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 广东潮州 521000)
摘要:电费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价值体现,电费回收率是考核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和赢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现行电力体制改革的商品化、市场化,如何科学降低电费回收风险,探索适合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方式,对于加快供电企业电费资金回笼和控制电费风险有积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供电企业存在哪些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管理措施及法律武器在电费回收中的应用来应对电费回收风险,有效地规避电费回收中潜在的风险,提高电费回收率,解决供电企业实际存在的电费回收问题有实在意义。
关键词:管理措施;法律武器;电费回收
前言
电费回收工作是电力营销管理抄、核、收工作环节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电力企业资金周转的一个重要环节。回收的电费既反映了电力企业所生产的电能产品的价值,也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货币表现。电费的足额及时回收是供电企业运营的前提,也是供电企业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可靠高效优质电能的保障。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长期以来沿用着“先用电,后交费”的赊销方式。电费回收周期长,催费措施往往相对滞后。而目前受国家经济的转型,产业结构的调整,地方政府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及环境污染防治,部分企业受影响亏损、倒闭、破产,造成欠费,甚至形成死账、呆账。怎样规避电费回收中的诸多风险,成为了现今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充分运用管理措施及充分利用各种法律风险来提升电费管理水平,提高电费回收率,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外部因素
(1)国家宏观层面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产业结构的调整,地方政府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及环境污染防治,部分企业受影响亏损、倒闭、破产,造成欠费,甚至形成死账、呆账。
(2)电力市场环境造成:供电企业传统的销售模式“先用电、后缴费”至今仍沿用,使电力商品在供用双方交易中出现了“用电”与“缴费”交换不同期的现象,“用电”与“缴费”在交易中产生的时间差,为一些信誉不好的客户提供了拖欠电费的条件,“电是商品,用电缴费”的观念在不少客户思想上仍很模糊,人们还没有形成新的电力消费观念和习惯,既希望享受优质服务,又不想尽到相应的义务,给电费回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缴费或拖欠电费的经营风险。
(3)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电能的需求亦在不断攀升,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尽管电力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用户承担的缴费义务、供电方享有收费的基本权利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供电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却是滞后的,特别是电费回收方面法制建设十分的不完善。比如: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两违”整治及环境污染整治影响的企业停产,但用户的基本容量电费按政策仍需全额进行收取,就会造成用户的强烈不满,投诉甚至拖欠电费。此外,目前有关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比较明显的漏洞,如供电企业对用户实施欠费停电只能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费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导致一些客户恶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时间差拖欠电费,致使电费这一国有资产流失,妨碍供电企业良性发展。
2、内部因素
除了以上的外部因素,企业内部电费回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都是造成电费回收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电费回收的管理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各层级管理人员及电费基层回收人员无所适从,积极性不高;二是电费回收相关政策宣传仍未到点到位,电力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仍未建立;三是对市场风险不能快速适应,供电企业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建设比较落后,往往错过化解电费风险的机会;四是在电费回收过程忽视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的权利。
二、电费回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刚性执行上级的制度文件,完善内部奖励考核制度
近年来,网省公司及地市局相应制定了加强电费回收工作方案,出台了用户欠费停电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电费违约金缓交业务指导意见等文件,为基层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除刚性执行上级的制度文件外,我局还积极制定了符合我局实际情况《电费回收考核实施方案》,供电所因地制宜制订《个人自主绩效考核方案》,通过层层责任分解,落实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责任主体,明确本单位电费回收目标,将上级下达指标任务细化分解至基层单位,并逐级考核,调动起包括各级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的回收工作氛围。
(二)积极开拓多种缴费渠道,运用“互联网+”手段服务于电费回收
通过营业厅工作人员及客户经理宣传我局缴费期限、缴费方式、缴费网点,以及宣传电价政策,提高用电客户对“电是商品”及“依时缴纳电费”的认知。搭建“互联网+”服务电力的大格局,积极推广远程缴费渠道,在现有的自助终端、第三方代收机构点、银行代扣等传统缴费方式的基础上拓展更方便、快捷新的互联网缴费终端,如网上营业厅、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形成响应更迅速、方式更灵活、覆面更广阔的交费服务格局。
(三)安装预付费电能表及推行电费预收、电费担保制度,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结合网、省公司工作安排,逐步推广预付费电能表的建设工作。要求对发生欠费的专变及以上客户必须缴清欠款并启用预付费装置后方可复电,并签订补充协议。开展对预付费模式的宣传推广,逐步树立客户“先购电、后用电”的用电消费观念。
对临时用电的用户以及已发生欠费和查实有窃电行为的用户,以及有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用户或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等部门及公众舆论有不良记录的用户(需查实和持有凭证),采取预收电费的方式,防范电费回收的风险。
对于租赁、承包用户申请用电时,要求原有产权所有者作电费担保,避免租赁、承包用户与户主纠纷或破产走人时,减少企业逃逸躲避电费债务形成呆坏账的风险,租赁、承包用户在无担保的情况下需采取预付电费。
(四)建立电费高危风险黑名单,并纳入征信系统
将经多次催交仍未交清电费的工商业客户或存在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用电客户,列入电费高危风险黑名单,按业务规范开展催费,保存催缴短信、电费催缴单等相关记录,快递或现场送达《关于用电客户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温馨提示》,保存客户邮件签收回单或签收记录,对于窃电、违约用电客户,应保存有效证据。并根据省公司《关于开展客户用电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将电费高危风险黑名单中用户纳入征信系统,借助信用及社会力量做好电费风险预控。
(五)强化电费回收风险预警管理,推行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强化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借助地方政府信息渠道,提前关注相关行业及受拆迁整治企业的经营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电费回收预警预案,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避免呆坏电费的发生。对涉及地方政府干预或部队拖欠的电费,供电部门若要对其实行催收、停电,将会影响政企关系,应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部队报告,向长期拖欠电费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部队等用户发告知函,告知违约事项及将采取催收停电等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助供电企业解决电费回收难题。
