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息讼思想及其对谱牒的影响
李永富,岳 晗,曹望华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摘 要: 无讼是儒家追求的社会理想,而息讼既是实现无讼的政治举措,又是落实儒家的德治、礼治等政治理念的治理策略。息讼的推行以下述因素为基础:朝廷倡导无讼是其官方背景,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官员缺乏法律素养是其制度条件,聚族而居的熟人社会是其民众基础,刑事民事不分、重秩序维护和轻权利保障是其法律基础。在谱牒中,息讼对谱序、家法族规、契约、图考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在当代,息讼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仍然具有正面意义。
关键词: 息讼;无讼;德治;谱牒
息讼思想在中国社会影响深远,不但涉及日常人际关系调适,而且影响了从古到今的司法实践。学界已从多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研究。可是,由于研究者囿于权利话语体系、法律万能等解释架构,过多凸显了息讼的负面作用,对其正面作用言之不足。然而,息讼思想在历史上长存不绝、影响深远,必然有其巨大的正面作用。笔者认为,在息讼与无讼的关系方面,在息讼的运行基础、息讼的思想实质和现代价值等方面,学界的研究尚显不足,仍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
立足当下,要想复兴传统优秀文化、弘扬优秀家风和建设法治国家,我们就要置身于当时的历史文化语境中,正确理解息讼思想及其正面价值,并加以现代阐释。因此,笔者拟采取“理解之同情”的研究态度,心怀对民族文化的敬畏感,阐明息讼与无讼的关系,努力剖析息讼的思想来源、运行基础及其对谱牒的影响,并努力阐明其现代价值。
一、息讼及其与无讼的关系
息讼思想来源于周易《讼卦》。《讼卦·大象传》说:“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从卦象来看,讼卦的上卦为天,下卦为水,有各持己见、争讼不已之象。王弼解释说:“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有兴?”[1]249在他看来,天地人物都有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和本分。要想消除诉讼,关键在于预先做好制度设计和谋划。而订立明确的契约,就是杜绝讼端的必要措施。程颐认同王弼的观点,指出:“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2]729程颐认为,出现争讼是人类社会的常见情形。要想避免争讼,就要“谋其始”,即做好预先筹划。而勿交损友、订立契约等,都是做事谋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程颐提到的“慎交结、明契券”的基础上,明代学者林希元就如何谋始提出了三个标准。他说:“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逆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3]317按照林希元的理解,“谋始”有三条标准,即是否违碍事理,是否逆拂人情,是否只考虑眼前利益。在谋划事情时,只要我们衡之以上述三条标准,就能从根本上消除争讼。《讼卦》及后人对它的解释,为我们理解息讼提供了理论指导。
(2)完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作为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所必须的一项基本工具,对于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能够高效进行,相关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专项研究小组,对设备和仪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此外,相关工作人员应下到基层参加实地考察,与养殖人员交换学习与工作的经验,对畜牧产品进行一定的了解后,再进行操作,以使设备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质而言之,息讼表现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政治观念,反映了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偏重礼治的施政策略。从具体操作来看,它是由德高望重、有文化、明事理的人来进行调解,通过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段,力求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化解矛盾。从事前预防来看,它意在通过制度建设和礼仪教化,尽力消除争讼产生的根源。与法律救济相比,它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冲突,既有利于节省诉讼费用,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际和谐。在历史上,息讼曾经长期存在并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其次,在家法族规中,有关慎交游、完国课、惩治偷盗等方面的规定,也是在落实息讼。在家法族规内,常有“务正业、忌游荡”一类的条文,这也是息讼思想的表现之一。在《海城尚氏宗谱》中,尚可喜提出:“后世子孙众多,须宜立志读书,或工韬略,各守一业,为农为商,随分安生,不作游荡之徒。”[11]292尚可喜要求后代要从事正当职业,不可整日游荡。与尚氏类似,寿州龙氏也提出了“慎交游”的族规,要求“凡我族人,宜知交友全以诚实为先。必择品端学邃者,日近日亲,以资其观摩之益。若滥交匪僻,非徒无益,而又害之。不可不慎于始也”[11]337。龙氏家族要求族人结交益友,也是希望从交游方面杜绝讼端。总之,古代的宗族大都希望族人能够结交益友,选择合适的职业,尽量避免与人发生争讼。在改革开放之后自行印刷的新修族谱中,息讼思想也有所反映。在《淮阴岳氏宗谱》中,编纂者提出了“克己让人”的戒条[12]44;在《睢宁古邳镇新修李氏族谱》的家训中,也有两条与息讼有关,即“睦宗族”与“和亲邻”[13]14-15。
