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萨借款考辩——兼论甲午战争时期的地方外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午战争论文,外债论文,时期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159-09 克萨借款是甲午战争期间订立的一笔100万镑的外债,由于缺乏相关史料,对这笔外债的研究尚属薄弱。①在一些研究成果中,对其的介绍也不准确。上个世纪贾士毅先生在所著的《国债与金融》中对该项借款作了如下介绍: 第一次应偿之款,于是年九月以前到期,维时国库空虚,无从筹措,闰五月初六日(即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由户部向克萨(即怡和洋行)订借英金一百万镑,年息六厘,十足交款。借款期限二十年,以海关债票作抵。偿还财源指定如下,(甲)关内铁道敷设费,转用三十万两,(乙)福州造船厂经费,流用三十七万两,(丙)山东山西云南各省盐税及厘金十万两,(丁)江苏清赋银一万两,以上合计八十三万三千两。此项借款,于民国四年本利全部偿清。[1] 上文中至少有两处错误。一是“克萨(即怡和洋行)”。克萨是伦敦的金融家,代表的是麦加利银行,似与怡和没有直接关系。二是“十足交款”。实际上为九五扣。 更有意味的是,这笔借款先后签定了两次。一次是1895年4月24日,另一次是1895年6月28日。除借款额和债权方一致外,前后两次借款的其他要件均发生了一些变化。最重要的变化是债务人由两江总督张之洞变成了户部。但是,在有关张之洞的研究成果中大都仍将克萨借款和同时订立的瑞记借款都视为地方外债。如《张之洞评传》称,张之洞在甲午战争期间,“息借广东、江苏商款二百余万两,借洋款两百万英磅”。②拙作《晚清外债史研究》虽对此项借款举借历程有所涉及,但也认为,克萨借款与瑞记借款均是地方大员张之洞所为。[2]本文拟对这次充满变数的外债交涉历程作出重新梳理,探究其所关联的国内政治格局和国际关系。 一、张之洞对限制地方外债政策的突破 甲午中日战争期间,中国所借外债的次数和数量不及中法战争时期,除1894年9月台湾巡抚邵友濂向上海洋商借规元50万两③外,主要有四笔:汇丰银款、汇丰镑款、江南瑞记借款、克萨镑款。 与太平天国战争、中法战争期间地方督抚纷纷向外举债应战不同,甲午战争期间,地方督抚举债面临更多的阻碍。中央政府更加严格地限制地方督抚举债,同时外国银行和赫德控制的海关也希望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行国外公债,减少债务风险。 甲午战争初期,直隶总督李鸿章就指出筹措战争经费,“零星捐借,必不济用”,应该举借外债。但户部以往年“息借洋款,多论磅价,折耗实多”为由,拒绝了李鸿章的建议。1894年7月16日,军机处传懿旨“不准借洋债”。[3]但是,不仅中央政府谋求举借战时外债,包括李鸿章在内的地方大员也期望通过外债解决军费问题。 李鸿章在主持与日本谈判前,在李经方和陈季同的沟通下,通过奥地利人兰道拉向亚模式公司借款100万镑。李鸿章多次电告驻英公使龚照瑗与兰道拉签定借款合同。但是,龚照瑗了解到兰道拉在伦敦声誉不好,“稍有身价的经纪人”都不会答理他。亚模式公司也只是个“四等财团”,且合同条款不尽合理,“细节非常复杂而且古怪”。他还告诉李鸿章“总理衙门已有令禁止各省在外借款,他不便违命签字”。但是,龚照瑷因与李鸿章有着特殊关系,又不得不遵从李鸿章之命。“龚氏觉得非常为难,因为他不能去签字。此外,他也不愿把这些谈判的情况让总理衙门知道,害怕伤害了李鸿章,李是他的朋友和靠山。”[4]在李鸿章的一再电催之下,龚照瑗于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然而,李鸿章“奏请谕旨”却没有得到批准。[5]这说明,在事先没有得到清廷最高层认可的情况下,地方督抚的举债有可能被否决。