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社会矛盾控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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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社会矛盾控制问题仍旧是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无论是政治层面农村基层干部矛盾的不断激化,村干部腐败犯罪的日渐蔓延,村级直选中的群体冲突,经济层面征地补偿带来的村民群体上访,行政指令性规模经营带来的利益冲突,还是社会管理层面集资收费招致的不满,社会治安的无序导致的怨声,均昭示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矛盾控制与社会稳定的紧迫性。而在农村社会矛盾的局部激化和新旧矛盾转化中,都暴露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社会矛盾的控制与化解能力,值得研究。

一、农村社会矛盾控制与化解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历史上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矛盾控制问题,并且把乡村管理组织的建设和强化乡村管理作为稳定社会的基础。两千多年来,无论是封建王朝还是国民政府,统治集团都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国政权的稳定与巩固。中国社会几千年历史的朝代更替进一步说明,每次大的社会冲突的爆发和社会矛盾的失控,都是由农村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引发并蔓延而成的。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在经历了一定时期的曲折和教训之后,加深了对农村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认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坚持把农村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强调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即农业问题、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在现代化进程全局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不断的改革与政策创新、体制创新中,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及社会事务的发展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与此相伴随,在取消旧的政策限制、体制限制,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自治权、流动权的过程中,农村的社会矛盾控制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客观地分析,农村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尖锐化是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旧的社会矛盾——旧的社会管理与矛盾控制——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管理与矛盾控制,这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但矛盾积累、激化到一定程度,并出现蔓延势头,就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干群关系紧张。由于村干部的腐败,或者因为监督不到位、透明度低给农民群众留下太多的腐败想象空间,导致村民对村干部不信任。二是由于征收的各项杂费过多过滥,农民对乡镇政府的意见不断增加,收费与抗费之间的冲突不时爆发。三是由于征地赔偿中严重意见分歧,或者征地款到位后的使用不当及缺乏透明度,引发比较多的村民群体上访。四是基层干部未能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采用过去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搞规模经营,如无市场支撑的“万亩工程”等,导致农民群众的情绪反弹。五是在一些正常的工作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薄弱,讲权利多,讲义务少,对国家政策或法律不理解,过多强调局部利益,导致一些大的建设工程进度受阻。六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或在一些具体利益分配中,由于宗族势力的介入,导致村民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农村社会矛盾的控制与化解,在当今的政治生活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社会矛盾的调查、分析、化解、控制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要求。在今年3月6日全国人大会议讨论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我们就能赢得全局工作的主动。

二、农村基层组织在化解、控制农村社会矛盾中的地位与作用

要防止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结构和机制,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在探索这种机制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农村基层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面对生活逐步富裕起来、思想日渐活跃的现代新型农民,如何及时发现并控制、消除各种矛盾,需要依靠基层组织。

从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来看,农村基层组织关键在乡镇和村两级。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人大、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等。当农村基层出现社会矛盾时,必须依靠乡村两级组织来化解、控制矛盾。就现实情况而言,两级组织在控制、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中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在这两级基层组织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村级组织关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由于没有理顺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导致村级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内耗,降低了工作效率,核心是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关系问题。两委关系处理不好,导致村级管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势必削弱村级组织化解、控制矛盾的力量。

从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经过十年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基层的民主自治建设逐渐规范化。然而正是在农村基层自治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过程中,两委关系的紧张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两委关系紧张,归根结底是关于村级公共权力和支配村级集体资源的主导权问题。这种矛盾表明了传统的村级管理组织与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组织重新划分村级公共权力的态势,同样也说明我们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方面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支部书记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是村民利益的代表者,书记是村级组织的“一把手”,大事应该由党支部来决定,或者由党支部主导的两委联席会议来决定。一些村委会主任却认为,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选举、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利益;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反对党支部“干涉”村务工作。谁都想说了算,谁都试图掌握村务的决策拍板权,矛盾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地方积极推行的“支书和主任一肩挑”的做法,一些地方采用“两委合一”的办法,揉和在一起运作,结果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二是乡村两级二元体制对接不理想。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很多人认为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在乡镇政权的行政体制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体制之间,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扭曲,乡镇政权往往在工作中倾向于把村自治组织引向半行政化,习惯性地认为村级组织如村委会就是乡镇的下级行政组织,通常把村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完成乡镇下达的各项行政工作任务上,如收费等,而村级自治组织因为授权体制的改变,是村民利益的直接代表。当乡镇或从上级下达到乡镇的一些不合理土政策如过多税外征费贯彻到村委会时,代表村民利益与代表上级利益就会发生矛盾,出现角色的尴尬与定位的摇摆,农村对谁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产生了不信任,这削弱了乡镇政权和村自治组织在农民中的威信,也使得乡村组织关系出现许多不协调。一旦农村社会矛盾激化,乡村两级组织的控制、化解能力的弱化就会暴露出来。

