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力度,证券化知识产权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促使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额的增加,挖掘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理的进行选择,防范其中的选择风险。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在介绍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证券化资产;选择;风险防控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大了专利证券化业务的推广力度,一些中小企业抓住现有的发展趋势,利用科技金融理念,合理对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增加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额,以此来获得收益,帮助企业发展和转型。但是,在这一投资过程中,如果对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存在失误,将会导致企业资金外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为此,相关企业必须要慎重选择,对其投资风险进行管控,才能带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1.1对专利进行考察,选择优质专利
专利证券化的客体为专利衍生债权,作为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专利衍生债权应当能够在未来产生持续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由于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是由专利权衍生而来,因而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审慎地考察债权之下的专利权。一方面,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与发明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获得授权时所要求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较高,其技术含量相对外观设计而言较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査,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通常较高。故综合比较,在从事专利证券化操作时,以发明专利衍生债权为基础资产无疑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现金流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专利衍生债权的选择还应以专利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表现良好的专利为主。应当对产生衍生债权的专利进行如下方面的考察:第一,专种的法律状态良好,无权利瑕疵、权属明确;第二,专利技术属于高精尖领域,垄断程度较高,难以被突破或取代;第三、专利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或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1.2在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时,构建资产池
构建资产池作为专利证券化现金流的支撑是国外在实践中摸索出的有益经验。美国在zerit专利证券化案中仅以这一项专利许可费为基础资产,由于专利技术进步招致的专利折价出售行为对现金流产生了巨大影响,风险爆发造成该项资产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已经不再能持续地产生足以偿付证券本息的现金流,导致第一次资产证券化尝试折戟。而Royalty Pharma公司在总结失败经验后开展的第二次专利证券化尝试中,以13种专利许可费为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通过构建资产池取代单薄的一项许可协议支持,避免专利证券化的开展过于依赖单一专利及被许可人的表现。即便其中某项基础资产陷入风险之中,资产池中的其他资产也能够继续为证券本息的受偿提供现金流支持,终于实现了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1.3结合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情况,作出更为慎重地选择
虽然有人已经就专利自身能否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提出了否定意见,但具有潜在价值的专利也可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以专利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并非绝无可能,甚至在现实中已有类似操作。如技术单位投资信托及美国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公司专利许可使用权证券化融资机制等,都是先获取对专利的全权控制,再一手“包办”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出售及证券发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具体到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实施,究竟是以专利衍生债权为基础资产推行专利证券化,还是效仿更为前沿的做法,将专利本身纳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畴,仍有待更深人地探讨。我们有必要借鉴境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作出更为慎重地选择。
二、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证券化资产选择风险的有效措施
2.1结合证券化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被重复授权,致使原授权人面临竞争,而影响或减损SPV机构的权利金收益,势必危及投资人利益。为此,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投资人做出决策,减少风险。但是,由于我国无论是个体投资人还是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搜集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积累不足,市场上征信和信息汇集渠道缺乏。依据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可以注意这几个方面的披露,一是预计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其存在的重复授权和未来授权情况;二是证券化资产在转让出售中收益与风险隔离情况;三是资产的现金流收入与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四是证券化资产群组化组合与配置情况;五是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信用担保与信用评级等情况。
2.2加大对基础资产的监督力度,规避系统性风险
加大对基础资产的严格把关是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优质资产顺利转化为现金流的重要保证。首先,应充分掌握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真伪,对于商标、专利等是否存在与他人纠纷的现象,排除明显的系统性风险。对经过精心挑选的优质知识产权委托专业的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从中再挑选出最合适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其次,采用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方法分散风险。采用多个知识产权构建资产池的方法建立群组化,保证后期有持续的现金流能注入资产池,只要一个知识产权获得市场的认可就可以弥补其他知识产权的损失。
2.3建立授权服务和融资换质押机制,降低因履行问题产生的风险。
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可能导致授权人因若干义务履行不足,致使被授权人知识产权的利用价值减损,进而影响现金流。建立候补服务机构,也就是当原授权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候补服务机构继续进行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业运营,为被授权人提供服务,保护知识产权,或是保障知识产权的持续商业化利用。解决因授权合同的待履行性产生的问题的另一种方案是利用融资换质押机制进行补充。所谓融资换质押机制就是对于发起人的证券化融资,通过将融资款购买的实物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在合同期内质押给被授权人,以担保待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降低因履行不足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必须要对可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合理选择,结合证券化知识产权的特点,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授权服务和融资换质押机制,同时,加大对基础资产的监督力度,从而规避系统性风险,推动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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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令兵.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风险防控[J].科技与法律,2017(1)
论文作者:张欣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证券化论文; 资产论文; 专利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现金流论文; 风险论文; 基础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