李鸿章还计划托龚照瑗向汇丰银行借款100万镑,也无果而终。汇丰银行拒绝的理由是地方督抚通过驻外使馆借款“将严重损害中国的信誉”。[6] 张之洞则与其他地方督抚不同④,尽管受到各种压力,还是获准举借外债。张之洞在甲午战争期间担任后勤保障重任,同时,有着中法战争期间通过举债解决军需的经历,使其能够说服清廷网开一面。 战争期间,张之洞在提供军需保障方面不遗余力。1894年底,辽东战场吃紧。“关外诸军挫退,畿防日紧”,张之洞奏请清廷“急筹大枝劲旅为入卫之师”。1895年1月初,江南各地急调50余营军队北上,这些军队的饷械均由张之洞供给。此后,又在湖南招募10个营北上为入卫之师。尽管江南乃至清廷“库款如洗”,张之洞还是主动承担“十营饷全由江南发给”的任务。山东威海危急时,张之洞还主动送去快枪1000枝,子弹100万发。山东巡抚李秉衡曾电谢:“我公统筹全局,谋国之忠,与人之厚,诸深钦佩!”[7]唐景崧接替邵友濂任台湾巡抚后,积极备战,也得到张之洞的鼓励和支持。[8]正是由于张之洞需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解决诸多军费支出问题,户部对其举债主张不得不加以重视。 张之洞为取得清廷对其举外债的认可,强调传统的捐输、协饷和国内借款不足应急,“惟有暂借洋款一法,方能应急”。同时,他强调战争爆发前借款尚较容易,随着战场上的节节失利,举借洋款已非易事。对于如何借款,他提出,要借镑还镑,借款额至少为150万镑,利息7-8厘,折扣也在九五之上。乘战事尚未结束,洋款应速借为宜,“此时借洋款甚难。若再迟缓,恐以后借更难,息更重矣”。[9] 张之洞以主战派的姿态力请户部允准借款。他认为:“此时惟购快船、购军火、借洋款、结强援、明赏罚五事为急。有洋款,则船械可购,兵可多练。”张之洞的建议打动了光绪皇帝,批准由天津海关道盛宣怀代其借款。张之洞又托翁同龢在西太后面前疏通。[10]在翁同龢的劝说下,西太后也最终同意。[11]张之洞要求单独举债的主要理由是需要筹款加强江南防务,同时明确表示,不愿通过赫德向汇丰银行借款。 户部之所以同意张之洞单独借款,也有摆脱赫德和汇丰银行控制之意。1894年12月11日,金登干(J.D.Campbell)向赫德建议,应说服总理衙门指定汇丰银行为一切借款的代理人,并随时与总税务司会商。[12]赫德对此表示同意,“此刻汇丰银行应拒绝任何借款的建议,除非是总理衙门和通过总税务司提出来的”。[13]实际上,在清政府内部已有不少言官对赫德独揽借款提出异议。1895年1月28日,余联沅在一份奏折中称:“税务司赫德从中渔利,藉以居奇,必欲其一人经手,为垄断独登之计,以至群相观望,缩手不前。而大宗既无所出,磅金益抬其价,似此贻误,实堪痛恨。殊不知众擎易举,而独力难支,若欲广为招徕,断不可稍涉偏私。只要有人经手,何必定以税务司划押,方为凭据?”[14]户部虽不满张之洞擅借外债,却希望借此打击赫德的霸气。 张之洞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成为地方督抚举债的唯一主角。同时,他作为两江总督担负着军队后勤保障的重任,一些地方大员不仅需要从张之洞处获得军需支持,而且希望通过张之洞代为举债。正是由于张之洞所肩负的特殊责任,清政府在屡次下令禁止地方举债的情况下,还是满足了张之洞的举债要求。不过,清政府对张之洞借款只是给予了有限的支持,且朝令夕改,这使得借款历程增加了很多的变数。 二、张之洞四处举债 1895年1月,张之洞通过上海道与炽大洋行的代理人富因治洽谈一笔100万镑的借款。[15]起初,炽大洋行态度颇为积极,表示“愿借,数可多可少,息六厘,九八扣”。张之洞认为其所开条件“尚属轻减”,只因为其是英商,担心有碍于户部与汇丰银行所订之借款,可能无法得到中央旨准。[16]但是,清政府并没有提出异议。2月20日,电告张之洞:“现在关内外各军需饷甚巨,尚须预为筹备,源源接济。如职大(即炽大)尚可续借,或他行有照此办法出借者,著张之洞设法妥办。”[17]2月26日,张之洞回电表示可以续借200万镑,同时表示这是代他省借,“务恳圣恩敕部由各省关认还,江苏实无此力”。