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规对我国情报服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情报论文,法规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产业
摘 要 阐述了信息服务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讨论了专利制度在我国信息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制度对信息服务业的影响提出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规 专利 著作权 信息服务业 对策研究
1 信息服务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 信息服务业与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的外延极其广泛,《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范畴:“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用于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当今世界经济技术贸易的扩大和国际社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使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轨道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又提倡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迅速提到议事日程,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983)、专利法(1985)、著作权法(1991)和相关的配套法律,以及发明、发现、科技进步、技术转让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表明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了。此外,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我国已先后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的几个重要公约:1980年7月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 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至于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双边协定就更多了。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状况和发展现状,基本上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信息服务业是未来的信息经济为主体的信息社会的支柱产业,它建立在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基础之上,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80年代以来,信息服务业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综观世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不难看出,一是信息服务业的特有的内在机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备受重视;二是各国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信息服务业政策和有效的法律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司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等。
信息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宝贵财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加快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流通。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又对信息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信息市场的建立健全提出了新课题。信息产品和服务是信息工作者进行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晶,是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多个方面。信息资源的共享、流通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就会使信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信息共享和流通;而不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阻碍信息交流与流通,与不利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不正确协调和处理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对矛盾关系,就会导致信息工作中不适当的开放和保密同时并存,大量有价值的信息闲置和信息资源严重短缺并存,使信息市场出现信息混乱、失真、干扰等现象,使合作和交流受阻。
信息工作包括信息资源的搜集、计算机信息处理、检索、信息标准化、编译报导、信息研究、信息咨询服务、出版发行信息刊物等内容。经过这些成果所产生的信息成果包括科学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经济信息以及经济、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都是信息工作者进行智力劳动的结晶,是特殊形式的知识产品。因此,信息成果集多种知识产权于一身,主要包括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发明权、发现权、数据权、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很显然,对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涉及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信息产品主要受到民法、刑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交叉保护”。可以说,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配套法规,从各个层次、不同角度为信息知识产权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护,规定了信息市场秩序,从而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实践也证明,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能充分保护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极大地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1.2 知识产权与信息
