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地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念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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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新的重要的执政理念,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就必须以科学的思想方法,辩证地把握它的内涵、要求和各方面的关系。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目标更是无限发展的过程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理想。中国古代就有“和为贵”、“兼相爱”、“天下大同”等社会理想。空想社会主义者也曾提出过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还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建立了一个名为“新和谐”的共产主义实验区。和谐,作为一种美好理想的社会状态,从古至今,无不受到人们的欢迎和期盼。

但是,无数的事实也证明,实现这样的理想是一个漫长的、乃至无限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任何事物、任何社会其实都是作为一个发展的过程而存在的。当年,恩格斯在论述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所作的变革时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恩格斯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1] (P244)在这种思想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1] (P217)正是基于这种无限发展的辩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坚信:“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1] (P216-217)

按照这一思想,世界上并不存在任何绝对完美和理想的社会状态。所谓理想,只是代表了人们的一种期盼、目标和向往。它能够给人以希望、信心和力量,促使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把期盼、目标和向往转变为现实。但无论如何,理想并不等于现实。现实只能不断地逼近理想,却无法真正达到人们事先勾画和期盼的目标状态。所以,任何理想,某种意义上,都只能理解为一种朝着理想目标前进的过程。理想是美好的,而过程则更为重要。过程是理想的前提和基础。过程比理想更现实。没有过程,一切理想都无法实现。没有过程,甚至很多理想都会成为空想。

同样道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美好的期盼和理想。但更重要的,却是针对现实存在的种种矛盾和不和谐的现象,而提出的一整套思想理念和解决方案。作为最终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非常理想的。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概括: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界定,当然是非常理想、完美的,但我们不能不注意,胡锦涛总书记所指的,并不是已经达到的现实状态。所以,他用的是“所要建设的”、“应该是”这类词语。曾庆红同志在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时,用了“六个应该是”,同样也是“应该”。很显然,“应该”,是应然,而不是实然。即它只能是我们必须努力去争取的理想目标,而不是已经达到的境界。既然是理想化的目标,它的标准是很高的,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永远也无法完全实现。但正因如此,也就需要我们永远不懈地去努力争取。所以,提出这样的目标,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体现和落实在追求它的过程当中。把期盼、目标和向往当做前进的方向和动力,并转化成永远追求这样目标的一种无限的过程。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理念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一定要贯彻落实于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各方面建设的过程中。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讲了六个“必须”,同时强调要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这“十个切实”,内容丰富,包含着很多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我们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在做好这些实际工作上下功夫,真正把它们落到实处。

二、注意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

任何事物和社会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体。和谐与不和谐就是其中两种相互对立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前进的。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和谐的因素,但又决不盲目追求无法实现的空想,不给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第一,把握和谐的相对性。在现实生活中,和谐与不和谐始终是相伴而生,同时存在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在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向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环节是否比较和谐。所以,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望达到一种绝对和谐的状态,更不是给自己设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相对和谐,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协调地发展。

讲到和谐还是不和谐,必然联系到均衡非均衡、差别无差别这样一些类似的概念。但我们必须注意,所谓和谐不和谐,与均衡非均衡、差别无差别等并不是完全对等的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和非均衡现象,并不等于不和谐。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差别和非均衡的存在,而且有时候还要有意识地造成一定的差别与非均衡,从而增加社会的动力和活力,使社会得到更快速度的发展。邓小平提出的“台阶式”发展、拉开收入分配上的差距、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等等,都是通过均衡与非均衡的转换来促进社会更快发展的重要战略。在这种非均衡发展中出现一定的不和谐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决不能因此而否定邓小平的很多战略思想。问题只是在于,不能让这种差别和非均衡现象过大。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必须加以调整和控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为了盲目追求所谓绝对和谐,而否认一切差别和非均衡的合理性,势必会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出现另一方面的偏差。

第二,坚持发展的阶段性。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永远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运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和谐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而且,和谐因素的增长也不是直线式的。今天比较和谐,明天也可能不太和谐。原有的不和谐因素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由于这样一种变动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也就必然表现出阶段性来。这种发展的过程与阶段,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进程相联系。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发展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在社会和谐方面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因而建设和谐社会也有不同的任务。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和谐社会建设的阶段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不同阶段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该阶段需要解决、能够解决的任务。每个阶段都应确定切合实际的具体目标。总的目标是坚定的、一贯的,但不同阶段的具体目标则可以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容。