[18] 但很快事生枝节,伦敦的炽大洋行总部不承认这笔借款,原因是“上海代理人完全无权谈判,他们也无力筹款”。[19]这只是表面的理由,实际上是炽大洋行担心赫德和汇丰银行从中作梗。确实,赫德一贯反对地方政府举借外债,“他希望尽可能集中中国政府今日所有的借款,以削弱各总督、巡抚和道台的权势,并以此作为行政改革的第一步。”[20]此外,中国在战争中抵抗不力和官僚贪污腐败见诸国外报端,“目前公众无意投资于中国债券。如果这种不利的情绪继续下去,1月份的500万镑借款也许不可能(指汇丰银行借款)。……中国以目前的方式同各种没有地位的金融掮客和犹太商人洽谈,对中国现在很高的信誉造成多么致命的损害,并已在此引起种种谣言。……有了好的信誉,战争的损失是可以弥补回来的,可是一旦丧失信誉,将永远不能复得。这些谣言已使目前的债券跌价30%。如果继续下去也许会跌落10%至20%,而使拟在1月份发行的英镑借款几乎无法筹措。”[21]清政府在赫德和汇丰银行的压力下,改变了态度,电复张之洞:“炽大洋行愿借之款与赫德所办借款有碍,应毋庸议。”[22] 在向炽大洋行举债无望的情况下,张之洞要求清政府同意其继续通过上海道和驻外公使向其他银行和洋行举债。3月29日,清政府有条件地批准其要求,“著准其再行商借,惟数目不得过多,应以数百万为断,其利息期限均照汇丰办法。”[23]随即张之洞便通过上海道与上海德商瑞记洋行接触,订立草约,拟借300万镑,6厘息。为应急需,要求瑞记洋行“七日内先交银数十万两,十四日内再交银二百万两”。[24] 但是,户部却对借款担保问题提出异议,拒绝张之洞以关税作抵,要求由地方课厘金归还。[25]张之洞认为若要取得贷款,海关必须出票担保,“窃查洋行借款,向皆海关出票,一取其关税数多,一为有税务司可信,一为简便归一”。[26]他还提出,若用地方盐课拨还,户部则应减少江南各省的协拨之饷,“盐课各项皆有奉拨用之款,若认还洋款,则除京饷照旧外,必须将协拨之饷酌减,方能腾挪应付。”此外,他要求此款应由沿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六省摊还,“若六省摊还,则可兼供北军,若江苏独还,则止能供本省”。[27]户部却并不指望此款接济北军,倒是希望张之洞减少借款数额。户部迟迟不批准关税作保,瑞记洋行也不愿立即提供借款,户部与张之洞在借款问题上没能形成一致意见。翁同龢在日记中曾言:“南洋欲借德国债,来电极长,又恣意挥霍,亦难即允”。[28]张之洞为此抱怨道:“户部甚紧,意总不愿外省多费,恐不准动关税还,又不令他省代还,则仍难办矣”。[29]故对户部不满,“盖借款所难者部准,并非难借,千万亦易办也。”[30] 在与户部就关税担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张之洞要求上海道与瑞记洋行立即订立150万镑的正式合同,先交银100万两,如到期交不足数,罚银5万两,并说:“该行不愿如此办,必仍是推宕,意图反覆。日来议有眉目,催定议者英法共三家,本衙门即与他行订,免致误事。”[31]但是,直至4月初,瑞记洋行仍不愿与上海道订立正式合同,张之洞十分焦虑,他指示上海道:“现饷需万紧,不能再待,望速与瑞记订立草约”,计划将借款额减为100万镑,6厘息,96扣,行用在内,20年还清,要求7日内先交银数10万两,14日内交银200万两,“届期不交,罚银五万两,务望即日画押盖印,切要。”[32]张之洞认为这笔借款功败垂成,主要是户部、总署不愿海关提供担保,并称“总署挑剔太甚,如议不妥,他处恐不准借矣”。[33] 张之洞在与瑞记洋行交涉的同时,又通过龚照瑗与一家更有背景的由克萨(Ernest Cassel)开办的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特许银行(时称克萨银行)商讨借款。⑤3月18日,瑞记借款尚在商讨之时,龚照瑗即电告张之洞,说英国的“大银商”克萨允借100-300万镑,半月内交齐,6厘利,90.5扣,无费用,20年摊还,5年后还本,所有条款与汇丰合同一样。