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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末以来,深圳龙岗区农村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陆续实行形式多样、做法各异的股份合作制,并逐渐成为农村经济改革、管理和发展的有效形式。这种股份合作制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界定产权,采取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按照股份分配利益并承担风险的经济制度,它不同于过去的劳动联合,也不同于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目前,全区已有53%的行政村、78%的自然村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这种被称为股份合作社或经济合作联社的经济实体,由于具有股份明确、分配合理、机制灵活的特点,在过去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较好地解决了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促进了集体经济的日益壮大,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作为新的事物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尽管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它的局限性,需要在进一步探索中加以完善、规范。
一、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1.产权界定的局限性。产权,也就是财产权,它是一切社会形态所有制的基础。股份制是指所有者进行资本联合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其愿意是把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明确股份归谁所有,这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即定性),同时明确谁有多少股,这是对所有权的“确定”(即定量)。而现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却与原本意义上的股份制有一定差别,它不是对产权的重新确认和确定,而只是引用了股份制中持有股份者凭股份享受分配。这种分配上的做法,其财产权名义上虽属村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不是自己那份财产的拥有者,也无法处理那份财产,并由于“政企不分”而日益依赖于行政组织权力的支配。这种没有个人财产作基础并听命于权力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是不适宜于生产力要素的重新组合与配置的,必然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2.股权配置上的局限性。当前农村股份制有多种形式,但在股份分配上多采取“折股量化”的形式,即对行政村、自然村的集体经济在产权结构上或经济成分上进行股份合作化改革,使村民能享受到自身积累的劳动成果。由于是对集体财产进行平均式的股权配置,村民无论年龄大小、贡献大小,都“天然”地享有股东资格,也同等地享受股份分红,而且有的也无需承担经济风险,形成了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大锅饭”。这种分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集体经济总量的增长满足不了股民人数的增长和股民对分红增长的要求。同时,股权界定因婚嫁、出生等情况的影响而日趋困难,由此引发的分配纠纷与日俱增,形成了农村中急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
3.股份管理上的局限性。目前,凡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自然村,都建立起相应的组织制度,按照规范的要求,一律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但由于其主要成员在现任的村干部中选任,股民对资本的监控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制约作为村干部的企业管理人员。这样,一方面给股份经济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漏洞,容易出现资产流失、投资失误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在股份管理上也难以体现股民的意愿,加上股民所持的股份有“天赋”的性质,而不是自己掏钱入股,对资本增值保值的关切度相对冷淡,客观上削弱了股民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4.股份经营上的局限性。由于大多数村的股份合作制的股民只限于村内成员,而参股又受到地域、社区等因素的严格限制,客观上形成了封闭式、福利式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一方面跳不出以村、社为界的“围城”,不能将行政村、自然村以外的生产要素转化为市场要素,难以体现股份制产权多元化、集中化的优势,参与跨区域、跨行业的竞争,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格格不入;另一方面这种经营模式也不利于外来人才、资金、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的吸纳,无法将存量资产大规模地转化为增量资产。同时,由于既是村干部,又是董事、经理的所谓“经营者”,除了要应付繁重的村务外,也难有足够的精力去参与经济上的竞争,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此外,这种经济形式也缺乏内在的动力,无法进行必要的资金补充,影响了股份合作经济的扩大再生产。
5.经济收入上的局限性。总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收入大多数从土地、厂房出租的渠道取得,经营形式单调、收入单一,不具备对外寻求扩张、参与竞争的能力。这种经营方式仍然摆脱不了小生产者的经营方式,其财产要素也局限于单一的土地、房产收益,没有真正体现出股份合作制的开发优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以上的因素外,也与经营者经营素质密切相关。据分析,某镇大多数行政村、自然村股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只有初、高中毕业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毕业的人员所占比例不足15%;而自然村股份企业的管理人员文化层次更低。有的村财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难以胜任作为股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难以通过财务手段进行股份经济的预、决算管理。
