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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管体系是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在现代这个经济不断发展的社会中,建筑安全逐渐成为人们不可忽视的一环,当前虽然建筑安全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本文将从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中的相关问题出发,着力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建筑安全的监管,优化建筑安全管理系统,从而找出正确可行的解决措施,促使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进程不断的加快,但在实际的相关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国家、社会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保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首要原则。当前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大力解决其中的相关安全问题是我国一直以来都必须要高度的重视的问题,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发生相对较多的行业,也是三大高危行业之一,所以对其进行管理将不同于一般的行业,更要加大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和强度。鉴于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就建筑安全监管的现状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但在实际的监管中,这种由国家直接监管的体系虽然有一定的好处,但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当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的体系远远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所出现的问题,即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正式颁布并实施,已经促使全国大部分的城乡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也标志着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为遏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还必须大力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完全以行政手段来监管的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建筑业市场。(图1)
二、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行业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发展历史也较短,使得我国对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现有的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均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发布时间过长,已无法满足当前建筑安全的现状和需求。此外,一些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也不够健全或太过陈旧,严重危害着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不仅降低了施工人员的建设积极性,也加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同时执法主体设置的不规范,也是建筑安全保障道路上的桎梏,尽管在我国,依法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专门分管建设工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但建筑安全还是没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国家在建筑领域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虽看视较齐全,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重叠、职能交叉,容易导致监管盲区,并在相应监管部门间出现相互推诿、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弊病。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够健全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建筑企业在进行建设时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仍未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一些城乡和地区仍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并为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致使一些资质等级不高的建筑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很难全面的了解安全技术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至无法有效地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实际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存在权利过小、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监管经费紧缺等问题,导致相关的安全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相关监管设备普遍落后,技术不够成熟,安全科学技术在安全监管中的运用不够广泛,导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效开展;目前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应用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多部门联合实施的集中执法更使得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丧失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一票否决制和建议处罚权,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建筑安全监管中的普遍现象,也导致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
3、建筑企业内及企业间缺乏互相监督机制
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内部和对分包单位等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企业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力度也不够,虽然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而是通过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而专业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又受限于建设单位的利益和权责范围,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行为能否真正地发挥监管作用有待时间的检验,同时我国的工程监理市场极其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无法保证监督管理的质量;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的监督管理脱节,造成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机制,也很难保证企业之间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更无法发挥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策分析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对建筑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配套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区域特点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完善、细化及更新等工作,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应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能有效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健全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能有效促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运行体制的完善
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将监督机构的性质由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型为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大胆执法、加强监管,使其行政执法更加合法、合理、合规;其次,应避免多部门集中执法,对监督机构应实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扰,使监督管理能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最新规范、标准;再次,还必须提高监督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以此保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有效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最后,还需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从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制定适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要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综合提高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3、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企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只有他们从根本上重视建筑安全生产事业的开展、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落实建筑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才能将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落实到的各个方面;同时大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机制的监管力度,力求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杜绝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故;加大对视安全工作为儿戏、不建立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无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形同虚设、建筑企业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安全事故、逃避安全责任等严重不作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规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待遇水平,增强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一整套良性且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监督运行机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也就使得国家、企业甚至全社会都开始高度关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特别是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增强,都是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参考文献:
[1]张仕廉,马亭,王锋.构建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体系.土木工程学报,2007.1.
[2]何世民,陈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现状及发展探讨.建筑安全,2007.4.
[3]杨中宣,郑慧凡.构筑建筑安全生产体系的对策研究.施工技术,2006.5.
论文作者:张高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2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16
标签:建筑论文; 安全监督论文; 安全生产论文; 安全监管论文; 我国论文; 工程建设论文; 管理机构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2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