[34]当时张之洞忙于瑞记借款,对此并无兴趣。事过一个月,至4月18日,当瑞记借款不能立即成议后,他才致电龚照瑗,“祈速与克萨照借一百万镑,交款愈速愈妙,能三日内先汇若干至华为感,即盼速定复”。[35]两天后,龚照瑗回电:“顷与克萨面定借一百万镑,此借款列汇丰前借三百万镑之后,一切条款照汇丰合同立据。款一月内交清,即日签草约,收付各事,由沪麦加利银行经手,准三日内交十万镑”。[36]鉴于前两次借款的教训,张之洞请龚照瑗速定克萨借款,并先汇部分款项,“即十余万镑亦好。”[37] 克萨同意先预付一部分款项,但提出要将“奉旨寄英”[38],这实际上是要求明确中央政府的偿还责任,强调“未见旨,不付款”。[39]龚照瑗也希望得到谕旨批准,因为他已与克萨约定“彼此不失信。否则,颜面有关,中国以后借款有大碍。”[40] 4月21日,张之洞向清廷电奏请旨,称“龚照瑗与洋商久已议有成说,现已经龚照瑗签字立约,未便失信。”为获旨准,张之洞作了让步,同意“由盐课厘金筹捐等项归还此款,不动关税归还。”这样,就不会对汇丰银行与户部的借款产生妨碍,而且这笔借款数量有限,“断不致碍总税务司所借巨款。”[41]在张之洞的强烈要求下,4月22日,清政府同意克萨借款。“南洋需款既经龚照瑗订定,洋商克萨行一百万镑,即准其借用。嗣后恪遵前旨,不得再借。”[42] 以下是5月8日龚照瑗给英国外交部的照会: 兹告知阁下,根据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的指示及充分授权,我已与伦敦城斯罗格蒙大街31号的卡西尔(Ernest Cassesl)先生就向帝国政府贷款100万英镑一事达成协议,并与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特许银行达成协议,该银行在本项贷款的筹集、发行等一切事务方面系为中国政府的代理人。 贷款合同名为大清帝国政府1895年4月6厘金镑借款,其签署日期为1895年4月24日,奉旨日期为同月22日。[43] 这种通过谕旨批准方式而达成的借款,仍然是典型的地方外债。中央政府并没有真正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是债务主体。这类地方债务,实际上是本身就不确定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提前支用,其存在的债务风险不仅清中央政府试图加以规避,而且使汇丰银行有了反对的口实。 三、克萨借款死而复活 汇丰银行在探知中国公使馆和克萨公司之间谈妥借款后,抱怨道:“如克萨借款经谕旨批准,就等于中国承认在和平时期仍按战时条件借款。”[44]因为该项借款折扣高达90.5,周息6厘,各方“均以为吃亏”。[45]汇丰银行指责向张之洞提供贷款的银行:“中日和约现已签订,那些在战争期间拒绝贷款的人们个个争先恐后,想在大宗借款之前提供以海关关余为担保的小额借款,以谋取巨额利润。”[46]此时,汇丰银行正积极筹划为中国提供战后赔款借债,数额高达6000万镑。发行这样大额的债券,就“必须以足够担保5000万镑或6000万镑借款的关税及由总税务司经营的其他税收作担保。债券可分批发行,开始时可发行2000万镑或2500万镑,但必须由中国官方提供一份税收和开支的总说明,表明国家这些税收除应付正当的行政经费外,尚有足够的财力作担保”。[47]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筹借的外债均希望以中国海关的银两关票作抵或直接付款,汇丰银行一直对此极为敏感,认为“这种做法对中国的财政危害极大”[48],担心会影响到它所提供的巨额借款偿还问题。 5月5日,汇丰银行请金登干转告赫德不惜一切阻止克萨借款:“事已如此,克萨借款也许不丢面子便能制止其发行,您身在现场当可对此作出最佳判断:若因此产生遏止目前正在洽办的全部其他借款的结果,则丢面子仅是小害,而得到的好处却极大。”