6.股份分红上的局限性。由于现行的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以人定股,以股分红的原则,因而存在着许多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1)平均性。不论对村有无贡献, 也不论资本与劳动的合作如何,只要是所属的持股成员,均享有同等的股份分红待遇。这样,股民除了关心分红的多少外,对村社其它集体工作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2)连续性。由于一股定终身,股民不愿外迁、外嫁、不愿招工进城,也不愿到外面闯世界,怕因此丧失股份分红权,因而严重制约着村民向外谋求发展;(3)福利性。股民不用从事集体劳动, 不用承担集体义务,照样可以享受这种福利性的股份分红,久而久之滋生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思想;(4)无风险性。有的村为了体现管理者的业绩, 或出于安抚股民的目的,不管有无效益,也同样进行年终分配。这样,既削弱了股份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改变了作为风险性与效益并存的股份制的性质。
二、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理论依据
1.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体现
股份制与其他财产组织形式比,具有独特的功能。完善这些功能对于农村经济微观基础的再造,成为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意义重大。股份制的主要功能包括:一是产权归属清晰,资产关切度高的功能。股份制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股民凭股份参与分红。这样,产权清晰的多元化投资与企业资产运营之间的关系就通过股份联系起来,使投资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更高,并使企业行为处于投资者的监督和约束下,促使企业高效率地运用企业资产进行生产和经营,现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只是持股。股民对其关切度不高,更没有参与经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用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完善现有的股份模式,提高股民的关切度,促使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要素配置的合理化,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资功能。在股份合作制中,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企业、个人,以此形成一种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体系。作为农村股份合作制,其投资方式应是存量折股,增量参股,而重点应以增量参股作为新投入的资本。仅靠资本的保值增值显然无法解决扩大投资,扩大经营问题。因此,投资主体多元化、资产形式多样化,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这无疑也是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三是民主管理企业、管理资本的功能。在股份制下,股份企业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制约关系。既有利于企业资本的运作和经营,又有利于民主管理化程度的提高。而现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体现的是资本联合,而劳动者一身两任(即生产者、所有者)的身份无法界定,挫伤了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和完善,把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融为一体,使劳动者、经营者成为投资者,成为企业真正的利益主体。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要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度关键是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其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这些要求来看,现行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企业管理的改造问题。表现在:(1 )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尽管将集体财产分别折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但出资者(即持股者)的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含糊不清,这两者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不够明确,所有者、经营者、直接投资者的关系也难以理顺。(2)政企合一。 现有的农村股份经济模式一直作为村组织的集体经济的附属物,而经营者也多由村干部兼任,使股份合作制企业无法真正与“行政”脱钩,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3)企业内在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受个人权力支配资本与红利的现象较为严重。(4)资本受地域、 股民等因素限制无法改“持股”为入股,改“不变股为流转股”,因而未能扩大企业的资本存量,去寻求企业的对外扩张。这些问题急需通过企业制度的创新,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社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从所有制的关系上说,既是合作制组织集体所有,同时又是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农村股份合作制中的集体股是集体所有部分,而个人股是村属成员所有部分。这两个部分体现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与私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有本质区别的。它通过折股分配使不同农户拥有相同的生产资料,即在股份上按人口均等,人人持股,地位同等,摈弃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限制了资产收益和分配幅度的差距,从微观上为共同富裕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平均致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以平等、自由、竞争的方式参与经济活动,价值规律是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样,商品生产者之间就必然存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各企业之间,各劳动者之间在收益上也必然存在差异。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级差收益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决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一刀切”的方法将贫富人为拉平。农村股份合作制尽管或多或少包含着与奉献挂钩的股份配置、分红的因素,在其他渠道也通过发挥股民个人的技术、资金、管理等长处,可以使收益的差距拉开,但总体而言,在共同致富的前提下未能很好地体现多劳动多得、多投资多得、多奉献多得的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分工分业的扩大,股份合作制中的平均主义所形成的争股份、多分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客观上迫切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平均主义”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三、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途径