鉴于这种阶段性,一方面,我们必须充分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坚定信心,坚持不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又要充分看到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复杂的任务,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能操之过急。如果把现在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留到未来去解决,就会落后于时代、落后于群众、落后于实际。但如果急于求成,超出现实条件的可能,把目标定得过高、过大,希望一蹴而就,那就会欲速而不达,甚至造成不应有的问题和麻烦。

特别是在目前阶段,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上仍然处于后列。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发展。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这个道理现在并没有变软。江泽民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第一要务现在也没有变成第二要务。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说,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个第一要义现在也没有变成第二要义。所以,我们仍然需要从全局上把握治国理政的方略。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和完成我们的任务。

第三,重在全局的协调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包含各方面内容和任务的系统工程。所以必须从全局上加以把握,处理好治国理政各方面任务、要求和政策的关系,着眼于全局的协调,在不同的层面和关系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来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一个社会的发展进步,不仅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还包括作为社会关系状况的社会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把这四方面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互相协调,互相促进。

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落实到党领导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各项工作部署之中的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创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六个更加”的要求,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内容。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扎扎实实地推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从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来说,科学发展观是从发展理念、发展思路的方面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是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从社会关系、社会状态方面反映和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是从和谐的角度促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五个统筹”上下功夫。而“五个统筹”做得好,就一定能大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动力活力与平衡和谐都不可缺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采取很多的措施,但关键还在于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动力与平衡两种社会运行机制的关系。

一个社会,能否快速和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它有没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和体制表现出来的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一个是平衡机制。动力机制,提供和传输社会运动、发展、变化的能源和能量,亦即动力;平衡机制,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和平衡。

社会需要动力。在一定的动力作用下。社会的每个成员或群体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事以生产劳动为主的社会活动,创造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整个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也需要平衡,每个成员或群体都按照一定的规范各处其位,各得其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稳定的状态。

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没有动力机制,社会就会像一潭死水或一台没有马达的机器,陷于僵化、停滞的状态;没有平衡机制,社会又会像一堆杂乱无章的零件或一匹脱缰狂奔的野马,陷于混乱、动荡的状态。一个社会的成熟程度,不仅要看这两大机制是否各自都具有良好的性质和功能,而且关键是要看这两种机制能否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配合,协调稳定地发挥其总体的功能。

动力机制的社会表现和衡量尺度,主要是效率。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劳动生产率。在社会层面,表现为有没有活力。作为社会整体,则集中体现在发展上。平衡机制,在经济领域的主要表现是资源配置的结构比例和财富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在人的社会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平等。在社会层面,表现为是否和谐。作为社会整体,则集中表现为有序和稳定。效率与公平,是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对重要矛盾,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中心课题。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的关系,往往突出地表现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

过去,在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下,不讲物质利益,不尊重人的主体能动性,一切经济和社会活动都由政府统一安排。因而社会的微观系统缺乏内在的动力。整个社会便显得稳定有余,而活力不足,发展的速度受到影响。改革开放之后,我们一个突出的做法是:放开搞活。其实质,就是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通过物质利益的驱动作用,把人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形成一种机制,通过市场来使创造的价值得以实现,并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的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的活力大大增加。人们生产、经营、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大大提高。其成就,有目共睹,世所公认。

但当我们致力于建设动力机制的时候,也逐渐发现,现实生活中,平衡机制上的问题又正在突出地表现出来。如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假冒伪劣现象严重,贫富差距、地区差别逐渐拉大,人民内部矛盾更趋复杂,等等。正是针对这类情况,我们党及时地提出科学发展观,同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就和谐讲和谐,就和谐建和谐。和谐、平衡,只是社会一个方面的状态。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来说,还有动力、活力这更为重要的一面。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社会表面上是很和谐、很稳定的。但最大的缺陷,是把人管死了、管懒了,社会缺少了动力和活力,因而,社会发展难以持久,社会稳定和平衡也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稳定和平衡。这样的教训记忆犹新,我们决不能轻易忘记。所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十个“切实”,既是着眼于保持和谐的,又是着眼于保持活力的,贯穿了活力与和谐相统一的精神。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上就是要形成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社会运行机制。做到两种机制的协调和平衡。缺了动力不行,缺了平衡也不行。表现在社会层面,没有活力不行,没有和谐也不行。只有坚持活力与和谐的统一,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防止这样那样的偏向。

从激发活力来说,十六大提出“和谐”概念时,就兼顾了活力的要求,指出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要全面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各方面人群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胡锦涛总书记还把“充满活力”直接纳入了和谐社会的范畴,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

从保持和谐来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贯穿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等利益关系,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等等。做好了这一切,社会就能呈现比较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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