[49]赫德也认为此事还不至于无法挽回,清政府虽谕旨批准克萨借款,但“总理衙门对张之洞的借钱活动很不满。克萨借款若不成功,未必不受欢迎”。[50]因赫德此时正在为清中央政府谋求巨额贷款,他要求制止地方督抚举借外债,自然会引起清政府高层的重视。 在各方的压力下,总理衙门于5月12日向张之洞转发谕旨:“退还克萨借款,改订瑞记借款。”[51]随后,张之洞致电驻英公使馆,怪罪赫德使“克萨借款办不成功”。[52]他认为退还克萨借款是一种“失信”行为。 查江省用繁饷竭,捐借之款早罄,分防江海水陆数千里,南北新旧数十营,又有炮台如轮洋弁等费……到现在急需,前经三次奉旨准借洋款。龚使与洋商久已议有成说,现已经龚使签字立约,未便失信。[53] 同时,张之洞要求上海道台刘瑞麟速定瑞记借款。瑞记洋行为从克萨手中争回此笔贷款,转变态度,降低借款条件,5月13日,主动从德国汇交12万镑到上海,合规银981,016两,并“坚欲求借”。[54]张之洞也认为,瑞记借款可能不会引致汇丰银行的直接反对,因为“瑞记系德商之款,亦免与赫德借款有碍”。[55] 此外,户部为使瑞记洋行的借款不再出现变动,及与其向汇丰银行举借300万镑的模式保持一致,同意瑞记借款“盐厘抵还,海关作保”,即“以各海关作保,列汇丰所借三百万镑之后”。[56]实际上,所谓海关担保只是增加借款信用程度,并非用关税偿还。张之洞认为,由两淮盐厘归还并不太难,“查两淮盐务课厘每年四百万,江苏全省厘金每年四百余万,两项合计较江海关为多,勿虑不能还也,盐厘认还,不过载入合同,以便备索,该洋行只认海关作保可也。”[57]6月20日,双方正式订定合同。 瑞记洋行开始付款后,张之洞便与龚照瑗商讨退掉克萨借款事宜。5月14日,他在致龚的电报中,将毁约的责任推给克萨银行,并顺带指责赫德: 克萨原议奉旨三日交银,嗣奉旨多日,该行不顾原议交款,必候英使知照海关,给票签字,敞处将叠次尊电为难情形均已照转总署。复电云,赫德云嫌息扣多,以后借巨款吃亏,税司不能签字。词意甚坚,并已奏明退还克萨借款。此时虽欲候英使知照,亦不能借矣。请告克萨,即作罢论。此事固系赫德拦阻,然亦系该行不照原议自误,于人何尤。[58] 但是,克萨不比此前的炽大、瑞记,取消借款并非一件易事。[59]就赫德而言,他希望克萨能“体面地”放弃借款。“如果这笔借款能不丢面子予以取消,就可在公众舆论中大为加强总理衙门的权力与影响。”[60]不过他也担心:“总理衙门很愿意取消克萨借款,但有利银行已垫付了一些钱。”[61]面对这种局面,总理衙门显得软弱无力,举棋不定。[62] 5月17日,龚照瑗在得知克萨借款被取消后,“极为愤怒和焦急”。他在马格里爵士的建议下,正式照会英国外交部,称这笔借款已奉到谕旨批准,而且第一批10万镑已交付上海有利银行。[63]克萨是马格里“挚友”,马格里也到外交部为克萨游说,“他强烈指出如果总理衙门不准执行此项合同,将使中国有失信誉。”[64]克萨公司并将合同副本送至英国外交部。[65]英国外交部并不完全偏向汇丰银行,而是“把马格里爵士当做是中国问题的专家,至少托马斯·桑德森爵士是如此。按照他的看法两江总督是‘将来的重要人物,总理衙门将由他牵线而俯仰起坐’”。[66]龚照瑗电告总理衙门,称“该商以款早汇沪,伊无错处,坚不肯退。”英国驻华公使也表示,“倘若不借,恐于将来中国在伦敦借款有碍,况头批十万镑已汇沪候拨。”[67]赫德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英国“外交部出面强使它得以通过”。[68]总理衙门也认为驻华英使欧格纳在英国外交部的影响下,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英使于克款一事,始阻之而终成之,倘一意退借,实烦口舌。”[69]为此,赫德抱怨总理衙门无能,“公使(指龚照瑗)的行动将会使总理衙门不再听从劝告。借款事非常复杂。”[70] 在外交部的压力下,克萨银行“不坚持须先谕旨通知英国公使的条件,而是将此间中国公使馆将合同业已签订、谕旨业已颁发这一情况正式通知英国外交部”。