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奖励的性质*_科技论文

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奖励的性质*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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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技奖励 市场经济 性质

一、科技奖励的非市场性

通过对国外科技奖励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科技奖励具有非市场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奖励标准的非市场性。科技奖励针对“科学价值”和“技术价值”的创造者进行奖励,奖励的内在根据是科技成果内含的科学价值和技术价值,即使涉及成果的经济效益,也必须以其科学价值和技术价值为前提。

2.奖励组织的非市场性。市场与非市场之间的基本区别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收入来自市场上出售产品的价格,而非市场组织的收入则主要来自于税收、捐赠或者其他非价格性的来源。[①]由于奖励基金会的基本收入并非来自市场上出售产品的价格,而主要来自于税收和捐赠,所以奖励基金会属于非市场组织,主持的科技奖励活动也因此具有了非市场性。

3.资助人与获奖人关系的非市场性。科技奖励的资助人与得奖人之间不存在等价交换行为,资助人并不占有、收买获奖人的成果和贡献,获奖人也并不因为得奖而对授奖人和资助人履行市场义务和责任。

在经济活动产生了“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种需求都是不恰当的[②]。市场由于自身的缺陷而无法承担作为一种外部需求的科学技术的产出活动,所以世界各国多以政府和民间非盈利的方式从事科研活动,企业中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也普遍得到政府补贴。科学技术活动本身的非市场性,决定了科技奖励的非市场性。科技奖励是科技活动的延伸,科技活动的性质也会在科技奖励上得到反映。即使科技奖励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的经济利益,由于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之间,在微观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③]、不存在普遍的等价交换体系,作为评奖的根据,仍以成果的内在价值为准,而无法将其生成价值——经济效益做为评奖的主要标准,如果真要这样做的话,将牺牲成果的科学、技术价值,奖励的准确性也无法保证。

市场与非市场的关系说明,凡该由市场自行组织的领域,应由市场本身自行推动,凡市场机制失效的地方,可由非市场因素干预,作为干预手段的一部分,科技奖励将发挥一定作用。科技奖励的非市场性为科技奖励明确了一个界限,该界限使科技奖励具有与市场制度不同的专有领域。任何组织、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职能范围,只有在明确界限的基础上,一个事物才保有自身并能最好地展现功能。作为一种组织和活动,科技奖励的单纯性、专有性是其长盛不衰的根据之一,这要求我们在推出新的奖励项目时,关注奖励的特殊性质。

二、科技奖励与市场的互惠

科技奖励的非赢利性决定了奖励资金主要不是靠自生,而是靠外界投入,即由税收或者捐赠作为资金的来源,科技奖励对经济的依赖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发达的经济得益于成熟的市场机制,那么宏观上一国的科技奖励系统的资金显然间接或直接来自市场。就民间奖励而言,奖励基金则与捐赠者在市场上经营的成功有很大关系,如诺贝尔奖,没有诺贝尔的发明在市场上的畅销和赢利,就不会有诺贝尔的财富积累,而缺少这一巨大财富就无法想象长期、稳定、高额度的诺贝尔奖会成为现实。在经济上得益于市场,并非意味着科技奖励基金的水平与市场水平完全相同,它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奖励政策,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经济水平和市场水平,这与R&D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相类似。即使在经济力量比较薄弱、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也可以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科技奖励。

科技对经济的作用是公认的,科技奖励对市场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作为一种非市场的力量,科技奖励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推动市场健全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科技奖励的目标是鼓励科学技术高质量的产出,对技术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的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等产生间接影响。研究与发展活动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表明,纯理论的研究会在某个时候出乎意料地引起某产品甚至整个产业的变革,如电磁理论和微电子技术。而直接面向市场的研究并不能全部被市场接受,总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处于市场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在市场之外的成果可能进入市场而新的成果又不断地在市场外积累。市场外成果的堆积并非多余,更不是浪费,而是象自来水的水压一样,成果的大量积累在宏观上提供了成果转移的足够势能,即足够多的技术、知识背景资料,以随时应付市场的变化和新的需求。由于市场无法保证这部分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反,还以强大的利益驱动机制吸引着科技界的人才“下海”,科技奖励就成为维护市场外科技成果的产出,并保护研究人员的价值免受经济价值观的过度侵蚀的重要手段。另外,科技奖励也可以直接针对进入市场的新技术产品进行奖励,宣传产品的创造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类“成果”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也已经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一般针对产品中的技术成分进行奖励,而不以该商品的商业效果为主要指标。如上所述,这与科技奖励的指导思想有关,一项新技术在市场中长期的宏观效益测量问题,也为效益标准的确定带来很大难度。