根据省、市公司《关于加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实一线客户经理结合客户的用电性质及经营方式、缴交电费记录、用电行为、不良记录等情况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类别,其中A级为信用优良的客户,B级为信用一般的客户(或已有催缴电费记录客户),C级为信用不良的客户(或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的客户、违章违约用电客户),将客户的信用等级情况在营销系统进行登记,并依据客户信用等级类别,实行差异化服务。
三、善用法律武器,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一)、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规避欠费催收停电产生的法律风险
为加大电费回收工作力度,我局通过缩短收费期、重新签订合同等措施,约定“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缴费期限前结清当期电费,否则供电方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电费”条款,为我局严格执行三级催收提供法律保障。
用户当月产生欠费,各供电所在严格执行电费一级催收(电费违约金起计日前四天)、二级催收(收费期截止当天)、三级催收(电费违约金起计第一天)通知程序后,三天内仍未能回收电费,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在掌握用户已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以下情形,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当月电费违约金起计日第四天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欠费停电措施。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向欠费用户出具《电费催缴通知单》及《停电通知书》,并在送达上述通知书时做好现场证据留存工作,包括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等,以备日后一旦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时作为证据使用。
(二)、安装费控电能表需规避的法律风险
供电人要与安装费控电能表用电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其相关协议。如:
(1)明确电费结算方式为“安装预付费购电系统,实现先购电、后用电”。
(2)约定用电人及充值的义务和不及时充值造成拉闸断电的责任归属,譬如约定“用电方应在已购电量用完之前充值,未及时充值,导致预付费购电系统自动跳闸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由于法律法规对预付费购电系统余额不足时的通知方式暂无明确规定,因此,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通知方式,只要该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通过非诉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电费回收
1、非诉方式解决电费回收
非诉方式,是指诉讼程序以外的方式。
(1)与欠费用户协商回收电费。当客户发生拖欠电费时,供电所一线客户经理,要尽可能地了解该欠费客户的情况,具体可以包括客户欠费的原因、欠费的具体数额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查清其是恶意欠费还是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欠费。当供电企业掌握这些关键信息之后,根据各欠费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进而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客户拖欠电费的问题。
(2)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业协会调解。对于农村中用电户欠费的,可考虑通过村委会、宗族力量或行业协会协调催讨。在一些乡镇中,村(居)委会或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有很强的影响力,它所独具在乡村熟人社会的风俗习惯和舆论评议的力量会迫使拖欠电费的用户自动交纳所欠电费。供电企业在处理客户拖欠电费问题时,能妥善利用村(居)委会或行业协会调解督促的力量回收电费,自然是省心省力,而且还能为客户用电要及时交纳电费做一番宣传。
2、诉讼方式解决电费回收争议
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纷争,是现代社会普遍也最为重要的途径。然而,由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电费回收争议本身存在着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民众“厌讼、避讼乃至无讼”的心态。因此,为了降低电费回收的难度,提高电费回收的成功率、供电企业的形象和客户满意度,供电企业在解决电费回收争议时应首先考虑非诉讼的方式,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电费回收争议。
四、法律武器回收电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电费追收过程中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用户欠缴电费的现象较为普遍,电费催收成为电力营销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现实中由于欠缴电费的用户数量大、范围广,催收工作量较大,供电企业有时会疏忽部分用户的催收工作,或者虽有催收但是未能保存催收的证据。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供电企业未能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缴,则相应部分电费面临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收回的风险。
因此,供电企业在电费追收过程中应注意欠费追收的诉讼时效问题,确保欠费发生后2年内向用户追讨电费,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只有及时催收或者及时起诉欠费用户,才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用户用现金缴交部分欠费,应当让用户在电费单底联签名确认;如果用户拒绝签收,可采用其他能够证明供电企业向用户主张权利的送达方式送达欠费催缴通知,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用户破产或被整体转让拍卖时的电费追收处理
出现用户破产的情形时,供电企业应及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终止供电,按法定程序予以销户。用户被整体转让或拍卖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企业用户被整体转让或拍卖尚未清偿电费的,买受方申请在同一地址和供电设施用电,并愿意承担原用户所欠电费的,可与之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在此基础上,与之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检验原供电设施合格的前提下恢复供电。
2、原企业用户没有清偿电费债务,买受方又不自愿承担原用户欠费而申请新装用电的,可以“在没有解除与原企业用户供用电合同关系前,不能在同一用电地址和供电设施建立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为由,暂缓受理变更、过户和新装用电申请。
结束语
电费回收工作是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制度流程办理,为用电客户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推行畅通、灵活、便捷的远程收费渠道,采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同企业建立和谐的供用电关系,只有不断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合法化,科学化,规范化,才能更有效地降低电费回收风险,确保电费回收,才能保证供电企业长期持续和谐地发展。
论文作者:刘小全
论文发表刊物:《云南电业》2019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9
标签:电费论文; 欠费论文; 客户论文; 用户论文; 供电企业论文; 风险论文; 方式论文; 《云南电业》2019年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