估阶段。
2.具体到每一个抵债项目,价值类型的选择要因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就不宜采用在用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而应使用清算价值。
3.在对特定资产的评估中,对于存在比较公开、完全市场的资产应尽量使用接近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在运用市场法时,通常只需要考虑一般的交易情形,不必考虑快速变现、不对对等主体等特殊交易情形。如房地产评估中,有比较发达的市场时,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存在较多与被估房地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就应首选市场法。对于有收益的房地产,其评估应尽可能选用收益法。对于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既无收益又缺乏适当的交易案例,无法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时,再采用成本法。
4.在选择评估方法时,要考虑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应在评估过程中尽量减少方法局限性对价值客观性的不良影响。例如,成本法通过揭示平均成本的方式不能很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表现,其参考价值受到一定限制。
5.应恰当处理和披露资产瑕疵以及评估资料缺乏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如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权证不完备的情况很多,在评估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事实上拥有拟进行抵债的房地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那么,由债务人出具承诺函,评估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债务人拥有或控制的“无证”房地产也应当予以确认,并假设债务人能够办理合法的产权证明为前提进行评估,同时,在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提请资产管理公司予以关注。
二、处置抵债资产肘的评估
(一)抵债资产的处置目的和方式决定价值类型的选取
处置抵债资产是指当债权人取得抵债资产后,对资产进行转让、出售等的变现行为,此时需要进行评估为确定抵债资产的处置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处置抵债资产评估中采用什么价值类型,取决于处置目的:如果债权人选择自己持有该资产,他所关心的是公允的入账价值;如果债权人选择将该资产用于投资活动,那么他关心的就是投资价值;而就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进行评估时所应选择的价值类型是强制变现价值,这也是非公开市场价值的一种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资产的评估。为什么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资产评估应选择强制变现价值呢?
1.是由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所决定的。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通过各种处置方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回收现金的目的。因此,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选择余地很小,简单地说,就是要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把这些资产转让或出售出去。
2.是由资产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一些抵债资产不是市场上流通的通用资产,资产的专用性很强;一些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立即投入使用;还有一些资产,产权依据缺乏,并可能存在产权纠纷。这些特点导致在其处置时必然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
3.是由国内资产处置的市场环境所决定的。由于需要在较短期限内完成处置,特定资产的买方数量又很有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很难形成,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卖方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急于出手的卖方只能在处置价格上做出更多让步以赢得交易的成功。
(二)评估方法
对拟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建议采取间接法和直接法进行。
1.间接法。所谓间接法是指以在用价值(或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为基础,考虑强制变现因素,最后确定强制变现价值。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假设评估对象可以实现其在用价值,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得出委估资产在在用条件(或清算条件)下的评估价值;其次,对委估资产以强制变现为目的的变卖条件和权利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其与公平市场交易条件的差异,并进行量化,从而测算和评定委估资产的快速变现系数;最后,由在用条件下的评估值和快速变现系数计算得出委估资产的清算和强制变现价值。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强制变现价值=在用条件(或清算条件)下的评估值×快速变现系数。
快速变现系数的确定是运用间接法的关键。评估时要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有关政策,结合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分析影响评估对象强制变现的因素构成,在证据较为充分的前提下将这些因素体现在评估方法的运用中。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市场因素:指地方经济的繁荣程度以及同类资产的市场需求程度。
(2)处置时间因素:指加速变现对交易时间的特殊要求,或处置时间与一般交易时间的差异。
(3)处置费用因素:指资产处置前可能发生的资产维护、存放保管以及补办手续方面的各项费用开支等。
(4)使用状态因素:指资产的使用功能与市场同类资产的比较。
(5)资产质量因素:指待估资产与市场同类资产的品质比较。
(6)处置方式因素:指批量处置相对于拆零处置的差异。
(7)买方心理因素:指买方对不良资产的预期价格。
(8)其他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不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影响因素,并阐述每一因素确实存在的合理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用一个综合折扣率来确定变现价值。
2.直接法。所谓直接法是指选取市场上已经实现强制变现(如拍卖)的资产作为参照案例,直接估算特定资产的强制变现价值。计算公式为:
强制变现价值=参照物拍卖价值(或参照物售价)×调整系数,
或:
强制变现价值=参照物拍卖价/参照物重置成本×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要充分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以及个别因素等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可以参考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进行测算。确定调整系数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影响因素的构成,正确处理因素之间的权重关系。需要说明,调整系数不同于快速变现系数,选取的参照案例在价值实现过程中已经包括了快速变现因素,因而,运用直接法评估拟处置抵债资产不能再考虑快速变现因素。
三、回归分析:两次评估结果间数量关系的初步检验
根据上述分析,抵债时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评估结果间所存在的差异实际上就是强制变现因素在评估价值上的综合反映,是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应用于不同经济行为的正常反映,是不同价值类型揭示不同价值的必然结果。这里我们试图运用一些经验数据,利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两次评估结果之间的数量关系。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抵债资产的快速变现因素及系数会有较大差异,因此,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量化关系。因此,我们建议各评估公司应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期逐步掌握其一般规律,为今后的不良资产处置和评估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值区间。
这里选取某特定地区特定类别以资抵债资产的两次评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见表1和图1)。从图1看,两个变量间存在线性关系,并且大体经过原点,为简便起见,设变量关系为正比例函数:
C(强制变现价值)=P(在用价值)×k(系数)
某地区某类资产抵债时和处置时评估结果
表1 单位万元
抵债时评估在用价值(p)处置时评估强制变现价值(c)
580
390
630
420
660
478
775
505
895
655
936
627
1020 765
1140 775
1240 850
1280 890
1310 870
1385 970
为便于计算和分析,引进下述记号:
图1某地区某类资产抵债时和处置时评估结果散点图
根据一元线性回归分析理论,有
上述案例的计算过程如表2:
表2 回归分析计算过程表
案例P[,i]
C[,i] P[2][,i]C[2][,i] P[,i]C[,i]
1
580 390
336400 152100
226200
2
630 420
396900 176400
264600
3
660 478
435600 228484
315480
4
775 505
600625 255025
391375
5
895 655
801025 429025
586225
6
936 627
876096 393129
586872
7
1020 765
1040400 585225
780300
8
1140 775
1299600 600625
883500
9
1240 850
1537600 722500
1054000
10 1280 890
1638400 792100
1139200
11 1310 870
1716100 756900
1139700
12 1385 970
1918225 940900
1343450
∑ 118518195 125969716032413 8710902
由此可见,该地区此类资产的强制变现率为69%,强制变现折扣率为31%。
当然,上述回归分析只是选取了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实际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我们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数据,进行这种分析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必须指出,目前支撑这种函数关系的经验数据还十分有限,回归结果仅是非常有限的经验归纳。在进行具体的资产评估时,应在应用这些结果的同时充分考虑具体的资产特点和处置环境,从而尽量准确地确定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客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