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及法律规制论文_刘朔邑

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及法律规制论文_刘朔邑

刘朔邑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摘要:在新形势环境下,公民参与行政已经逐渐被提到日程之上。由于我国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再加之我国也并未出台设立行政程序相的法律规制,更不具备行政专门法律,导致公民参与行政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文主要对公民参与行政风险及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士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民参与行政;风险;法律规制

公民参与行政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公民参与属于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公民通过直接与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互动方式,决定公共治理或者公共事务的过程。公民参与指的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或者行政立法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对于立法决策中涉及利益相关者,或者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允许利益相关者与一般公民来提供信息、发表评论、表达意见、阐述利益诉求等的参与过程。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相关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有效的防范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以建立公共领域协商民主逻辑为基础,构建正当程序、法律保留、透明度、问责制等规则体系,从而创造公民参与行政的良好环境。

一、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根源

公民参与行政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人的本质问题。笔者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依据,利用其提出的从人的双重本质角度来认识社会与国家各自对人性潜藏的风险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详细分析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根源。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人既有自私、自利、需求的一面,也有参与公共生活、合作的一面,具有双重本质特点,同时,还认识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析框架,公民逻辑隐藏的风险主要在于人自利性被无限放大。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公民社会建立在犹太教精神之上,公民自己内部不断产生利己主义。但是这种对人性的理解最终导致出现了人的异化,以至于使人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也就是没有走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政治解放是人解放的第一步,也是产生公民资格,从而实现自由政治国家。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法人,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独立的、利已的个体。需要注意的是,政治解放并不代表人的最终解放。由于政治解放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即使摆脱了宗教统治的自由国家,也会存在对自由人的剥削、统治、奴役。

由此可见,如果不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人民直接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真正民主制,那么就算是生活在同一个国家形态里,仍然不能完全消除人的异化,这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根源所在。因此,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根源,其实也是一种妨碍人自我解放的风险。公民参与行政风险既可能由政府的行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参与者的公民造成的,这也是其多层次形态与复合形态的一种体现方式,如果没有一个有效、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那么风险会不断扩大,从而在参与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部分地区政府行为懈耽消极、恣意扩张,不能够有效的约束自身;部分公民参与者社会逻辑的"败德风险"被带入行政领域,以至于出现因私欲伤害公共利益以及假公济私现象,以至于公民参与行政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公民参与行政的相关法律规制

1.建立公民参与行政的协商民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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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公民将市民社会充分自我的逐利逻辑带到了公共事务当中,也就是说是由于政治国家逻辑或者参与行政按照公民社会逻辑行事所造成的。例如,有的则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而滥用职权以及为了在公私合作中盈利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等等;有的是政府在参与行政过程中过分张扬,将自己的权力扩大化,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处分参与者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公私合作中对依赖利益的破坏。针对这一现象,应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有效规制风险的法律框架,以理论为基础,构建一个新的公民参与行政的行动逻辑,从而有效的规避公民参与行政中的风险,从而将政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市民社会对私人利益有效的结合与平衡,形成一个规范的、理想的行动逻辑。

2.建立全程问责的规则。

问责制的建立是现阶段学术界对公民参与行政一直较为关注的话题。设计基本的问责规则能够有效的提高参与行政公民责任的责任性。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问责的理解,指的是对后果的追究,但是英国行政学者却认为问责并不单纯局限于行政活动出现危害后果后,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后果的追究,而且还包括在行政过程中的对公共任务承担者在整个环节当中的实时监督与质。行政问责的本质是公共任务承担者对相关部门就行政任务的表现所展开的实质理由陈述的"论坛"。例如,在公私合作的模式里,机关单位就应发挥全程问责的作用,对公民参与行政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问责,及时纠正与规避风险。例如,立项、任务执行、任务变更、完成交付、使用过程。任务推进效果等。同时,在公众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的监管中也可以运用全程问责。公众、传媒应利用搜集信息全面、灵敏的优势,对于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者违背公共性的参与行为、协作通过提出检举、抗议以及暴光等手段进行的问责。

3.构建公共领域及规则。

笔者认为公民参与行政并非是单纯的赋予其参与资格就能够提高参与质量,而是要有一个实质性、严格的规范条件。严格、实质的规范性条件需要建立在公权力机构与超越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之上,这个领域中的行动逻辑并不是传统政府的单方意愿或者市民社会简单的议价逻辑,而是一种以理性协商为核心的逻辑。这种逻辑必须要合同里平等、自由、论证等特点,才能够利用其实质理性规则来指引公民参与行政,从而实现共同善与个体自由意愿的有机结合。因此,应构建一个公共领域理论模型,在公共领域构建与规则生成的过程中形成了公民参与行政的法律规制,有效的规避了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重塑了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历史关系。公共领域主要追求经过理性考量与谨慎审核,是对传统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界分的一种超越,从而产生命运共同体的实质的善。这种共同的善实现了个体自由对普遍伦理的参与,超越了个体狭隘的利益诉求,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自由,而是具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普遍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参与的自由 主义叙事。自由主义传统本质论证受到了各界的批评,它仅仅将公民参与作为一项个人权利来处理。例如,在公共领域的人,其本质应具有共同体的内在属性,而不仅仅是原子式的个人。

三、总结

公民参与行政不仅是现代化社会对社会复杂变迁的产物,也是对行政活动本质认识深化的产物。公民参与行政不能单纯成为一个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子式个人,而是要求公民积极承担公共事物,成为"共同善"的诠释与缔造者。为了有效规避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必须要建立法律规制框架,确保政府与个体能够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法商研究.2004(03)

论文作者:刘朔邑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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