1.经营模式从非公司型向公司型转变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把股份合作企业纳入公司的范畴:“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这一条例的要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从四方面加以规范。一是在性质上加以规范。要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行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形成一个完整的法人联合实体。二是在形式上加以规范。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的要求,在融资、配股、经营、经营管理和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三是在组织机构上加以规范。一方面要实行人事权与财产权的统一,财产权决定人事权;另一方面要形成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约束机制。通过这种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形成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四是在管理制度上加以规范。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及财务公开制度等等,并采取措施把制度落到实处,从而做到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分配合理化。对公司制的改革,切不能一哄而起,搞“一刀切”,要选择一些实力较强的股份企业,通过试点实践,逐步推广。
2.组织机构由政企合一向政企分开转变
这里主要指行政村一级企业,或有条件的自然村企业。具体措施为:一是组织形式的转变。现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既扮演了行政、社会的角色,又扮演了经济的角色。因此,股份企业一方面要从行政村、自然村基层组织附属物的地位摆脱出来,另一方面要使社会服务事务性质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作为企业只管经营,不管村务、事务,也不承担不属于企业支付的一切费用。二是管理人员职能的转变。对于既任村干部,又在企业任职人员要分期分批“变通”,不再身兼两职,并允许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选聘一些企业管理人才担任企业管理职务。这样,有利于管理者集中精力办好股份制企业。三是投资主体的转变。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进行了折股,配给股民,但总资本及其股权仍属集体所有,这使得材社组织形成了“企业是我的”的浓厚意识,随时可以所有者的身份支配企业。因此,要通过改变投资主体单一化的状况,建立以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来削弱“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的权力,实现政企分开。对这方面的改革,也要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3.产权由福利刑向风险型转变
根据横岗“荷坳经验”,在产权上建立“三种机制”:一是股权配置机制。凡老股东可采取优惠认购的方法,对所持的配股重新确认,变“持股”为购股;新股东按股本同等金额用现金认购股份,以提高股民对资本的关切度,在股权的结构上,可实行“保留集体股、固定合作股、扩大募集股”的方法,明确其比例,以提高股民从募集股获得分红的比重。在股份配购上,只要用现金认购,可允许个人持股量的差别,并可适当拉开档次。二是股权界定机制。对原来已经享受金额股权和分红的股东,可采取分期分批或一次交清的办法交纳20—30%的股份金额后成为新股东;对原来不能享受金额股权和分红权的股东,除采取与第一类股东相同的股金交缴办法交纳20—30%的股份金额外,还需补交占合作股20—30%的金额作为补偿金,方可成为新股东。对新迁入和新出生的村民,以一次性等额认购(即1∶1)的方式交纳股份金额后方可成为新股东。三是股权流转机制。实行有偿配股制度改革后,明确股权属股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股权可以自由地在所有者之间转让,也允许自愿退出股东的村民所持股权兑换现金,以促进资本的流转和资金的聚集。
4.经营方式由区域型向非区域型转变
一是扩大股本来源。可通过资本增值、盈利转股等方式参股增量,并通过扩股的形式把分散的个别资本集中起来,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本,用于兴办单个资本难于实施的开发项目,同时,把股民手中的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不足问题。二是拓宽参股渠道。通过与其他公司合作、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非区域性的项目开发,拓宽经营的空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实行横向联合。村与村之间、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通过资本联合组建复合式公司,形成规模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开发的整体合力。四是优化股权结构。要改革单一资金入股的方式,允许科技、管理等非资金要素入股,不拘一格地吸纳资金外的技术、人才、设备等各种生产要素,形成开放性的多元股权结构,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5.分配方式由索取型向奉献型转变。
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中,也必须通过引导实行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进一步确立股民作为权利主体和作为义务主体的地位。在分配方式上,将税后利润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按劳分配,主要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一部分按股分红;还有一部分用于村民参加诸如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工资,以提高股民在高股份分红下的劳动参与率和自觉性。总之要运用经济杠杆促使股民由甘于索取向乐于奉献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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