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科学发现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商业秘密权等多个方面。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则主要是指作品及与之相邻接的表演权、广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知识产权的阐述中认为,从信息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与情报信息有关的财产权,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工业产权对象的特点是由一些标记构成的;这些标记向消费者传达情报信息,尤其是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情报;著作权和科学发现权则是对传播思想和情报信息的方式与途径的保护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有关知识的财产权,这种知识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因而具备情报意义。知识产权是与情报信息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其信息价值降低,亦导致财产价值的降低。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情报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利用。由于知识产权与情报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势必对信息服务业的各个侧面产生潜在的或显见的影响。
1.3 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服务业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之一,它影响到信息服务业的方方面面,从理论上讲,涉及到宏观政策、信息市场和信息机构的行为等方面。本课题组本着从我国信息服务业实践出发的原则,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考察等方式来研究信息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可将我国当前信息服务活动划分为两大主要类别:文献出版、复制、缩微、印刷业;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联机检索与光盘数据库生产开发服务;声像信息服务以及成果中介、技术转让和新产品引进开发服务等。根据这一范围划分原则,本课题设计了一份共21项的问卷调查表,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对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工作的影响的认识、各种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信息服务活动的调节和对策措施等。调查对象有企事业信息工作者、知识产权法制专家及工作人员。调查地域分布全国几大主要城市,发出问卷60份,回收28份,回收率是46.6%。对书面问卷和实地调研进行综合分析,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信息服务业影响的主要结论如下:
a.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信息服务业影响较大。但也有1.4%的人认为影响较小。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其影响作用既有对信息服务活动的限制,也有对信息服务活动的拓展。
b.在被调查的各种信息服务部门中,无论是传统的文献出版、复制、印刷、缩微,还是信息咨询或中介、计算机检索及数据库产业以及声像信息服务业,都已感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影响,但程度各不相同,其中以文献服务、机检和数据库产业、声像服务业所受影响和干扰较大。
c.知识产权制度已引起广泛重视,但被调查者的普遍回答是本单位在信息服务活动中对涉及国内的知识产权问题远比之国外情形谨慎小心。
d.在回答我国情报信息界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时,集中选择了下述三项:是提出新的工作策略的时候了;有必要加强本系统的法制教育;必须利用法律和国际惯例为自己服务。也有极少数选择了“抓紧时间钻法律空子”这一说法。
e.统计调查答案,人们认为对信息服务业和信息服务活动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专利法制度和著作权法律制度,其它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对来说较小。
f.被调查者在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您对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这一问题时,有两种态度:更有信心了或有喜亦有忧。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将进一步研究的重点定为专利制度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息服务的影响及其对策措施。
2 专利制度在信息服务活动中的利用和问题讨论
2.1 专利制度在信息服务领域的意义
专利制度要求其主管部门对申请保护的专利项目按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和组织,这些资料形成了系统性相当好的高效用的专利情报源。其中以专利文献为主,通常指专利申请案和专利说明书。它的高效用是基于以下优点:
a.当前的专利文献通常传播最新情报;b.专利文献结构统一,熟悉这种结构的读者能够很容易地从中找到某些情报;c.专利文献内容包罗万象,并且文献中的情报往往是其它任何别的文献中难以找到的;d.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文献都有摘要,并有统一的国际分类号,便于浏览;e.除技术实质外,专利文献还提供权利情报(如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的地址等情报),有寻求技术贸易对象。
专利文献实际是极其丰富、极其珍贵的技术情报宝藏,并且也是世界上管理最精确、组织最严密的回溯性收藏资料。从广义上说,自一份或数份专利文献中所获得的情报信息可以分成三类:
a.专利独占权情报:规定一项发明可在多大程度上同已获专利的发明相似而又不侵犯发明人的权利的法律限定。b.技术性情报:制造方法的实质、新物品的组份和成份、机器新部件的设计等等。这种情报对于激励新设想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又防止因重复已获专利的成果而浪费时间和资金,都至关重要。c.工业情报:通过对各工业公司拥有的专利的研究,可以掌握许多有关这些公司的情况。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得个人和团体都倾向于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技术开发、革新,新研部门对新技术的跟踪,必然要求对专利信息的发掘和处理,这就为信息部门拓展领域提供了机遇,必然产生许多新的信息服务类别。
2.2 专利信息服务的功能
2.2.1 专利法律和专利技术信息服务
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向用户提供有关专利的准确的法律状况数据,系统出版的专利公告和专利说明书等,详细记述下列法律信息:专利是否有效?是否被实施过?能否就该专利获得许可证?该专利何时达到保护期限等。至于其中的技术信息,则是一项专利成立的主体,不需过多论述,也可明确专利信息服务作为重要的技术信息服务项目的意义和优越性。尤其随着专利信息服务现代化的发展、专利信息数据库的普及,要获得一项专利的法律信息和技术实质信息,是非常直接直观可取的了。
2.2.2 技术转移信息服务
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在技术转移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具体而言,主要服务功能和活动是:
a.参与交易技术的评价、择优。包括本国或本单位发展所需的技术及现有工艺的不足的分析;评价技术的现实水平及实用性,协助企业选择技术贸易伙伴;利用专利文献系统评价各国技术水平及专利活跃领域,使技术出口有一定的方向性;调查技术或产品的专利保护状况;负责对各部门各企业的技术转让进行登记、存档;利用专利制度的国际合作把国内专利技术及信息市场同国际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b.促进专利技术贸易及技术实施。这方面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参加或协助技术转让合同的评价与鉴定工作, 如参加技术定价、 促进技术know—how转让等;考察与甄别无效专利等, 尤其是“一揽子交易”中的无用专利;提供直接的技术贸易对象;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如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以国家专利信息体系及各类信息市场为依托,专门负责接受委托转让项目并协助企业应用各种专利技术。
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除在上述两方面已具有较好的功能基础外,近年来在其它领域的服务活动也不断增多,但相对来说,其它方面的功能比较薄弱,这亦是我国专利信息服务的问题之一,下文将分析问题,并简要提出对策。
2.3 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3.1 有待开发的专利服务领域
调查中一个显著的事实是,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至今才10年时间,因此,尚留有许多领域的空白等待信息服务的介入,以进一步发掘专利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填补这些空白的最佳对策是尽快建立完善在这些领域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目前至少应该着力开发下述几个方面的专利信息工作。
a.国家科技决策的专利信息分析。一个国家制度科技政策必须基于当时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这就离不开对现有技术水平的调查分析和对未来技术发展的估价和预测,进行这种工作最有说服力最有利的方法就是专利统计分析。因为科学发明比之其它事物更能说明社会经济增长的源泉、技术更新率、公司和国家的竞争力以及工业结构变形的潜在动力,而专利制度是关于科学发明创造的活动情况,用一个技术经济的术语可以归纳之——发明输出,是表示社会中有经济价值的知识的增量,专利正好是一个指示数。专利统计可以基于不同时期的专利数,不同国家(或公司)同时期专利数比较、发明创造的活跃类别分析,总之,这种情报研究需以这样两个目标为主题:一是调查现有技术的水平。主要是专利年申请数及其增长率、专利技术最活跃的行业、与国外在我国的专利活动状况的比较评价、现有科技发明的方向等等,通过对专利数据的监视和分析,可以随时了解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目前状况。二是对未来技术发展的估价和预测。将专利文献信息视为一个整体时,它所表现出来的规律性既能反映全部技术领域技术活动的现状,又能够用来研究某个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活动的发展历史,这些现实的和历史的具体情况是技术估价和预测的良好基础。技术估价和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出现的技术;监视国外的技术活动及其发展;追踪技术的应用及效果;预测专利申请量及活动领域等。
b.专利商业信息和经济信息服务。主要是有关商业竞争所需的对手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活动的信息,包括专利申请活动的程度及成功专利尚未届满的有效期限等,是衡量一个企业的技术实力及其谈判能力的尺码;专利中可能有一些证据,证明某企业正在从事多种经营,专利申请的趋势加上其它来源的情报信息,可以展示正在开拓中的新的市场。企业研究整个国家各行业中专利申请活动的变化,用以指示国家工业生产中的变化,以决定自己的经营和生产是否转向、发展前途等。这方面的专利信息服务活动对象以企业、商业等经济主体为主,卓有成效的情报分析和研究是帮助其进行决策的重要因素,而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在我国才刚刚兴起,有待进一步深入。
2.3.2 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问题
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专利信息载体正在由纸件向缩微胶片、磁带、磁盘、光盘过渡。如美国自1982年预计用20年时间完成1300万件,9000万页专利文献的计算机及光盘处理并提供情报检索功能;日本自1984年起开始实施其10年无纸系统计划并重点发展F—term检索系统。 在我国,为能更好地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也必须建设现代化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专利数据库事业。就目前实际情形看,我国在专利数据库建设方面已初步开始:已建成一批汉字处理专利检索数据库;不少单位已开始利用国外专利数据库开展情报检索服务,这包括引进数据库磁带自建专利检索体系和利用国际终端联机检索国外数据库两种。此外,CD—ROM 光盘数据库系统已在国内初步试用于专利情报的存贮和传递等。但是相比之下,在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中,仍有许多方面的工作需大力加强,尤其是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和加快组织建设及理论研究的进程已迫不及待。归而言之,我国要解决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必须处理以下三个基本问题:完善专利文献体系的基础建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增强社会的专利信息利用意识;建设一支掌握现代化技术的专利信息工作队伍并加强专利信息服务的理论研究。
2.3.3 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专利侵权问题
这类侵权可能多来自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活动,如情报研究与技术咨询、技术贸易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服务等。因为一旦这些信息服务活动涉及专利技术时,其实施便受到限制。如果信息服务机构是与生产方或应用者一起合作完成该技术的实施过程,则与其一道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实际上是此类信息服务活动中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因为理论上的研究和利用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避免在信息服务活动中侵犯专利权对于提高信息服务活动的质量是必须的,也避免了带给自己与顾客的双重损失。根据大量的考察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信息服务必须注重对专利信息的追踪和追溯,尤其是在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时更是如此。我们建议形成一种惯例,对技术信息用户,要说明所提供技术的法律状态和实施这种技术必须履行的法律状态和实施这种技术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正是专利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未完待续)
* 国家教委社科“八五”课题子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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