二、息讼的运行基础
可见,在古代,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民间,息讼思想都产生过重大影响,也发挥过重大的正面作用。以今人的眼光观之,息讼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希望跳出程序的束缚,实现个体的长远利益和团体的整体福利。可是,程序并非繁文缛节,而往往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制度保障。倘若没有程序的保障和必要的监督,实质正义就有可能变成水中泡影,个体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可能被伤害。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息讼的历史作用,也要认识到它的局限性。
最后,刑事民事不分、重秩序维护和轻权利保障是息讼的法律基础。在古代中国,法律是以维护政治统治为目的的法制,而非重在强调法律至上、注重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法治。无论是从立法理念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讲,当时的法律都不鼓励民众发起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制定法律的首要目的在于秩序维护,而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则是次要目的。于是,古代中国的法律多有禁止性规范,却少见权利型规范和程序型规范。加之,在法律上,“中国在整个传统文明中,一直是刑民不分”[9]248。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官府注重镇压谋反和办理刑事案件,而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官员们往往采取刑事手段来处理。再加上,官员在判案时常采取春秋决狱的办法,也不利于当事人维护权益。从朝廷到地方,各级官员大都抱有贱讼的心理,并不鼓励民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素养欠缺,是官员热衷息讼的制度因素。就政治结构和治理方式而言,古代中国和当代大有不同。在当代,地方政府包括省(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和乡(镇)四级。就政治层级而言,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是平行设置的机构。如果民众间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当今不同,在古代中国,民间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意即国家的行政机构只延伸到县级。以清代为例,就地方政府而言,“从知县到知府,到道员,到布政使,上面还有总督、巡抚,就变成为五级”[6]140。与此同时,各级官员都身兼行政首长、法官、税务局长等多种职责,事务工作非常繁杂。特别是具体负责治理百姓的县官,尽管他们行政级别很低,却要负责治安、税收、审判、赈灾等种类繁多、事务繁杂的工作,还要应付上级摊派下来的各种工作。再加上,尽管县令熟悉儒家典籍和诗词歌赋,却常常欠缺审判所必需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于是,县令要开展工作,就离不开师爷、主簿、衙役等人的辅助。在审判时,县官常常要依仗刑名师爷等下属。可是,师爷、主簿、衙役等人却没有足以维生的合法收入,只得依靠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各种规费来糊口。于是,告状的百姓“但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吏呵叱,伺候多日方得见官,理直讼赢已是吃亏不少,况理曲讼输受笞杖,收锁押,甚至破家辱身”[7]279。因此,不但百姓害怕告状,而且关心民间疾苦的官员也不愿百姓健讼。于是,许多官员宁愿投身道德教化,做个受人敬仰的循吏,也不愿意多生事端,落下酷吏之恶名。
在古代,尊祖、敬宗、收族是修纂族谱的主要目的。所谓收族,就是要消解族人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差异,通过族人之间的友爱互助,来建构和睦相处、差等有序的理想家族。而争讼则是收族的大敌,极有可能会破坏族人辛苦建立起来的家族秩序。要想收族,家族必然要大力提倡息讼。因此,在谱序中,修纂人往往大力宣扬族人之间的血脉亲情。在为吴姓家族撰写谱序时,朱熹说:“水一源而万派,木一本而万枝,无不由本源之神,而致枝派之繁远也。祖宗,人之本源;子孙,人之枝派。本源苟浚,则枝派安得而奋哉!”[10]5766朱熹认为,今日同族之众人皆源于开基祖,身上都有祖先的血脉,都有割不断的血缘亲情。
再次,聚族而居、守望相助是息讼的民众基础。在中国古代,很多宗族常是聚族而居,因而形成了一个民众彼此间异常熟悉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互助和口碑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中,还是在办理红白喜事时,人们都会鼎力相助。从家族的层面来看,为了共同体的内部和睦、传承优良家风和保持家族的长盛不衰,人们也会遵循以和为贵、宽容忍让等处事原则。所以,人们不会为了琐事去得罪人,更不会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触犯众怒。在田产、婚姻、继承、债务、殴斗等方面发生矛盾时,人们乐于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此即《讼卦》所说的“利见大人”。所谓“大人”,即是品德优良、威望较高、处事公正的乡间贤达,包括富而好礼、热心公益的退休官员、落第举子和宗族长老等人。他们熟知当地的风土人情,既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能够处事公允,因此容易调解成功。如此一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8]188。即使碰到不得不与官方打交道的情形,普通百姓也宁愿通过士绅阶层来和官府交涉。如此一来,息讼就逐渐成为民众熟知的、认同的处事习惯。
