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信访人将受严惩——机关报《信访条例》有关条款将成为信访人的维权利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关报论文,打击报复论文,利剑论文,人将论文,条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自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访条例》,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10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是一大亮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研究员认为,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这位有影响的学者在进行过大量社会调查后认为,目前信访成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与基层政府抗争的主要手段。申诉、控告本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老百姓的这种维权尝试却往往激起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
新《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当然,新《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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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新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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