除了上述两个因素之外,农村基层组织中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问题损伤了基层组织的威信和公信力,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组织控制、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与效果。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控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对策

1、理顺村级组织关系,通过党支部与村委会分工合作、协调运作来增强控制、化解矛盾的能力。

无论是从法制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采取硬性规定“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双职一肩挑”,或者规定以“两委合一”作为实际运作方式,都不是理顺村级组织关系的理想模式,从长远来看,也不会增强村级组织控制、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能力。硬性规定“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双职一肩挑”,要么违反党章有关规定,要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事实上也很难做到。我们不可能剥夺非党员的被选举权,也不可能规定谁选上村委会主任就担任村支书。就“两委合一”而言,如果两委(主要是支部)能够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内在的矛盾不容易暴露出来,一旦内部不和,或者村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内部矛盾难以调和,村民对两委的意见必然集中到党支部,乃至书记身上,造成村民与基层党组织的情绪对立。而两委都身陷其中,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大大减弱,严重时会导致群体上访事件。

从农村的情况来看,实行两委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运作、规范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主要体现在:领导并支持、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治村;领导、监督村委会开展工作,切实代表、维护村民的利益;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从本村实际出发,寻找共同致富之路;领导本村群团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党支部不能代管村委会的村务工作。

党组织及党员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真正树立“三个代表”意识,把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判定标准,把党支部定位于村民的代表者、村民利益的维护者、村务工作(尤其是村务公开)的监督者、村集体经济的引导者。在村务管理方面,要领导、支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村务决策监督机制,党支部要善于领导、组织村民发挥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依托,监督村委会和村集体企业依法运作,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当村委会的村务工作如村务公开、集体企业管理产生问题,引发村民不满时,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事态失控。党支部不能既当代表者、监督者、又代行村委会职权,自己监督自己,失去代表者、监督者的威信,可信度,失去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党组织只有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民权益的维护者,才能真正成为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

2、理顺乡村两级组织关系,在行政体制与自治体制之间建立一个比较有效的运作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郑重其事地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从候选人的产生到正式成员的产生以及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来进行。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失去了决定由谁被选为村委会干部的权力,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这削弱了乡镇组织的地位,认为应该由乡镇组织来决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另一些人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不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指挥村委会干部,因而竭力主张由党支部来全面负责村务工作,以便通过直接指挥党支部来落实各项行政任务。从目前县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思想状况来看,虽然大多数干部能够认同村民自治,但是仍然有不少的干部,包括一些县区、乡镇领导干部,公开反对村民自治,认为民主过了头,不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其思想的疙瘩在于留恋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对大队的直接控制权,认为村民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好管”,认为“没有任命权就没有控制权”。从实践看,乡镇的行政架构与村的自治架构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从长远看,解决的根本办法是推行乡级直接选举。从我国民主化进程的趋势来看,乡镇政权迟早都会实行直接选举。邓小平早在1987年就指出,再用五十年时间,中国就会全面实行普选制。在1988-1998年十年村民自治取得丰硕成果以后,我国的乡级直接选举试点已经付诸实践。一旦乡镇直接选举铺开,乡镇行政体制与村自治体制的矛盾就会缓解。

从近期看,在乡级直接选举没有推广之前,摸索一套乡村关系规范,正确处理乡村两级不同性质(行政组织与自治组织)基层组织的关系,形成合力,对于控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十分重要。从逻辑上说,农民的根本利益与乡镇政权的根本利益没有矛盾。如果乡镇政权不能代表最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因此,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能够协调运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明确规定村委会的职权、义务的同时,也对乡村关系进行了界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和村委会的自治任务的关系。实行村民自治是要巩固乡镇政权的基础,是建设基层政权联系农民群众的纽带桥梁,而不是要挖基层政权的墙脚。

处理乡村之间的指导与协助关系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其一是把村民自治绝对化,与乡镇政府对立起来;其二是把指导变成行政命令,不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破坏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严肃性。

3、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改进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基层组织在控制、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信任度和能力。

农村基层组织在控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要通过基层干部的工作来实现。因此从农村实际出发,搞好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首先,要增强群众观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农村工作中坚持群众观点,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准则,坚持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最基本的工作就是为农民群众搞好服务。要教育和帮助基层干部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法,从过去的行政指挥为主转变到为农民服务上来,从过去的行政命令为主转变到善于同农民商量办事,用示范的办法推动工作上来。其次,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要善于用政策凝聚人心,把农民团结在党的周围;善于用政策推动工作,把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使农村的各项工作真正符合党的政策要求,使偏离和违背政策的做法及时得到纠正。基层干部要模范地执行政策,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好。再次,增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方法。要在基层干部中大力提倡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积极推进乡镇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强化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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