首先,朝廷倡导无讼,这是推行息讼的官方背景。在明清两代,朝廷都希望建设无讼社会。以明代为例,公元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创立申明亭和旌善亭,目的是扬善惩恶、宣讲法律和圣谕、辅助官员治理地方、调解争讼等。如果民间发生“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类的矛盾,必须首先在申明亭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才允许当事人告官。如果有人不经调解,自行告官,就要由官员进行惩罚,并发回申明亭进行调解。到了清代,康熙皇帝在亲政之后于公元1670年颁布了十六条圣谕,明确提出了“和乡党以息争讼”的要求。后来,雍正对圣谕加以解释,著成了一本名为《圣谕广训》(以下简称《圣谕》)的小册子。在第三条“和乡党以息争讼”之后,雍正从民众之间的守望相助入手,将争讼的害处总结为结怨耗财、废时失业、破产流离和以身殉法等,极力劝导民众息讼。雍正认为,如果想要消解争端,人们就得防微杜渐,不要因小失大。在雍正看来,“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之奉朝廷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俱行矣”[5]16-17。此后,朝廷要求官员重视教化,推行息讼;官方要求宗族积极宣讲《圣谕》,力求实现无讼社会。于是,不少官员积极推行息讼,而很多宗族在修纂族谱时,也常把《圣谕》收入其中。可以说,离开官方对无讼的倡导,息讼就无法运行。
以上述三重因素为运行基础,息讼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朝廷到各级官员,不仅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而且千方百计消解争讼,还希望民众能够畏讼、无讼。在民间,人们也在自觉践行息讼思想,力求实现儒家所倡导的无讼的社会理想。在记录家族历史的谱牒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息讼的诸多影响。
三、息讼对谱牒的影响
在明清两代的族谱中,我们能够发现很多例证。在谱序、家法族规、契约、图考等方面,息讼思想都有诸多表现。下面,笔者择要加以分析。
(一)谱 序
程可以帮助学生将静态的图解转变为动态的过程,理解起来更加顺畅,列表比较则是进一步将转录和翻译这两个概念具体化和清晰化。
从血缘亲情来看,既然族人具有如此大的共性,那么彼此间自然应该和睦相处。即使偶有争端,族人之间也应该相互体谅。所以,在谱牒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息讼的告诫。
(二)家法族规
首先,家法族规是息讼思想表现最为典型的地方。在《族谱》中,我们常常可以看见“戒争讼”一类的规条,这些是息讼思想在族谱内的最直接表现。例如,在《上虞雁埠章氏家训》中,修纂人提出:“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必胜哉?”[11]252这一说法贬低了诉讼的价值,表现了“贱讼”思想。章氏族人认为,争讼扰乱人心,不管诉讼是否获胜,当事人都会得不偿失。所以,凡事应该相互忍让,不必遇事争讼不已。在《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中,也有“聚族而居,偶有嫌隙,即当禀白族正,公辨是非。勿得蓄怒构怨、健讼公庭”[11]266的训诫。高氏族人认为,高家内部的微小纠纷不仅应该通过家族的聚众调解来解决,还应对唆使他人争讼者严惩不贷。可见,在戒除争讼的规条内,息讼思想的表述不仅简明扼要,而且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息讼与无讼密切相关。儒家是一种礼乐文化系统,追求的是和谐有序。可是,争讼既违背了“礼”所倡导的阴阳之分所形成的秩序,又冲击了“乐”所倡导的阴阳之和所带来的和谐。因此,儒家反对争讼,期盼实现无讼社会。从孔子开始,儒家就以无讼为社会理想。《论语》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论语·颜渊》)在听讼时,孔子与他人并无多大差异;可是,他却以和谐无讼为社会理想。以今人的眼光来看,所谓无讼,即“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4]321。离开息讼,无讼就难以实现。要想实现无讼,我们就得弄清楚息讼的运行基础和适用范围。
最后,尽早完粮纳税也是息讼的表现之一。在古代,农业税也被称作皇粮国税。协助县令催缴农业税,是家族领袖的重要职责。在九江岳氏看来,“粮饷乃分所应输,迟缓则官必催责”[11]385。在岳氏族人看来,缴纳粮饷是自身应尽的义务,应该尽早如数上交,避免衙役捕快勒索催逼。在《上湘龚氏族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输国课”,即“国民有纳税之义务。我邑征收,向有期限。族众须及早完纳,免差追呼”[11]372。龚氏家族认为,百姓最好及时如数纳税,以免因欠缴、晚交被衙役催逼、勒索。所以,早完国课也是息讼思想的体现。此外,族规中常见惩治偷盗、窝藏等犯罪的规定,这些规条也是受了息讼思想的影响。
(三)调解的内容和程序
对连续化疗的患者,临床护士应重视其焦虑状态的累积作用和变化规律,在不同时期,采取针对性的护理措施如适时有效地开展健康宣教、心理支持疗法、减轻化疗副作用的护理方案等。要特别重视一个疗程中最后1次化疗前患者出现的焦虑状态,帮助患者和家属增强治疗的信心和充分做好迎接下次化疗的生理和心理准备。
在寒风如流水一般不停倾泻的窄巷中,刘雁衡临风而立,试了几个音后,吹了一曲《雁渡寒潭》。一曲罢了,意犹未尽,又奏一曲《驿外断桥》。忽然风势陡止,曲音一滞,同时鼻中闻到一缕幽幽清香。