英国外交部将此“通知”抄送克萨银行,龚照瑗将“所采取的步骤告知总理衙门和两江总督”。[71]6月28日,清政府再次谕准该项借款,并交驻英使馆备案。[72]由于英国外交部的支持和龚照瑗的坚持,克萨借款起死回生,张之洞乃至总理衙门都成了旁观者。《关税纪实》则称“借款合同,系在伦敦订立”。[73]龚照瑗曾向总署汇报重新订立克萨借款的情况: 克款遵宥电议,改立户部借款合同,删去原订合同内无论何时还清本利一层,余照原合同办理。九五五折外,自闰五月初九日六厘起息。克已允,即日划押。乞遵奏录旨照会英使后驻沪麦加利行收关票缴款,二十五日内分起缴清,奉旨及沪出关票日期,请随时电款,以便告克电该行遵办。[74] 现在虽没有见到完整的借款合同,但是,根据有限资料,可以清楚判断出二点: 其一,债务人由张之洞变成了户部。这笔外债不再是地方外债。该借款系通过发行债券形式在伦敦金融市场上募集资金,共发行债券1万张,每张100镑,由驻英公使盖印画押。11月16日。龚照瑗代表清政府将画押盖印后的债券1万张“悉数点交麦加利银行领讫”。[75]麦加利银行分三次向上海道付款,第一次30万镑,第二次20万镑,第三次45万镑,共计95万镑,按当日行市,支付规平银6,274,963两7钱6分。[76] 其二,克萨借款具备了较完整的信用担保。《关税纪实》曾对这笔借款如何以关税进行担保和抵押作了详细介绍。该借款虽然数额有限,但应是此后历年通过发行债券在海外金融市场募集资金的蓝本。 此项债款亦以关税为担保,除合同内载有关税担保诸债约中习见之优先权条文外,复由各主管机关长官以分批应拨本息总数为比例,签署债券,并加盖关防,交由上海麦加利银行收执,以昭大信。此外另具关票一组,其总值亦与借款本息总额相等,亦交该行收存,作为一种附加担保品,言明倘遇借款本息不能如期交付时,此项关票得代替现金,在中国任何商埠,完纳关税。[77] 克萨借款合同订定后,先由海关提供一张“总票”。这是一种代表政府信用的凭证,即由海关承担偿还责任。[78]麦加利银行在上海缴付完款项后,再由江海关开具收据,共13张,其中12张每张收银50万两,一张为借款尾款为274,963两7钱6分,共计收银6,274,963两7钱6分。[79]中方收到款项后,应将克萨借款详细合同、归还本利清单,并刊关票40张,加盖海关和南洋大臣关防,交给麦加利银行。中方按期支付利息后,相应逐张收回关票。[80] 可见,海关成为此笔借款的主要债信承担者。对于麦加利银行而言,获得海关出具的40张关票,至关重要。由于赫德对此笔借款并不热心,在提供关票时有意拖延。1895年7月,麦加利银行已在上海支付所有款项,并数次要求提供关票。又总署多次敦促后,赫德才于1896年2月通知相关各海关开出关票作保。他如此做的理由是,“克萨借款非由总税务司经办,是以如何订立合同,未得知悉。”[81] 尽管赫德的态度不积极,但由于这笔借款的关税担保完备切实,且带有战争借款的高利特性,克萨颇为获益。克萨借款以95.5扣付款给中国,却以106至109的价格向公众卖出。[82]10月11日,克萨借款债券的牌价升水11%,即111,而汇丰银行借款债券仅升水6%,即106。[83]对于这一结果,汇丰银行当然不满。 四、克萨借款对地方外债的影响 实际上,龚照瑗在克萨借款交涉过程中的表现,反映了清驻外公使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督抚与驻外公使的特殊关系。此时清政府的外交体制中,驻外公使与总理衙门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驻外使臣都是钦差大臣,和南北洋大臣一样,都不是总理衙门的下属,有事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请旨,总理衙门对他们不能直接下命令。19世纪70年代末,使臣、北洋大臣之间有专门的电报密码,紧急事务通过电报联系,以求迅速。[84]这些驻外公使成为地方督抚寻求外国贷款的重要中介人,常代表地方督抚与外商签约借款,“公使馆过去经常不经总理衙门便代表各地方当局签订合同。”