三、市场化过程中我国科技奖励的过渡性

我国现有的科技奖励制度有些内容与我们在第一部分所描述的科技奖励的性质有所不同,如科技进步奖,得奖条件中经济效益占有很大比重。面向市场的科学技术有获得很大效益的可能性,不过,该项技术在市场中的成功与市场环境、营销手段等有很大关系,好的技术和好的管理、好的市场等多个条件都具备,才可能创造好的效益。若以效益为指标,科技奖励就超出了奖励“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的范围,也要部分地奖“管理”、奖“市场”了。这样做的弊端一是随着奖励范围的扩大,在资金、人员有限的条件下,分散有限资源,稀释了有效奖励的强度:二是使科技奖励的功能和市场的职能部分地产生了交叉和渗透,削弱了科技奖励的特色,使科技奖励形象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影响了人们对科技奖励的识别和认同。对科技奖励而言,知名度是最重要的。另外,操作的困难和标准的不确定性也为这类奖励带来较多的异议和批评。

有了上述认识,我们还不能马上断定这类奖励毫无存在理由,科技奖励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科技、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市场未健全时,本应该由市场行使的职能部分地仍由计划代行,这在注重效益的科技奖励中得到了体现。成果推广这一概念基本上是计划的,或者说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对科技参与经济的推动,这一行为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国外也很普遍。我国科技奖励在推广上的特色是根据现实的经济效益对“研究+推广”奖励,即把“研究—开发—生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这种奖励旨在推动双向的联合,一方面使科技工作者面向经济、面向生产,注重成果的实用性;另一方面使生产者面向现代科技,在产品的更新换代、企业技术进步上多下功夫。奖励的出发点很好,但这类奖励的存在也说明中国的技术市场还很脆弱,已进入市场的技术不能依赖市场机制给研究者、生产者以应有的动力,反而需要政府给予主要激励。如果存在健全的市场,已获得的效益足以证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工作中的成功并应按市场规则给予双方报酬,就象珠海“重奖”那样,根据成果的效益给予技术人员一定比例的奖酬,这是技术成果的报酬机制成功的范例。尽管采用了奖励的形式,其性质与科技奖励还是有区别的。对重奖的宣传,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观念的贫乏,仿佛重奖是额外的奖励,而且此奖如同凤毛麟角一样难得。如果真正由市场决定分配,再根据已获得效益奖励已无必要甚至略显多余。如果市场远未成熟,报酬机制很不完善,已获得利益跟研究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形成价值残缺,此时效益的间接接受者政府或个人可以远距离的、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做为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模范的褒奖,也是对市场发育不良的计划补偿。市场一旦成熟,这一部分职能主要由市场承担效率更高,在经济上也最合理,效益标准应逐渐在奖励中淡化,当代科技奖励的过渡性就是针对这部分奖励环境、奖励思想的变革性而言的。

简而言之,在计划成分减少而市场成分增多的过程中,过渡性质的奖励可以起到以下作用:1.在市场应起作用而未起作用之外,保留计划的成分,以避免职能缺失;2.促进科技长入经济,使之互相渗透;3.推动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在成果创造效益后宣传技术在市场中的功用,鼓励研究者和生产者共建技术市场。尽管过渡性的奖励有存在的理由和社会根源,这并不说明过渡性的奖励制度没有改进的必要。除了上文所列的缺陷之外,此类做法是否有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尚有待实证分析。从理论上看,如果一个成果已经获得效益,即这一成果已被推广,对该成果的推广奖一般不可能使之更推广,因此推广后奖属于事后奖励,而未能在真正的推广中起作用。另一种奖励也许比事后奖励效果更快、更大,在成果可推广而未推广之时对发明者进行奖励,如芬兰政府对颇有推广苗头的初级产品进行的支持和奖励[④]。根据市场距离的不同,远离市场的科技奖励和近市场的科技奖励在概念上应略有区别,前者是事后、长效的,后者应该是事前的、短期的,类似于机器起动前短暂的发动,起动之后,就可以逐渐在市场中发扬光大。

*95036国家科委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注释:

① ② 〔美〕查尔斯·沃尔夫著:《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18页

③ 徐肇翔:《对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贡献份额”计划的商榷》,《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84年第12期。

④ 吴佐明:《北欧奖励状况考察》,1995年首届全国科技奖励学术研讨会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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