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宣誓制度的建立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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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的宣誓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宣誓,一般是指在某种特定的公开场合以誓言方式申明宣誓者的某种意愿和决心的行为,也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一种承诺方式。目前世界上有97个国家宪法规定宣誓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符合我国情况的、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有利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增进选举人、选举单位与被选举或任命人员之间的联系,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监督权的行使更加有力。

(一)

宣誓,一般是指在某种特定的公开场合以誓言方式申明宣誓者的某种意愿和决心的行为,也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一种承诺方式。这种用来表达人们意向真实的古老方式,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首先确认以后,在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作为一项制度被规定下来,成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目前世界142个国家宪法中,有97个国家宪法都有关于宣誓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关于宣誓的主体。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政策和公务人员,大致包括五类:一是共和制国家的总统,如德国、意大利等;二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如比利时、挪威等;三是国会或议会的议员,如丹麦、荷兰、希腊等;四是政府总理(或首相)和政府各部部长(或大臣),如印度、奥地利等;五是高等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如爱尔兰、叙利亚等。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在宣誓主体范围的规定上更广一些,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当宣誓或作代宣誓拥护本宪法。马来西亚宪法规则规定,除联邦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总理、各部部长、政务次长、议会议员、联邦法院院长、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州元首、州议会议员等就职前必须作效忠国家宣誓外,最高元首的配偶及申请加入国籍的公民也要宣誓效忠国家。

第二,关于宣誓的对象,即宣誓者向谁宣誓。这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向选举人宣誓。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在两院议员联席会议上选出,就职前应在两院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二是向任命人宣誓。如印度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部长,总理和部长就职前,应向总统宣誓。三是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向议会或者议会与其他机构的联合组织宣誓。如奥地利宪法规定,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向联邦议会宣誓;爱尔兰宪法规定,总统由人民直接投票选出,应在议会两院议员、最高法院高级法官以及其他社会名流出席的仪式上宣誓。四是王位世袭者,向议会或政府宣誓。如比利时宪法规定,国王立位世袭,国王即位前应在议会两院会议上宣誓;丹麦宪法规定,国务委员会由大臣组成,国王即位前应向国务委员会宣誓。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就职时,在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主持下向全体国民宣誓。

第三,关于宣誓的时间。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如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前捷克斯洛伐克宪法则规定,议员拒绝宣誓或者作附保留的宣誓,将导致取消议员资格。

第四,关于誓词的内容。从各国情况看,宣誓的誓词主要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忠于祖国,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为本国人民谋利益,保障其民主权利和自由;三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四是竭尽所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关于宣誓的仪式。宣誓的仪式比较庄重,一般都要奏国歌,并且由法官主持。如美国总统宣誓时,由联邦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一手按圣经,宣读宪法规定的誓词。

从许多国家的情况看,宣誓制度作为宪法规定的内容之一,也体现了对人类民主制度的确认,首先,它具有反封建的意义。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集一切国家权力于一身,不需对任何机构和个人负责。而现代国家宪法中规定的宣誓制度,是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向国民负责为前提的。即使是世袭王位的国王,也必须履行向国民负责的宣誓仪式,这就从政治理论上否定了至高无上的封建皇权的存在。其次,它有利于监督国家官员尽职尽责地工作。再次,宣誓制度有利于完整现代政治机制中的责任制度。因此,现代宣誓制度已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就职形式,而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表现之一,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和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都是人民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的,是得到人民信任的“公仆”,应该说他们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更忠实于人民,如果能吸收和借鉴其他一些国家行使宣誓仪式的做法,建立我国的宣誓制度,是增进选举单位与被选举或任命人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人事监督效能的办法之一。这是因为:

第一,宣誓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具体内容,尽管它在资本主义国家首先运用,但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宣誓制度为资产阶级服务,保证宣誓者忠诚资本主义国家,捍卫资产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宣誓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保障宣誓者献身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宣誓者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任何公民被选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后,就意味着他要担任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的职权,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他任职时在庄严的场合下向选民或者人民代表机关宣誓不负民望,尽守职责,会产生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心。这有利于宣誓者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经过自己的许诺公开化,时时牢记自己承诺的誓言,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三,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建立宣誓制度,但法律中一些零散的有关宣誓的规定,以及类似于宣誓的一些做法已经存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专列宣誓效忠一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一些实际做法看,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新当选的国家领导人杨尚昆主席和万里委员长在大会上分别作了重要的讲话。杨尚昆同志说:“既然党推荐了我,人民选举了我,我一定竭尽全力,终尽职守,正确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万里同志说:“大家选举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这是各位代表和全国人民对我的信任,我表示衷心地感谢。我一定同各位副委员长、全体常委会委员和各位代表一道,在全国人民的支持监督下,努力把人大的工作做好。”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乔石委员长的讲话包括了同样的内容。国家领导人当选后作这种表态性的讲话,事实上包含着宣誓就职的意思。

(三)

建立我国的宣誓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宣誓制度要反映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更鲜明;另一方面,宣誓制度要适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的要求,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作用和职权相适应。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监督权的行使更加有力。具体说来:

第一,关于宣誓的主体。宣誓者应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其它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大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地方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市长和副市长、州长和副州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地方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关于宣誓的对象。宣誓者应向产生他的机构宣誓,即主要是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宣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选民宣誓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宣誓,由选举委员会公告选民。

第三,关于誓词内容。根据我国的国情,宣誓誓词应包括以下内容:1.忠于祖国,维护国家独立、民族尊严和各民族团结,拥护祖国统一;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4.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生活幸福尽守职责,廉洁奉公,鞠躬尽瘁。

第四,关于宣誓的方式。宣誓仪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宣誓仪式应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宣誓可采取集体和单独的两种办法。换届选举,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人员的重新任职或新任职,可采取每一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带领其他组成人员一起进行集体宣誓的办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宣誓,也可以采用集体宣誓的办法;非换届选举时,由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个别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采取个别宣誓的办法。

第五,关于宣誓的时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通过会议方式行使职权的,宣誓者应在当选或被任命的当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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