说到调解程序,在《上湘龚氏族规》中有明确规定,即由本人提出申诉,先由房长进行调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申诉人缴费八百文钱到祠堂,由族长在宗堂内秉公裁判。在申诉时,申诉人要就事论事,不能口出恶言。对于拼毁、斗殴、欺压、逼勒等情形,族长会予以责罚。再以长沟朱氏为例,调解的方式是双方“赴祠呈禀”,即赶赴祠堂说明情况,由族长调解。对于难以调解的事情,双方可以报官。如果不经调解私自报官者,族众会罚银五两充作祠堂公用。
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是与计划性购买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购买方式,消费者在进入商场前没打算购买某商品,进入商场后,受某些刺激因素才临时决定购买该商品。因此,商家的营销刺激是引起消费者冲动性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将影响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因素分为三类,即营销刺激因素、情景因素、个体因素。
(四)契约和图考
为了避免争讼,有些家族会把契据、禁单等收入族谱,以便作为调解时的书面证据。例如,虞东戚氏对本族共有的前头池的使用,做出了合约式规范。“这些合约式的规范所能约束的,仅限于与议的几户或几房,因而,其生效的范围大于家法而小于族规”[11]292。这是为了杜绝讼端,也是息讼思想的表现之一。再有,“图考”就是族谱中收录祠堂图、坟图等图画的部分。在族谱中,很多家族收入了祠堂图、坟墓图等,详细记载了面积大小、具体位置、朝向等基本信息。一旦与外人发生争端,图考就成了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证据。以黄县太原王氏为例,在宣统年续谱时,王氏族人就将始祖茔房图、坟图等收入谱中。以坟图为例,在《王氏茔谱》中,坟墓的大小、界碑、位置、朝向、荫木和石桌都历历在目[14]446-464。与此类似,虽然《定阳张氏族谱》只有四卷,却用了一卷来画图记录张氏的牌坊、祠堂、坟墓。在图中,我们大都可以看清楚主要建筑物和附属物。以坟茔图为例,我们不但可以清晰看见树木、石兽等附属物,还能辨认出城墙、山川、道路等地理界线[15]732-735。一旦出现族人因坟地与外人发生争执,这些图册就可以作为张氏族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物证。所以,家族把祠堂、坟墓画成图形收入族谱,也是息讼思想的重要表现。
倘若缺乏运行基础,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任何理论都难以发挥预期功效。息讼思想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也离不开古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背景、治理策略
在这方面,族谱也常有精彩论述。在《上湘龚氏族规》中,我们可以发现“子孙原出一脉,自应相友相助。毋因细故微嫌,兴讼伤和”[11]374。在此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息讼调解适用于“细故微嫌”,即族人之间发生的琐碎纠纷。在《毗陵长沟朱氏祠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息讼使用范围的详细规定,即“言语小忿,田产钱债”等事宜。在《永兴张氏族谱》中,我们可以看出买卖田地、连界基产、水利互争、小忿口角和饮酒放泼一类的事情,往往是争讼的多发地,也是调解的适用范围。至于刑事案件,则不属于调解范围。
尽管现代的法律制度比古代健全,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资源也较之以往更加合理、充足,但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日益繁杂,民事纠纷的发生频率也较之过去大幅增加。如果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都诉诸法律,就会让法院不堪其扰。在今天,财产分割、婚姻争执等民事纠纷仍然可以通过调解来化解,而一旦涉及犯罪,当事双方就不能调解,只能交由法院来处理。否则,调解可能会让嫌疑人脱罪,也会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此类“调解”严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会恶化社会风气,应该坚决反对。总之,只要我们妥善界定调解的内容,就能够充分发挥息讼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正面作用。
提及人文,鼓楼医院可以说从未缺席。建院伊始,首任院长马林便提出并践行“平等对待王子与乞丐”“博爱、仁慈”的办医理念。这便是鼓楼医院人文的历史起点。
四、 结 语
息讼思想来源于《讼卦》,体现了儒家重视德治和礼治的施政策略。对儒家而言,息讼是建成无讼社会的必要手段。息讼的运行具有如下社会基础:朝廷推行无讼,是息讼流行的官方背景;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素养欠缺,是官员热衷息讼的制度因素;聚族而居、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是息讼的民众基础;刑事民事不分、重秩序维护和轻权利保障是息讼的法律基础。在明清两代的族谱中,息讼思想在谱序、家法族规、契约、图考等方面,都有诸多表现。在历史上,息讼在实现实质正义、增进整体福利等方面,曾经发挥过正面作用。在现代社会,息讼在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整体和谐等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楼宇烈.王弼集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 李光地.周易折中[M].成都:巴蜀书社,2008.
[4]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田文镜,李卫.钦颁州县事宜[M].南京:江苏书局影印本,1868.
[6]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7] 刘俊文.官箴书集成:第6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7.