[85] 战争一开始,汇丰银行对于地方督抚通过驻外公使举借外债非常不满,因为这样可能使信贷市场陷入混乱,“也毁掉了中国政府的信用。”[86]但是,汇丰银行实际上难以控制局面,总理衙门也做不到。“此间的公使馆同各种等级的金融家打交道的尝试,正在使我们受到几乎无可弥补的损害。”“公使馆的门似乎为任何要谈判借款的人敞开着,而这些人是无力筹款的。”[87]龚照瑗也深知汇丰银行控制中国政府外债的野心,他曾建议张之洞向汇丰银行借一笔7厘金库债券,但是汇丰银行的嘉谟伦却表示明确反对,“任何向汇丰银行提出的建议,必须出自总理衙门。”[88]张之洞拒绝了这项建议,因为他是不会“向总理衙门申报请予核准的”。[89]克萨借款被取消后,张之洞并不着急,因为他已订了瑞记借款,且他的借款额度只有100万镑,只能二者取其一。张之洞致电公使馆,称他“只有权借100万镑,他已撤销向克萨的借款,并以更为有利的条件向德国借以款项。”[90]相比较而言,龚照瑗却非常焦急。“中国公使龚照瑗因克萨借款拖延或将失败极为愤怒和焦急。……为了确定这笔借款,中国公使听从马爵士的建议,正式照会英国外交部,说他已在克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并说这笔借款已奉到谕旨批准。”[91]马格里这样描述龚照瑗的窘境:“公使万分焦急,差不多要哭了。”[92] 克萨借款虽然最终订定,但是,汇丰银行所表现的垄断倾向使麦加利银行感到巨大的压力。“据说克萨先生已拒绝由他筹办中国借款的建议,因为他办的最后一笔借款(指克萨借款)使他伤透了脑筋。”[93]此后,麦加利银行确实对中国政府的贷款兴趣一直也不大。在英资银行中,汇丰银行逐渐获得对华贷款的垄断地位。[94]面对巨额的赔款借债,赫德认为“会使海关立足于中国到下个世纪中叶,如果中国能维持完整到那么久的话”。[95]而且,战时地方官员独立借款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今后所有借债事将由户部和总理衙门会同管理。”[96]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克萨借款虽死而复生,但是,它却由地方外债变成中央借款,基本上与张之洞无关。从偿还来源明显可以看出,克萨借款涉及多省,而瑞记借款只有江苏一省。 克萨借款定约后,张之洞回任湖广总督。他虽是这笔借款的始作俑者,却多次借口地方财政困难,拒绝解交偿还克萨借款分摊经费,要求“饬部改拨”。[97]后迫不得已,清政府每年从江汉关、蒙自关、江海关划拨一部分经费偿还该项借款本息。[98] 对于瑞记借款,张之洞则是另一种态度,强调该项借款是江苏地方政府自借、自用、自还的借款。“此款一百万镑,九六扣,除拨台湾三十万两及未付外洋枪炮价一百余万两外,实银不及五百万两。此款系遵照户部来电,奏明由江苏省盐课、厘金、筹捐等项归还,是名为借款,何异将本省自有之财提前应用。”[99]由此要求减少江苏给其他省份的协饷。瑞记借款由运司及宁、苏、沪三厘局分认,各25万镑。“查奏借洋款原案曾经声明,以后江省既认还洋款,除京饷不欠外,请酌减协饷,并请设江、皖、西、湘、鄂五省分认。”[100] 透过此次错综复杂的借款交涉,可以发现,汇丰银行和赫德想独揽借款的目的难以达到。尽管战争期间汇丰银行向清政府提供了两笔借款,并且在1896、1898年两次与德国财团合作向清政府提供巨额贷款,但是,1895年上半年汇丰银行并没能完全垄断中国的对外借款。如1895年1月,汇丰银行与户部谈判金镑借款,在草合同中曾有带垄断色彩的第十六款,即“中国政府承诺在今后十二个月内不以海关税收担保举借或批准商借任何其他借款,除非由汇丰银行代理人承办”。此条款遭到户部的坚决反对,宁愿将借款额从500万镑减少至300万镑,也要求删去该条款。赫德也认为此条过于苛刻,劝说汇丰银行最终放弃了这一条款。[101]若该条款当时写进合同内,那么半年后的克萨借款就无法使用关税作保。这与当时中英关系的疏远不无关系。