[8]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9] 谭德贵.多维文化视野下的周易[M].济南:齐鲁书社,2005.
[10] 朱熹.朱熹集:第9卷[M].郭齐,尹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
[11] 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12] 岳朝华,等.淮阴岳氏宗谱[Z].2006.
[13] 李震,等.睢宁县古邳镇李氏族谱[Z].2011.
[14] 张海瀛.中华族谱集成·王氏谱卷:第5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5.
[15] 张海瀛.中华族谱集成·张氏谱卷:第6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5.
Research on Suppression of Litigation and Its Influence in Family Archives
LI Yongfu, YUE Han, CAO Wanghua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 China)
Abstract: The non-litigation used to be the social ideal pursued by the Confucianism, and the suppression of litigation was both a political means of achieving the non-contentious ideal society and a governance strategy of realizing the ideal of rule of virtue. The suppression of litigation had its social and legal basis: The imperial court advocated non-litigation out of its official origin, a short of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d legal literacy of the officials were in accordance with its system conditions, a society of acquaintances from a same clan clustering together was its people′s foundation, and the non-distinction between criminal and civil affairs and greater attention to order maintenance and less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formed the basis of Law. In the family archives, the suppression of litigation had essential effects on genealogy, family rules, contracts and plans of litigation and so on.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it still has the positive values in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saving the litigation costs and resolving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Key words: suppression of litigation; non-litigation; rule of virtue; family archives
DOI: 10.3969/j.issn.1674-5035.2019.06.006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5035(2019)06-0032-06
收稿日期: 2019-06-14
作者简介:
李永富(1977-),男,山西翼城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易学与宋明理学研究.
宁夏在政府扶贫资源有限、贫困人口规模仍较大的情况下,勇于探索,推出“脱贫保”产品,通过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宁夏作为全国首个实行“扶贫+保险”全覆盖的省份,在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全国金融扶贫电视电话会议上,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汪洋副总理批示:“希望保监会推广宁夏的经验,也希望能与建档立卡人口进一步对接”。
岳 晗(1980-),女,江苏淮阴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宋明理学、政治哲学研究.
曹望华(1975-),男,湖南益阳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哲学及相关教学研究.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泰州学派儒学民间化及其现代价值研究”(编号:17CZX032)、2017年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立项建设项目“哲学智慧与创新思维”(编号:粤教高函[2017]85号)的研究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 陈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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