“英国人目前只能在岸上观望,完全脱离当前形势。俄国和法国已经张开了它们的网。”[102] 汇丰银行在与克萨的争斗中未能获得优势,也没有在赔款外债(indemnity loans)中拨得头筹。[103]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赫德和汇丰银行倒是成为阻止地方督抚举债的“功臣”。克萨借款从地方外债变成中央借款,其重要原因是有着来自赫德和汇丰银行的阻力。虽没有最终取消克萨借款,但是,地方督抚独立举债在制度上受到严格的约束。这成为近代中国外债制度发展史上由地方私借向中央政府举借公债的转折点。1895年1月26日,在赫德的撮合下,汇丰银款与汇丰镑款两次借款在同一天签订了正式合同,分别借银1000万两和300万英镑。这两笔外债均以清中央政府为债务人,而且首次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这应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公债。”[104]汇丰银行提供贷款不再出于应急性财政需要,而是迫使中国将外债纳入长期财政运行之中,地方督抚无法担当这种信用责任。此类国外公债通过发行债券,在海外金融市场募集资金。克萨借款尽管一开始是地方外债。正是由于完全符合国外公债的条件,可以立即转化为中央借款。尽管张之洞在此次纷争中“渔翁得利”,借到外债100万镑,但此后数年中,他再难举债。清末新政后期,清政府财政权进一步下移,地方督抚以新政为借口掀起新一轮地方外债高潮,不过其性质与此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105] 注释: ①目前只能通过相关史料大致了解该项借款的主要内容,尚未见到借款合同。 ②冯天瑜、何晓明:《张之洞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75页。克萨借款和瑞记借款的借款额均为100万镑。这里的两百万镑,系指这两笔借款。 ③1894年7月,中日战争爆发在即,清政府一度强调,“台湾重地,亟须豫筹战备”,同时也清楚“台湾孤悬,饷械支绌。”(张本政:《〈清实录〉台湾史资料专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1191页)。为解决经费问题,台湾计划向上海洋商筹借银150万两,但是被户部拒绝。不过,到了9月,清廷又同意其借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141页)。根据1895年1月闽浙总督杨昌浚致军机处的电文,这笔借款是50万两,且已“早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42页)。 ④1894年张之洞署理两江总督,1896年回武昌,任湖广总督。 ⑤麦加利银行又称渣打银行,麦加利银行(Chartered Bank of India,Australia,and China)为英国政府特许银行。1853年成立,总行在英国伦敦。1857年在上海设立分行,当时第一任总经理为英国人麦加利,故称为麦加利银行,行址在今中山东一路18号。该行额定资本为64.4万英镑,实收一半。随着英国在华势力的扩张,该行成为英国在华资本的一个重要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甚广,其业务量在诸外资银行中仅次于汇丰银行。建国后,该行上海分行由中国政府批准为“指定银行”,为中国改革开放前仅存的两家英资银行之一。克萨贷款考--兼论中日战争时期的地方外债_总理衙门论文
克萨贷款考--兼论中日战争时期的地方外债_总理衙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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